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市场格局下客户对金融服务需求上的变化
世界贸易组织(WTo)被人们称作是一个致力于公开、公平和无扭曲竞争的规则体制,它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件中直接涉及银行领域的法律文件主要有《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录、《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协议》、《金融服务协议》。在这些法律文件中确立了如下一些基本原则:透明度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要求成员国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争端解决机制方面承担义务,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规则,透明度原则、通知要求、贸易政策评审制度、争端解决机制则是保障机制。
在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下的我国法制环境将以建立具有透明、自由、公平、有序、安全高效等鲜明特征的市场环境为目标。在这种更为开放、竞争、透明的金融生态环境中,中国的金融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首当其冲的是对优质客户群体的争夺。据统计,目前中国银行业60%的利润是来自10%的优质客户。客户从来都是商业银行争夺的首选目标,客户的多寡与优劣是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强弱的重要体现。已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凭借优质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母国银行和三资企业投资者的地缘关系,经过几年的经营,已争揽了大量优秀客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银行以客户需求来设计其服务产品、以提供高素质服务为本的经营理念,无疑将促进整个市场走向以客户为中心。客户,尤其是优质客户,无论对金融产品,还是金融服务大可以“挑肥拣瘦”。因此可以预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银行对优质客户的争夺将会越来越激烈。如何抓住优质客户以及培育、保留、发展优质客户群体,成为我国银行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优质客户,特别是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在经营理念与运作方式上将更贴近市场、更符合国际运行规则。因此,它们将对银行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优质客户要求差别化金融服务,要求“量身定做”新的银行业务合同
客户的需求最终通过签订合同等法律性文件而达成。目前在银行主要的信贷业务中,优质客户已经坐到谈判桌前认真地与银行就其需求一一进行谈判。在2000年以前,各家银行主要业务合同是由各自总行制定的格式合同,各分行等基层银行在具体使用时不得修改。随着我国《合同法》的颁布,各家银行总行纷纷对主要业务合同进行了重新修订。相对以前的合同,各家银行总行对新合同最大的突破在于其灵活性,即经过一定程序的审批,总行制定的合同可以修改,这就为客户与银行谈判最终达成双赢在格式合同方面提供了前提和条件。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加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质客户像外向型企业、跨国公司、高科技企业、大型集团公司、优质上市企业等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对金融工具的种类、性能和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通过不断的创新来满足需要。在新品种与新服务的创新中,由于固有的滞后性,出现满足不了金融创新需要的问题,这就需要银行法律部门对金融创新进行法律分析,为规避风险,制作全新的有操作性的法律文件,为金融创新从口头上及纸面上的企业需求、理论研究转化为现实中的新产品、新服务构建坚实的桥梁。
配合业务部门的需要,银行法律部门应认真研究对优质客户服务的战略,针对不同客户的要求,提供灵活的法律解决方案,实行优质客户差别化服务。总结谈判实践,从每一个特制的合同中;可以把握优质客户的需求倾向,从每一项具体细微的业务操作中可以透视出银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转变。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要求资金灵活使用,强烈需要额度借款合同
额度借款合同来源于国外银行业务中的循环借款合同。客户突出要求使用额度借款合同。根据我们统计,对资金的灵活使用是优质客户对银行的第一要求。他们希望银行能为企业设计出一个包括日、星期、月资金周转的最佳方案,最有效地使用现金流,从而帮助企业解决一时的资金短缺和多余问题,并降低资金成本。在他们发生短期资金短缺时,他们迫切希望银行可以优先给予解决,只有如此,企业才可以在流动资金方面轻装上阵,大大提高企业经营效益。而额度借款合同恰恰就是针对优质客户的这类需求特制的。如果银企双方签订了《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客户在用款上享有很大的灵活性。一方面,客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多次提款,循环使用,避免资金沉淀,减少利息负担。另一方面,简化了客户的用款手续。客户每次用款时,向银行提交《额度借款支用申请书》,凭银行的《额度借款提款通知书》便可用款,无须就单笔借款合同进行再次贷款调查、落实担保直至再次签订合同等一系列程序。
2.要求使用新的担保方式,需要新的担保合同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的担保方式层出不穷,客户对突破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担保方式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相对而言,在权利质押上有较多的新要求。客户经常要求银行接受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的权利做质押。例如以水、电费收费权;应收账款、账户收费权等做质押。客户的这种业务需求推动银行业务的不断创新。
3.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需要相配套的合同
一方面,竞争迫使银行从单纯的信贷投入转向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优质客户一般现金流量大、雇员多,要求同时满足企业交易需要、企业财富的积累和企业雇员的个人融资等三方面需要。于是账户监管协议、财务顾问协议、上门送款等合同应运而生。
4.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银行与客户(甚至是潜在客户)的往来中,可能掌握客户的若干非公开信息。如客户的开户事实、账号、存贷款种类、数额、密码、资信、授信、交易记录、财务报表等。优质客户非常注重对上述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银行加重承担保密的义务。目前多数银行在其《借款合同》中有保密条款,但这种条款通常仅是对签订贷款合同后,银行对其保守其商业秘密的承诺,对签订贷款合同前的贷款调查阶段或经银行贷款审批未批准的情况下,银行尚无保守其商业秘密的承诺,于是客户要求在贷款审查的开始就签订保密合同,就保密事项、责任作出明确的约定。因为《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对在订立合同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对银行而言,在从事金融服务中知悉的客户的商业秘密,无论最终是否为客户提供贷款等服务,都不得对外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因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要求权利义务的平等和对等,需要修改银行的格式合同
1.要求修改条款的知悉权
据我们统计,要求利率优惠排在优质客户需求的第二位。这和利率市场化的背景存在深刻的联系。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不仅是建设市场经济的必经环节,也是我国商业银行迎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所面临的挑战的基本要求。目前利率条款中,客户提出要求最多的是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利率调整的问题。实践中,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和利息计收方式的,银行一般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直接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的政策。同时出于方便银行操作的考虑,银行通常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该种情况下,银行无须通知客户”,从而免除银行告知义务。对这种银行免责条款,客户认为不公平,坚持要求银行履行告知义务,要求银行在调整利率时,应出示中国人民银行的文件,将利率调整情况通知他们。
2.要求费用平等负担
贷款及担保涉及一系列评估、公证、鉴定、保险、律师服务、保管等费用,依据多数银行《借款合同》的约定,这些费用全部由客户承担。对此,客户从对等角度,要求依据相关法规,各自承担这些费用。
此外,优质客户还要求免交应向银行支付的提前还本补偿金和额度管理费。
3.要求细化违约条款
《借款合同》作为银行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对银行的利益进行最大化的保护,例如非常细密地设计“违约条款”,多达几十个小条款,严格地约束客户的各种违约情况,并一一列举处罚措施。对此,客户常常提出要求修改,要求减少其违约条款,降低违约处罚。
4.要求取消有关争议解决的限制性条款
和一般企业显著不同的是,优质客户非常重视争议的解决条款。出现争议,一般有向法院起诉和向仲裁机关仲裁两种方式。银行一向把争议的解决限定为向法院起诉,并且规定诉讼管辖为银行所在地。跟随国际贸易中的常规做法,优质客户多提出希望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如果选择诉讼,客户则要求取消银行诉讼管辖的特权。
二、新型银企关系建立的深层原因
从历史沿革上讲,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脱胎于原有的国有专业银行,在带有垄断性质的金融服务环境下,实行计划经济模式下的资金供给制,银企关系是一种单方面的依附关系,银行占据特殊的地位,银企之间的法律地位并不十分清晰,我国的金融立法又处于空白状态,以至于银行存在一些不平等、不规范的习惯做法。但是在要求经济主体平等的世贸组织精神下,一些企业特别是优质企业对银行一些不平等、不规范的习惯做法乃至观念提出异议,要求全方位的、实实在在的平等。突出表现在格式合同中。所谓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合同。拟定合同的一方称为强势方,接受合同的一方称为弱势方。在金融服务中,银行多为强势方,而客户多为弱势方。强势方有可能利用其独占地位或经济上的优势将一些不平等条款、免责条款强加给弱势方,从而加重弱势方责任。传统的合同讲究合同双方间的平等磋商,而格式合同却遵循“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原则。面对不平等的格式合同,以往处于劣势的客户,没有选择的自由,只有被动地接受。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世界贸易组织众多规则的核心精神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第16条明确规定:“各成员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项协议规定的义务”。这表明世贸规则对成员规定的义务主要是通过成员的国内立法来实施的,要求国内法律、法规、行政决定、司法裁决与世贸规则的要求相一致。
同时由于世界贸易组织现有136个成员国,并强调成员国应将其经贸法律法规制度统一适用其管辖范围,虽然各成员国在适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方式上不尽相同,但世界贸易组织强调公认的“条约必须遵守”,所以在建立公平统一的世界贸易市场方面,世界各国的法律特别是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将逐步走向大同。
因世界贸易组织的精神引导外部市场环境的改变,随之导致银企之间特别是银行和优质客户之间的关系发生如下变化:一是市场竞争及其环境的变化使中资银行的优势下降,其垄断地位被打破;二是优质客户凭借其实力在选择银行合作过程中占据优势,要求与银行平等的权利;三是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优质客户要求平等待遇的呼声更为强烈。
所以,在与国际规则不断接轨的过程中,传统意义上的银企关系开始逐渐演变。一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新型银企关系正在确立。银企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随着我国银行业开放日程的推进,我们有必要在思想意识上迅速转变对以往银企关系的认识,从而调整适应这种变化,不断提高银行的综合竞争力。
三、新型银企关系要求下银行的法律对策
(一)转变观念,树立银行新形象
对于平等性的认识,不应停留在表面,应在服务客户的各个环节体现。例如在拓展市场时,应牢固树立“客户至上”的观念,强化市场调研,明确市场定位和客户选择标准,全面组织营销。应尽快对优质客户开展梳头式调查,建立优质客户专门管理平台,确实作好优质客户的专项管理。有必要指出,应对银企关系转变的根本在于增强自身实力。银行只有增强实力,才能在竞争中生存、发展和壮大。
(二)把握与优质客户谈判的原则
在了解优质客户的需求,并建立起相互间的联络和信任后,银企之间就不可避免地进入合作的实质阶段—谈判,最终以合同等一系列法律文件的签署标志合作的达成。综合我们谈判的实践,总结出以下原则:
1.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灵活让步。对于大客户提出的各种要求,首先应作出法律性的审查,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继续谈判。而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给予拒绝。
2.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下,考虑其条件的合理性及银行接受的程度。这需要具体到每一次谈判而言,要在综合谈判中银行让步代价的基础上作决策,而这恰恰就是谈判的难点所在。
3.做决策时应结合谈判后果产生的连锁反应而做通盘考虑。因为大的集团公司由于其子公司、关联企业众多,一次谈判结果可能导致整个集团所属公司全知悉,并相应要求同等谈判结果的待遇,这是在做谈判决策时要慎重考虑的。
(三)业务部门和银行法律部门的协作是银企谈判的前提
在拓展优质客户的过程,银行法律部门可以提供一条龙的个性化金融法律服务,帮助银企双方达到双赢。银行法规部门可以针对不同客户群体的要求,策略性地设计、运用法律条款,灵活地谈判,最大化地维护银行利益。
此外,银行法律部门也应该协助业务部门对已有的格式合同作适应市场的调整,适时给业务部门提供法律意见书,建议修改格式合同中“免除自身责任限制”、“加重客户责任限制”、“排除客户权利限制”等内容的条款,以免被消费者起诉时,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宣布这些条款为无效条款。

2005 > 2005年总第65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