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 2003年总第56辑

保险公司国内上市有关问题研究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随着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以及入世后保险业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将愈发激烈。就我国保险业的现状而言,让那些治理结构较规范、内控制度较好、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上市,可成为保险企业提高资本充足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的有效途径。
   一、保险行业现状概览
  (一)保险业的发展
  自1980年恢复办理业务以来,保险业发展迅速。全国保费收入由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3053.14亿元,年均增长速度34.4%,远高于同期GDP增长速度;截至2002年底,我国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达到2.98%,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人口总数)为237.6元,保费业规模在世界排名居第15—20位之间。截至2002年底,保险公司达54家,按所有制性质划分,其中国有独资保险公司5家,股份制保险公司15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20家,外资保险公司14家,保险中介机构已达50多家,保险营销员超过100万人[1];保险业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格局。
  保险监管架构逐步成形,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的规范性文件逐步完善。随着1998年保监会成立以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等一系列保险监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保险监管加强,市场经营逐步走向规范化。
  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保险公司仍占据着保险市场的主导地位;但股份制保险公司发展迅速,成为市场发展的新兴力量。近几年,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产出比重和投入比重都有较大幅度下降,保险市场份额呈持续下滑趋势;股份制保险公司的产出比重和投入比重大幅度上升,市场份额相对上升。另外,股份制保险公司在保险体制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等方面也走在了市场的前列。
  (二)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保险业发展迅猛,但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总体发展水平不高。保险业规模较小,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低。在我国目前24万亿金融资产总额中,保险业总资产(2002年底,保险业总资产6469亿元)只占近3%左右,远落后于银行业和证券业。另外,保险业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机制欠缺市场化。国有保险公司由于历史原因和国有独资的组织形式,产权关系不清晰,行政化管理严重,经营效率不高,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难以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的经营管理机制。现有新兴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激励与约束、经营机制等方面也还存在很多不足。
  利差损失和历史遗留不良资产较大。利差损是指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率低于有效保险契约额的平均预定利率时造成的亏损。由于过去保单定价利率往往与存款利率挂钩,而寿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与当期市场利率联系紧密,同时因央行从1996到1999年的7次降息和寿险公司为抢占市场而大量发放高预定利率保单等原因,使得较早成立的寿险公司均在不同程度上遭受利差损,整个寿险行业则出现了严重的利差损。据学者估算,我国寿险业在以上3年累计的利差损达530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利差损将近350亿元左右)。同时,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1999年从原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分立时,承接了部分历史遗留不良资产,其他成立较早的保险公司则在1995年《保险法》颁布前对房地产和实业等投资形成了不同程度的不良资产;另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部分产险公司还经营着部分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投资渠道相对狭窄,资金收益率低。根据《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保险资金目前仅能用于银行存款和投资国债、金融债券、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和少量的证券投资基金等。2001年底,保险资金可运用余额3703亿元,资金收益率为4.3%;2002年底,保险资金可运用余额5799亿元,但资金运用收益率仅为3.14%。在保险费率市场化,竞争加剧,保险公司承保利润下降的趋势下,如何规范和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提高资金收益率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是我国保险业面临的急迫课题。
  保险业务承保利润呈下降趋势,盈利能力低。从国内保险公司的盈利情况看,受利差损、投资收益率低和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影响,整体盈利水平较低。2002年1—6月,我国全部寿险公司的账面利润为5.98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84亿元,降幅达49%;[2]全部财产险公司同期账面利润为69.68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9. 1亿元,降幅达22%。寿险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投资收益和保险业务的利差益、死差益和费差益;[3]目前投资收益率低,新增的传统人寿险存在利差益(但在险种构成中比例下降),意外险利润成为寿险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由于利差损包袱较重,目前盈利的很少。产险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承保利润,在保险费率市场化,竞争加剧,投资收益率低的情况下,产险公司业务增速减缓、盈利呈下降趋势。另外,在市场竞争不规范的情况下,新成立的保险公司为追求规模扩张而进行粗放式经营,经营成本居高不下,盈利状况也不理想。
  偿付能力不足,存在缺口。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良好与否的核心指标。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为其会计年度末实际资产价值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上述所指的实际资产种类及其认可比率由保监会规定,实际资产价值为各项认可资产和认可价值之和。《保险法》第98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通过其资本充足率体现出来,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和业务规模是以其资本充足率为基础的。国际上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比率平均在15%以上,而国内保险公司资本充足比率平均为9.99%。据专家估计,我国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不足比率达32.69%,目前虽然尚无一家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而遭停业整顿,但整个保险业的资本不足是客观存在的。过去资本金补充速度没有跟上业务增长的速度,利润率低,利差损和历史上形成的不良资产是造成保险业偿付能力危机的主要原因。
  保险品种单一、险种同构情况严重。产险市场各家公司的主打产品依然是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等“老三件”,责任险和信用保证险品种开发不够;寿险市场虽然在2000年推出了分红险、投资连接保险和万能险等新品种,但适应我国各收入阶层,尤其是有经济承受能力农村地区的补充养老、医疗等寿险产品仍然空缺,且各保险公司的险种同构率达90%以上。
  二、上市宏观条件已经具备
  从宏观经济环境来看,我国目前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居民收入稳步增加,人口年龄结构趋于老化,居民、企业保险意识不断提高,保险公司的上市融资和持续发展具有良好的前景。
  从法律方面来看,保险公司上市以及上市后的监管已无重大法律障碍。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26条明确规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遵守《公司法》及国家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保监会今年3月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的颁布,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确立了正式的监管指标。同时,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革,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并上市融资。保监会有关官员也在多个公开场合表明支持保险公司上市。
  从证券市场来看,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日趋规范,监管体系、制度和监管水平也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具备了接纳保险公司上市的各方面条件。而且,2000年11月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6号,针对保险业的特殊性,对保险公司上市信息披露的特别问题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从保险公司自身来看,市场己有数家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过有关中介机构的辅导,已经建立起比较有效的内控制度和规范的治理结构,具备了上市的最基本条件;[4]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目前也在抓紧进行股份制改制,争取早日实现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三、上市利弊分析
  (一)上市的意义
  保险公司上市的首要意义在于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完善,引导公司向规范的现代保险企业方向发展。(1)就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而言,现行的国有独资组织形式阻碍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上市首先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和规范的治理结构,使其摆脱国有独资形式下的产权主体缺位、行政化管理和经营低效的局面;同时,上市后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广泛的社会监督,都促使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决策效率,寻求有效的激励与约束,从而带动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完善。(2)目前股份保险公司已占我国保险公司的大部分,但其在股权结构、内部控制和经营机制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如股份制公司的国有股在总股份中占据了绝大部分比例,股权过于集中化、单一化不利于适应现代企业发展需要的经营、激励、制约等一系列机制的建立,通过公开上市引入社会股东,可以降低国有股比例,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成多元的股权结构和有效的约束机制,这对完善和规范保险公司经营机制,促使其在经营管理、金融创新、服务质量等方面脱胎换骨,向现代保险企业方向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可以充实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提高上市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同时,用所筹资金扩充资本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解决上文所述的我国保险业存在的偿付能力不足问题,增强其抗风险能力。保险公司上市后拓宽了融资渠道,既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集中大规模社会资本,改变资本短缺的被动局面,又可以将保险市场的经营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乃至整个市场体系中去,为保险业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准备基础性的制度条件。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资本总额只有250亿人民币左右;而最早进入中国的美国国际集团,其股东权益是271亿美元,至于在中国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德国安联和法国安盛公司,其股东权益分别是261亿美元和150亿美元,资本实力相差悬殊。
  保险公司上市有益于证券市场的多样化及多元化发展,保险公司利用资本市场筹资已是国际潮流。保险公司发行股票上市,可以丰富金融板块的内容、有利于证券市场多元化、扩充证券市场容量、增加证券品类。而且,保险公司上市有利于金融业中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等四业的融合,符合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1997年全球最大的10家保险企业中有4家是上市公司,到2000年全球最大的10家保险企业中有8家为上市公司;已获国内展业资格的国际著名保险公司中,除加拿大的宏利、永明和美国的恒康保险公司外,全部都是上市公司。
  (二)上市的风险
  保险公司上市将增大保险业与证券业的联动风险。保险公司上市一方面可以拓宽其融资渠道、扩充资本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作为涉及公众利益的公司,其进入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将通过股市传递给保险公司,从而增加整个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反过来,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一旦保险公司退市或破产,不仅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而且会损害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严重情况可能会触发金融风险,影响国家金融安全。
  保险公司“圈钱”的风险。保险公司上市融资不是最终目的,通过上市和资本市场的规范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造和完善才是首要的。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可能会有保险公司存在重筹资,轻改制,盲目“圈钱”的倾向。例如,保险公司上市后将其从股票市场募集所得资金,不用于扩充资本或其他项目用途,而是再投资于股票市场,将直接损害股票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同时还可能形成对股票市场股价的操纵。
  上市保险公司利用资金优势操纵股价的风险。因保险资金,尤其是寿险资金的运用都是巨额的,保险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待保险资金投资股市被进一步放开后,其具有在二级市场上操纵本公司自身股票股价的条件和可能。
  对保险公司自身来说,(1)上市将面临经营成本加大的风险。保险公司上市之后,上市保险公司将受到保险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双重监管,而证券市场波动、股权分散、信息公开的消极影响以及较大的融资成本等风险因素将是上市保险公司所必须面对的。譬如,目前资本市场尚不成熟,投资者也非完全理性,当上市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及收益发生波动时,可能引起投资者心理波动,并对保险公司及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产生一定影响。(2)上市后再融资受到限制的风险。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条件之一为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配股则要求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目前保险公司盈利能力低下,很难达到以上条件,后续融资困难。(3)《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预期利润率可达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由于盈利能力低下,寿险公司上市后首期的利润率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风险较大。
  利益冲突风险。上市保险公司将面临如何处理股东与投保人的利益关系,即股东的利润最大要求与投保人的最低价格要求之间的矛盾,两者利益协调不好,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和业绩。
  根据以上分析,国有保险公司应该先进行股份制改造,进行资产重组和机制转换,建立起规范的治理结构,待条件成熟后,通过上市实现所有权多元化的目标。而依据现代公司模式组建的股份制保险公司,成立三年以上、连续三年盈利、资产质量状况良好、内控制度比较完善的,则可以先行申请上市。同时,为最大程度降低上市带来的风险,各保险公司应充分准备,合理定价、制定详细的上市计划,各监管机关之间也应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合作监管,以便有效地控制、减少和避免保险公司上市筹资中和上市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实现上市的最大收益。
  四、上市中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上市模式
  保险公司上市模式目前来看,主要有整体上市、集团整体上市和分拆上市等模式。建议保险公司上市原则上采整体上市的模式。一则,整体上市可减少和防止保险公司上市重筹资、轻改制的圈钱倾向,避免集团公司一票控制上市公司,使保险公司真正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和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则,整体上市可避免分拆上市带来的复杂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能的同业竟争和不规范的关联交易等问题,符合投资者的根本利益;三则,最重要的是,整体上市可以避免保险公司分拆上市后非规范运营的很多隐患,极大的减少和降低了保险市场和证券市场的联动风险。
  根据以上原则,产险、寿险并存的控股性保险集团公司,如平安保险集团、太平洋保险集团等公司,应采取集团整体上市的模式;而专业化经营的保险公司则应采整体上市。另外,部分保险公司仍存在一些非经营性业务和可能导致亏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影响了其经营业绩和竞争力,其上市前应将非经营性业务和政策性保险业务予以清理。
  (二)关于发行定价的问题
  发行定价一方面要使保险公司的价值有所体现,另一方面又必须为市场广大投资者接受。如何合理定价成为保险公司上市的难题之一,目前业界讨论的主要有市盈率法、精算估值法和参照市场平均市盈率法三种。
  1.市盈率法。按照目前国内实行的市盈率法定价,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尤其是寿险公司,主要为长期险种,成立初期,新保单比例较高,网点建设支出大,前期通常处于亏损状态,国际上寿险公司一般需经6年后才能盈利。以新华人寿为例,按20倍市盈率计算,新华人寿2001年底每股盈利0.03元,每股定价仅0.6元左右。股票定价低于面值,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也不能募集到足够的资金,公司原有股东也不会同意。
  2.精算估值法。有鉴于此,有关中介机构提出了精算估值法。该法的基本原理是,根据正确评估的资产现值,对公司资产的未来价值进行预测和贴现。根据这种方法,新华人寿上市流通股每股定价区间在8-10元。这个价值与国内现行的市盈率法计算出的价格相差了10倍左右。精算估值法定价建立在经营环境不变和经营稳定的确定性基础之上,但我国保险公司正处于发展初期,经营环境和经营中的不确定因素很多,这种定价方式的合理性欠缺一定基础。
  3.参照市场平均市盈率法。综合考虑保险公司对资金的需求与发行环境和自身条件的限制因素,保险公司发行定价可以参照国内股票市场的平均市盈率来定价。以新华人寿为例,股票定价应通过市场平均市盈率计算出定价下限,通过路演形成定价上限,在正式发行中通过机构投资者累积投标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并同时向公众投资者进行市值配售。
  国际上不同资本市场对保险公司的定价方式
  ┌──┬────┬───────────────────┐
  │市场│方法  │说明                 │
  ├──┼────┼───────────────────┤
  │美国│市盈率法│根据美国一般会计准则预测的未来盈利(通│
  │  │    │常是未来两年的盈利),市盈率的确定考虑│
  │  │    │增长率和盈利可预测性         │
  │  │    │受增长率和盈利可预测性影响      │
  │  ├────┼───────────────────┤
  │  │市净率 │根据最新经审计净资产值,对初次公开发行│
  │  │    │股本作加权调整,亦是基于美国一般会计准│
  │  │    │则,受每股盈利的影响         │
  └──┴────┴───────────────────┘
  ┌──┬──────────┬───────────────────┐
  │市场│方法        │说明                 │
  ├──┼──────────┼───────────────────┤
  │英国│内在价值      │公司调整后净资产和现有业务价值    │
  │ &│评估价值      │内在价值和新业务价值         │
  │欧洲│          │新业务价值由增长率以及反映未来业务盈 │
  │  │          │利能力可靠性的资本化倍率决定,与未来市│
  │  │          │盈率类似               │
  │  ├──────────┼───────────────────┤
  │  │市盈率以及市净率  │大多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然而,各国可能有│
  │  │          │不同的披露标准            │
  ├──┼──────────┼───────────────────┤
  │香港│市值比调整后净资产值│大多根据当地会计准则         │
  │ &│          │由于有标准化盈利和净资产值定义,不同国│
  │亚洲│          │家之间不具可比性           │
  │  ├──────────┼───────────────────┤
  │  │内在价值及评估价值 │与英国/Kk洲情况相同          │
  │  ├──────────┼───────────────────┤
  │  │市盈率       │作为参考               │
  └──┴──────────┴───────────────────┘
  如上表所示,在保险公司股票定价问题上,不同资本市场有不同的方法。一般而言,根据市盈率和市净率法产生的价格与市场价格比较接近,定价较低;根据内在价值法、评估价值法产生的价格与市场距离较大,定价较高。
  由于市盈率、市净率法属于可比公司分析法,其前提是有在业务性质、增长前景、净资产收益率等方面有可比的公司。针对保险公司来看,一则,国内市场上尚无保险类上市公司,难以找到合适可比公司,而国际保险公司的行业背景、市场和适用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皆不可比;二则,成立初期的寿险公司一般处于亏损期,新兴财险公司可能存在亏损,市盈率法无法使用;三则如上文所说,国内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严重不足,使得市净率失去意义。故,市盈率、市净率法定价不可取。
  对于精算估值、内在价值等法,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尚不成熟,市场分割、流通股供不应求、投机性较大,并不具备完全市场化定价的客观环境。同时,与国外成熟股票市场中的保险公司相比,我国保险公司资产规模小,盈利能力低,加之治理结构不规范,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经营不确定性风险很大,保险公司的自身状况与内在价值法和评估价值法要求的确定性假设基础有矛盾。如果忽视以上差异情况,实行精算估值、内在价值等高定价方法,短期内可以增加保险公司融资量;但从长期看,如企业经营机制没有实质改善,则长期持续发展难以保证,业绩下降引起的股价下跌,易引发上文所说的保险市场和证券市场的联动风险。
  综合看来,上述第三种方法,参照市场平均市盈率法具备一定合理性且可行,似值得有关方面考虑。
  (三)寿险公司的利差损问题
  利差损风险是当前我国寿险业面临的突出风险。虽然,短期来看,利差损对国内保险公司生存不会构成威胁;但长远看,风险极大,会严重制约保险公司的发展,[5]具体表现如下:(1)利差损绝对数的逐年增长,可能带来偿付能力危机,甚至造成所有者权益为负的局面。由于目前造成利差损的高预定利率保单均为储蓄性保单,保险期间长,责任准备金按复利计算,较长时期内该类保单提取的责任准备金总额每年都会增加,加之该类保单预定利率比责任准备金投资利率高,会造成本年度该类保单责任准备金的利率损失。本年利差损加上上年度的利差损,保险公司的利差损绝对数呈不断扩大的趋势。(2)降低资金运用总体收益率。利差损是无资金保障的责任准备金,它减少了公司可运用资金的绝对数量,并相对减少资金运用收益的数量,影响了资金运用总体收益率的提高。(3)削弱了国内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每年不仅要将短期险利润弥补利差损,而且要拿出费差益来弥补,一方面不能分配公司的短期险利润,使费差益不能形成利润,无法增加公司所有者权益数额,制约了公司的长远发展能力;另一方面使险种费率难以下调,影响险种竞争能力,损害公司长远发展。(4)现在预定利率2.5%的传统寿险产品,由于预定利率比老保单的预定利率低6个百分点,化解利差损的能力很强;但是2000年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开始向非传统寿险市场转变,国内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了非传统寿险产品,客观上分流了部分传统寿险的保源,影响了国内保险公司通过销售低预定利率保单化解利差损的速度。
  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6号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详细披露反映保险资金运用情况、盈利能力、偿付能力及再保险等事项的会计科目,并按照潜在利差损与不良贷款等提足各项准备金或予以剥离。
  (四)分业经营与保险集团化发展的矛盾
  《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格局,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不得相互持有股权。同时,《保险法》规定产险和寿险业务必须分业经营,一家公司不得同时经营产寿险业务。故那些通过控股子公司形式兼营财险、寿险或其他金融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上市,一则集团公司本身不得经营具体的保险等金融业务,二则要取得国务院关于其采保险或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组织形式的批文。
  (五)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37条有关规定条件
  《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满足“公司在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对于前者,存在如下不同理解,一则为“连续三年盈利,最后一期期末能支付股利”;另一则为,应是要求“连续三年盈利,并且每年可分配股利”。如按照后者这一严格的解释,部分保险公司能达到“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但由于利差损的存在,可能无法满足“每年可支付股利”的条件。对后一条件,由于目前保险公司盈利能力低下,寿险公司盈利能力不稳定,存在上市后首期利润率低于目前银行存款利率1·98%的风险。
  (六)资产负债率问题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拟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比例不得低于30%,但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2001年底,全国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达94.30%(新华人寿为76-25%),2002年底为90.01%,国内保险企业绝大多数都达不到这一比例要求。目前国内银行在上市时,采取以资本充足率指标替代净资产不低于30%指标的办法,并在人民银行监管意见书中反映出来。保险公司上市可以参照商业银行上市的以上办法执行。
  (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
  保险公司上市信息披露除要遵照通行的招股书格式要求外,还要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6号的要求进行披露。由于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我国保险会计标准体系和保险公司破产制度的不完善,以及证监会以上《编报规则》是2000年制定的,距今已较久,保险市场后来出现的一些情况无法兼顾,如(1)未涉及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投资者最为关心的关键业绩指标(留存收益表和股东利益分配表)、保险公司认可资产负债与法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的差异、独立账户等事项的披露问题;(2)未涉及当保险集团整体上市模式时,是否同时披露集团公司会计报表、信息和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报表信息的问题;(3)对保险公司破产或停业、整顿和被接管的风险,以及应付以上危机的具体办法未作具体披露要求。
  (八)精算报告有关问题
  精算师在保险业的作用在各国通过不同的法律确定下来,目前我国精算师主要负责准备金的计量和定价审核。(1)在寿险公司发行上市过程中,根据证监会《保险公司招股书特别规定》和《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要求,外部精算机构和精算师至少要出具保险公司的评估价值报告和责任准备金计算与评估报告,至于是否需要出具其他报告或提供其他说明,如按国际会计准则计算的责任准备金、按相同假设条件下的内在价值计算结果、公司偿付能力审阅报告等,目前尚不明确。(2)精算报告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是清楚的,在保险公司上市中,精算报告和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具有一样的法律地位,其提供的结论与数据是投资者对公司投资价值作出判断的重要依据,在精算估值法定价下还是确定发行价格的基础;外部精算报告机构和签字精算师和会计等中介机构一样,必须按照《保险法》第122条、《证券法》第13条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就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九)其他问题
  (1)关于保险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机关问题。按照《公司法》第77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而根据《保险法》第71条规定,保险公司设立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此,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保险法的规定。(2)有关保险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保险公司上市存在一定冲突,尚需理顺。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66条规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须经保监会批准;第20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股权转让须经保监会批准。虽然后来保监会在《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中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已经取消,但保险公司的股权转让须经审批尚未取消,直接与保险公司上市构成现实冲突。[6]
  五、结论
  由上分析可知,保险公司的上市在给公司和资本市场带来积极效应的同时,也会给各方带来不少风险。保险公司上市要有计划、分步骤进行,不能一哄而上。在考虑资本市场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应形成择优机制,让那些具有一定资金规模、良好的盈利能力、有效的内控制度和规范的治理结构,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上市条件的保险公司参与到资本市场来。
  同时,为保证上市保险公司的高质量、独立性、和完整性,谨防保险公司上市后给市场造成重大风险隐患,保险公司上市应采取整体上市的模式,上市前应彻底解决利差损问题和不良资产问题。另外,鉴于保险公司上市后给证券市场带来较大的联动风险和保险公司可能操纵股票市场的风险,有关部门应重视和加强对上市保险公司持续性信息披露的监管和加强对上市保险公司的资金在股票市场投资的监管。  [1]数据来源:保监会网站有关统计数据。
[2]2002年度寿险业收益的大幅度下降和2001年畸高也有关,2001年初保险资金被允许间接入市,全年基金的收益率达12%,保险公司5%的资金运用获得当年80%的收益,收益率大幅提高;而2002年因股市的基本面问题,保险资金在基金上的收益偏低,故形成了较大反差。
[3]利差益(损):当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实际收益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时,由年初的责任准备金加上该年的储蓄保险金合计生息后,超过年未所需的责任准备金部分,就是利差益,反之为利差损。死差益(损):当实际死亡率低于预计死亡率时,死亡险保费形成的盈余;当实际死亡率高于预定死亡率时带来的亏缺就是死差损。费差异(损):实际费用率底于开展保险业务时的预定费用率时,就形成费差益;如高于预定费用率,则形成费差损。
[4]据有关报道,目前市场上接受上市辅导已经期满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共有7家,分别是新华(寿)、泰康(寿)、太平洋(寿)、天安(产)、华泰(产)、大众(产)和平安(集团)。
[5]据有关资料统计,日本自1999年来相续破产的寿险公司日本生命、第一生命、住友生命因利差造成的损失分别为33.1亿美元、22.1亿美元和19.3亿美元;2002年3月日本人寿保险的中坚力量东京生命保险公司也申请破产。韩国的33家寿险公司,到90年代后期有16家公司账面已资不抵债。诚然,造成这些公司破产和衰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由于高利率利差风险所带来的损失是其主要原因。
[6]不过,从法的效力层次来看,由于《证券法》的效力层次高于《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上市成为公众公司后,其流通股票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自然得以合法流通、转让,后者对于保险公司股权转让须经保监会审批的规定对上市流通股股东来说自然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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