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 > 2006年总第71辑
论“交子”作为纸币的法律特征
货币交易是现代社会交易的主要方式,而纸币又是货币的高级形式。纸币又称钞票,是政府发行并依靠其信誉和国家权力强制流通的价值符号。人类的经济发展经历上下五千年的历程,作为市场流通媒体的货币几经变迁,最后才选定为纸币,这确实是因为纸币具有流通快捷,携带方便,代表的价值大,具有金银铜铁诸多金属货币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因此,至今广为世界通用。有法律学者认为,纸币的前身是可兑换的银行券,而最早的银行券出现于17世纪的北美洲—1692年英国在北美发行纸币,用来替代商业票据[1]。但是史学界大多认为,世界最早的纸币诞生于中国四川省,大致出现于北宋宋太宗淳化到至道年间,称“交子”[2]。这就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法学界和史学界还有不同学者所谓的“纸币”是否同一概念?“交子”是不是最早的纸币?纸币又是什么?有什么特征?对此,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有一个,我们需要认识到纸币的法律特征,并同时审视宋代四川“交子”是否具有如此特征。
一、纸币的法定性
法定性为纸币最基本的特性。国家把纸币规定为本位货币作为价格的标准,主要包括几方面的内容:(1)国家规定纸币是国内用作计价、结算的惟一合法的货币单位;(2)纸币具有无限清偿的效力,在国内可以通行无阻,任何人都不得拒绝接受;(3)国家有权确定或调整纸币的币值的大小,任何人都不得加以改变。如此,纸币的独立货币地位就建立起来,其币值由国家确定,任何人不能改变。比如,我国的人民币是国家的法定货币,它的本位币是纸币,是流通型纸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第十七条规定:“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第十九条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顺便提一下,在法律上,流通型纸币就是货币。所以说法定性为货币的根本属性,货币必然法定,所谓“法定货币”的说法本身就是不科学的。
交子最早出现于北宋宋太宗淳化到至道元年(990~995年)四川成都府。《续资治通鉴》记载:“初蜀氏以钱重,私为券,谓之交子,以便贸易”[3]。“交子”分为“私交”和“官交”。“私交”为商人或商人联合发行的,交子铺收人客户现金时,发给交子作凭证;待用交子换现钱时,便收取3%的保管费。也就是由商人或商人联合发行的,承诺自己在见到凭证后无条件支付一定的现钱给凭证持有人。此时的“交子”已拥有完全有价证券的特征,即特定的债权的产生、转让与交付都以该书面凭据的存在为必要。所以,“私交”并不是所谓的“纸币”,而类似于现在票据中的商业本票。
由于交子便于携带、易于流通的优越性,很快便在市面流行开来。后来富商因经营不善,资金不足,不能兑现,引起争讼,宋仁宗天圣元年(1023年),政府设益州交子务,由京朝官一二人担任监官主持交子发行,并“置抄纸院,以革伪造之弊”,严格其印制过程。这便是我国最早由政府正式发行的纸币—“官交子”。“交子”也因此而具有了纸币的最重要的特性—法定性,这比美国(1692年)、法国(1716年)等西方国家发行纸币要早六七百年,因此,也是世界上发行最早的纸币。益州交子务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国有的纸币印制和管理机构,“交子”从此得到了国家的承认。以后逐渐推广到全国,先后设立潞州交子务和陕西交子务,并逐渐向各地推广,并改“交子务”为“钱引务”。元世祖时传到波斯,后又传到西方。
二、纸币的流通性
纸币的一个根本特性就是其流通性。正是在纸币的流通过程中,纸币创造了信用,实现了货币实际价值与符号价值的分离。“交子”如果不具有流通性,不能在商人间和市场中进行随意流通,就只能停留在一般的债权证书的水平上,不能成为纸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子”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许多商人联合成立专营发行和兑换“交子”的交子铺,并在各地设交子分铺。由于交子铺户恪守信用,随到随取,所印“交子”图案讲究,隐作记号,黑红间错,亲笔押字,他人难以伪造,所以“交子”赢得了很高的信誉。商人之间的大额交易,为了避免铸币搬运的麻烦,直接用随时可变成现钱的“交子”来支付货款的事例也日渐增多。正是在反复进行的流通过程中,“交子”逐渐具备了信用货币的品格。后来交子铺户在经营中发现,只动用部分存款,并不会危及“交子”信誉。于是他们便开始印刷有统一面额和格式的“交子”,作为一种新的流通手段向市场发行。
钱币界有人认为中国纸币的起源要追溯到汉武帝时的“白鹿皮币”和唐代宪宗时的“飞钱”。汉武帝时期因长年与匈奴作战,国库空虚,为解决财政困难,在铸行“三铢钱”和“白金币”的同时,又发行了“白鹿皮币”。所谓“白鹿皮币”,是用宫苑的白鹿皮作为币材,每张一方尺,周边彩绘,每张皮币定值40万钱。由于其价值远远脱离皮币的自身价值,因此“白鹿皮币”只是作为王侯之间贡赠之用,并没有用于流通领域,因此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纸币。“飞钱”出现于唐代中期,《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宁宗以钱少,复禁用铜器,时商贾至京师,委托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户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曰飞钱。”[4]当时商人外出经商带上大量铜钱有诸多不便,便先到官方开具一张凭证,上面记载着地方和钱币的数目,之后持凭证去异地提款购货。此凭证即“飞钱”。“飞钱”实质上只是一种汇兑业务,它本身也不介入流通,不行使货币的职能,因此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纸币。这和具有独立的价值符号,能够取代具有实际价值的铸币的“交子”来说,是根本不同的。
三、纸币的强制性
纸货是由国家中央银行或特定机构垄断发行,国家承担其发行的成本与收益。所以在纸币的流通性下体现出强烈的国家强制力。对于纸币的接受就不再只是商人之间自愿的事情,而体现了国家的意愿,纸币的发行流通规则也就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范,“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5],因此,当事人不得选择,只能接受。霍布斯认为,人都具有趋利避害的天性。商人之所以服从法,选择纸币不只是慑于恐惧,更多的基于自身的利益,在制裁与服从之间作出的有利选择而已。《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纸币的强制性必然要求对于其适用的时间地域范围加以明确的规定,一国纸币就有了在一国国家范围内一定政权社会里流动的正当性,这也是纸币和其他有价证券的根本区别。
当然,并非所有的交子铺户都是守法经营,恪守信用的。有惟利是图、贪得无厌的铺户,恶意欺诈,在滥发“交子”之后闭门不出,停止营业;或者挪用存款,经营买卖失败而破产,使所发“交子”无法兑现。这样,当存款者取钱而不能时,便往往激起事端,引发诉讼。于是,景德年间(1004年~1007年),益州知州张泳对交子铺户进行整顿,剔除不法之徒,专由十六户富商经营。至此“交子”的发行始取得政府认可。“官交子”发行初期,其形制是仿照民间“私交”,加盖本州州印,只是临时填写的金额文字不同,一般是一贯至十贯,并规定了流通的范围。宋仁宗时,一律改为五贯和十贯两种。到宋神宗时,又改为一贯和五百文两种。发行额也有限制,规定分界发行,每界三年(实足二年),以新换旧。首届“交子”发行1256340贯,备本钱360000贯(以四川的铁钱为钞本),准备金相当于发行量的28%。“交子”的流通范围也基本上限于在四川境内,后来虽在陕西、河东有所流行,但不久就废止了。从此,“交子”开始有了完全不同的法律效力。
四、纸币的物权性
纸币是民法上的物,是物权的标的,在民法中作为一般种类物存在。并且,纸币是人们能直接用以交换或支付的特殊的物。拥有纸币的人不仅能对货币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而且体现了拥有货币的人和其他人间的物权关系,更重要的是,纸币使用权能行使的方式是直接用以交换商品或支付服务费用。这也是纸币与票据相区别的重要特征。虽然票据也能用来作为支付和结算的工具,但它是利用票据或存单上所记载的权利来清偿债务,而不是“直接”利用对票据或存单的物质的所有权来交换和支付。与票据不同,纸币持有人对纸币仅存在一种所有权。票据权利在本质上是债权,对构成票据物质的所有权本质上享有债权。从制约关系来看,票据存在以货币的存在为前提,货币是本源,票据派生于货币,票据是货币的支付工具和流通工具。从信用关系上看,票据和存款体现的是付款人和债务人的信用,是以他们的偿付能力作为保障的,而纸币是以货币本身的财产利益或者国家的信用或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钱庄开出的“私交”即使可以流通,实际上也只是债权的证明,如同我们现在的票据、可转让存单是债权的证明一样。那么对该纸面的物的占有,实际就是通过对纸面的占有而享有一项权利,即要求钱庄兑现,用金属货币付款的债权权利。所以,“私交”的占有人不能向任何人都主张兑现,而只能向出具该纸币的钱庄主张。反之,“官交”是可直接向任何人使用的货币,是独立的物,是官方规定的直接用来交换和支付的物,是物权之标的,而非债权之证明。因此,“官交”对于过去的金属货币来说,是一种取代,而不是一种代表,是一种作为货币的物的形态的变化,改变的是货币本身。至于在生活中能起支付作用的票据和可转让存单,它们则是债权的书面证明,最终可以要求债务人银行或其他债务人支付。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作为具有典型票据特征的“私交”,更多地体现的是一种债的支付凭证,只有完全具有独立物权性的“官交”才和现代意义的纸币具有了同一性。
纸币的主要特征在于其法定性、流通性、强制性和物权性,而只有“交子”中的“官交”完全符合前述纸币的法律特征,具备纸币的法律属性,所以宋代四川地区出现的“官交”应为世界上最早的纸币。“王朝兴废事,尽在钱币中”,“交子”的出现反映了当时宋王朝正逐渐兴起的一场经济变革,也反映四川经济的适应性。更为深远的是,它在以后全球范围内引起了一场货币革命,从此使纸币逐渐代替了金属货币的信用职能,成为推动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一大杠杆。至今在成都东大街外还有一条叫“椒子街”的小街,李颉人认为应是“交子街”,是“交子”的产生地。四川人开创的“交子”,将作为一项伟大的文明成果,永载世界文明的史册。 [1]强力:《金融法》,307页,法律出版社,1999
[2]对于"交子是世界最早的纸币"的说法,是我国各类教材里的通说。可参见李成良主编:《可爱的四川》,94-95页,四川文艺出版社,1995
[3]见梁宇贤:《票据法理论与实用》,5页,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0 ,
[4]见梁宇贤:《票据法理论与实用》,8页,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0.
[5]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28页,三联书店,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