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9日,美国富国银行承诺以4.325亿美元和解一起掠夺性贷款的诉讼案。此前,富国银行在孟菲斯和邻近的谢尔比镇开展了为期4年,数额为4.25亿美元的贷款项目。孟菲斯和谢尔比两镇居民在2010年向富国银行提起诉讼,指控其对非洲裔美国人采取掠夺性贷款措施,导致居民住房抵押品没收情况增加。富国银行否认该项指控,但是由于富国银行可能会面临美国司法部依法发起的国民诉讼,因此该行采取了和解措施。{1}
虽然该案的报道并没有引起国内人士的普遍关注,但它足以触动金融法学者的神经。掠夺性贷款就像一朵盛开的罂粟,外表看上去很美很梦幻,但实际上却在不经意间剥夺借款人的权益。虽然国内暂时没有出现典型的掠夺性贷款实际案例,国内也鲜见学者研究掠夺性贷款及其规制的问题。{2}然而,事实上美国掠夺性贷款已经将触角伸到在美华人;{3}另外,国内一些银行贷款产品也遭到了某些媒体的质疑,媒体认为其存在引发次贷危机的可能。{4}出于未雨绸缪、防微杜渐的考虑,本文将系统地介绍美国掠夺性贷款的规制,并对借款人保护问题进行反思,以求为国内理论与实务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掠夺性贷款的概述
(一)掠夺性贷款的界定
对于掠夺性贷款(Predatory Loan){5},美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其进行界定。许多美国学者使用列举式方法来界定掠夺性贷款,认为其是“一系列烦琐贷款行为的罗列”。{6}依据他们的观点,掠夺性贷款是指以不了解信贷市场,且信用记录较低的购房者或借款者为目标的一种有误导性或欺诈性的贷款行为。借款人多为社会中的少数群体、外来移民以及老年群体。{7}这种贷款有利于抵押贷款经纪人、贷款人和证券化者,但由于其对借款人严重失当、涉及非法欺诈及其他信息不对称、要求借款人放弃有益法律救济、存在贷款歧视与服务滥权等现象而有损于借款人利益。掠夺性贷款最常见的模式发生在混合型可调整利率房贷(Adjustable Rate Mortgages, ARM)市场。在发放这些贷款时,贷款机构依据的是房产价值,而非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一般借款人签下贷款合同时,贷款人就可以替借款人考虑如何解决其在无法偿还贷款时抵押品被收回的问题。
另外有中国学者从归纳法的角度概括掠夺性贷款的五个特征。{8}这五个特征包括:(1)贷款条款导致借款人严重不合理的净损失,例如“按资产放贷”导致借款人遭受破产和失去抵押的住房。(2)贷款人寻求不正当的收益,包括收取较高的利息和费用。(3)放贷行为中涉及欺诈、欺骗。欺诈既包括对借款人的欺诈;也包括对资金提供者的欺诈,如二级市场贷款的购买方,联邦贷款保证人等。(4)放贷行为缺少透明度,但在法律上又不确认为欺诈,比如放贷行为涉及对某些法律要求提供的内容的误导性疏漏。(5)放贷人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放弃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如合同条款中包含有绝对强制的仲裁条款等。
本文认为,无论是列举法还是归纳法,其只是同一对象的不同表述方式,本质上并没有区别。“掠夺性贷款”关键在于它的“掠夺性”,即它把借款人的合法利益转移到贷款人手中。从手段上,掠夺性贷款主要涉及欺诈和误导等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如诱惑性的利率设置。这使借款人在对借款条件了解不充分的情况下被动接受贷款,并且多通过贷款条款的设计使借款人没有可诉诸法律的把柄。
(二)掠夺性贷款得以存续的原因
1.主体原因。从主体上说,掠夺性贷款之所以存续,包括借款人与贷款人两方面原因。对借款人来说,其上钩的原因恐怕是求水无源而饮鸩止渴。首先,信用评级不高的借款人往往被排除在住房抵押市场之外。另外,掠夺性贷款的主导产品具有“2/28”结构,即30年期房贷的头两年为固定利率,此后每半年上调一次,而且上调幅度较高。在房产涨势如潮时,很少有人在乎两年后的利率,因为那时房产已大大升值。另有一种“可选可调利率抵押贷款”,借款人可选择不同的还款方案。一种是每月仅支付贷款利息,本金最后一次付清;还有一种借款人每月只需支付放贷机构规定的最低支付额,通常低于应付利息,其差额累计计入本金。这种前期起始利率较低、月供低甚至无首付、后期总债务越积越高的次贷产品在房市火暴时对信用评级不佳的借款人来说无异于天上掉下的馅饼,因而受其青睐。{9}
对于贷款人来说,与优质贷款定的低利率相比,掠夺性贷款能为放贷机构带来高得多的收益,另外一些中介机构为赚取更多佣金也会通过欺骗方式推销贷款。需要一提的是,证券化的发明可以让银行把贷款风险转售给其他机构。这样放贷机构的收益与贷款数量相关,而贷款质量即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却与收益无关,放贷机构就会放松对借款人资质的审查。房贷的放贷者让借款人以比正常水平高的利率签约,并将贷款打包、证券化,然后分割成各种等级的CDO出售。由此,“房贷不再是由贫穷但可靠的人想要拥有一栋房子的正当欲望来带动,而是资本市场所驱动的结果。”{10}
2.法律与政策环境原因。除了贷款人与借款人两方面的因素以外,特定的法律与政策环境也提供了美国掠夺性贷款得以茁壮成长的土壤。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理论的影响下,美国兴起了一场以“放松监管”为标志的金融监管法制改革。当局为金融创新打开了方便之门,但也为掠夺性贷款的繁荣提供了温床。
1977年美国颁布《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强迫银行给那些低收入社区发放贷款,使得本来因信用等级不高排除在信贷市场之外的人得到了贷款。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Depository Institutions Deregulation and Monetary Control Act),取消了抵押贷款的利率上限,允许放贷机构以高利率、高费率向低收入者放贷,令次级贷款合法化。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可选择抵押交易平价法》(Alternative Mortgage Transactions Parity Act),规定放贷机构可采用浮动利率放贷和大额尾付贷款(Balloon Loan)。{11}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税改法》(Tax Reform Act),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了合理的税收结构体系,清除了以前严重影响交易的税收障碍。{12}1999年,美国国会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Gramm-Leach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打破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
可以看出,在次贷危机之前,次贷市场的法律环境对待掠夺性贷款是非常宽容的。这样宽松的法律环境,与“居者有其屋”等刺激内需政策,以及层出不穷的贷款产品创新和次级贷款证券化,一起为掠夺性贷款的扩张奠定了基础。
二、美国对掠夺性贷款的法律规制
事实上,只要房价持续上涨,利率持续走低,掠夺性贷款的存在并不会产生毁灭性后果,因为只要房价继续上涨,即使借款人无力还款也可以通过不断再融资以新还旧。但是2007年,美国利率连续六次提高,但房价却在下跌。随着房价的下跌,越来越多的借款人因无法还贷而失去住房抵押赎回权(Foreclosure)。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掠夺性贷款是一个重要原因。故而,美国在次贷危机之前与次贷危机之后对掠夺性贷款的规制持有截然不同的态度。
(一)次贷危机之前的法律规制
在次贷危机之前,美国各个层面的法律对贷款发起人的掠夺性贷款营销行为进行了各种角度的调整。同样,许多州通过的法律也都在不同程度上规范了掠夺性贷款行为。
1.联邦层面的法律规制
首先,美国法上存在一些具有普适性的民商事法律来规制掠夺性贷款行为。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的显失公平原则即可以适用于掠夺性贷款合同,并为掠夺性放贷的受害人提供一些的救济。另外,依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45(a)(1)规定,美国禁止使用不公平或欺骗性的交易行为,FTC可以在其管辖权之内对不遵守要求的贷款人提起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普通法体系下的反欺诈法也为掠夺性放贷受害人提供了刑事或民事诉讼的救济途径。
其次,强调信息披露也是规制掠夺性贷款的一种思路。《真实不动产处理程序法》(The Real Estate Settlement Procedures Act, RE SPA)会制止抵押贷款成交结算时的不公平成本和行为。{13}《诚实贷款法》(Truth in Ending Act, TILA)为消费信贷合同建立了统一的术语,以方便消费者在购物和决策时进行比较,其要求贷款人在披露说明书中要用联邦定义的术语披露该信贷合同的一些最重要条款,其中包括要求放贷人向申请人披露住房抵押贷款的融资费用和年利率。{14}《住房所有权和股权保护法》(Home Owners and Equity Protection Act, HOEPA)将年利率超过同期限国债收益率8个百分点的住房抵押贷款归为“高成本”贷款,对于这些贷款要求进行特定的披露,并禁止一些指定的不公平条款。{15}
再次,掠夺性放贷人往往是以那些宪法上受特殊保护的人群作为放贷对象,并对这些对象造成歧视性损害。因而,一些反歧视措施也可以规制掠夺性贷款。《平等信用机会法》(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 ECOA)与《公平住房法》(The Fair Housing Act, FHA)都对歧视性贷款行为提供了救济,其禁止在与住房相关的贷款条款中出现基于种族、性别或宗教的歧视。{16}
最后,美国还通过对催收行为的规制来保护借款人权益。《联邦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 FDCPA)即旨在债务催收领域建立文明行为的公共标准,包括禁止骚扰、错误或误导性陈述和一系列不公平的催收措施,以及要求债务催收入向消费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等。{17}
2.州层面的法律规制。州立法对掠夺性贷款的规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9年之前,各州立法主要以HOEPA之前的旧法律为模板。科罗拉多州、路易斯安那州、田纳西州主要限制提前清偿违约金和大额尾付贷款;纽约州、马塞诸塞州则从金融机构监管角度对抵押经纪人准入进行监管;还有一些州从贷款信息披露和贷款银行向金融中介支付费用方面进行规范。{18}
1999年之后是第二个阶段。1999年北卡罗来纳州首先通过立法限制掠夺性贷款。它降低了 HOEPA规定的“高成本”贷款的触发点,还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前还贷的罚金进行了规制。{19}2002年,乔治亚州建立了当时被称为“全国最严格的反掠夺性贷款立法”——《乔治亚州公平贷款法》(Georgia Fair Lending Act)。{20}该法明确购买掠夺性贷款的投资者将面临罚款。纽约州、新墨西哥州的州立法也有类似规定。{21}但是,二级抵押贷款市场上最大的投资者是联邦银行,州试图去控制掠夺性贷款与银行迫切渴望保持次级贷款扩张发生冲撞。
2004年,货币监理署宣布联邦银行不适用上述州法律,这大大削弱了各个州掠夺性贷款规制法律的运作效果。
3.对次贷危机之前法律规制的评价。可以看到,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前,美国由一系列法律规定对掠夺性贷款进行了规制,但这些法律的规制并不严密。这是因为,前述的法律,如TILA (1968)、FDCPA (1977)、ECOA (1974)、FHA (1968)等的制定都早于次贷市场普遍证券化约十年,故而对复杂的金融创新与证券化应对不足。
首先,它们的适用范围较窄。RESPA仅规制经住房与城市发展部批准的放贷机构,而HOEPA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价款抵押、反向抵押贷款,或者任何类型的开放式信贷产品,而仅限于年利率超过同期限国债收益率8个百分点的房贷,或者贷款总利息和费用超过贷款总额8%或者4000美元的房贷。另外,TILA将贷款人(Creditor)定义为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的人。从掠夺性贷款的角度,这是一个狭义的定义。狭义的定义导致法律遗漏了抵押经纪人和贷款经纪人的法定义务。美国法以借贷双方参与的模式对贷款进行规范,对金融中介缺乏规定,这存在很大的漏洞。{22}由于法律适用范围较窄,克里夫兰市长弗兰克·杰克逊在提起掠夺性贷款方面的诉讼时,甚至不得不利用“公共侵害罪”来指控各大银行和抵押贷款公司的掠夺性放贷行为。{23}
其次,美国规制掠夺性贷款的法律主要借助于信息披露的作用,过于相信市场之手的有效性。类似于TILA、RESPA与HOEPA都较为强调信息披露,而不注重贷款条件本身。即使借助于信息披露,这些法律也未能要求放贷人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借款人的融资成本。
根据TILA,诸如调查、公证、登记、税收等方面的费用都不属于披露的范围。HOEPA则不适用于资产抵押或任何形式的限额循环信贷,而且,即使抵押贷款符合了其适用范围,也只有当贷款人所收利率超过了规定利率时才能适用。因此,贷款人很容易去规避,比如可将贷款做成限额循环信贷,或者利率设定正好低于HOEPA的要求。{24}
最后,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不透明使借款人要承担掠夺性贷款诉讼的高成本。{25}另外,即使法院认定了掠夺性贷款行为人的责任,并判决经纪商、贷款人或者服务商分别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这样的赔偿却极为有限。在掠夺性贷款市场中,一家资本不足的贷款机构也可以通过证券化的处理而发放巨额贷款,所以,如果一群借款人对掠夺性贷款行为要求赔偿,赔偿额可能会远远大于所有贷款人的资产总值。{26}
(二)次贷危机之后的法律规制
面对2007年突如其来的次贷危机,美国立法机构采取了一系列做法以求渡过难关,这其中就包括对掠夺性贷款的进一步限制。
从联邦的层面,2007年12月18日美联储举行会议,讨论制定新的银行监管法规,旨在对付欺骗性和掠夺性的放贷行为。{27}从州的层面,截至2007年年底,美国30个州以及哥伦比亚地区通过了相关的抵押贷款法案。然而,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在2008年间,州立法确实减少了可调整利率房贷与提前还贷罚款的数量,因而缓解了掠夺性贷款对借款人利益的剥削。但是如前所述,货币监理署2004年宣布联邦银行不适用上述州法律,故而宽松的联邦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州立法限制掠夺性贷款的作用。{28}
2008年,《安全和公平执行抵押贷款许可证法》(Secure and Fair Enforcement for Mortgage Licensing Act)通过,其对抵押贷款经纪人提出了一系列标准,并要求其在全国贷款执照系统中备案。{29}2009年,美国通过《协助家庭拯救住房法案》(Helping Families Save Their Homes Act),它给了美国联邦住房管理局调整借款人月供的权利。同年,奥巴马总统公布《屋主可负担能力和稳定计划》(Homeowner Affordability and Stability Plan),以保障借款人保有住房。该计划要求放宽按揭贷款再融资限制,帮助信用良好的房主获得“再融资”便利,以及减少大部分家庭的月供支出。{30}此外,2009年7月23日,美联储向国会提交《诚实贷款法》Z条款的修改议案,主要内容是为了适应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所作出的关于修改限额抵押贷款和房屋净值信用额度贷款的信息披露规则,强调借款人的知情权。
2010年7月21日美国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也称为《多德-弗兰克法案》)。依据该法,美国专门成立了一个单一的联邦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the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 CFPA)以保护借款人利益。CFPA在对信贷、储蓄以及支付产品等消费金融产品的消费者保护上拥有广泛的管辖权。该法案还赋予了 CFPA一项很重要的权力,即可以酌情限制甚至禁止消费金融合同中的强制仲裁条款,这点赋予了掠夺性贷款受害者以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意义重大。不过,仍有学者针对《多德-弗兰克法案》在实践中的作用提出质疑,认为其并没有禁止可调整利率房贷等贷款现象,可能“治标不治本”。{31}
三、对借款人保护的反思
总结起来,掠夺性贷款立法、贷款证券化等在法律上存在的重大缺陷是造成掠夺性贷款飞速发展,也是使美国贷款市场由高峰瞬间跌入低谷的一个重要原因。与美国相比,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才刚刚起步。此外,与美国证券化主体过于繁复有所不同,我国的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身多职,{32}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正因为国内法律在现阶段构建了一个强势的证券化主体,所以高度重视对另一个主体——借款人的权利保护无疑是极为必要的。
目前,我国还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掠夺性贷款现象。我们认为,这其中主要有法律与市场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商业银行法》对贷款发放与利率设置规定较为严格。{33}这使得我国在法律规定层面,掠夺性贷款没有在商业银行滋生的可能。另一方面,我国贷款产品创新还相对原始,贷款机构简单,金融中介的发育还不丰富,贷款多采用银行直销模式,这使掠夺性贷款发展的市场基础较为缺乏。但是,我们同时应当注意到,随着金融创新的日益发展和利率管制的逐步放开,掠夺性贷款的土壤将逐渐形成。
2012年6月7日晚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6月8日开始将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都下调0.25个百分点,但存款利率上限却上浮至1.1倍,贷款利率则下浮至0.8倍。{34}这被广泛认为是利率市场化正式拉开序幕的标志。以目前的形势来看,贷款利率在逐步放开,“气球贷”等贷款品种不断涌现,{35}掠夺性贷款的产生可能在我国逐步具备各项条件。
退一步看,即使我国不存在掠夺性贷款,加强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权益保护也是十分重要的。目前,我国保护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利益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储蓄管理条例》等。然而这些法律对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利益保护的意识不明确,重银行的规范经营,轻借款人利益保护成为我国贷款行业的通病。很明显的一点,《商业银行法》第一条提到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其明确了商业银行与存款人的地位,却没有明确借款人的地位。但是,我们认为,银行的利益保护与借款人的利益保护不应被割裂开来。尤其是最近几年,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呈现出空前的发展趋势。保护借款人利益,确保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对确保银行整体的安全与稳定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我们承认,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在掠夺性贷款产生之前,并不会有专门的立法规制掠夺性贷款。然而,我们仍可以借鉴、吸取美国规制掠夺性贷款的经验和教训,完善现行立法有关借款人保护的内容,包括提高金融机构和创新性复杂金融商品的透明度,保障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的知情权,以及在合同信息披露义务与“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之外,明确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违规推介金融产品的责任等。
“居安思危”这句古训,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被抛诸脑后。 {1}Rick Rothacker, Wells Fargo Spending $432 Million to End Lending Suit, available at Chicago Tribune, http://articles. chicagotribune. com/2012-05-29/business/ sns - rt - us - wellsfargo - settlementbre84sl h6-20120529_1_ lending - goal - wells - fargo - bank, last visited on August 10,2012.
{2}目前国内研究过掠夺性贷款规制问题的只有岑雅衍、罗斌、宋晓燕三人。岑雅衍:《美国猎杀贷款的规制与启示》,载《上海金融》,2008(4);罗斌:《美国现行法对掠夺性放贷的规制及其局限性》,载《金融法苑》,2009(1);宋晓燕:《美国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载《法学》,2011(3)。
{3}华人成为掠夺性贷款受害人的原因包括语言不通无法理解贷款条款,没有身份和资产且偿债能力不强等;林菁:《次贷危机打击新移民华人恐成掠夺性贷款受害人》,http://www. chinaqw. com/hqhr/hrdt/200804/16/113659. shtml,2012年8月10日访问。
{4}佚名:《媒体质疑民生银行商贷通风险类似美国次级债》,http://finance. ifeng. com/stock/ssgs/20120410/5898222. shtml,2012年8月10日访问。
{5}也有学者将predatory loan译为“猎杀贷款”,参见岑雅衍:《美国猎杀贷款的规制与启示》,载《上海金融》,2008(4)。
{6}See Kathleen C. Engel & Patricia A. McCoy, A Tale of Three Markets: 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Predatory Lending,80 Texas Law Review,1259,1260(2002).
{7}据美联储介绍,2006年非裔美国人申请的贷款中次级贷款占55%;See Heather Tashman Fritts,The Subprime Lending Industry: An Industry in Crisis, available at http://www. stradley. com/articles, php? action = view&id=279,last visited on August 10,2012.
{8}罗斌:《掠夺性放贷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3月。
{9}何光辉:《法律缺陷是造成美国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http://ifb. cass. cn/show_ news, asp? id =23333,2012年8月9日访问。
{10}[英]约翰·兰彻斯特:《大债——全球债务危机:我们都是倒霉蛋》,123页,林茂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
{11}大额尾付贷款是一种特殊的贷款方式,它的每期还款额都会降低,但在贷款期限结束时,会积累一笔很大的金额,故而被称为大额尾付贷款。
{12}[美]理查德·比特纳:《贪婪、欺诈和无知:美国次贷危机的真相》,23页,覃杨眉等译,中信出版社,2008.
{13}12 U. S. C.§2601,§2603-2604,§2607.
{14}15U. S. C.§1604,§1632,§1635,§1640.
{15}15 U. S. C.§1639,12 C. F. R.§226.
{16}42 U. S. C. §3601,12 C. F. R.§202.2(z),§202.4.
{17}15 U. S. C.§1692.
{18}陈柳钦:《掠夺性贷款:贷款公司是“毒枭”,贪婪而疯狂》,http:// guancha. gmw. cn/content/2008-11/27/content_863274_3. htm,2012年8月9日访问。
{19}Kathleen C. Engel & Patricia A. McCoy, A Tale of Three Markets: 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Predatory Lending,80 Texas Law Review,1259,1308(2002).
{20}[美]莉莎·布鲁慕等著:《银行金融服务业务的管制——案例与资料》,310页,李杏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
{21}孙天埼、张晓东:《美国次贷危机:法律诱因,立法解危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商研究》,2009(2)。
{22}岑雅衍:《美国猎杀贷款的规制与启示》,载《上海金融》,2008(4)。
{23}俞懿晗:《华尔街VS克里夫兰市长状告36家金融机构掠夺性贷款》, http://www. dfdaily. com/html/51/2008/9/18/176973. shtml,2012年8月10日访问。
{24}Kurt Eggert, Held up in Due Course: Predatory Lending, Securitization, and the Holder in Due Course Doctrine,35 Creighton Law Review,520,587-588(2002).
{25}宋晓燕:《美国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载《法学》,2011⑶。
{26}Kurt Eggert, Held up in Due Course: Predatory Lending, Securitization, and the Holder in Due Course Doctrine,35 Creighton Law Review,520,546-547(2002).
{27}美联储提出修改联邦消费者保护法规,并将其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住房按揭贷款机构,参见廖岷:《次贷危机下美国对于金融监管的最新反思》,载《中国金融》,2008(7)。
{28}Lei Ding,Carolina Reid,Roberto G Quercia,Alan M White,The Impact of State Anti-Predatory Lending Laws on the Foreclosure Crisis, available at http:// papers, ssrn. com/sol3/papers. cfm? abstract_id:=1632915,last visited on August 10,2012.
{29}12 U. S. C.§5104.
{30}Julie R. Caggiano, Therese G. Franzen,and Jennifer L Dozier,Developments in State and Federal Mortgage Lending Laws: Predatory Lending and Beyond,65 The Business Lawyer,583,586(2010).
{31}Wayne Koprowski, Khalid A Razaki,A Dismal Failure in Regulating Predatory Lending Practices,1 Journal of Legal Issues and Cases in Business,1,2(2012).
{32}根据我国银监会2010年1月1日实行的《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银监发[2009]116号)中的规定,“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流动性便利提供机构、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这避免了“按资产放贷”情形;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302号)第一条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这使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设置并非完全自由。
{34}参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并调整利率浮动区间》,http://www. pbc. gov. cn/publish/goutongjiaoliu/524/2012/20120607185856802594865_. html,2012年8月10日访问。
{35}如深圳发展银行2008年4月9日即在北京推出“固定利率气球贷”;参见深圳发展银行网站:《气球贷》,http://www. sdb. com. cn/website/page/66696c6573/77636d73/534442/7072696d617279/7a685f434e/506572736f6e616c42616e6b696e67/ e4b8aae 4babae8Mb7e6acbe/e789b9e889b2e4baa7e59381/e6b094e79083e8b4b72e68746d,2012年8月10日访问。

2012 > 2012年总第85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