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 2010年总第81辑

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安全检视

  “企业年金”一词,是由英语pensions翻译而来的,也有译作“养老金”的。[1]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pension是指“定期支付给某人(或其受益人)的确定款项(该款项可称为annuity),特别是作为退休福利、由雇主支付的”。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的“企业年金”这一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种制度,“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二是指支付的待遇,“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3]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给全球企业年金带来了巨大损失,据OECD的估计,2008年1月至10月,全球企业年金至少损失了20%,约5万亿美元的资产,其中企业年金规模高达17万亿美元的美国,资产缩水了大约3.3万亿美元。[4]英国720万企业年金基金账户受金融危机影响共损失了1500亿英镑(约合2 550亿美元),这直接导致了英国人均企业年金损失高达2万英镑(3.4万美元)。[5]金融风暴侵蚀企业年金基金最大也是最终的受害者无疑是视年金基金为养老的“救命钱”的广大企业职工,这迫使我们对于年金基金投资安全问题进行思考,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特殊属性出发,检讨我国现有投资决策权配置和监管机制存在的漏洞及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现实可行的解决思路及方案。
  一、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特殊属性
  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是基本养老制度的补充,目的是企业职工退休后能够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作为经济高速发展国家,我国这些年工资增长率很高,要使当前存的钱在30~50年后还有经济意义的话,就必须对企业年金基金作出相应的投资安排,保持前后时点的购买力大致相等。由于企业年金基金承载着企业职工养老的重任,属于养老基金,其本身性质决定了它风险承担能力相对较弱。所以企业年金投资的出发点不是为了获得高收益,而仅仅是为了保值增值。
  (一)安全与效益:孰轻孰重
  企业年金投资的特殊属性,似乎决定了安全与效益这一对“冤家”的座次,即安全第一,效益第二。在基本肯定这个观点的基础上,笔者同时认为,适当追求效益是必须的。在企业年金投资的价值追求上,效益的意义在以下两个层面上得到实现:一方面,增值的意义在于年金投资收益减去相关运营成本后,需要跑赢CPI[6],即“投资收益-运营成本>CPI”;另一方面,资本市场的阶段性系统风险可能使投资收益出现较低甚至亏损的情况[7],而“年景较好”时取得的较高的投资收益就可以起到平滑机制的作用。因此,企业年金基金所追求的投资收益,仅仅是为了抵消通货膨胀和运营成本两个因素以及“熊市”的影响,从普遍意义上讲,其投资的风险配置应以“稳健型”为主,特别一定要抵御住“高收益”的诱惑。关于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笔者认为更准确的表述是:保值(保证退休后的购买力)第一,增值第二。
  另外,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在较长的一段时期,交钱的职工多,领钱的职工少,基金规模将只增不减,不断积累,这样的特性决定了企业年金基金应采用一种长期投资的策略进行管理。
  (二)年金投资风险可以与人的生命周期相匹配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属性总体上属于低风险偏好,但这种低风险并非“均匀”的,一般而言,职工在不同年龄阶段的投资风险偏好并不相同。针对上述不同年龄阶段不同风险偏好的现实状况,国外发展出一种生命周期基金模式进行投资。[8]生命周期基金(Life -Cycle Fund)又称目标退休基金(Target-Retirement Fund)或目标到期日基金(Target - Maturity Fund),指一种按照人的生命周期不断调整资产配置的创新基金产品,通过一种多元化专业投资组合,来满足投资者在生命中不同阶段的需求,实现投资者的目标。[9]在生命早期和中期,允许人们进行相对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当其接近退休时,则将大部分资产转成风险较低的安全投资。[10]
  二、投资决策权的分配
  投资决策权的分配关系到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能否达到有效的均衡。对于职工投资决策权的间题,存在两种比较典型的思路。
  一种思路是让专业的投资管理人完全代替个人进行选择。既然企业年金设立了信托机制,那么就应该由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拥有完全的投资决策权。我国目前是按照这种思路进行的制度设计,年金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在企业年金理事会或年金受托人、投资管理人,[11]职工不享有实际上的投资决策权。在金融风暴中中国目前以信托模式运作的企业年金业绩尚可,[12]原因就在于我国投资管理人代替个人进行选择时,在“熊市”来临之初就将权益类投资比例控制在极低水平。[13]但是,这样的制度设计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一方面,每个人的年龄、收入状况、基金积累情况、家庭负担、健康状况、风险偏好都有差别,决定了每个人能够承担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风险不同,每个人年金债务的久期[14]不同,因此每个人选择的投资产品应该有差别,[15]目前我国的投资运作模式是“大锅饭”式的,难以体现个性化的需求;另一方面,如果将投资决策权完全交给投资管理人行使,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对自己的缴款部分没有资产配置权,却必须承担由于投资管理人投资失误造成的损失,投资管理人的权利和责任存在明显的分离和不对称性,面临着巨大的道德风险。特别是,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封闭的时间长,职工缺乏制约投资管理人投资行为的行权机制,投资过程中信息披露又很不完善,无疑更加剧了这种道德风险的现实可能性。
  另一种思路的依据是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基本原则,认为既然投资损失的实际承担者为企业的职工,因此应允许职工作出一切投资决策,作为受托人的投资管理人可以只承担一些指导咨询的服务。美国在这一方面走得更远一些,出于规避受托责任的动机,其401k计划将投资组合的选择权完全交给个人,在保障个人权利、防范道德风险之余,也将风险完全推给了个人,本次金融风暴暴露出这种做法的严重问题。老百姓不可能每个人都是投资专家,对市场变化和风险大都不敏感,很难规避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兹维·博迪所说:“当人们并不具备足够的知识以他们利益最大化行事时,增加选择机会并不能够提高他们的福利”,“从社会福利学的角度来看,这些发展也许意味着倒退,因为风险被转嫁给了最没有能力去管理他们的普通投资大众”。[16]从收益来看,职工个人选择由于受到金融知识、信息等方面的限制,其最终收益通常低于集合选择。金融业如此发达、渗透程度如此之高的美国人尚且遭遇那么大损失,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理财意识普遍缺乏的中国老百姓恐怕很难完全承担投资风险。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限制
  对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定量限制监管(Quantitative Portfolio Regula-tion)模式的国家,一般对投资于高波动性和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都有禁止性规定或比率限额。[17]对于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监管的初衷在于充分保障基金的安全,防止高风险领域的投资和集中投资,作为刚刚开启企业年金市场的我国,实行定量限制监管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一)投资范围限制
  笔者以社保基金作为参照系,分析我国的企业年金投资范围限制的合理性。我国目前企业年金资产配置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被明确禁止投资的资产包括贷款、其他具有无限责任的投资等;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但事实上被禁止的资产包括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国际投资、房地产投资、风险资本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私募等。[18]而对比社保基金被允许的投资范围[19],社保基金大大超过了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
  社保基金属于社会保障的国家战略储备性质的基金,属于基本养老金范畴,基本养老金是养老保障的第一支柱,企业年金是第二支柱。对于企业职工而言,基本养老金是管“温饱”的,“企业年金”是管“小康”的。因此从应然状态讲,社保基金的投资策略应当比企业年金更为稳健。可以这样说,如果社保基金采取的是稳健的投资策略的话,那么企业年金基金可以考虑采用相对较为进取的投资策略。[20]因此,以社保基金为参照系分析,企业年金基金本身的性质和投资策略之间似乎并不匹配。出现这样现象唯一的可能的解释恐怕还要归结于国情的特殊性。社保基金为中央政府集中的国家战略储备基金,其基金理事会的成员多为前政府财经要员,在争取政策支持上面的能力实在是单薄的企业年金无法比拟的。但是,由此引发的对于企业年金投资范围的限定,尤其是单纯基于所谓的“安全性”考虑对企业年金投资范围进行限定的合理性问题,实在值得进一步反思。
  (二)投资比例限制
  我国企业年金投资比例呈现“5:3:2”的分布状况,即债券品种不超过50%,股票权益类投资不超过30%,现金、票据等流动性资产不超过20%[21]比较企业年金基金、社保基金和商业人寿保险基金三者对股票投资的监管规定,我们发现,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20%,不仅远低于特定商业人寿保险的股票投资比例(80%以上),而且还低于社保基金股票投资比例(40%)。[22]从应然状态讲,商业人寿保险股票投资比例高于企业年金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而企业年金基金股票投资比例高于社保基金股票投资比例。正如前述,社保基金从投资稳健性上而言应然的状态应当是比企业年金更为审慎,但是我们从股票配比却看不出这一特征。[23]似乎这一比例模式的合理性也值得推敲。[24]
  对年金基金投资种类和比例监管的合理性证明,不能简单地通过对种类的机械对照和对比例数量的简单对比,但是可以从比照中发现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如果说国外企业年金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过分强调收益性而忽视安全性的话,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现存的主要问题恰好与之相反,以牺牲合理的效益为代价追求“绝对”的安全。但是,这种投资方式可能不能有效防范通货膨胀,收益增长空间比较有限,是否能做到“投资收益-运营成本>CPI”,似乎令人怀疑。
  四、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保障机制
  (一)政府设立保障机制的理由
  设置保障机制的理由最首要的当然是应对风险。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特别是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复杂化,企业年金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也会更复杂。同时,在年金基金管理运营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不善或违规操作,以及年金基金管理市场所固有的风险,都将使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出现较大的波动,甚至面临巨大亏损。世界性养老基金包括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实践证明,建立全面的基金投资收益保障机制对于保持养老保障制度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一,它的设立能够有效地熨平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减少年金基金收益大幅波动的风险,从而确保年金基金持续的保值增值;其二,保障资金一般是由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的,作为年金基金投资运用的成本而存在,这势必会促使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提高运营效率,增加投资收益。[25]
  之所以强调政府设立的现实依据在于:从我国养老制度的变迁路径[26]可知,企业年金制度是为了挽救基本养老制度危机而“出生”的,体现了我国政府、企业、个人之间养老责任重构的过程,即一部分政府责任转变为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资金性质由财政资金变为金融市场上的委托理财资金。在政府责任重构过程中,在责任总量未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政府责任通过企业年金制度实现了某种程度上的减轻,政府作为这项制度的“受益者”和“主导者”,就应当对作为制度收益风险最终承担者的职工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仅仅是设计一个信托机制将风险都推给职工。所以政府对于企业年金监管中最后的一道防线,应该对年金投资设置最低收益的保障机制,这也正是企业年金监管与其他金融监管领域(比如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相比所独有的内容。  (二)我国最低收益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国外经验来看,为了避免养老基金承担过高的风险,一些国家采用了最低收益担保制度,最低收益担保有相对收益率担保和绝对收益率担保两种方式。所谓相对收益率担保,就是设置一个相对于某一基准指数的最低收益率,这个指数可以是所有养老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也可以是政府债券的收益率或银行利率。它在许多方面类似于要求养老基金投资于指数化基金,即模拟像标准普尔股票市场指数(Standard and Poor's 500 Index)的基金。担保的收益率随着这个指数升降。[27]所谓绝对收益率担保,则是投资管理机构获得的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率不得低于某一规定标准,比如不亏损。[28]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以智利、阿根廷最为典型。相对收益率担保要求某个养老基金的收益达到整个基金行业平均收益的一定比例,绝对收益率担保规定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必须达到某个具体数额名义值或实际值。最低收益率可以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基础,也可以包括一段较长的时间。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从实施起就引入了担保机制,即风险准备金制度。[29]这种基金风险准备金制度就是绝对收益率担保,担保的基准是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率不为负。[30]风险准备金其实是受托的投资管理机构提供的风险补偿,这是在制度设计上的进步。但是,这毕竟是“点”的效果。对于制度“面”而言,一整套完整的担保(或补偿)机制是欠缺的。而且,在单一的DC型企业年金方案下,年金只有“入市”才能保值增值,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风险较大的现状,担保机制是不可或缺的。[31]我国的风险准备金作为担保制度存在着以下缺陷[32]:
  其一,担保的绝对收益率标准太低。我国风险准备金制度的设计思路是“保本”,即对年金基金本金亏损提供担保,也即担保最低名义收益率为0%。0%的担保绝对收益率不仅意味着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委托给专业投资管理人还不如存人银行有保障,而且意味着在通货膨胀条件下的担保真实收益率为负。
  其二,收益率的评估期限不明。我国现有规定没有明确指出收益率的评估期限是年度投资收益率,还是投资管理合同期内的平均收益率。担保的评估周期太长则不能有效地保护职工利益,太短可能致使投资管理人在管理年金投资基金投资组合时缺乏弹性。因此,无论是按年度还是按投资管理合同期来确定担保的评估周期都不是最合适的。
  五、结论与建议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过程中,从职工利益保护的角度讲,为了实现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需要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之间进行平衡,而要实现这种平衡则需要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即风险的分类选择机制和投资最低收益担保机制,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第一,建立风险分级选择机制。在年金投资决策权分配的领域,法律应当起到一种调和平衡的作用,其本身应更体现出操作的艺术。对于职工投资选择权在前述两种思路之外,更为合理的解决办法是:作为受益人的职工与投资管理人都享有受限制的投资决策权利,二者既优势互补又相互约束。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应引导市场设计不同风险等级的投资组合[33],有针对性地开发适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需求的产品(比如前文所述的生命周期基金);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应赋予职工对不同投资风险等级的选择权,即职工可以根据其风险偏好和抗风险能力作出选择,并保留更改选择的权利。
  第二,适时调整投资范围及比例的监管政策。通过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放宽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当然,放宽投资限制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尤其是我国现有的企业年金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尚不成熟,对于复杂金融产品、国外金融市场及投资工具等的认识和准备不足,尤其是在投资者本身的风险观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高的情况下,还需要稳步推进,灵活把握。从安全性和效益性兼顾的角度讲,笔者建议,短期是否可以允许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并且考虑提高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34]
  第三,建立年金投资相对最低收益率担保制度。考虑我国现阶段的现实需要,最低收益担保宜采用相对值形式,即要求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达到整个市场平均收益的一定比例(如70%),这样既可以保证企业年金的收益水平,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的变化情况。其实施应当基本遵循以下路径展开:首先,提取企业年金各管理人、责任相关人的自有资金和管理费的一部分建立风险准备金;其次,除了风险准备金之外,投资管理机构还应该建立盈余准备金,主要起到以盈补亏、平抑收益波动幅度过大的作用[35];最后,利用保险机制,由政府设立专门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担保机构,为年金持有人的基本待遇提供保障,各基金根据其风险的大小,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保险费。[36]风险补偿机制按如下规则发生作用:当基金实际收益率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率的70%时,首先以盈余准备金弥补,其次用风险准备金弥补,仍不足的由专门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担保机构补齐所有差额,同时终止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资格,对所管理的基金进行清算。  [1]尼尔·吉尔伯特主编,张树新等译:《全球企业年金(2003)》, 277页,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2]《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
[3]《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二条。
[4]任波:《重估社保政策》,载《财经》,2009 (22)。
[5]文际:《金融危机阴影下英国私人养老基金缩水》,载《法制日报》, 2008-10-27。
[6]CPI是消费者价格指数(Consumer Price Index)的缩写,它通过对一个固定的消费品篮子价格的衡量,反映于消费者相关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变化情况,是度量通货膨胀水平的重要指标。我国2007年CPI增长4.8%, 2008年上半年增长7.9%,快速增长的CPI将侵蚀原有的财富,由于大多数人收入来源单一、调整滞后、增幅有限等原因,从而降低了现时的消费能力和生活水平,日益攀升的CPI迫使投资人不得不进行投资理财,以防止因为CPI上涨导致的资产贬值。参见诸总:《与CPI赛跑》,载《金融博览》,2008-08-16。
[7]2008年上半年我国资本市场大跌,有的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为负值。
[8]从美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经验看,生命周期基金的开发、推广提高了美国企业员工的企业年金计划参与率,推动了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如先锋(Vanguard)基金公司2005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在保持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具有生命周期基金的企业年金计划可以使新员工的参与率提高9%,并且工作经验较少的新进人员工比其他年龄组员工更加偏好生命周期基金。参见席红辉:《在企业年金投资产品中引入生命周期基金的探讨》,载《保险研究》,2008 (8)。
[9]席红辉:《在企业年金投资产品中引入生命周期基金的探讨》,载《保险研究》,2008 (8)。
[10]格雷森·克拉克:《养老保险改革刻不容缓》,载《财经》,2009 (7) 。
[11]张桂华:《企业年金现状分析及前景探讨》,载《深圳金融》,2004(12)。
[12]据国内相关媒体报道,企业年金投资业绩尚可,截至2008年第三季度,企业年金基金平均收益率优于公募基金业绩。参见杨老金:《2008年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年度报告》之2008年中国企业年金市场热点。载www. cnpension. net企业年金网,2010年7月1日访问。
[13]从这个角度看,尽管当初在设计企业年金运作制度时一些人认为权益类比例限制过于严格,现在看来谨慎是必要的。参见余喆:《美国企业年金巨亏的启示》,载《中国证券报》,2008-11-17。
[14]久期也称持续期,是1938年由F. R. Macaulay提出的。它是以未来时间发生的现金流,按照目前的收益率折现成现值,再用每笔现值乘以其距离债券到期日的年限求和,然后以这个总和除以债券目前的价格得到的数值。
[15]曾令波:《企业年金的投资决策权应交给谁》,载《中国证券报》,2005 -04 -07。
[16]〔美〕兹维·博迪、亚历克斯·凯恩、艾伦·J.马科斯著,马勇、胡波译:《投资学精要》,15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7]巴曙松、孙煜扬等:《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与中国的路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合课题。
[18]参见《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19]社保基金理事会出具的《2008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度报告》中关于社保基金境内投资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等;基金境外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用于风险管理的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因此从实然看,将企业年金基金与社保基金进行横向比较,社保基金对投资范围的规定远大于企业年金投资范围的规定。
[20]朱国龙、刘洁:《我国社保基金投资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比较》,载中国企业年金网,资料来源:www. cnpension. net, 2010年7月1日访问。
[21]《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由本款规定可知,企业年金基金股票投资的最高限制比例为20%。
[22]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由于该办法对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规定最低比例,因此根据该规定,社保基金在不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况下,投资于股票的最高比例可达40%。关于人寿保险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为投资连结保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可以为100%。保险机构投资者为万能寿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80%。保险机构投资者为其他保险产品设立的独立核算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为上述保险产品设立的独立核算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比例。”由本条规定可知,个人商业寿险股票投资的最高比例通常在80%以上。
[23]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相关负责人仍然表示,2009年社保基金将扩大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参见:《社保基金年报发布08年投资收益小亏6.79%》,载《中国证券报》,2009-05-06。
[24]从国际经验看,北美、欧洲等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年金资产在股票等高收益资产的配置比例大都超过50%,监管机构对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监管,更多地基于谨慎性原则进行,一般很少硬性规定明确的配置比例。从企业年金基金股票投资比例的国别比较情况看,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股票投资的现行最高限制比例只高于完全禁止股票投资的墨西哥,而远低于捷克等几乎所有也适用数量限制规则的国家。
[25]刘昌平:《养老个人账户基金资本化运营势在必行》,载《上海证券报》,2006 -03-18。
[26]我国的养老政策更多地是走一步看一步,是摸着石头过河,以解决短期的现实的困难和矛盾为主,缺少长远的、系统的制度体系设计。对企业职工而言,“企业办社会”的体制改革了,实行国家基本养老制度;基本养老制度难以为继了,增加了个人账户制度;没钱怎么办?用空账运行的办法解决;可是领钱的人越来越多,挣钱的人越来越少,窟窿越来越大,到了未来的某个时点,挣钱的人养不了退休的人了,怎么办?于是又开始制度转轨,逐渐改变现收现付的制度,推行积累制,于是有了中国目前实行的企业年金制度。
[27]刘昌平、孙静:《供款基准制养老金计划的相对收益率担保研究—以智利、阿根廷、波兰为例》,资料来源:http: //www. cnpension. net/index _ 4/2005-03-O1/1217. html, 2010年7月1日访问。
[28]刘昌平:《养老个人账户基金资本化运营势在必行》,载《中国证券报》,2006 -03-15。
[29]《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30]刘昌平:《养老个人账户基金资本化运营势在必行》,载《中国证券报》,2006 -03-15
[31]龙军:《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现存问题及对策分析》,载《生产力研究》,2006(4)。
[32]刘昌平、谢婷:《中国企业年金方案担保机制研究》,载《保险研究》,2009(8)。
[33]以香港的强积金为例,根据香港法律,无论是何种强积金计划,计划内都必须设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成分基金(constituent fund)。成分基金包括保本基金、保证基金(capital guarantee fund)、平稳基金(stable fund或conservative fund)、均衡基金(也称平衡基金,balanced fund)以及增长基金(growth fund)等,不同成分基金之间的组合为强积金投资者提供了多种选择权。但根据规定,成分基金中必须最少有一个保本基金,这是强积金计划中的硬性规定。如果只有一个基金,这个基金一定要是保本基金。同时要对计划内不同基金的投资政策进行区分,每个基金必须有不同的投资政策,要清楚地列明以便于投资者进行选择。参见易宪容:《香港强积金》,131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
[34]作为企业年金投资的一个重要目标便是战胜通货膨胀,事实上我国股票型基金(含混合型基金)的现实运行效果已初步显现了战胜通货膨胀的效果,如1999—2004年我国股票型基金(含混合型基金)的年均投资收益率是6.02%,远远地超过了同期的通货膨胀水平。
[35]龙军:《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现存问题及对策分析》,载《生产力研究》,2006(4)。
[36]邓大松、刘昌平:《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经济评论》, 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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