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对美投资的历史机遇及其挑战
2012年,美国吸收的FDI总量达到26508.32亿美元,相比于2000年的12568.67亿美元增长了80%。[1]根据美国亚洲协会的报 告,2003年到2010年,中国对美国直接投资累计达244笔,总金额达116亿美元,仅2010年一年,中国对美直接投资就超过了50亿美元。然而, 这一快速的增长速度是基于对美FDI的微小基数之上的,根据美国经济分析局(BEA)统计,2010年中国对美国直接投资的数额为33亿美元,不到对美投 资全部国家总额的0.15%。[2]
表1美吸收FDI总额与各主要国家对美FDI
单位:百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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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美吸收FDI │中国 │中国对美 FDI│欧盟对美 F│欧盟对美 F│日本对美│日本对美 F│
│ │总额 │对美 │占总额百分比│DI │DI占总额百│FDI │DI占总额百│
│ │ │FDI │ │ │分比 │ │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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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2650832 │514 │0.194430% │239580 │84% │133967 │5% │
├───┼─────┼───┼──────┼─────┼─────┼────┼─────┤
│2011 │2502628 │3729 │0.149003% │20366131 │81% │126030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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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2280044 │3300 │0.144734% │1834559 │80% │113523 │5% │
├───┼─────┼───┼──────┼─────┼─────┼────┼─────┤
│2009 │2069438 │1624 │0.078475% │1773748 │86% │91196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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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2046662 │1105 │0.053990% │1626351 │79% │99803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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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1993156 │584 │0.029300% │1525251 │77% │8522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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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1840463 │785 │0.042652% │1256599 │68% │84428%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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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1634121 │574 │0.035126% │1078384 │66% │81175 │5% │
├───┼─────┼───┼──────┼─────┼─────┼────┼─────┤
│2004 │1520316 │435 │0.028612% │1029916 │68% │71005 │5% │
├───┼─────┼───┼──────┼─────┼─────┼────┼─────┤
│2003 │1395159 │284 │0.020356% │852110 │61 │57794 │4% │
├───┼─────┼───┼──────┼─────┼─────┼────┼─────┤
│2002 │1327170 │385 │0.029009% │758172 │57% │66486 │5% │
└───┴─────┴───┴──────┴─────┴─────┴────┴─────┘
数据来源:美国经济分析局(BEA): http: //www.bea.gov/,2013年10月2日访问。
根据表1,即使在2012年中国对美直接投资达51.54亿美元的情况下,中国的投资数额仍只占美国当年吸收FDI总额的0.19%。对美投资的主要 区域为欧盟和日本,2012年对美直接投资所占比例分别是84.49%和5.05%。可以看出,中国对美直接投资仍具有非常大的潜力与广阔的前景。
(图略)
图1中国、日本、巴西、法国对美FDI比较
根据美国经济分析局的数据,对中国、日本、巴西、法国四个国家[3]历年对美投资情况作出图1所示图表。除中国外的其他三国对美投资开始时间较早,法 国、日本对美投资的数量远高于巴西和中国,在世界范围内横向比较,中国对美投资总量并不占优势。美国对外资所采取的“国民待遇”在中国对美的直接投资中反 而形成了壁垒,导致中国对美投资发展缓慢。例如,著名的《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以下简称721条款)规定,在存在国家安全威胁时,可提起针对特定交 易的审查。[4]在安全审查的过程中,美国的外国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外资委)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视为安全审查的核心。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从2003年开始迅速发展,2009年对外直接投资额高达563.3亿美元,一跃成为世界第五大对外直接投资大国。这和中国从 2000年开始实行“走出去”战略有很大关系。[5]2008年,按投资存量计算,美国已成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第七大的目的地,2008年中国对美直接投 资的流量超过4.2亿美元,存量为12.05亿美元,分别比上一年增长了4倍多和58%,占美国吸引海外直接投资的0.13%和0.056%。[6]在过 去几年间,中国企业对美直接投资一直以高达150%的速率增长,最近几年甚至达到了200%。根据商务部发布的简明统计,2010年中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 球129个国家和地区的3125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590亿美元。将这个数字与前文对比,会发现中国在2010年对 美国的直接投资仅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8%。
图2显示,中国对美投资相对于中国近几年的对外直接投资而言存在明显的不对等。这个数据相对于其他国家对美投资的数字,也体现出了数值上的相对弱势。 作为世界上经济发展强劲的两个国家,中美之间一直保持着相当密切的经贸往来,对美直接投资的数据却无法显示中国企业充分利用了经济全球化的优势,同时也说 明中国对美直接投资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就美国自身而言,外资委的安全审查在美国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制度,一方面作为美国总统和国会之间权力斗争的 产物,在美国国内争议广泛,另一方面也给外国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成本,中国投资者更是备受其苦。
(图略)
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美国经济分析局。
图2中国对美直接投资存量统计[7]
二、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外资审查
作为一个跨机构组织,美国外资委在1975年由美国总统福特根据11858号行政令建立,由财政部长担任主席,包含来自国防部、商务部等16个政府机 构的代表。外资委成立之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国会对权力的滥用,由于总统可以对外国投资进行授权,而国会有权力发布法律对外国投资进行管制,总统为限制国会 滥用职权立法设立了外资委,其首要任务是“审查外国直接或间接投资对美国的影响,并配合美国对这些投资实施的政策”。[8]如今,外资委已经演变成为审查 外国投资对美国国家安全影响的机构,对各国对美直接投资,尤其是兼并收购产生了重大影响。外资委行动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 《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the 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 FINSA)以及11858号总统令。总体而言,美国从国家利益出发,从《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开始,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不断进行修改和完 善,形成了以 FINSA及其实体条例为中心,《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的审查程序为框架,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法律制度。
外资委的审查程序由《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规定,FINSA 在此基础上作出了适当的修改和补充。[9]总体来说/外资委的审查程序分为“申报—审查—调查—总统决定—向国会报告”五个阶段。《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 案》为总统和外资委在审查交易的时候提供了一系列可供参考的因素。FINSA对其提出的审查标准和要素进行了细化,明确要求对外资收购“重要基础设施”的 交易和对他国“国有企业”的收购行为实施国家安全审查,将实务中的做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10]但这一规定也有负面因素,根据美国法律,外资委不 允许将交易双方上交的信息或材料、自身的审议或讨论向公众公开。
由于这种保密做法所带来的模糊和不确定性,迪拜港口世界收购案之后,公众和部分议会成员对外资委的审查责任产生了怀疑,另有证据表明外资委的审查过程缺乏市场中立,部分公司表示调查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11]
外资委调查的核心问题是,是否存在可信的证据表明,外国利益实体控制美国法人会损害美国的国家安全,且其他法律条款未提供保护国家安全的合理权限。此 处所指的“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事项”范围较大,传统的有对保留军事能力的考虑和美国国防工业基础安全的考虑,最近还出现了对民用公司完成国家安全相关任务的 交易影响的考虑,或该交易对美国政府的运作、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或游客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或破坏的考虑。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交易经过30天的审查都能得到 通过;如果未通过,在外资委提起调查之前,交易双方一般都会放弃交易。
表22007—2012年各国交易受审查次数单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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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07— │
│ ├────┼────┼────┼────┼────┼────┼────┤
│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2012年 │
├─────────┼────┼────┼────┼────┼────┼────┼────┤
│中国 │3 │6 │4 │6 │10 │23 │52 │
├─────────┼────┼────┼────┼────┼────┼────┼────┤
│英国 │33 │48 │16 │26 │25 │17 │165 │
├─────────┼────┼────┼────┼────┼────┼────┼────┤
│日本 │1 │8 │4 │7 │7 │9 │36 │
├─────────┼────┼────┼────┼────┼────┼────┼────┤
│法国 │7 │12 │7 │6 │14 │8 │54 │
├─────────┼────┼────┼────┼────┼────┼────┼────┤
│加拿大 │21 │6 │9 │9 │9 │13 │67 │
├─────────┼────┼────┼────┼────┼────┼────┼────┤
│当年审查交易总数 │138 │155 │65 │93 │111 │114 │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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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CFIUS历年年度报告。
表2显示,来自英国的投资者自2007年到2012年间共接受165起审查,居各国之首。以2008年为例,英国对美投资总额为447.5亿美元,其 中48笔交易受到审查,中国对美直接投资总额为5亿美元,其中6笔交易受到审查。结合这两个数字比较外资委对英国和中国的审查,中国受到安全审查的频率实 际上很高。自外资委对外国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后,出现了许多影响重大的案例,其中大部件交易最后得以成功进行,仅有少部分没有通过审查或者在审查过程中 由投资者主动撤回了交易。近二十年来,只有两例受到否决的外国对美国投资项目,一是1990年布什总统否决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收购西雅图 MAMCO公司,二是2012年奥巴马总统否决三一重工的美国风场建设项目,其理由均是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了威胁。值得注意的是,两个交易中被否决的投资 者均来自中国。
根据《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的规定,外资委所要保护的利益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安全,二是与外国直接投资有关的经济利益。此外,在部分学者的眼 中,对于外国投资的反对不仅仅是出于单纯的国家安全考虑,也有可能是保护主义作祟。在另外一些学者看来,外资委以商务部部长为主席的设置使其审查对经济因 素的考量大于对国家安全的考量,而国会的介入又使审查过程增加了明显的政治因素。由于外资委审查过程的保密性、“国家安全”定义的宽泛性和审查因素的模糊 性,使得这种政治性在个案审查中并没有具体体现,但纵观近二十年外资委的审查活动,我们可以在特定的时间或特定国家的遭遇中觉察到这样的一种政治性因素, 并且,该因素有逐渐加强的趋势。
三、对中国直接投资的安全审查
2012年3月,三一重工在美关联公司Ralls收购了美国俄勒冈州的一个风场项目。风场建设的过程中,外资委发布命令,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 要求Ralls停止建设并撤出所有设备。2012年8月2日,外资委再次发布命令禁止风场项目的转让。9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发行政命令,禁止 Ralls公司兴建4座风能发电厂,因其靠近军事禁区,危及美国国家安全。当年10月1日,Ralls公司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递交诉状, 将奥巴马和外资委列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并提出包括程序正义在内的五条诉求,法院驳回了四条诉求,仅支持了程序正义一条。2013年7月11日,联邦官员 第二次提起动议要求法庭驳回三一集团的诉讼,当日,联邦地区分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12]随后,法院宣告驳回Ralls公司的所有诉求,Ralls 公司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虽然初审败诉,此案仍然是中国对美投资历程中重要的一笔。正如前文所述,美国对来自中国和其他特定国家的投资者似乎会采取更加严 格的态度,如2007年中海油在收购优尼科的过程中受到了来自美国国会和其他方面的巨大阻力,导致最终收购失败,随后美国出台了 FINSA法案,都反映了中国对美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阻碍。而Ralls公司对外资委和美国总统的诉讼,说明中国企业在遇到审查壁垒时,不再被动接受结果、 撤回交易,而是开始冷静思考自身的处境,并运用美国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对于首次被诉至法院的外资委来说,也是对其隐秘的审查程序和模糊的国家 安全概念的一种挑战。
2013年12月,外资委发布年度报告,统计显示2012年中国投资者向外资委作出的申报数量出现了空前增长,取代英国成为单年受辖交易申报数量最多 的国家。在总计114起受辖交易里,23起来自中国投资者,约占总数的20%,而中国投资者申报的受辖交易在2011年只有10起,2010年只有6起。 在2010年到2012年间,中国投资者申报的共39起受辖交易中,有7起属于金融、信息和服务业,12起属于采矿、公用设施和建筑业,20起属于制造 业。从20世纪80年代的中航,到2007年的中海油和联想,以及2012年的三一重工,中国投资者在面对美国的安全审查之路走得并不顺利。美国一直声称 自己对外国投资者采取开放和欢迎的态度,但不可否认的是,来自中国及其他特定国家的投资者受到了更加严厉的审查,尽管外资委强调美国政府对于特定风险(如 重要信息系统或通信网络的进入权限)的特别严格审查并非仅针对中国投资者,但来自中国投资者的交易往往更可能会被外资委质疑,这从2012年华为收购3 Leaf公司受阻和华为、中兴遭受美参议院调查两件事中可见端倪。自日本富士通公司试图收购仙童公司导致了《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的产生,到1993 年的伯德法案的通过,美国在之后的十几年间对外国投资的宏观政策并没有太大的改变。事实上,多数建议修正《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的议案都没有被国会纳 入考虑,直到2006年的迪拜港口世界收购案和2007年的中海油收购优尼科事件,涉及外国对美直接投资的增加和对关键产业的涉入,使美国社会和政府产生 了需要加强国家安全考量的想法,成为修正《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通过FINSA的一个关键契机。在这之后,经济安全进入外资委所考量的“国家安全” 的概念,国会在外国投资方面的权力扩大,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特别是来自特定国家的投资,外资委的审查也开始朝着更加严格的方向发展。 [13]2012年,该机构的受辖交易总申报数为114起,2011年为111起,显著高于2010年的93起和2009年的65起。对于来自中国的投 资,从上文所介绍事例中可以看出,外资委的审查有如下特点。
首先,国会对审查过程的干涉力度较大。大部分受到外资委安全审查的中国直接投资交易都有国会的参与,并起到了巨大作用,如2005年中海油收购优尼 科,正是国会的强烈反对最终导致中海油放弃了对优尼科的收购。随着国会不断向外资委施压,干预外国对美投资交易,外资委为防止国会权力滥用的最初目的渐渐 被忽视。美国也有学者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指出国会对审查的干涉过多,但国会仍没有停止干涉的意识,使得外资委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沦为国会的通知工具,丧失了 自己的功能。[14]
其次,外资委对国有企业态度敏感。在中国对美投资交易中,受到外资委安全审查的大部分是国有企业的投资交易,如1990年中航收购MAMC0公 司,2005年中海油收购优尼科。此外,对具有国有背景的企业,如华为等,外资委的态度也十分敏感。国企或者具有国有背景的企业对美投资不仅容易受到审 查,审查不获通过的风险也更大。外资委对国有企业的敏感态度,一方面,来自中国的国企与政府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另一方面,美国倾向于采用一种“小题大 做”的态度,来处理国有企业的对美投资,并先入为主地认定此类投资与中国政府有关,危及美国国家安全。
最后,外资委的审查过程中存在法律问题政治化的趋势。虽然外资委标榜国家安全是审查的重点,但经济政策和国家政策对决策具有很大影响。一方面,国会不 断将触手伸向外资委的审查,尤其在中美两国政治关系紧张时,外资委的审查会更加严格。同时,外资委的组成包含美国政府各大部门的首脑,根据其表决形式,政 治因素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外资委的决策,使得这些因素在中美产业博弈中被人为扩大,从而对中国企业对美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四、中国应对审查壁垒之策略
(一)审查壁垒与其原因
中国对美直接投资之路充满挑战,主要出现在投资前的阶段。在进入美国市场前,中国企业面临法律和文化两方面问题。在法律方面,除了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 规定差异造成的阻碍和反倾销措施之外,主要问题是美国国会和外资委倾向于把中国投资行为的法律问题政治化,对来自中国的直接投资交易造成了事实上的歧视。 正如前文所述,近二十年来美国仅有的由总统发布行政命令否决的两起对美投资交易的投资方均来自中国。这样一种法律问题政治化的现象有很多原因综合造成,对 中美之间的经贸往来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也是中美之间贸易方向不平衡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多中国投资者出于对安全审查的惧怕而不敢或取消了对美投资,如 2009年唐山曹妃甸公司取消对美投资事件。若要促进更多的中国企业对美进行投资,发展中美两国的经济贸易往来,充分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趋势,就应该对 此问题加以重视和解决。
关于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中美两国的政治环境是造成这种问题的深层原因,特别是中国威胁论的影响,使得美国国会对于来 自中国的投资交易特别关注。其次,中国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够明晰,导致美国方面对中国企业投资目的存疑。大部分对美直接投资的企业是国有企业,主要是 因为国有企业有实力去进行对外直接投资,但其国有制的特殊性使之在随后审查中容易受到阻碍。最后,中国企业的管理模式混乱和企业内部的矛盾增加了美国方面 心理上的怀疑因素。从改革开放至今短短的三十余年间很多中国企业飞速发展,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了一席之地,然而作为交易对方的美国企业一般都是私 人企业,在长久的运营过程中具备一套十分完善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模式,企业文化十分发达,中国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往往存在企业文化不足的问题,也容易导致审查 壁垒难以通过。
(图略)
数据来源:UNCTAD:《2013世界投资报告》,xix页。
图3 2000—2012年国家投资政策的变化
图3显示了世界各国对外国投资政策的态度呈现越来越限制的倾向。可以看到,2000年世界各国的投资政策绝大部分持自由和促进态度,只有6%的限制和 规制,而到2012年,限制和规制的部分已经达到了四分之一,各国对外国直接投资参与经济生活的程度也变得更加深入。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美国不可避免地 会对外国对美的直接投资更加限制,也导致外资委越来越严格的审查要求,对投资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二)应对审查壁查之政策
与英法等国家相比,中国对美投资额仅仅是很小的一部分,因此在对美投资的过程中,中国仍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但面临的阻力也比这些国家更大。如何应对来自美国方面的审查压力,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的经历都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和教训。
20世纪80年代,美国视日本为民主国家和战略伙伴,但由于巨大的贸易逆差和“不公平”的竞争观念,美国感受到日本的经济威胁,对来自日本的直接投资 限制十分严格,如富士通收购仙童受阻。[15]面对这种情况,日本转而在美国大量进行绿地投资,不仅增加了雇佣人数,而且促进了当地的经济收入和税收增 长,得到了美国地方政府的欢迎。同时,日本还注重本国企业在美国的表现,在美国人民和政府面前营造一个“良好公民”的形象,使得美国各地的政府更加愿意吸 引来自日本的投资。如今日本企业在美国投入了数千亿美元,美国有近70万人在日企工作,这些企业每年经美国向世界其他国家出口高达600亿美元的商品和服 务,在研发上的投资花费接近46亿美元,并为美国工人支付了约500亿美元的工资报酬。[16]尽管中国与日本的情况存在不同之处,然而鉴于当年日本投资 曾对美国造成恐慌,当下中国正处于盛行“中国威胁论”的国际环境,日本经验具有借鉴意义。与更易受到外资委的关注的并购方式的直接投资相比,绿地投资所需 要承担的审查风险较小,也更容易受到当地政府的欢迎,从而为企业的投资环境带来优势。2012年1月4日,中石化确认其旗下子公司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 司与美国德文能源签署了协议,以22亿美元的价格收购后者在美国的部分页岩气资源。[17]此外,中石化还计划斥资20亿美元在美国Medicine Bow小镇建设煤制油厂房。[18]这些交易表明,中石化十分明智地避开了容易遭受安全审查的收购兼并,转而以提供服务和与当地企业合作的方式打入美国市 场。采用合作和提供服务的方式,对中国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而言,是一项很有借鉴意义的策略。同时,还要注意和地方政府加强联系,包括当地的税务部门 和其他重要经济部门,地方政府不仅更加熟悉本地事务,也希望尽可能多地吸引投资,会拿出最大诚意欢迎中国投资者,而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则更倾向于考虑更多的 政治因素。
投资者运用美国法律作为武器来保护自身的正当权利,也是投资者先例透露出的另一个有效途径,如三一诉奥巴马案。外资委审查过程的对外保密、国家安全定 义的不清晰甚至包括国会对投资的过多干涉,在世界范围和美国国内都广受诟病,今天中国企业的遭遇,今后也可能会发生在其他国家企业身上,随着各国经济开放 的程度越来越高,投资者待遇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企业在面对审查壁垒时若采取主动的态度,对于交易的结果会更加有利。同时,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对美投资的巨 大吸引力促进了投资额的迅速增长,但收购美国公司后,公司内部文化难以协调使得投资者在美国立足艰难,正如前文所述,企业自身文化建设不足和国企与政府之 间的关系等也是引起外资委审查的重要原因。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企业从自身入手,建设良好的企业文化,厘清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也要熟悉美国 的法律与外资委的审查程序,在审查过程中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随时调整自身的投资计划,融入美国的经济与法律环境,学会运用美国的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注释】 [1]美国经济分析局(BEA),数据来源:http://www.bea.gov/,2013年9月23日访问。
[2]由于统计方式和标准不同,中国商务部和美国经济分析局的数据存在一定差异,本文釆用美国经济分析局的数据。为统计方便,本文涉及中国的数据均为中国大陆的数据,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3]选取这四个国家出于以下考虑:法国:由于整个欧盟对美投资数字巨大,不便在图中表示,在此选取法国对美投资的数据代表欧洲国家对美投资 的水平;巴西: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巴西与中国经济水平大致相当,同时可以代表南美洲对美投资的水平;日本:日本是亚洲为数不多的发达国家,而且在20世纪 80年代遭遇了与中国当下情况类似的投资壁垒,因此特将日本数据也列于图表中。
[4]发改委:《美国投资政策环境介绍》,资料来源:http://www.sdpc.gov.cn/wzly/jwtz/jwtzzl/120060720_77066.htm,2013年9月29日访问。
[5]姚枝仲、李众敏:《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趋势与政策展望》,载《国际经济评论》,2011(2)。
[6]隆国强、张丽平:《中国对美直接投资的现状、问题及原因》,载《中国经济时报》,2011-07-15。
[7]美国亚洲协会:《敞开美国大门——挖掘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红利》,88页。
[8] 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 CFIUS),资料来源: http://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international/Pages/Committee-on-Foreign -Investment-in-US.aspx,2012年12月15日访问。
[9] 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 CFIUS),资料来源: http://www.treasury, gov/resource-center/international/foreign-investment/Pages/cfius- overview.aspx,2013年4月15日访问。
[10]蒋姮、伍燕然:《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美国的新举措及其借鉴》,载《国际经济合作》,2007(9)。
[11]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CRS Report for Congress ,2006-07-28,p.13.
[12]隋毅:《三一再次起诉奥巴马,同日遭到美国“337调查”》,资料来源: http://www.022net.com/2013/7-15/425149252884679.html,2013年7月15日访问。
[13]Edward M. Graham, David M. Marchick, US National Security an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2006,p.146.
[14]Jonathan C. Stagg, Scrutinizing Foreign Investment: How Much Congressional Involvement Is Too Much,93 Iowa Law Review 325(2007—2008). Also see David T. Zaring, CFIUS as a Congressional Notification. Service, 83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 (2010),pp.17-19.
[15]自主创新能力决定技术引进质量,资料来源:http://law.eastday.com/node2/node22/lhsb/nodel736/nodel756/userobjectlai8413.html,2013年5月15日访问。
[16]数据来自美国经济分析局(BEA)针对外国跨国公司在美分支机构运营的2008年最新调查。
[17]中石化“攻入”美国腹地,获取经验及技术,资料来源:http://news.cntv.cn/20120504/119463.shtml,2012年12月5日访问。
[18]中石化挺进美国小镇,布局煤制油业务,资料来源:http://money.163.com/12/1107/10/8FMUSRPTO02524SO.html,2012年12月5日访问。

2014 > 2014年总第88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