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盛名之下,其实难副
打开中国证监会的网站,迎面而来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这在层出不穷的公司IPO违规行为面前和屡创新低的股市的背景下成了一句略带讽刺的口号。就连以前人们视为“金身”的新股上市,如今也难有昔日的辉煌。2004年6月29日,济南钢铁(600022)成为第一只上市首日即跌破发行价的股票。2004年8月17日,苏泊尔(002032)成为第一只中小企业板块上市首日即跌破发行价的股票。同年8月24日,宜华木业(600978)步苏泊尔后尘,上市首日收盘价较发行价下跌5.24%。在2004年首发上市的160多家新股中,有47家跌破发行价,占所有发行公司数的29. 19%。[1]
新股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跌破发行价,并不全是坏事。这至少表明中国股票市场开始有了自己的选择,不再盲目地认为只要是新股,就一定会涨。但我们应该探求一下新股表现如此之差的原因。近几年来,新股发行的诱惑力越来越小,导致这种状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新股定价不合理,发行与上市绑定,国际市场行情的影响等,但这几个因素以前也存在,那为什么以前不会有如此多的新股如此决地跌破发行价?笔者注意到,有两个原因值得注意。首先,市场扩容太快,资金不充足。如此快的发行速度,使得中国脆弱的资本市场根本没有那么多钱来投资。其次,由于输入如此多的“包装公司”,让股民渐渐对证券发行部门不再信任。再加上股民损害赔偿的问题在证监会和法院间的推托,让股民心寒。这样一个既不能保证“产品”的质量,在“产品”发生损害后,也不能保证“消费者’‘得到适当救济的制度,直接导致了证监会的公信力下降,使其给上市企业颁发“合格证”面临着信誉危机。
而由于发审委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以及“王小石事件”揭出的冰山的一角激发的人们的联想,使得指向证监会的矛头实际指向了发审委,讨伐声不绝于耳,尤其是认为发审委不透明,权责不统一。但到底是不是发审委制度出了问题,还是其中另有缘由?在此,笔者暂不下任何结论,只是通过细致客观地考察发审委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内容,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期对发审委的本来面目有个全面的认识。
二、发审委审查程序的细化考量
发审委,全称发行审核委员会,其设立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我国《证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其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2]
要想探讨开头描述的现象,我们要看看发审委在过去一年里做了些什么?表2或许能给人们一个整体的印象。
表2 2004年5月~2005年5月月发行股票家数和筹资合计[3]
┌───────┬───────┬─────┬───────────┬────────────────────┐
│月份 │合计 │首发家数 │筹资合计 │首发筹资 │
│ ├─┬─────┼─┬─┬─┼─────┬─────┼────────┬─────┬─────┤
│ │家│同比 │A │B │H │数值 │同比} │A股 │ B股 │ H股 │
│ │数│(%) │股│股│股│(亿元) │(%) │(亿元) │(亿美元)│(亿美元)│
├───────┼─┼─────┼─┼─┼─┼─────┼─────┼────────┼─────┼─────┤
│2004-05 │16│100 │10│0 │4 │215.67 │612.26 │52.47 │0 │18.64 │
├───────┤38├─────┼─┼─┼─┼─────┼─────┼────────┼─────┼─────┤
│2004-06 │ │111.11 │30│0 │5 │345.54 │305. 33 │88.93 │0 │28.69 │
├───────┼─┼─────┼─┼─┼─┼─────┼─────┼────────┼─────┼─────┤
│2004-07 │21│23.53 │12│0 │4 │219.86 │98.39 │33.91 │0 │2.58 │
├───────┤16├─────┼─┼─┼─┼─────┼─────┼────────┼─────┼─────┤
│2004-08 │ │14.29 │12│1 │0 │99.03 │-11.09 │35.79 │5.71 │0 │
├───────┼─┼─────┼─┼─┼─┼─────┼─────┼────────┼─────┼─────┤
│2004-09 │2 │-84.62 │0 │0 │0 │13.93 │-79.02 │0 │0 │0 │
├───────┼─┼─────┼─┼─┼─┼─────┼─────┼────────┼─────┼─────┤
│2004-10 │6 │-57. 14 │0 │0 │1 │33.48 │-63.69 │0 │0 │0.34 │
├───────┼─┼─────┼─┼─┼─┼─────┼─────┼────────┼─────┼─────┤
│2004-11 │.6│-57. 14 │0 │0 │1 │89.09 │-63.12 │0 │0 │0.17 │
├───────┼─┼─────┼─┼─┼─┼─────┼─────┼────────┼─────┼─────┤
│2004-12 │13│0 │0 │0 │4 │237.61 │-39.26 │0 │0 │19. 32 │
├───────┼─┼─────┼─┼─┼─┼─────┼─────┼────────┼─────┼─────┤
│2005-01 │8 │14. 29 │1 │0 │2 │47. 38 │-40. 37 │19.27 │0 │0.5 │
├───────┼─┼─────┼─┼─┼─┼─────┼─────┼────────┼─────┼─────┤
│2005-02 │3 │-76.92 │1 │0 │1 │8.78 │-86. 13 │2.98 │0 │0.53 │
├───────┼─┼─────┼─┼─┼─┼─────┼─────┼────────┼─────┼─────┤
│2005-03 │4 │-71.43 │2 │0 │0 │7.05 │-87.31 │6.35 │0 │0 │
├───────┼─┼─────┼─┼─┼─┼─────┼─────┼────────┼─────┼─────┤
│2005-04 │9 │-57. 14 │6 │0 │0 │328. 16 │29.25 │17.02 │0 │0 │
├───────┼─┼─────┼─┼─┼─┼─────┼─────┼────────┼─────┼─────┤
│2005-05 │5 │-68.75 │5 │0 │0 │11. 12 │-94.84 │11.12 │0 │0 │
├───────┼─┼─────┼─┼─┼─┼─────┼─────┼────────┼─────┼─────┤
│2005年累计 │29│40.84 │15│0 │3 │402.49 │60.26 │56.74 │0 │1.03 │
└───────┴─┴─────┴─┴─┴─┴─────┴─────┴────────┴─────┴─────┘
注:为了数据的完整,所以将H股的数据也包括进来,但发审委只负责A股和B股的首发及再筹资。
从表2中可以看出,2004年5月份和6月份发行的家数同比增长了一倍多。尤其6月份发行的A股有30家,还有其他再融资的3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03年12月11日)的发审委会议前的工作规程的规定:“发行监管部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制定下月发审委会议召开计划并告知全体委员,非专职委员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能参加发审委会议的时间安排报告发行监管部。发审委会议原则上应当在每周固定时间召开。”按这样的时间发审委肯定是审不完的。笔者查了一下,发现从2004年6月4号到6月29号对应的是从2004年第32次工作会议公告到第4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出台,中间有12次完整的会议在区区26天完成。[4]
笔者详细查了2004年6月份的记录,发现一个现象。发审委会议不仅安排得特别紧张,而且往往安排8个人,这与证监会关于发审委会议由7人组成的规定不符。于是8人中有6人公用,剩下两人分别参加评审,最低限度的保证形式上每个小组为7人,分别去参加不同的公司的审核;[5]而第36次会议与第37次会议又有玄机,6个人换了,但36次会议中的那两人还在,又是分别参加不同小组。这样有两人在一天内参加了两次发审委会议,表决了5个公司的首发和一个公司的配股。后来的公告显示,这5个公司的首发和一个公司的配股全部通过。这种情况是偶然的,还是在有意加快公司上市的步伐?
这时候人们不是质疑发审委有没有效率,而是质疑他们到底是在审查什么?是怎么审查的?这种审查是不是完全背离了设立发审委的初衷?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市场的存量资金从2004年4月份就开始呈现逐月萎缩状态。资料显示,4月中旬市场存量资金为3700多亿元,5月中旬近3500亿元,6月中旬3200多亿元,7月中旬仅为3000多亿元。[6]
快速的有计划的发行促成的市场扩容,使得资本市场难以承受其重。在2004年7月初的国际金融服务论坛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不得不承认:“新股发行速度过快,进一步打压了脆弱的证券市场。”而监管机构公信力的下降,更是使得股民不再盲从,这恐怕是造成新股怪异表现和股市低迷的重要原因。
从表2中还可以看出,2004年9~12月份是急刹车。由于前一段时间的恶果,使得证监会发审委停止了首次公开发行的审核,表现为这4个月A股和B股发行家数为零。2005年1~5月,证监会又小心翼翼地试探了几个月,可无奈股市陷入了长期低迷,所以证监会发审会在5个月里才通过了15家A股,0家B股。这里可以明显看到,证监会已经不是简单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而俨然已经是一个“宏观调控机构”,通过控制上市公司的发行数目来调节市场供求。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以前新股发行总是有利可图的,即证监会人为地控制了发行进度,但这种控制对中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是不是有好处呢?
同时,由进入2005年来5个月新股发行同比较高的负增长,我们可以反推出2004年是多么狂热的一年。这儿需要思考一个问题,如果真的取消发审委的审查(实际上发审委的不负责任可以理解为他们放弃了审查),中国资本市场有没有承受力?制度的惯性,使得发审委骑虎难下,而让其审查的话,实际上其发挥的职能,不是不可能,就是没必要。不可能者,如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其仅仅通过书面审理加上询问,然后加上自己的专业判断是不可能审查出拟上市公司的本来面目的,如果要实地考察拟上市公司,又直接违反法律的禁令。
三、发审委审查内容的细化考量
发审委的审查内容,只能通过其细化的工作指导和委员们透露出来的信息来理解,不应该盲目地给发审委的审查性质贴标签。
下面笔者以《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 72号,[7]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分析对象。尽管此规定已经失效,但由于本研究的目的并不是究其具体条款,而是作出一般分析,所以并不影响分析本身的价值。就像即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已经失效,但我们仍然可以从法理学角度指出其哪条是“授权性条款”,哪条是“禁止性条款”一样。
在这儿,笔者对发审委审查内容按不同标准进行了分类,然后通过表格的形式,将笔者要表达的逻辑体现出来。为了下面论述的展开,笔者在此先定义几个概念:
从发审委委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程度方面进行的分类:
合规性问题:即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可循(对应合规性审查,享有最小的自由裁量权)。
可证明问题:即规定了明确的举证责任,完不成举证责任,视为不合格(对应可证明审查,享有稍大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问题:即委员们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这种问题既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可循,又没有规定明确的举证责任,甚至根本不可能举证的问题(对应自由裁量审查,享有最大的自由裁量权)。
从内容角度进行的分类:
法律问题:指就某行为合法性的规定。
会计问题:指有关会计处理的问题。
从时间角度进行的分类:
历史问题:指过去发生的问题。
现在问题:指现在存在的问题。
将来问题:指将来发生的问题。
此外,还有在核准制背景下经常可以看到的实质审查,这儿也作一介绍,以消除误解。
实质审查可能有两种涵义,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作出判断,另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价值作出判断。[8]
并且,在笔者找到的一些材料中,“实质监管”( Merit(or in-trinsic worth) regulation)[9]是美国“蓝天法”[10]理论研究中使用的术语,字面意思是指强调其“内在本质价值”的规制。他们提到最初的蓝天法版本是在1911年堪萨斯州通过的,其核心的内容之一便是“对不能保证给投资者一个公平回报的证券发行申请有拒绝权”。[11]这儿采取了投资价值判断。虽然后来很多州都没有接受这个条款,但至少说明当初人们对“Merit regulation”的理解。故笔者在此也采用行政机关对拟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的审查为实质审查的观点。
表3发审委审核的问题的细化考A表(节选)[12]
┌──┬────────────────────┬────────────────────┐
│ │法律问题 │会计问题 │
│ ├──────┬──────┬──────┼──────┬──────┬──────┤
│ │合规性问题 │可证明问题 │自由裁量问题│合规性问题 │可证明问题 │自由裁量问题│
├──┼──────┼──────┼──────┼──────┼──────┼──────┤
│历史│(一)2.公 │1.公司发起 │4其他重大 │(六)发行前│3.有关成 │发审委委员 │
│问题│司未经批准 │人出资不实 │的违法行为 │一年末,净资│本、费用明 │可以判断公 │
│ │发行或变相 │ │等 │产在总资产中│显低于相关 │司是否可以 │
│ │发行过股票、│ │ │所占比例不低│资产的摊销,│连续计算重 │
│ │债券,以欺 │ │ │于百分之三 │且公司无法 │组前原企业 │
│ │诈或其他不 │ │ │十,无形资产│对其进行合 │的三年盈利 │
│ │正当手段发 │ │ │在净资产中所│理的解释 │业绩 │
│ │行和交易证 │ │ │占比例不高于│ │ │
│ │券 │ │ │百分之二十 │ │ │
├──┼──────┼──────┼──────┼──────┼──────┼──────┤
│现在│(八)公司 │(七)公司 │(九)公司 │8.公司资产 │4.会计报表 │(十一)公司│
│问题│设立后股权 │是否存在重 │的股东大会、│负债率接近 │之间缺乏合 │是否存在重 │
│ │转让及增资、│大诉讼、仲 │董事会、监 │70%的规定 │理的勾稽关 │大或频繁的 │
│ │减资的行为 │裁、股权纠 │事会是否依 │上限,且短 │系,或财务 │关联交易, │
│ │是否合法, │纷或…… │法独立履行 │期负债金额 │数据相互矛 │且关联交易 │
│ │是否履行法 │3.公司的内 │职责、行使 │较大,公司 │盾.使得不 │显失公允, │
│ │定程序 │部治理存在 │权力,公司 │短期偿债压 │能对公司的 │公司内部缺 │
│ │ │严重不规范,│治理结构是 │力较大 │资产或收益 │乏保障关联 │
│ │ │公司管理层 │否完善 │ │的真实性和 │交易公允性 │
│ │ │不能证明其 │ │ │完整性作出 │的措施(自 │
│ │ │建立了相应 │ │ │判断 │由裁量权) │
│ │ │的管理手段 │ │ │ │ │
│ │ │与内控制度 │ │ │ │ │
│ │ │(可证明问 │ │ │ │ │
│ │ │题) │ │ │ │ │
├──┼──────┼──────┼──────┼──────┼──────┼──────┤
│将来│ │ │(七)公司是│ │ │公司预期利 │
│问题│ │ │否存在…… │ │ │润率是否达 │
│ │ │ │潜在纠纷 │ │ │到同期银行 │
│ │ │ │ │ │ │存款利率 │
└──┴──────┴──────┴──────┴──────┴──────┴──────┘
由表3可以看出,发审委审查的内容是合规性审查、可证明性审查和自由裁量审查的结合,并不是单纯的实质审查。所以此前一些针对发审委的批评,如发审委进行的审查无效、不可能保证质量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笔者还注意到,对于历史问题,主要进行的是合规性审查和可证明审查,这是合理的。因为历史问题是已经发生过的,所以实质上是进行事后审查,而这种审查,可以是考察其符合规定与否的合规性审查,也可以是考察其能否证明某些历史数据之间的矛盾、异常变化的可证明审查。对历史问题进行自由裁量的,主要是发审委委员可以判断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重组前原企业的三年盈利业绩”。而这个问题,《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3号》规定:在此基础上[13],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将提出“该股份公司符合连续三年盈利条件”的审核意见,但审核人员在初审报告中必须将原企业不连续盈利的问题提交发审委审核时关注。改制进入股份公司的原企业的经营业务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将提出“无法准确判断该股份公司是否连续三年盈利”的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情况提交发审委予以讨论判断。这时候就需要发审委委员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和独立判断来自由裁量了。
对于现在问题,则有较多的自由裁量问题,如《指导意见》中提到的若干法律与会计结合的现在问题:
(十)公司与股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是否分开,是否独立运作。
(十一)公司是否存在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公司内部缺乏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措施。
(十二)公司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存在严重的同业竞争。
这些规定当中,何谓“重大或频繁”?何谓“严重的”?在此问题上,发审委委员都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可能是由于对现在刚刚出现的问题,依普通工作人员的能力,还不能预计到其对未来的影响,所以需要发审委委员运用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独立作出判断。我们可以看到,第(十)项与第(十一)项实际上是有关联的。因为按照中国现状,公司与股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虽然可以分开,但总有联系,这就要发审委委员判断这种联系是不是对“分开”的判断造成影响。这也是笔者没有将第(十)项放入合规性审查的原因。此外,也有可证明问题。如“公司的内部治理存在严重不规范,公司管理层不能证明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手段与内控制度”,就是针对公司现在情况的可证明问题。
对于将来问题,则可以看到,其没有合规性问题和可证明问题。这是因为将来的事情尚未发生,不存在合规与否的问题,也不可能被证明,只有自由裁量问题。比如,体现为会计上的“公司预期利润率是否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法律上的“公司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就需要会计师和法学家进行自由裁量。
应该讲,自由裁量权是发审委委员存在的根本,因为如果是简单的合规性审查和可证明审查,普通的预审员也可以做到。实际上能上会的是在形式方面已经基本没有问题的企业。在发审委会议上只要求预审员将这些情况予以说明,如果没有特别引人关注的问题,合规性审查就结束了。因此,关键是可证明审查和自由裁量审查。由于发审委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超过3人到会接受询问,这就是发审委委员发现问题的契机。如果发审委委员要求其予以解释和说明,但其不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和说明,很有可能影响委员们的判断。
当然,我们也应关注到,发审委审查的问题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有时合规性问题可以转化为自由裁量问题。如《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很详细地规定了发行审核部门应该关注的问题和审查这些问题的标准(统一掌握口径、要求满足的条件)。而且在发行一处、二处进行了合规性审查后,如果一处、二处对某些情况还不能完全肯定,就必须提请发审委注意。此时对一处、二处是合规性审查的问题,对发审委就变成了自由裁量的问题。
当然,对一些无从判断的问题,则不能赋予发审委委员权力。此时一些自由裁量问题,可能转化为可证明问题甚至合规性问题。如证监发[2004] 9号主要的一个修改就是将“公司预期利润率是否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废除掉,修改为:审查公司的盈利预测是否审慎。[14]这样,将其从一个“自由裁量问题”改为“可证明问题”。
四、结论
一个完善的、公正的、有效的发行审核制度,对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股市在规模发展壮大的同时,其理念与功能的扭曲程度同样惊人。
而作为股票发行审核的中心,发审委功能的发挥至关重要。在核准制的背景下,市场普遍误读发审委的审查是实质审查,可以作出投资价值判断。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认真地审视发审委是否真有这样的功能。基于此,本文主要通过对发审委审查程序和审查内容的细化考量,明确了对发审委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合规性审查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认识到,发审委的审查是合规性审查、可证明性审查和自由裁量审查相结合的综合性审查,并且这些审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1]参见张娅:《中国股市已成权力资本博弈场所 谁来对股市负责》,http://fi-nance. sina. com. cn, 2004-10-20,原载《商务周刊》。
[2]这里有很多隐含的信息:发审委只是审核股票的发行申请,而且“发行”只是包括“公开发行”,这就将债券等其他证券排除了出去,而且对私募发行不置可否。限于讨论主旨本文不作研究,但其很有研究价值。
[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sre.gov.en)公布的统计信息中的“发行家数”和“发行筹资”的数据表绘制。
[4]参考证监会网站,路径为:首页>部室设置>发行监管部>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公告。
[5]2004年6月17日举行了两次发审委会议,审议5个公司的首发和一个公司的配股。《发审委2004年第36次工作会议公告》:一、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1.邱家赐;2.昊晓东;3陈永民;4.吕红兵;5.马季华;6.史多丽;7.周忠惠(审核江苏大港、山西潞安环保);8.郑启华(审核中国联通)。二、审核的发行人名单:1.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2.山西潞安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3.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而且全部获通过。《发审委2004年第37次工作会议公告》:一、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1赵燕士;2.罗玉成;3.鲍恩斯;4.王俊峰;5.权忠光;6.戴勇毅;7.郑启华(审核丽江玉龙旅游、国光电器);8.周忠惠(审核中港疏浚)。二、审核的发行人名单:1.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首发);2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发);3.中港疏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也全部获通过。
[6]张娅:《中国股市已成权力资本博弈场所 谁来对股市负责》, http : //finance.sins com cn, 2004-10 -20,原载《商务周刊》杂志。
[7]《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 72号)已经被证监发[2004] 9号废除了。这儿笔者为了比较予以引用。不论规范性文件如何变,分析方法是不会变的。
[8]参见彭冰:《中国证券法学》,92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9]参见Stefania A. Di Trolio,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the Sarbanes-Oxley Act: Public Choice Theory, Federalism, and the Sunny Side to Blue-Sky Laws, 30 Wm. Mitchell L Rev.1279; Jonathan R. Macey&Geoffrey P. Miller, Origin of the Blue Sky Laws, 70 TexL Rev. 347, 348 n. 1 (1991).
[10]蓝天法不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文件,而是州证券法的统称。蓝天法中有3个不同的与发行审查有关的制度模式:登记注册制;协调注册制;审核注册制。其中审核注册制不是注重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潜力,而是它在满足公平、公正和平等的原则方面的表现。参见胡继之主编:《海外主要证券市场发行制度》,27~32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11]Stefania A. Di Trolio,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the Sarbanes-Oxley Act: Public Choice Theory, Federalism, and the Sunny Side to Blue-Sky Laws, 30 Wm. Mitchell L Rev.1279.
[12]笔者制作了全部的有关发审委审核的问题的细化考量数据,但这儿限于篇幅,只能以表格的形式择要表示。
[13]在此基础上是指:拟发行上市公司满足判断股份公司符合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四个基本标准后,其董事会应对拟发行上市公司满足上述条件作出专项决议;股份公司聘请的申报会计师应对公司改制过程中运用的剥离原则和方法、分账的合理性进行了审阅,并发表了符合配比原则的意见;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对公司上述情况进行了审慎调查,并发表同意意见;发行人律师对拟发行上市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出具了法律意见。参见《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3号》,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1-04-04。检索路径为:证监会网站首页>部室设置>发行监管部>审核标准备忘录。
[14]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期货法规汇编》(2004),上册。

2005 > 2005年总第67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