2003  > 2003年总第56辑

“证券”定义与金融工具创新

  
什么是“证券”?“证券”的内涵如何?外延有多大?这是关系着如何明确《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如何划定证监会的监管权限的重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早在现行《证券法》起草过程中,就己广为讨论和研究,而现行《证券法》最终仅仅将“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作为调整对象,被普遍认为是在立法当时金融创新产品的种类尚不丰富、立法者经验和理论积累不足的背景下,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博弈的妥协结果,具有较强的“试验性”。对于这个问题,吴志攀教授在2000年发表的《从“证券”的定义看监管制度设计》一文中,已经做出了一针见血的分析。
  三年之后,我们旧话重提,并非重炒冷饭,而是中国目前日新月异的金融市场不断创造出令人眼花缭乱的名目繁多的融资工具,这引起了我们对上述问题的重新思考。屡禁不止的所谓“非法集资”活动,兴盛一时的果园开发热,被一棒子打死的传销活动,以及其他种种名称奇怪但合法的,或者尚没有被认为是违法的金融工具,如地产投资券、多方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投资连结保险、产权式酒店等等,他们都具有一些共同之处:是一种融资活动;公开向社会较大的范围内进行融资;融来的资金都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投资;吸引投资的方式抽象来看都是更多利益的回报;一旦失败都将导致社会较大范围内的经济波动;等等。对于这些“形散而神聚”的金融工具,我们不禁要问的是:对它们应当进行证券式的规范吗?它们应当受到证监会的监管吗?他们应当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吗?
  将三年前的讨论和三年后的疑惑结合起来,我们发现,这两个问题其实不过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而已,我们要问的是:这些金融创新工具是证券吗?出于这样的疑惑,我们组织撰写了本期封面故事,试图通过个案对这些现象和问题进行近距离的观察和思考,并期望在《证券法》的修改已经迫在眉睫之际能再次引发对“证券定义”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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