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 2011年总第82辑

罗伯特议事规则与上市审核程序的再造

  “然中国人受集会之厉禁,数百年于兹,合群之天性殆失;是以集会之原则、集会之条理、集会之习惯、集会之经验、皆阙然无有。以一盘散沙之民众,忽而登彼于民国主人之位,宜乎其手足无措,不知所从,所谓集会,则乌合而已。”
  —孙中山《民权初步》序
  A:“只要严格遵守程序,就能保证结果。”
  B:“那要首先保证程序是对的。”
  —电视剧《手机》(沈严、王雷导演)台词
  本文基于罗伯特议事规则及议事学中的基本理论,来观察与分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的会议组织与流程。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一套规范化的、操作性强的议事手段与工具,它直接面对实际,讲述一个一个细节,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实用的背后是一系列价值理念,如民主、权力制衡、程序、效率与公平等。其目录为:“协商会议的类型和规则体系”、“协商会议的议事程序”、“提议总述”、“会议的次与届”、“主提议”、“附属提议”、“优先提议”、“偶发提议”、“重新提交会议考虑类提议”、“提议的重提和不良提议”、“法定人数和会议程序”、“发言与辩论”、“表决”、“提名与选举”、“官员、会议纪要与官员报告”、“董事会与委员会”、“公众集团与组建社团”、“章程”、“代表大会”、“纪委审查”。1876年《罗伯特议事规则》第一版问世,创立者是退伍军官Henry Martyn Robert, 1923年老罗伯特逝世后,罗伯特的后人以一个家庭的力量,一百三十多年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持续改进《罗伯特议事规则》,目前是第10版。[1]
  中西方在会议议事规则的繁简程度上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如何开会与如何制定一套效率与公正兼备的会议议事规则,大有讲究。罗伯特议事规则是开会学与议事学的集大成者,第10版已有七百多页,且易于理解。对比而言,中国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度。中国在企业上市审核中构建了发审委制度与发审委制度运作的具体形式—发审委会议。在发审委会议的议事规则上,中国目前的规则非常简略,只是大致规定了会议的若干步骤。
  通过仔细对比罗伯特议事规则与中国发审委会议的议事规程及程序规则,本文将探讨如下若干问题:
  1.发审委会议讨论的议题范围如何确定?当委员提出新的问题时(即“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事项”)应遵照何种程序?
  2.为什么发审委会议的表决票不允许委员投“弃权票”,而罗伯特议事规则认为弃权是表决者的一项权利?
  3.发审委会议的召集人(主持人)若同时是有表决权的委员,那么如何协调会议主持人的中立性要求与主持人的表决权之间的矛盾?
  4.如何预防会议中的“羊群效应”?
  5.如何制定“暂缓表决”动议之提出、表决与再次提交审核的程序?
  6.发审委会议作出“有条件通过”的结论时应遵循什么样的程序规则?
  一、罗伯特议事规则的适用范围、功效与基本原则
  首先,罗伯特议事规则能否适用于发审委会议?罗伯特议事规则适用于一切协商会议(Deliberative Assembly)。协商型会议是各类社团、组织做选择、定决策的主要方式,这类会议由多人参加,在遵循一定规则的前提下,对具体问题经过自由和充分的讨论,得出妥善的解决方案和措施。[2]
  发审委会议是一种协商式会议,因为它是做决策的会议。根据功能,委员会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提供咨询、建议的委员会,如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另一类委员会则是具有实权、决策甚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策机构。发审委属于后一种委员会,它是对企业是否符合中国的股票发行条件作出价值判断与实质审核的集体,是做决策的组织,而不是提供咨询或建议。
  其次,罗伯特议事规则如此细致,有什么功效呢?一般来说,议事规则需要协调三种权利:多数的决策权;少数的表达权;成员个体的权利。[3]“通过会议来处理事务的逻辑实质是:以动议、报告或传达讯息的方式,通过讨论使各方面的意见得以充分表达,然后以表决的方式来体现大多数成员的意愿。”[4]而这三种权利的协调需要有一套能应付各方权利要求的处理规则。
  张千帆教授在《民主就是按规则议事》一文中讲述过如何利用罗伯特议事规则组织中国留学生的会议,由此可见议事规则的功效。“曾记得20世纪80年代,我负责美国费城中国留学生的联谊活动。当时经常需要开会,但是由于意见分歧较大,各方相持不下,最后往往无果而终,因而每每感叹民主和效率不能兼容。为了解决这个迫切问题,当时在一些留学生群体中间也兴起了罗伯特议事规则热,边学边用、受益匪浅,这才认识到其实民主既能保护各方利益,又能实现很高的效率。”[56]
  罗伯特议事规则不曾说过议事规则中的基本原则,但有中国研究议事规则的学者,将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基本原则提炼为十三条,可供参考:[6]组织的权利先于个体的权利;所有的成员都是平等的主体,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才能处理事务;多数人决策;沉默代表同意;在限制或取消组织应有的权利,或者改变组织业已确定的规则时,必须达到三分之二的票数;会议主持人是裁判员,最大的权力在于分配发言权;任一时刻会议只能考虑一个问题,且只能有一人发言;可辩论的动议须经足够充分的辩论;一旦某个问题已在会议上作出决定,在同次会议上再提出相同或类似的问题属不合规;人身攻击是违背规则的;知情权(指的是成员有权了解议题的内容及其作用);公正无欺。
  二、发审委议事规则的演变、现状与特殊性
  中国的发审委组织与会议规则自1993年建立以来历经四次较大的制度改革:1993年为初创阶段;1999-2001年为进一步修改阶段,配套出台了两个“指导意见”—工作程序指导意见与审核工作指导意见,分别细化发审委审核的程序与实体规则;2003年年底又对之前的发审委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分别更新了工作细则与审核工作指导意见,进入新发审委制度的试行阶段;2006年发审委的组织与会议规则正式成型,证监会又更新了发审委运作程序方面的工作细则,但维持了审核工作指导意见的效力;2009年补充创业板的规定。总之,发审委制度的程序与实体规则经历了1993年、1999-2001年、2003年、2006年四次主要的制度兴革。
  (一)发审委制度演变概述
  1. 1993年版的发审委会议议事规则。1993年我国借鉴香港联合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制度,建立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但1993年的《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与工作规则》[7]对发审委会议的步骤没有详细的规定,只规定了会议的组织规则:发审委由20名委员组成,其中二人为召集人;20名委员分设两个工作组,各由10名委员组成;每组审核会议的法定有效人数至少七人;实行无记名投票;少数服从多数(也就是说在最低法定人数七人出席的情况下,企业获得四票即为通过);在票数相等时,召集人有投决定票的权利。[8]
  2. 1999年版的发审委会议议事规则。1999年发审委的人数从20人扩充到80人,从分为2组改为分为8组,每组仍然是10人;每次由一组审议,法定最低出席人数是8人;委员有权投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建立了“暂缓表决”制度(过半数);并修改之前的过半数通过为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3. 2003年版的发审委会议议事规则。此次改革奠定了发审委的基本制度。第一次规定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第一次实行记名投票;第一次公开所有的发审委委员与每次会议的委员名单;七人参会,五票同意即为通过;发审委会议只进行一次审核,取消复审;设立专职委员。程序方面的规定则主要见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9]
  4. 2006年版的发审委工作细则。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根据新《证券法》,2006年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这也是目前发审委适用的规定。发审委会议的流程如下:
  (1)出席会议委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委员应填写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交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核对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2)发行监管部预审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3)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委员也可对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事项发表个人审核意见。(4)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各2名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时间不超过45分钟。(5)召集人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6)委员对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确认并签名。(7)委员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封闭式记名投票,委员个人的投票意见不对外公布。(8)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监票及统计投票结果。(9)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10)委员在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名,同时提交审核工作底稿。[10]
  5. 2009年夏,中国推出创业板,发审委制度也被引人创业板上市申请的企业审核中。主板发审委与创业板发审委适用的程序规则大致一样。创业板第一届发审委第一次审核会议部分环节是对外公开的,创业板发审委会议在询问发行人与保荐代表人之前明确了一个环节—“经过讨论,形成发审委会议拟询问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的问题”。[11]
  (二)发审委开会的目标
  类似发审委这样以会议的形式作出集体选择的会议组织,其目标是希望集思广益,将个人智慧有效整合成集体智慧,在会议讨论或辩论过程中发现大多数的意见,集体作出一个理性的结论。同样,发审委会议的制度建构中,我们希望发审委会议的集体开会不仅仅是单个专家判断的简单相加与各自投票汇总,而是要整合与升华个体意见的加总。一个有效的会议,“当你说的话与别人的话需要相互补充和印证的时候,开会常常成为成员交流信息的最佳方式……在面对面的交流中,你对反对意见可以立即作出回应,对明显不必要的论证可以省去……而且,在群体中间会激发创造性……群体的整体力量总是大于其各个部分力量的简单加总”。[12]
  (三)发审委会议的特殊性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常见适用对象是国会,而发审委会议与国会类型的大型会议组织还是有差别的。企业上市审核中的发审委会议表现出三大特征:
  第一,发审委会议是一个中小型规模的会议。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每次发审委会议只有七人参会,审核1~2家企业的股票发行申请。七个人的会议是中小型会议,[13]灵活性强,会场情况相对简单,易于控制。
  第二,发审委会议是秘密的封闭式会议,其对规则的严肃性要求并没有那么高。
  第三,发审委委员的投票行为不具有可追溯性。发审委会议是专家决策,专家们属于非利益相关者,会议的斗争性不强,专家没有多大的动力去与自己意见不同的人激辩,更容易出现和事佬,形成羊群效应。而且,发审委委员的投票行为不具有可追溯性。不可追溯性指的是如果判断错误、将赞成票投给那些投资价值不大或存在欺诈上市的企业,即使事后企业出了问题,也不能追溯到委员与委员会的个体或集体责任。
  三、议事规则与发审委会议
  一般来说,会议的正常顺序与一部议事规则将包含的内容有:提议、发言、辩论、法定人数、表决额度、表决与统计宣布结果等。其中,会议讨论什么问题,则是会议的基础性问题。
  (一)发审委会议中的提议种类
  提议是罗伯特议事规则主要规制的对象。提议是一个待决事项。在一个大型会议中,提议繁多,为此,罗伯特议事规则规定了主提议(又分为原生主提议与偶发主提议),附属提议(包含无限期推迟、修改、委托、推迟到指定时间、调整辩论限制、立刻表决、搁置),优先提议(要求遵守议程、提出权益问题、休息、休会、指定后续会议的时间)与偶发提议(秩序问题、申述、暂缓规则、反对考虑、拆分议题、逐段或逐条讨论、起立重新表决、关于表决方式的提议、请求和咨询等)。诸多提议的详细规定就是为了应对一次大型会议各个成员的需要。而且,诸多提议的优先级别是不同的,罗伯特议事规则费尽心思进行了排序。有学者简化总结如下表所示。
  表 各种类型的动议及其处理优先级(由低到高排列)[14]
  ┌─────┬────┬───────┬─────┐
  │意图   │动议类型│用语     │需要的票数│
  ├─────┼────┼───────┼─────┤
  │1.主动议 │主动议 │“我提议……”│过半   │
  │引入事务 │    │       │     │
  └─────┴────┴───────┴─────┘
  ┌────────┬───────┬──────────────┬─────┐
  │意图      │动议类型   │用语            │需要的票数│
  ├────────┼───────┼──────────────┼─────┤
  │2.附属动议   │无限期推迟  │“我提议无限期推迟该动议” │过半   │
  │封杀      │       │              │     │
  ├────────┼───────┼──────────────┼─────┤
  │改动动议的词句 │修改     │“我提议修改动议”     │过半   │
  ├────────┼───────┼──────────────┼─────┤
  │进一步研究   │提交专门的委员│“我提议将动议提交财务委员会│过半   │
  │        │会讨论    │分析后再……”       │     │
  ├────────┼───────┼──────────────┼─────┤
  │推迟行动    │有限期推迟  │“我提议将动议延迟到下一次会│过半   │
  │        │       │议讨论”          │     │
  ├────────┼───────┼──────────────┼─────┤
  │调整辩论限制  │调整辩论限制 │“我提议将辩论限制在每位成员│三分之二 │
  │        │       │最多发言一次,每次发言不超过│     │
  │        │       │5分钟”           │     │
  ├────────┼───────┼──────────────┼─────┤
  │中止辩论    │立即表决   │“我提议立即表决”     │三分之二 │
  ├────────┼───────┼──────────────┼─────┤
  │暂时搁置    │搁置     │“我提议暂时搁置该动议”  │过半   │
  ├────────┼───────┼──────────────┼─────┤
  │3.优先动议   │请求遵守议程 │“我提议会议应遵守议程”  │一人提议即│
  │请求执行既定议程│       │              │可    │
  ├────────┼───────┼──────────────┼─────┤
  │提请注意议事环境│提出权益问题 │“房间空气太糟糕,让人头晕”│主席裁定 │
  ├────────┼───────┼──────────────┼─────┤
  │休息      │休息     │“我提议休会十分钟”    │过半   │
  ├────────┼───────┼──────────────┼─────┤
  │结束会议    │散会     │“我提议散会”       │过半   │
  └────────┴───────┴──────────────┴─────┘
  显然,发审委的会议规则没有对会议中各种可能出现的提议设计考虑得如此详细周全。发审委会议中的动议只有两个:一个主提议“X X企业通过审核”;另一个是一个附属提议—“暂缓表决X X企业通过审核”。此外,实践中发审委会议会作出“有条件通过”的结论。这也是一个提议。
  (二)发言与辩论
  1,为什么需要辩论?目前的发审委会议制度设计中,条文上并没有提供委员们辩论的环节。如果没有辩论环节的话,那么也许规则设计的逻辑是,每位委员只要依据自己个人的判断,不用与其他委员讨论,对不同的意见也不用考虑,最终只要根据自己的意见投出“赞成”或“反对”即可。
  辩论的意义不仅仅是让观点不同的双方有一个交流的机会,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不同观点的表达面向的对象是在场的第三方,让其他有表决权的成员能够听到不同的见解与阐释,作出更明智的选择。罗伯特议事规则指出:“从广泛的意义上讲,‘辩论’(Debate)是人类文明的基本元素之一。它使人类社会能够产生理性而有价值的决定。在协商会议中,‘辩论’特指就待决议题的利弊而展开的讨论—更准确地说,就是讨论是否应该通过当前提议。‘协商’(De-liberative)这个词本身就赋予每个成员以‘辩论权”,。[15]罗伯特议事规则还指出:无论辩论进展到什么程度,一个尚未对这个提议发言的成员仍然有权发言辩论。要想剥夺这样的权利,会议要以“三分之二表决”才能结束辩论。
  2.罗伯特议事规则中的发言与辩论。任何成员发言必须先取得发言权,罗伯特议事规则指出:
  任何一位成员,在每一次“提议”或者“辩论”之前,都必须首先“取得发言权”( Obtain the Floor)—也就是说,经主席“准许”( Recognize)从而得到单独发言的权利(罗伯特注:这一点在小董事会或小委员会中一般不是严格)。主席必须对任何要求发言又不违规的成员给予准许。
  “申请发言权”的步骤:申请发言的前提条件,是没有其他成员正在发言或者拥有发言权,申请发言的成员可以在自己的位置上起立,面对主席说,“主席”。……如果会议规模不大,在场成员彼此认识,互相都可以看得见对方,并且某位成员申请发言权的时候没有别人同时申请,那么主席可以对其点头示意准许发言权。
  主席“分配发言权”:对于几个人几乎同时起立的情况,一般的规则是:如果其他条件相同,那么最先起立并称呼主席的人取得发言权。起立必须是在发言权被上一个发言人交回以后。
  关于辩论,罗伯特议事规则指出,辩论应切题;所有的辩论必须通过主席;限制主席参与辩论。
  3.发言顺序:逆序发言。
  会议中需要防止出现羊群效应。媒体捕捉到了一些风声:“实际上公关的时候不需要搞定三分之二的发审委员。……一定要找准当场过会的‘点炮人’。‘点炮人’的标准一定要‘德高望重’,在发审委委员中有一定威望,保证其他发审委委员对‘点炮人’的观点在不赞同的情况下也难以反对。……由于这名委员年纪比较大,威望较高,所以他就第一个发言。……这名委员在会上表示:‘这个公司的材料我研究了一下,各方面财务指标都不错,产业发展前景也比较好,我们就应该推荐这样的公司上市嘛!’经他这么一说,其他发审委委员随声附和,一番吹捧,不到15分钟,公司就过了。”[16]这种情形就是会议需要防止的羊群效应。
  防止羊群效应(Herding Problems),或者叫群体思考的综合征(Syndrome of Groupthink)的一个措施是精心设计发言顺序。会议的发言顺序在议事学中是有讲究的。这就是起源于古犹太国监管司法和宗教事务的最高参议院所制定的“反资历规则”( Sanhedrin'santi-seniority Rule)。资历越高的,越后发言。[17]这恰恰与中国的习惯相反:中国人尊重老人与长辈,一个会议中,当主持人提请讨论发言时,晚辈往往会看着长辈,让资历深的人先说话。
  具体到发审委会议中,资历、威望更高的委员如果先发言表达观点,那么将会对其他委员的思考与观点倾向产生影响。为此,如下三条规则值得考虑:规则1:资历长的后发言;规则2:官方身份的委员后于市场身份的委员发言;规则3:兼职委员先于专职委员发表审核意见。
  4.讨论时应“一个时间只谈一件事”。尽管条文没有为发审委会议提供辩论的环节,但相信发审委会议中存在着辩论。也就是委员们在听取发行人代表与保荐人代表的陈述与回答后,会有讨论。按照《发审委办法》第20条第4款规定,“发审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并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
  议事学中要求辩论或讨论时应该“一个时间只谈一件事”。按照发审委规则,会议的第三步是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这是一种笼统发表意见,尚未做到一个时间只讨论一个问题。
  的确,发审委会议在讨论企业上市申请时,需要考虑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18](1)发行人改制和设立方面的问题;(2)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3)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方面的问题;(4)持续经营能力方面的问题;(5)募集资金项目方面的问题;(6)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7)风险提示方面的问题;(8)其他: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关注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这么多问题不可能同时讨论,否则会议集体就没有一个注意点。罗伯特议事规则指出,当议题可以拆分时,罗伯特议事规则建议拆分。在《罗伯特议事规则》“原著导读”中作者指出早期英国下议院议事的五个基本原则: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流得到发言权;禁止人身攻击;辩论必须围绕当前待决议题;拆分议题。“拆分议题”指的是“如果一个待决议题可以被分成若干小议题,而且与会成员倾向于就其中的小议题分别讨论,可以提议将议题拆分”。[19]
  因此,多问题需要拆分成一个一个具体问题讨论,以符合“一个时间只谈一件事”,否则会议容易陷入“多头怪物综合征”。这是个体决策与群体决策的重要区别。“群体有多个注意点—有多少成员就有多少注意点,每个成员在同一时间会关注各个不同的问题。如果大家各说各话,各行其是,只会导致混乱无序、关系紧张和缺乏效率。……为了群体有效运作,一个群体只能有一个注意点。”[20]
  5.委员提出新的问题。发审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主要来源于中国证监会预审员发现的问题。预审报告相当于设定了会议讨论的范围与议程。关键的是,委员也有权提出额外的问题,“委员也可对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事项发表个人审核意见”。这是保障委员独立性的重要措施。而发审委会议指导意见中没有关于委员提出新问题的讨论程序,我们需要制定配套的程序以保障实体权利。
  这里借鉴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成员提出主提议的步骤,初步拟定如下:委员提出讨论新问题的七个步骤:[21]
  (1)在讨论完预审报告中的初审问题后,主席询问是否还有其他额外问题讨论。
  (2)委员A(取得发言权):我提议讨论× ×股东突击入股×公司的问题。
  (3)(需要有人附议)。
  (4)主席:有人提议且有人附议,讨论× ×股东突击入股×公司的问题。
  主席立刻转向委员A(已经在提议后就座),判断A是否想首先发言。而A此时已经举手准备发言。于是主席请他发言。
  (5)主席:请委员A先生发言。
  (6)发言、辩论。
  A先生解释新闻媒体报道的× ×股东突击入股在审公司的情况,认为其中存在PE腐败。然后,其他人也分别取得发言权并发言辩论。辩论进行了一段时间之后,看起来没人想再发言了,主席还必须确认辩论已经结束。
  (7)主席要问:是否现在可以结束辩论了?或者“还有人要对这个问题发言吗?”
  (三)为什么委员没有弃权的权利?
  罗伯特议事规则承认“弃权的权利”,它指出:“每位成员都应该尽可能地参与表决,以此来表达自己的观点,但这并不是强制的。也就是说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人投票或表决,任何人都有权在表决中‘弃权’(Abstain)。同样的道理,在表决对象不止一个的时候,例如选举委员会或董事会的成员,委员或者董事的名额通常不止一个,任何人都可以选择‘部分弃权’(Partially Abstain),即选票上被选举人的数量可以少于制定的名额。”[22]
  但是,中国发审委会议规则明确规定:会议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而且,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23]
  笔者认为,这是由证监会与发审委委员之间的关系决定的,证监会与发审委委员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24]证监会是本人(被代理人),发审委是代理人。
  二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产生于专业化的分工。发审委委员是各个专业的专家,比如法律与财务的资深专家。证监会聘任专家,授予其行政许可的实质权力,希望依赖专家们的专业能力与判断,挑选出优质企业。
  如何防止作为代理人的委员懈怠、道德风险与利益冲突等问题,是证监会运作发审委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也是主导发审委制度重大变迁的主要线索。不允许委员投弃权票,是证监会与发审委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为了防止代理人懈怠的众多举措之一。此外,不记名投票改为记名投票,这也是为了增加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约束。
  第一,证监会享有任命权与解聘权。委员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或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或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或发生经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等,证监会有权解聘委员。[25]
  第二,证监会制定的规则为发审委委员设定了诸多义务。这些义务有: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人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26]
  第三,为了更有效地督促委员勤勉审核,中国证监会建立了“工作底稿”制度。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有异议的、认为发行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或认为发行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的,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对相关内容填写有依据、明确的个人审核意见,同时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27]
  工作底稿制度是为了解决委托代理问题中的信息不对称环境下,如何使不可观测的代理人行为与努力具有可观测性。比如,委员是否认真审核了企业的材料,花了多少时间,看了几遍,这些作为委托人的证监会都无法观测。而工作底稿是否详细、分析是否细致、审核材料是否全面、做了多少字数的笔记等这些都是可以体现出来的,从而证监会有了一定的考核依据。
  (四)会议主席的中立性
  发审委会议的召集人是很重要的岗位,它相当于罗伯特议事规则中讲的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召集人在发审委会议上的职能是:(1)主持发审委会议,维持发审委会议纪律,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掌握发审委会议进度;(2)组织委员在发审委会议上发表个人审核意见;(3)负责总结参会委员需向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询问的问题;(4)负责总结发审委会议讨论、关注的问题;(5)负责总结参会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本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6)组织参会委员投票表决,宣读表决结果。[28]可见,召集人是会议议事规则的执法者。
  按照一般的议事理论,会议主席需要保持中立。更有学者指出,会议主持人必须要能做到:[29]公正无偏私;持重沉稳,即使在最大压力之下;能够洞察即将发生混乱的局面,并立即采取断然措施维持正常秩序;确保与会人员拥有平等的发言权,并谨防发言被无故打断;把辩论限定在当前问题;保证所有的发言都只是对主席发表;防止与会人员之间的人身攻击,尤其在紧张的氛围时严禁肢体冲突;面对挑衅性的发言始终保持镇定。
  发审委会议存在的问题是,会议主持人(召集人)同时是具有表决权的委员,这就造成了“游戏规则的参与者是游戏规则的执法者”的情况。罗伯特议事规则为了防止利益冲突,特别指出:“限制主席参与辩论。如果主席也是组织的成员,那么他也享有同样的辩论权。但是,主席的中立性决定了他在承担主席工作的期间不能行使辩论权。通常,尤其是在大型会议上,主席不能对待决议题的是非利弊发表任何意见。在极特殊的情况下,主席可能会认为会议在辩论中忽略了非常重要的问题,而他作为组织的一员,有责任提醒会议以免酿成错误,而且主席判断在这个特殊的情况下,这个提醒的责任要比主持会议的责任更为重要,那么他可以参与辩论。但是,必须首先让出主席之位。……放弃主席之位的成员要一直等到当前待决议题得到处理之后,才能够恢复主席之位。因为它已经表明自己在当前这个问题上是有立场的。”[30]
  (五)比较:暂缓表决与“限期推迟”附属提议
  发审委会议能够作出三种结论:通过、不通过与暂缓表决。暂缓表决的程序分解如下:[31]第一步:建议暂缓表决的委员向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第二步:发审委会议开会时,该委员首先发言,说明理由;第三步:表决,表决额度的要求与通过审核的要求相同—五票同意暂缓表决。
  从议事规则来看,发审委会议的主提议是“× ×企业是否具备上市资格”,“暂缓表决”属于附属提议中的“限期推迟”。限期推迟,也叫推迟到指定时间(Postpone to a Certain Time, Postpone Defi-nitely),这个时间可以是具体的时间,也可以是“某一事件之后”。暂缓表决的提议是将是否通过的表决,推迟到调查核实“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之后。
  错误的定性会导致适用不同的议事规则与限定。这里需要澄清发审委会议中的暂缓表决为什么不属于“无限期推迟”或“搁置”(Lay on the Table)提议。无限期推迟其实不是真正的推迟,而是要阻挠它。[32]“搁置”其实是暂时中断待决的议题,以便立即响应其他事务。搁置是不经辩论就授予多数方立即中断对一个提议的讨论。为了防止成员滥用搁置提议,罗伯特议事规则特别规定,搁置只能用于应对突然出现的紧急事务。可见,搁置与限期推迟这两个提议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突然出现的紧急事务。
  暂缓表决是否需要引入辩论程序?搁置提议不需要经过辩论程序。其重要特征是不可辩论性。[33]而暂缓表决的提议属于推迟提议。按照罗伯特议事规则,推迟提议是可辩论的提议。而目前的发审委会议程序规则规定暂缓表决的表决不需要委员们辩论,而是在提议委员说明理由后,发审委会议直接表决。这是二者的又一不同之处。
  发审委会议没有要求辩论,可能是出于效率的考虑。既然七分之五的委员都同意有问题没核实清楚,那么,就没必要在事实没查清之前进行讨论。
  笔者认为,暂缓表决的提议需要辩论后再表决。其一,暂缓表决是对企业上市权利的一个实质性处理,需要经过讨论后再慎重作出决定。被暂缓表决的企业,其实是未经辩论程序就被发审委会议提前给出结论了。其二,对于那些本该暂缓表决的企业,由于未经委员充分讨论而使得同意暂缓表决的票达不到五票,那么企业在正常进入普通程序后再被发现有重大待核实问题,其结果极可能是被否决,这样,企业再次申请审核需要等待比一个月的时间长得多的时间—六个月。
  除了在是否设置有辩论环节的方面发审委会议的暂缓表决规则与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推迟提议有差异之处外,二者的另外一个差异之处是表决额度。按照罗伯特议事规则,推迟提议一般情况下只要求“过半数表决”。而发审委会议的规则对暂缓表决的提议通过要求的表决额度同样是五票,与企业通过上市审核所要求的表决额度一致。[34]
  (六)有条件通过
  在通过、不通过与暂缓表决等法定投票结果之外,实践中发审委会议还会作出“有条件通过”的表决结果。“有条件通过”一般是指企业通过了审核,在实质上符合发行条件、具备上市资格,但是企业仍然需要做一些工作。比如补充披露某些内容。而这些条件被认为是不影响企业的公开发行股票资格的。
  从议事规则来讲,发审委会议中的“有条件通过”实际上已经修改了主提议“通过XX企业”,在议事规则中的定性属于附属提议中的“修改”。
  为了确保议事的公正与效率,“修改”提议的提出与表决需要遵照一定的程序规则。而当前的发审委办法及其配套规定并没有提及有条件通过的提出与议事办法,这让人产生诸多疑问:会议是如何酝酿出“有条件通过”的结论?谁第一个提出?何时提出方合规?提出后会议如何反应处理?是中断已有讨论吗?等等。
  依照罗伯特议事规则,类似“有条件通过”的“修改”提议属于插入条件的修正案。这几乎是使用最广泛的附属提议。罗伯特议事规则指出,这类提议要求附议,才能进入会议议程;修正案的通过只要求过半数表决,即使将被修改的那个提议是一个要求三分之二同意才能通过的提议。这是主提议与修正案分层次表决。[35]“有条件通过”提议的提出、进入会议讨论与表决流程:[36]
  委员A(取得发言权):我提议插入条件,应该在XX企业补充披露与YY公司的购销合同价格、金额等细节后,才通过XX企业的上市申请。
  有委员附议。(附议是进入会议讨论的必要)
  会议主席(陈述议题):有人提议并经附议,附条件‘通过XX公司的上市申请’,附条件是补充披露XX企业与YY公司的购销合同价格、金额等细节。如果该修正案得到通过,那么决议将变成:“XX公司有条件通过,附条件是补充披露XX企业与YY公司的购销合同价格、金额等细节”。现在的议题是增加通过企业上市申请的条件。
  经过辩论,主席提请表决。主席:“现在的议题是修改‘XX公司通过’的主提议,即对通过的决定附加条件,附条件是补充披露XX企业与YY公司的购销合同价格、金额等细节。如果修正案得到通过,决议将变成:附条件通过XX公司。所有赞成附加条件的请说‘赞成’;所有反对附加条件的,请说‘反对’。”
  表决结果公布。如果通过修正案,主席则说:“赞成方获胜,修正案得到通过。现在讨论修改后的决议,即‘决定,附条件通过XX公司’。”
  如果修正案被否决,主席则宣布:“反对方获胜,修正案未获通过。现在继续讨论原决议,即‘通过X公司’。”
  然后,对原来的决议或修改后的决议重新展开辩论,并可以提出新的修正案。
  四、结语:流程再造
  罗伯特议事规则为会议中各种可能产生的提议如何应对与处理做了详细的规定。委员提出初审报告以外的问题与提出有条件通过的提议等都可以在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找到相应的规则。本文建议发审委会议的发言应该遵守逆序规则,即资历长的后发言;官方身份的委员后于市场身份的委员发言;兼职委员先于专职委员发表审核意见。讨论时应拆分问题,一个时间只讨论某一个问题。此外,本文也运用委托代理的分析框架解释了为什么委员没有弃权的权利。
  发审委的组织与会议规则已经影响到中国两大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会议规程。200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上市委员会的会议议程几乎完全借鉴了证监会发审委的相关规定。深交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也是以证监会发审委的相关运作规则为模板。如果发审委会议能够利用罗伯特议事规则解决开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突发事件,改造会议流程,那么发审委规则的改变与流程的再造将起到表率作用,带动两大证交所内设各种委员会(如上诉复审委员会等)的议事规则改造。  [1]本文采用的是第10版《罗伯特议事规则》。Henry M. Robert, Robert's Rules of Or-der, 10th ed.,Cambridge, Mass.:Perseus Pub.,2000.本文主要采用的中文译本为[美]罗伯特著,袁天鹏、孙涤译:《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以下简称《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中译本)。
[2]孙涤、郑荣清:《议事规则导引公司治理的操作型基石》,2页,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3]孙涤、郑荣清:《议事规则导引—公司治理的操作型基石》,3 ~5页,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4]孙涤、郑荣清:《议事规则导引—公司治理的操作型基石》,5页,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5]张千帆:《民主就是按规则议事》,载《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3页“中文版序二”,中译本,2008。
[6]孙涤、郑荣清:《议事规则导引—公司治理的操作型基石》,6~15页,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7]证监发字[1993] 35号。
[8]证监发字[1993] 35号第一(一)5条。
[9]证监发[2003] 88号。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2006] 51号)。
[11]《揭开创业板发审会的“神秘面纱”》,载《中国证券报》,2009-09-18,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http: //www. zgjrjw. com/news/bkhy/2009921/15443017851. html, 2010年9月29日访问。
[12][美]斯特劳斯著,刘天佑译:《开会的革命—会议效率倍增的学问》,3页,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4。
[13][美]斯特劳斯著,刘天佑译:《开会的革命—会议效率倍增的学问》,156 ~157页,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4。
[14]孙涤、郑荣清:《议事规则导引——公司治理的操作型基石》,76~77页,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更详细的介绍请参见《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中文译本,2008,附录I“提议的优先级顺序图表”、附录II“提议规则总表”、附录Ⅲ“提议的句型格式”、附录Ⅳ“发言权和附议的规则”、附录Ⅴ“提议的辩论与修改特性”和附录Ⅵ“要求三分之二表决的提议”。
[15]《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中译本,270~271页。
[16]李德林:《往事不堪回首 财经公关者披露核心手法》,载《证券市场周刊》,2004-12-06。
[17]Marco Ottaviant, Peter Sorensen,Information Aggregation in Debate: Who Should SpeakFirst?,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81 (2001),pp. 393-421.
[1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2004年1月20日,证监法律[2004] 9号)。
[19]《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中译本,5页。
[20][美]斯特劳斯著,刘天佑译:《开会的革命—会议效率倍增的学问》,17~18页,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4。
[21]参考《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中译本,第83页关于主提议提出的步骤。
[22]《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中译本,288页。
[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修订)第19条。
[24]委托代理理论或模型起源于制度经济学的契约理论,它广泛应用于公司治理、风险投资、政府公共部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等领域。当委托人与代理人存在信息不对称,目标可能不一致时,就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因此,需要研究如何设计契约,激励代理人。
[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修订)第9条。
[2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修订)第13条。
[2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修订)第20条。
[2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2006] 51号)。
[29]孙涤、郑荣清:《议事规则导引—公司治理的操作型基石》,120页,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30]《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中译本,278 ~ 279页。
[3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2006] 51号)二,(三)。
[32]《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中译本,123页。
[33]不可辩论的道理是,“一方面因为它的目的就是不经讨论立刻把当前的提议暂时放在一边,另一方面是因为即使通过了这个提议,主提议还是可以随时被‘取消搁置’然后继续辩论。而且‘取消搁置’也只要求‘过半数表决’。”《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中译本,281页。
[34]1999年的发审委条例要求暂缓表决“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对发行申请单位的发行申请暂缓表决。”通过上市审核须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35]《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中译本,92页。
[36]《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中译本,98 ~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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