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 2014年总第89辑——互联网金融与法律专刊

关于互联网金融法制问题的几点认识与建议

这一两年来,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繁花似锦。互联网金融的法制问题也随之成为法律界的新焦点,百家争鸣、众说纷纭。作为银行业的法律人,也谈谈我们对此的基本认识和几点思考。

第一个基本认识: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企业的金融,而是以互联网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务。

曾经有人这样分类:把互联网金融划作IT公司的专利,把传统金融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努力冠以“金融互联网”之名。对于这种分类,我们曾认为是浅薄的文字游戏。后来,我们作了一个专项课题,发现事实恰恰是这样划分出两大阵营,不仅背景不同,而且从事同类业务的规则约束也相去甚远。从支付到贷款,从理财到其他中间业务,样样如此。互联网时代的发令枪已经打响,传统银行突然发现,自己是负重前行,而另一条跑道上的IT新贵是轻装上阵,甚至是“裸奔”。这样的比赛,可能赛不出更快、更高、更强。所以,第一个基本认识是,谈互联网金融法制,要谈所有以互联网为生产工具的金融服务方式。

可是,互联网金融五花八门、层出不穷,怎么能放在一个篮子里讨论呢?这就是我们想阐述的第二个基本认识:互联网金融应坚持准人,有标准才能去芜存菁。

金融是个有门槛的行当,不是各路好汉尽显其能就行,因为它涉及公共经济安全。如果有一个P2P平台敢给你2分的月息,在惊喜之余,你更应该考虑一下能不能拿回本金。高价高风险,这个P2P平台哪来这么大本事保障安全?它要是卷款跑路,成千上万个家庭就会身陷泥潭,求助无门。所以,互联网金融也同样应套上准入框架,让“神马”、“野马”有序竞争,甚至需要把不驯服的“赛马”逐出赛场,以保障安全,维护秩序。

准入的方式可以是增发既有牌照数量,比如多几家银行牌照;可以是创新牌照门类,比如支付类机构牌照;甚至可以是拿到某个业务品种的牌照,比如淘宝的基金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资格。但至少,你得有个金融牌照,表明你上台表演的起码水准与公信力。

当前,民营银行试点开闸,国家对民间资本的鼓励在传统金融领域产生了鲇鱼效应。但那是资本的活性,不是业务的韧性。房地产也可以有民营资本,但你得服从房产调控政策;能源也可以有民营资本,你也得遵从“两高一剩”的要求。民营的互联网金融,同样,请领着你的“号码牌”,上来和传统大鳄同台竞技。

这样又产生了第三个问题:牌照要求会不会约束互联网的创新能力,会不会影响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便捷性,会不会影响客户体验?这是我们想阐述的第三个基本认识。

会,当然会。这就要求我们的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更科学、更合理。有助于普惠金融的“触网”设计,应一体均沾,全行业都能应用。但如果利用互联网技术特性,破坏大众信息安全,影响金融稳定呢?“不义而富且贵”,不能为也。前阵子央视报道,通过手机支付, WiFi技术平台能把全程信息看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这样当然能帮客户预填好信息,提升客户体验;这样当然也有助于大数据精准分析,精准营销客户;但这样也可能替客户把钱花了。这样的互联网技术创新就应受到制约、锁进牢笼。新技术在金融的应用,应该更稳健、更安全,而不是放任或者冒进。前段时间中央银行叫停微信支付就是最好的佐证。

互联网金融高歌猛进也暴露出大量的法制空白与套利空间,如何打造法制新环境,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我们的几点思考如下:

其一,回归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让规则一脉相承。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所有管制金融的精神与原则,应该体现在传统金融上,也应该体现在互联网金融上。千万不要为了互联网金融另起炉灶,另外来一套立法,这不但会割断金融监管体系的内在联络,而且有两套立法就有制度差异,有差异就有空间,有空间就有套利,人为制造了麻烦。

其二,满足互联网特性,供应配套法律制度。互联网金融因优质客户体验一呼百应。可是,这种体验在金融产品上还只限于公募基金等几个零星的产品。大量蠢蠢欲动的新金融产品,还局限在小打小闹的狭小实验区,因为很多问题在法制上存在太大的不确定性:大量的线上非面对面交易,如何判断你是谁?如何确认金融合同的成立和清偿?如何保护未曾谋面的债的善意相对人?这些是互联网金融首先应回答的基本秩序问题。还有,网上交易的有效证据与举证责任分配,也面临着和电子商务同样的拷问。网上担保的设立与公示,也是现代物权法需要解决的新问题。

上海钢贸和青岛港事件冲击着银行业法律人的思维。原来我们以为有仓单,是把仓储人拉进来多一个人一起承担风险。现在却发现出了假仓单,连善意取得都不再有适用余地。那么是不是得回归到动态动产质押的模式?可是这个模式怎么能适应大宗商品线上交易的要求,怎么可能一边线上质押一边线上看货?那么可以做电子仓单质押吗?我们到现在都不知道这种质权的设立是登记生效,还是交付生效?在没有登记机关的情况下,怎样算是有效的交付?在仓单开具人的系统平台上,尽管仓单显示在银行名下,它算是实现了控制与占有吗?

其三,关注技术风险,控制系统性风险冲击。金融是个非常在意安全的行业——三十六行里,除了关涉生命安全的,就该数金融行业了。因为它牵扯着千家万户的最基本财产安全,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经济稳定。在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展现代金融的时候,除了利用它快捷、便利的优势,还得关注它的负面冲击力。它脆弱、淘汰快、交易难辨识、不良影响瞬时扩散。如何防止技术上的弱点引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很值得研究。比如,“光大乌龙事件”如何防范与化解,如何规制个别第三方支付机构出现过的业务中断,如何为电子支付设定限额与保险,防止因非授权交易而出现的破产。

如果我们暂时不能给这些繁杂的民商事问题以明确的条分缕析,那能不能引进保险,让风险缓释制度来消灭争议,也消灭对后面民事责任分配问题的法律拷问?特别是现在银行支付没有备付金、没有支付保险,而司法越来越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形下,需要急为先用,不然银行可能会因支付而破产。

其四,深入业务新型态,及时回答应对新挑战。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草原上,已经野蛮生长出很多奇花异草。这需要我们法律人潜心研究,及时应对。由于实名制的薄弱,互联网金融中洗钱的问题分外刺眼;P2P的总量越来越大,却一直游走于非法集资的边缘;私募的财富管理产品,披着合法债权的外衣解构成公募的团购;大数据的发达背后潜藏着客户信息的滥用与垄断。这些问题,有的随着业务模式的淘汰而成为历史的尘埃,有的却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无从躲藏回避。“发现、直面、研究、解决”才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王道。

抛出了这么多问题,我们心里却没有什么答案。我们作为金融从业人,想和大家一起,共同走在破题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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