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 2008年总第76辑

美国的全国信用社中央流动性机构简介及评价

  
美国的中央流动性机构(CLF)是美国全国信用社管理局(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 NCUA)内设的一个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根据国会1979年8月23日通过的《全国信用社中央流动It机构法案》(National Credit Union Central Liquidity Facility Act)于1979年10月1日成立并开始运营的。其成立的目的是通过向作为会员的信用社提供资金支持以满足其流动性需要,以此提高总体的金融稳定性,鼓励储蓄、支持消费信贷和住房贷款,并为经济各部门提供基本的金融资源。它是信用社在美国发展到一定程度和阶段的重大标志性事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确实在信用社的美国化[1]发展中起到了重要推动和支持作用。本文将通过对该机构和制度的相关介绍,来探讨制度建设在美国化的信用社发展中的作用,以及对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借鉴意义。
  一、信用社在美国的早期发展及机构的诞生
  1848年的大饥荒使Friedrich Wilhelm Raiffeissen开始在德国尝试合作信用,当时他是Flammersfeld小镇的镇长。很快,他实验的成功使合作信用社的模式和思想在欧洲欣欣向荣起来,并势不可当地席卷整个欧洲大陆并向欧洲之外扩展。
  1885年,来自加拿大蒙特利尔市的Alphonse Desjardins开始研究欧洲的合作信用模式,并且在1900年的时候与一个天主教教士在魁北克省的Levis建立了北美第一个合作信用社。接下来他又协助建立了许多类似的教区信用社,比如在新罕布什尔州的曼彻斯特,[2]罗德艾兰州的中央瀑布市(Central Falls, Rhode Island)。他将所有这些社团起名为La Caisse Populaire,或者人民银行(People's Bank)或财产盒子(Treasurer Box )[3]但这些努力只是照搬了欧洲的经验,由于未考虑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早期的实验只是局限在有限的教区内部,影响并不广泛。
  真正作出使德国或者说欧洲的信用社的概念美国化努力并使之在美国蓬勃发展起来的是波士顿商人、经济学家Edward A. Filene,1908年,Edward A. Filene在欧洲和印度接触了各种各样的信用社。1909年,他与马萨诸塞州的银行监管者Pierre Jay通过了一项旨在能够在马萨诸塞州建立信用社的法案,这也是美国的第一个类似法案。[4]1909年至1921年,Filene和其他波士顿商人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来普及这些法案并使这一德国的群众信用概念美国化。
  1921年,Filene受到其在马萨诸塞州实验的鼓舞,同Roy F.Bergengren一起开始建立了信用社全国拓展局(National Credit UnionExtension Bureau)。该机构由Filene资助100万美元,完全为了提供无私的公共服务。该机构有三个主要目标:(1)获得必要的法律支持;(2)提供一个基本的组织示范;(3)尽可能早地组织起信用社在州和全国范围的协会组织,由此可以在全国的基础上来开展工作。在马萨诸塞州波士顿的公园广场5号设置了一个由Roy F. Bergengren负责的办公室。1934年,信用社全国协会(Credit Union National As-sociation, CUNA)组建,拓展局的目标实现而被信用社全国协会取代。
  正是由于有拓展局的大力推动,193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联邦信用社法案,哥伦比亚特区的居民可据此组织信用社。1934年,立法工作在第74届国会上完成联邦信用社立法,使得在美国国内任何地方或在其司法管辖内的任何领土上组织信用社成为可能。到1937年的时候,全美国已经有42个州通过了信用社法案。
  法律制度的建立促进了信用社在美国各州的全面发展。事实上,在20世纪70年代,在所有的金融机构中,信用社的发展速度是最快的,从20世纪70年代初到1978年,其年增长达到18%。这些促进因素除了法制的不断健全外,当然还包括信用社支付利息不受《Q条例》的限制,税收上的豁免,1970年出现的信用社股份保险和出资人补贴的影响等,并且联邦批准设立的信用社不受《麦克法登法案》的约束可以跨州设立分支机构,甚至引发许多州批准设立的信用社大量转变成联邦设立的信用社以享受这一政策好处。[5]
  虽然信用社在美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正是随着其发展,其制度建设上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比如到1978年,逐步降低的信用社资本和流动性水平达到了不可接受的低水平。NCUA对此的反应是制订一项流动性储备要求,强制要求联邦信用社至少持有总资产5%的强流动性资产。但这种规定的低法律效力不仅造成了制度的不稳定,同时增加了信用社的成本负担,从长远来看必然会影响到信用社的长期稳定发展。如此,这一缺陷逐渐凸现出来:在信用社缺乏暂时性流动资金时,没有一个中央机构来提供资金给予支持,从而有可能造成系统的不稳定。在当时,其他的金融机构如银行和储蓄信贷协会很早就可以分别从联邦储备系统或联邦住宅贷款银行获得贷款以满足其流动性需求,而在1979年前,对于信用社却一直没有类似的政府资助的资金来源和渠道。
  有鉴于此,美国国会于1979年8月23日通过了《全国信用社中央流动性机构法案》(National Credit Union Central Liquidity FacilityAct),据此法案成立了中央流动性机构(Central Liquidity Facility)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始运营。机构的成立是信用社在美国发展的一定程度和阶段的产物,是信用社美国化发展的产物。它的诞生适应了信用社发展的要求,为信用社在美国的发展和长期稳定繁荣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对全国信用社中央流动性机构的介绍
  中央流动性机构是NCUA内部的一个部门,是一个混合所有权的机构,实质上是在NCUA内部的一个政府公司,由机构的会员所有,由NCUA董事会经营管理。其成立的目的是通过向作为会员的信用社提供资金支持以满足其流动性需要,以此提高总体的金融稳定性,鼓励储蓄、支持消费信贷和住房贷款,并为经济各部门提供基本的金融资源。
  (一)机构的会员
  机构实行会员制,不论是联邦批准设立的信用社还是州批准设立的信用社都有资格申请成为机构的会员。会员分两种:常规会员(regular membership)和代理会员(agent membership)。
  1.常规会员
  常规会员仅仅对自然人信用社(natural person credit union)开放。[6]为了成为常规会员,信用社必须以NCUA批准的格式向NCUA提交一份申请,还必须认购中央流动性机构的股份,要求认购的数额是信用社实收资本和盈余的0.5%,其中认购额的一半在提交完整的申请同时直接交付Facility(在1979年10月1日之前提交会员申请的信用社可以直到1979年10月1日再交付这一部分认购额),另一半可投资于NCUA可随时变现的特定流动性资产。[7]
  在提交完整的会员申请的同时,提交下列报告和文件:(1)一份信用社直到最近的月份的财务和数据报告;(2)除非该信用社是联邦批准的,州批准的信用社还要提交信用社章程和规章。
  在1980年2月23日之后成为常规会员的信用社在成为会员之后的6个月内,只能在NCUA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才可以获得NCUA的资金。但这一规定不适用于那些在信用社被批准成立6个月之内就成为机构常规成员的信用社,或者在其成为常规会员之前的6个月任何时间内曾经通过机构的代理成员可以获得机构资金的信用社。
  2.代理会员
  代理会员只对那些主要为其他信用社提供服务的合作社或作为一个团体的几个合作社开放。[8]这一条款反映了当时的现实,即单一的中央信用社[9]或许多中央信用社作为一个团体也可以申请成为Fa-[7]流动性资产是指无抵押的下列资产(见12 CFR725.2 (h)):(1)手中的现金(2)所持有的中央信用社或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联邦储贷保险公司保险的金融机构的一年内到期(含一年)的股份或存款账户。(3)投资于美国政府或其下属机构发行的证券,或根据12 U. S. C. 1757 (7)发行的本金和利息都得到完全保证的证券,且到期日在一年之内(含一年)。(4)共同信托投资以及类似基金的投资或者授权联邦信用社发行的其目标在于为参与的信用社提供日常的流动性的证券。(5)持有的NCUA中央流动性辅助机构的股份,或根据本法案' 725. 7授权的特别股份账户(6)对于一个联邦保险的州批准设立的信用社来说,任何满足州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动性要求的资产(7)由联邦保险的信用社持有的联邦储备银行内的平衡账户(balances),或符合《联邦储备法案》19 (b)款规定的要求的给联邦储备银行的转手账户。
  cility的代理会员。[10]
  与常规会员一样,代理会员也必须以NCUA批准的格式向NC-UA提交一份申请并认购Facility的股份,认购数额为作为申请者的中央信用社成员的所有自然人信用社已收资本和盈余的0.5%(但要排除那些作为机构常规会员的信用社或通过或其资本认购额包含在其他代理会员获得机构资金的或其资本认购额包含在其他代理会员的信用社的已收资本或盈余),或在该团体中的所有中央信用社已收资本和盈余的0.5%。代理会员应该将上述认购额的一半直接提交给机构。当时处于鼓励信用社加入机构的考虑,还规定如果在1979年10月1日之前申请被批准的话,那么这些资金可以直到1979年10月1日再缴纳。
  要成为代理会员,还应该与完整的会员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报告和文件:
  (1)一份该中央信用社到最近月份的财务和数据报告;
  (2)该中央信用社的章程和规章,除非该信用社是由联邦批准的;
  (3)该中央信用社所有自然人信用社成员的名单。
  代理会员应同意受NCUA董事会的监督检查并遵守所有NCUA董事会为代理会员制定的条例和报告要求;同意接受NCUA董事会或其指定的人定期的不受限制的检查;有权获得NCUA董事会的书面批准文件。
  NCUA董事会可以批准某中央信用社或一群中央信用社成为机构的代理会员,如果董事会认为该信用社或信用社团体满足某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标准(如果是中央信用社团体,那么其中的每一个中央信用社都必须满足这些标准):(1)有书面的由该中央信用社的董事会批准并每年加以重新审查的管理政策;(2)适当的内部控制到位以确保准确及时的交易报告和资产的保护;(3)中央信用社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足够的损失准备金;(4)连带责任保证人债券的覆盖在中央信用社履行作为机构的代理会员的义务时为中央信用社提供保护;(5)管理层已经证明其有能力运用诸如现金流分析、预算等技术的能力,有能力运用资源和运用资金来有效管理中央信用社的事务,并遵守稳健经营;(6)没有什么惯例、程序、政策或其他因素会导致中央信用社对自然人信用社的歧视,或者限制其作为机构的代理会员独立行为的能力。
  每一个代理会员,或者如果是一个代理团体的话,该团体中的每一个中央信用社,都必须保存与机构行为相关的遵守NCUA董事会随时制定的要求的记录,并提交机构可能会要求的报告以决定财务的稳健性、质量和服务的水平,以及遵守成文的指引和程序。除此之外,还必须在每一年度有一个独立的第三人对账簿、记录进行审计并为机构提供这些审计报告。选出的审计员必须被州或当地的颁证机关所认可拥有执行审计功能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在自然人信用社成为某代理会员或代理会员团体的成员的中央信用社的成员的30日内,该代理会员,或如果是团体代理会员情况下的代理团体会员的代表,应该额外认购机构的股本,数额应等于该信用社已收资本和盈余的0. 5%,并将认购额的一半缴纳给机构。但是,如果自然人信用社是机构的常规会员,或者通过另外一个代理会员能够获得机构资金,且被包括在该代理会员的股本认购中的,那么这一规定即不适用。
  在1980年2月23日之后成为机构代理会员的中央信用社或中央信用社团体,在其成为会员之后的6个月内,只有经过NCUA董事会的批准才能获得机构的资金。但如果信用社在被批准成立后的6个月内成为了代理会员或者代理团体中的成员,那么在该信用社成为一个代理会员或另外的代理团体的成员的6个月内,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代理会员会因他们以NCUA董事会未来确定的方式为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获得补偿。
  3.自然人信用社与中央信用社、常规会员和代理会员
  自然人信用社可以选择直接成为机构的常规会员从而获得机构的资金以满足自身流动性资金需求,也可以选择成为作为机构代理会员的中央信用社中的一个成员来获得机构的资金。如果在后一种情况下,联邦批准设立的机构的代理会员可要求其自然人信用社成员在该代理会员处开立并维持一个特殊股份账户以偿还认购的机构股本额,这些认购的机构股本额可在这些自然人信用社之间根据其实收资本和盈余进行分配。
  代理会员(一定是中央信用社)要求每一个自然人信用社成员在该特殊股份账户中所维持的金额应该是基于一个统一的这些信用社的实收资本和盈余的比例,不应该超过代理会员在机构中的股本认购金额应分配到每一个信用社的资本和盈余的金额。代理会员不得允许其成员维持一个超出其所要求金额的特殊股份账户。
  自然人信用社从某代理会员中退出其成员资格或者成为机构的常规会员的,应该有权在其退出代理会员中的成员资格时或成为机构的常规会员时要求退回其在特殊股份账户中的金额。[11]
  (二)机构的股本[12]
  机构股本被分割为无投票权的等值股份向会员发行,每股价值50美元。在收到股份的对价后,股份即以账簿记载的方式发行,股份不可转让或抵押担保,除非对象是机构本身。股本的认购是基于会员提出申请前的6个月中已收资本和盈余的数学平均,并在每一自然年年末,基于过去的12个月实收资本和盈余的平均数进行调整。调整的金额必须在第二年的3月31日之前直接交付给机构。如上所述,会员资本中未交付的部分虽由会员持有,但应投资于流动性资产并可由NCUA董事会要求随时上缴。
  会员可以在任何时候额外认购机构的股份。超出会员应交付部分的股份认购会员可抽回,只要该会员维持有符合上款规定要求的资产投资。会员应交付部分的股本认购,一半是其股本认购,另一半可是NCUA董事会以可随时要求交付(on-call)部分认购为基础发行的任何“票证”(calls)。
  NCUA董事会可决定红利支付的时间和利率。董事会应该至少每年一次宣布分配红利。所有发行的(已交付)股本都应公平的获得红利分配。红利可以与红利金额相等的股本发行形式支付给会员。
  (三)机构会员资格的终止[13]
  关于机构会员资格的终止,有以下两种划分标准。一种是以提出资格终止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信用社主动终止会员资格和被动终止会员资格两种情况;另一种是以被终止会员资格的客体分为自然人信用社被终止会员资格和中央信用社被终止会员资格两种情况。在每一种情况都会涉及会员认购机构股本额的抽回问题。
  对于希望终止会员资格的会员来说,根据其在机构中认购的股本额占比不同会有不同处理。那些其机构股本认购额低于机构总股本5%的会员在书面通知NCUA董事会准备退出会员资格后的6个月后即可退出;其机构股本认购额等于或超出机构总股本5%的会员在书面通知NCUA董事会准备退出会员资格后的24个月后退出。
  机构董事会有权主动终止某会员的资格。如果董事会认定某会员未能遵守《全国信用社中央流动性机构法案》或据此公布的条例的规定,NCUA董事会在召开听证会后可以终止其机构的会员资格。如果在此情况下终止会员资格,则要求该信用社在再次成为机构的会员时应取得NCUA董事会的批准。这一批准只有在董事会认为该信用社会遵守该法案和条例的规定的时候才能作出。
  任何情况下会员的终止,该被终止会员的股份可在终止时抽回。在此情况下,机构可以留置该会员欠机构的任何金额。如果某自然人信用社会员退出某中央信用社,而该中央信用社是机构代理会员或代理团体中的一个成员,那么该代理会员的资本认购额,或者如果是代理团体的话,则该代理团体的代表的资本认购额,在经过一个等待期之后再调整。如果该退出的自然人信用社是机构的会员,等待期适用12个月和24个月的规定。
  (四)信用发放
  1.申请发放信用的程序和要求[14]
  会员申请机构提供资金的程序,根据提出申请的是常规会员或代理会员,在程序和要求方面会稍有不同。一般说来,对代理会员的资金提供条件会更苛刻一些。
  常规会员可以通过提交机构认可的申请表格或通过任何其他机构认可的方式向机构申请资金以满足其流动性需要。
  代理会员可以通过提交机构认可的申请表格或通过任何其他机构认可的方式向机构申请资金。但如果该代理会员是一个代理会员团体,该申请必须由该团体的代表提交,且机构的资金只是直接提供给该代理团体的代表。
  代理会员申请机构发放资金应该是以下列为基础的:(1)由自然人信用社批准的提交给代理会员的申请要求未决贷款以满足流动性需求;(2)代理会员之前已发放贷款来满足自然人信用社成员的流动性需要;(3) NCUA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可论证的流动性需要。
  代理会员不得基于任何自然人信用社成员的流动性需要向机构提交申请,这与机构为代理会员贷款规定的偿还、保证和信用报告的条件不相符,并且任何满足流动性需要的贷款都必须是在机构认可的表格上申请,该流动性需要是或可能成为代理会员向机构申请资金的基础。
  除非机构批准,如果某自然人信用社在1980年2月2日之后成为该代理会员的自然人信用社成员的话,代理会员不得基于该信用社的流动性需要向机构提交申请,除非该信用社已经是成为该代理会员的自然人信用社成员已达6个月,或者在成为该代理会员的自然人信用社成员之前的6个月内被批准成立,或者在成为该代理会员的自然人信用社成员之前的6个月内是以常规会员身份接触到机构或通过其他代理会员接触到机构。
  在紧急情况下,常规会员为满足流动性需求而申请机构资金和代理会员为满足自身流动性需求而申请发放信用的可以口头提出,但是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以要求形式的申请加以确认。
  常规会员和代理会员的申请应该提交给机构的借贷工作人员。每一份完整而适当提交的要求信用的申请应在收到该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驳回。
  2.会员信用价值的评估[15]
  在机构批准每一份常规会员申请机构资金的申请之前,机构应该考虑该会员的信用价值。在代理会员批准每一份自然人信用社成员要求发放信用的申请(该申请是代理会员向机构提出申请的基础)前,代理会员应该考虑该自然人信用社成员的信用价值。这里的不同之处是自然人信用社作为机构常规会员申请机构资金时由机构直接考察其信用价值;当其作为某代理会员的自然人信用社成员申请机构资金时则由该代理会员首先审查其信用价值。
  无信用价值的信用社的具体特征包括但不限于:资不抵债[16],在发放贷款中有令人不满意的行为,低于适当的储备水平,高费用比率,未能按协议偿还之前机构的资金,过度依赖借入的资金,不恰当的现金管理政策和安排,或者任何其他相关可以产生不良状况的特征。但上述特征中的一项或多项的存在不一定意味着该信用社会被认为没有信用价值。
  不能满足机构的信用价值标准的自然人信用社(不论其是机构的常规会员抑或代理会员的自然人信用社成员)在使用满足其流动性需求的资金时受到限制或根本被拒绝使用。
  3.抵押要求[17]
  机构在发放流动性资金贷款时,应该为每一份机构资金和代理会员贷款在信用社的抵押物上有第一优先权的担保权益,其账面净价值至少等于机构提供的所有到期资金或代理会员贷款金额的110%,或者由全国信用社股份保险基金担保。
  机构发放给常规会员的每一笔资金,机构可以为其接受常规会员以其所有财产上的担保利益作为抵押物的担保,但是,如果资产的价值中的一部分由第三方拥有先于机构担保权益的完全的担保权益时,为满足上述110%账面资产净值规定的要求,该部分财产的价值应该排除在外。
  机构可以为发放给代理会员的每一笔资金接受机构为其提供资金的代理会员贷款上的担保权益作为抵押担保,如果给该代理会员的贷款的抵押物满足上述110%账面资产净值规定的要求。
  4.偿还、担保和信用报告协议,其他条款和条件以及协议的修改[18]
  常规会员和代理会员,或者在代理团体情况下代理团体的代表,应该与机构签订由机构起草的偿还、担保和信用报告协议,并且所有的机构提供常规会员和代理会员的资金应该由该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管辖。
  所有的代理会员贷款应该根据机构为该类贷款拟定的偿还、担保和信用报告的条款发放。适用于机构资金和代理会员贷款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将在与该类资金和贷款有关的信用确认函中得以确定,或在机构的操作函件通知中确定。
  机构据以发放资金和代理会员贷款的偿还、担保和信用报告条款,应该根据NCUA董事会的认定不断进行修正。这些条款中的任何修改应该在联邦登记簿(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并且应该适用于机构在该修改生效日后发放的所有资金。
  5.给保险机构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的提供[19]
  根据NCUA董事会制定的政策,机构可以向州信用社股份或存款保险公司、担保信用社、担保协会或类似组织提供资金。对该资金的请求应该提交申请,该申请要证明并支持这一资金的需求。
  但是,上述资金应该受制于NCUA董事会的批准且应根据下列条款发放:(1)该资金应得到充分的担保;(2)该资金的期限应该不超过12个月;(3)该资金不应该在到期后重新计期;(4)提供的资金不应该超过机构设定的利率。
  除此之外,如果董事会、联邦储备系统委员会以及财政部部长共同认定该类信用发放是为了国家的经济利益,NCUA董事会还可以授权为非流动性需求的目的而发放信用给机构的会员;根据这一条件批准发放的信用应该受制于NCUA董事会设定的某些条款和条件。
  三、对美国全国信用社中央流动性机构的简要评价
  历史地看,中央流动性机构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信用社出现资本充足率下降和流动性风险的情况下建立并发挥作用的,其在信用社体系中的地位相当于中央银行在银行体系中的地位,在信用社出现流动性危机时提供短期的流动性贷款救助,相当于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发挥。虽然信用合作制度对于美国来说也并非土生土长的,也属于舶来品,但是在美国的发展似乎要顺风顺水得多,[20]中央流动性机构在美国信用社的发展中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美国的全国信用社中央流动机构虽然是设置在NCUA内部的政府公司,但其实行会员制,其会员既有自然人信用社,也有中央信用社,既有州批准设立的信用社,也有联邦批准设立的信用社,中央流动性机构的资本由所有会员认缴而非由政府出资,由会员所有并由NCUA董事会经营而非由政府经营,这既保证了信用社体系的稳定,同时保证了信用社体系会员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特点。中央流动性机构的存在,形成了具有美国特色的信用社金融体系,堪与美国的商业银行之于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和美国储贷协会之于美国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的关系相媲美。除此之外,美国信用社会员从信用社认购的股份和存款同时还能得到股份保险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这些都为保护其利益提供了坚实的保证。
  从微观的角度来看,由于美国中央流动性机构的存在有全国性立法《全国信用社流动性机构法案》的保障,其在会员管理、机构的股本的构成、会员资格的申请和退出、会员信用的评估、申请信用的发放程序与条件、资金偿还、担保和信用报告制度等方面都有非常具体的规定,这是这一体系成功的制度保证。这些规定由于非常具体而一方面克服了存款保险制度可能造成的信用社方面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也约束了监管者方面的监管容忍。主要体现在该机构股本是由会员认购,因此所有的会员信用社对其心有所系,并且也有动机相互之间进行监督,这一制度保证了信用社成员对机构股本的信心,从而保证整个体系的稳定。
  同时,这一制度并非像铁板一样僵硬,而是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比如根据NCUA董事会制定的政策,机构可以向州信用社股份或存款保险公司、担保信用社、担保协会或类似组织提供资金,并且如果董事会、联邦储备系统委员会以及财政部部长共同认定该类信用发放是为了国家的经济利益,NCUA董事会还可以授权为非流动性需求的目的而发放信用给机构的会员;根据这一条件批准发放的信用应该受制于NCUA董事会设定的某些条款和条件。[21]不过,这种灵活性的规定在发生系统性危机时虽然可以随机应变,但使保险基金却暴露于被滥用的风险。这可以与《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促进法案》的“系统性风险例外条款”相提并论了。[22]
  最后,但也许是更根本的问题是,美国信用社的全国中央流动性机构是以信用社会员制为基础的,但是会员制本身在现代市场经济激烈竞争中还能够走多远却是一个应该值得关注的话题。现代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要求经济组织的运行应该是高效的,而会员制在经济组织决策方面的低效率正是其广受批评的根源。或许我们能够找到某种折中的方案也说不定。让我们共同期许!  [1]由于信用社最先是从德国、英国等欧洲国家贫困地区的农民或者城市中无产者之间的互助组织发展起来的,美洲对欧洲信用社理念的借鉴最先是从加拿大的教区信用社的实验开始的,而其在美国的实践逐渐具有了很多美国特色,比如联邦与州的双层体系的特点,本文将这种实践称为信用社的美国化。详见下文第一部分的论述
[2]Desjardins在美国的新罕布什尔州的曼彻斯特(Manchester, New Hampshire)成立了美国的第一个信用社,并将其命名为"La Caisse Polulaire Ste. Marie" o See Lincoln Clark,"Credit s in the United States",The Journal of Business of the University of Chicargo, Vol.16, No. 4(Oct.,1943),pp. 235-246.
[3]Roy F. Bergengren, "Cooperative Credit",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and Social Science. Vol. 191 .Consumers' Cooperation.(May, 1937),pp. 144-148.
[4]Roy F. Bergengren, "Cooperative Credit",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and Social Science, Vol. 191,Consumers' Cooperation.(May, 1937),pp. 144-148;also see M.R. Neifeld, "Credit s in the United States",The Journal of Business of the University of Chi-canto. Vol. 4, No. 4.(Oct.,1931),pp. 320-345.
[5]Harold Black&Robert H. Dogger,"Credit Structure, Growth and RegulatoryProblems",The Journal of Finance, Vol. 36, No. 2, Papers and Proceedings of the Thirty NinthAnnual Meeting American Finance Association, Denver, September 5-7,1980.(May, 1981),pp). 529-538.
[6]见12 CFR 725. 3。自然人信用社是指联邦或州批准设立的信用社,其主要的服务对象是自然人,见12 CFR 725.2 (m)。
[8]见12 CFR 725.4
[9]中央信用社是指联邦或州批准设立的信用社,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其他信用社。当某信用社从其他信用社收到的股份及存款的总额加上对其他信用社的贷款总额在适格期间内超过其股份、存款和贷款总额的50%时,就认为该信用社的主要服务对象就是其他信用社。适格期间(qualifying period)是指:对于初始资格来说,在提交成为机构会员的申请之前的12个月中的任何7个月,对于在之后的任何自然年份的资格来说,是指前一自然年度的任何7个月。见12 CFR 725.2 (d)和12 CFR 725.2 (p)
[10]有两种类型的中央信用社。办事员中央信用社与法人中央信用社。前者是指将自然人信用社的办事人员、董事或理事会成员作为自己的成员的信用社。历史上,这些人禁止从其所属的信用社借贷超过其所持股份金额的借款。其结果是,允许成立办事员中央信用社来为这些人服务。法人中央信用社是指联邦信用社,其主要经营目的是服务法人账户。这些信用社必须拥有已发放的企业贷款加上企业所持股份的总金额等于或超过已发放贷款加上股份的75%。见Harold Black&Robert H. Dugger, "Credit Structure, Growthand Regulatory Problems",The Journal of Finance, Vol. 36, No. 2,Papers and Proceedings ofthe Thirty Ninth Annual Meeting American Finance Association, Denver, September 5-7,1980.(May, 1981).pp. 529-538.
[11]见12 CFR 725.7 。
[12]见12 CFR 725.5 。
[13]见12 CFR 725. 6。
[14]见12 CFR 725. 17。
[15]见12 CFR 725. 18。
[16]信用社在其股份的总金额在提供债务后超过其资产的现金现值时即被认为资不抵债了除非机构董事会认为导致股份一资产比率不足的事实已经不存在了,并且股份-资产比率进一步降低的可能性不大,且在合理期间内股份一资产比例很有可能回到正常限度,并且未来保险基金的潜在损失的可能性是可忽略不计的。见12 CFR 700. 2(e)(1)。
[17]见12 CFR 725. 19。
[18]见12 CFR 725. 20和12 CFR 725. 21。
[19]见12 CFR 725. 22和12 CFR 725. 23。
[20]到2006年6月30日,在美国的信用社中资产排名前五位的信用社及其资产总额分别为:Navy Federal Credit Vienna Va.,资产总额25 600 081美元;State EmployeeCredit Raleigh,资产总额13 631 852美元;Pentagon Federal Credit Alexandria,Va.,资产总额9 015 476美元;Boeing Employee Credit Tukwila, Wash.,资产总额6 601 703美元;Orange County leachers Federal Credit Santa Ana, Calif ,资产总额6 523 186美元。参见American Banker. December 5 . 2006
[21]见12 CFR 725.22和见12 CFR 725. 23
[22]12 USC§1823 (c) (4)(G)(iv)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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