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 2017年总第95辑

定价视角下的中国专利证券化发展路径

    自2012年正式重启资产证券化以来,我国资产证券化迅速发展,仅2016年“我国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超9000亿元,同比增长近50%”,[1]基础资产类型丰富多样,主要包括电费、水费、热费、门票等收益权类资产及信托受益权、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等债权类资产。资产证券化快速扩大的发行规模及其丰富多样的基础资产,可以盘活量资产和增强资产流动性,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大力支持。西方发达国家的收益权或债权类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在我国已取得长足的发展,但专利证券化却未能获得同等程度的发展。21世纪初已有Royalty Pharma以其制药及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实施证券化。[2]尽管学界早有对知识产权证券化领域的研究讨论,以及政府不遗余力的支持;然而,以专利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却未在我国获得实质发展。究其原因,在于专利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有其权利产生、消灭及价值评估等方面的特殊性,从而直接影响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的定价。

    “专利证券化”作为跨领域的金融创新主题,能探索的角度广泛。本文旨在结合国外经验探索国内发展路径,为便于阐述,将能促进专利价值活化的证券发行都纳入探讨范围,因此专利证券化可以包括三类基础资产:(1)债权类资产[3]:专利信贷资产(patent backed loan);(2)收益权类资产:专利许可合同下的收益权(license royalty);(3)专利权本身。本文以专利定价与证券化交易中的现金流作为讨论的主线,剖析专利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交易模式无法实质推进的原因,并提出我国推进专利证券化交易的解决方案。

    一、定价视角下的专利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成败,可以通过投资者是否投资来评判;而投资者投资与否则主要取决于该证券化交易的收益率及基础资产的风险。然而,在专利证券化中,由于专利价值难以合理评估,发生风险时专利处置相对较难,以及专利本身具有的不稳定性(如可能无效、被其他的新技术替代)等原因,使得对专利进行合理定价存在困难,进而给证券化交易收益率的确定带来挑战,最终影响专利证券化的发行。

    (一)专利证券化交易中的基础资产分析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规范要求,[4]所有证券化交易的基础资产的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专利证券化也不例外,但除以专利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交易外,以许可使用费和专利权本身作为证券化交易的基础资产却较难满足上述要求。

    1.专利估值对交易对价公允的挑战。由于专利权具有时效性、地域性、无形性、专有性等特征,导致专利权的价值评估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由于不同专利权对于不同主体所产生的价值差异较大,导致无法形成有效的专利转让市场,因此难以发现专利的公允价值。甚至对于某些专利权,可能因为受让主体有限,使得专利权的价值与价格出现背离。若无法获得专利转让的公允价值,那么专利就难以成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2.专利制度所凸显的现金流挑战。证券化交易中的基础资产应能够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并且“持续而稳定”。但受制于专利制度的设计,专利在证券化交易中的现金流较难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确定。因为专利被授权后,在权利有效期内仍随时可能受到挑战,从而导致专利权无效或权利受限;在此情形下,以专利为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稳定性就会受影响。具体而言,专利权本身价值的减损会导致:(1)在专利信贷融资中,专利权作为担保品的价值减损甚至趋向于零,从而使债权失去保障;(2)在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减少甚至无须再支付许可使用费。因此,专利权的稳定性,直接关涉基础资产的价值,进而影响证券化交易中现金流的稳定。

    虽然通过证券化交易结构的设计可以缓释这些风险,比如构建资产池;但即使形成资产池,在计算证券发行价时,仍需衡量单个资产的价值,才能量化整个资产池的现金流,因此单个专利的风险和定价问题仍难以回避。此外,尽管第三方的增信也会有所帮助,但增信提供方同样要探究其“承担风险”的对价,这势必要对专利权本身的价值进行明确。

    (二)专利证券化中的现金流固化

    根据上文的分析,在专利证券化交易中,专利本身的价值及其风险评估总是纠缠不清。但二者的关系其实也可以从未来现金流“固化”的角度来分析。具体来说,刚取得授权的专利,或许有很大的潜在价值,但基于现行技术或市场等各方面的原因,该专利的潜在价值能否被挖掘尚存在诸多变数。因此,其现金流固化程度最低。如果专利成为使用许可标的,虽然合同债权中约定的使用费仍为预期收益,但专利资产现金流固化程度相对增加。而当专利成为质权标的时,由于专利的价值在设质过程中,被赋予了一个双方认定的价格,在估算专利能够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时又多了一个参照,这可以视为专利资产现金流固化程度的增加。

    专利资产现金流固化程度不同,风险便不同,相应地,市场对资产收益率的期待也不同。根据市场效率前沿理论,交易各方可以各取所需,进行交易。但出于市场风险管理考虑,适格的证券化基础资产通常仅限于现金流“可预测且稳定”的资产,即要求基础资产具有固化程度较高的未来现金流,这也是当前《管理规定》中的标准。因此,探索专利证券化的路径,便须始终围绕如何固化专利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展开。

    那么,固化的程度如何确定,是否存在硬性或软性的指标就成为进一步需要思考的问题。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固化程度要求过高,专利证券化便利创新型企业资金融通的功效便大打折扣;而要求过低,则容易产生过高的市场风险,从而难以获得投资者认可。因此,在现有制度下,找到这两端之间的恰当平衡点最为关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中发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提供了一些规范,但对涉及知识产权的证券化仍保持缄默,从而留给市场探索的空间。

    (三)定价与现金流固化之间的联系

    由上可知,探索专利证券化的发展路径,须先理解“专利定价”与“固化现金流”所呈现出的一体两面性,才能抓住问题的核心。具体来说,专利能被准确估值定价,则表明风险已较为透明,交易各方对定价有信心,从而促使市场根据此定价进行各种交易,进一步提高专利资产现金流的固化程度。反过来看,如果专利资产能够产生的收益在某种法律关系下(例如使用许可合同)预期被实现的程度较高,则以现金流折现来为专利资产定价的可信度和透明度也随之提高。[5]

    因此,专利资产的定价与现金流固化,两者好比“鸡蛋相生”的关系,若能解决一个,另一个便能较好地解决,进而使专利证券化水到渠成。然而在我国,两者目前都是软肋。虽然国内专利定价的权威度正在建立,但对于合同关系下的现金流固化程度如何判断,市场仍缺乏经验。在这两难之间,如何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并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摸索出一条自己的道路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专利证券化的特定时空背景分析——以域外专利证券化操作为例

    资产证券化制度起源于美国,我国资产证券化制度中的破产隔离、真实销售等核心制度更是直接从美国制度中移植而来。但在借鉴和移植国外(或特定地区)的法律时,应认真研究移植来源国家或地区以及本国的各种社会或自然条件。[6]具体到资产证券化领域,尽管该制度已移植至国内多年并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但我国专利证券化仍未能得到实质发展,背后的原因值得探究。这或许可以从专利证券化制度来源国或他国专利证券化操作的特定历史、时空背景中,发现专利证券化操作所需的制度之外的其他支持条件。

    当前国内对专利证券化的探索,大多是从美国的案例出发。这固然令人鼓舞,但有以下几个常被忽略的背景。

    第一,美国专利证券化市场在金融危机前后的变化。美国在21世纪初对专利证券化进行了大量探索,2008年之前市场也相当活跃。这虽然鼓舞人心,但其繁荣与金融家受利益的驱动,以及当时的资金条件、税务政策和监管环境密切有关。市场从2008年的重创中缓步回升后,目前专利质押贷款市场仍相对活跃,但直接的专利证券化交易(以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基础资产),公开渠道只有零星报道,市场热度消退。[7]因此,我们在借鉴国外成功案例来探索国内路径时,时空背景不能忽视。

    第二,美国专利证券化的成功案例主要集中在制药产业,[8]这是因为美国制药产业的特殊利益结构,促使“现金流固化”问题能够被较好地解决。具体来说,美国制药大厂经过多年的发展,掌控了新药研制和全球销售渠道。由于牢牢掌握了这条利益链,制药企业才敢投人巨额研发费用、专利调查费用。同时在此利益链条下,新药往往定价较高,专利许可使用费可观,现金流相对稳定和可预测。但这是单一产业的特例,而且无法被轻易复制。国内或许在数年后能发展出类似的产业,但并非一定是在制药行业,反而可能是中国通过广阔的内需市场而能够主导技术规格的产业,比如5G、无人驾驶汽车或影响范围广的农业科技等领域。这些商业设计的专利稳定度较高,产业链条完整有序,交易主体多,定价容易实现透明清晰,从而创造出高度稳定的现金流以支持专利资产证券化交易。

    第三,美国成熟的配套制度。域外学者对法律方面的配套制度探讨很多,比如,美国法下专利许可合同这种“待履行”合同(executory contract)有较明确的规则依据,[9]从而可以增加对现金流固化程度的客观评价。还有其他探索,这包括专利权及其收益权在尚未形成应收账款前,进行质押和转让的规范,比如美国《统一商法典》项下的债账(Account)制度和英国的浮动抵押制度(floating charge)等,[10]均有助于促成专利证券化交易。相比之下,我国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明确了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合同下的“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可作为登记标的。但登记只具有公示效果,其在权利追索时是否必然得到法律的支持仍有待明确。

    当然,法律配套制度之外的软环境,也是促成当时美国出现专利资产证券化成功案例的重要因素之一,但通常却被人们忽视。这些软环境包括:第一,专业人员的成熟度高,对专利有效性的预测能力较好;司法判决的预测性较高;跨领域专业人才较多;专利评价机构服务的意见容易取得。第二,其他商业配套制度成熟,例如专利保险。第三,较大的技术交易市场使得专利权容易变现,处置风险较小;产业创新水平比较平均,处置时潜在买家较多,比较容易利用市场机制完成定价。

    上述背景说明专利证券化在美国金融市场出现并繁荣发展有其特殊性,即专利证券化交易的促成需要市场整体性、系统性、制度性的支持,并非单一法律或制度的推动便能成就。日本的反例正好呼应了这一点。2003年JDC以Sukam所有音响设备专利权许可费为基础资产,发行规模2亿日元的证券。与美国源自市场的创新驱动相反,日本专利证券化的特征就是政府支持。政府从战略高度推动专利证券化,鼓励企业借此途径融资,并且大幅修法,最终促成此案。但从成本收益角度来分析,本案并不成功。原因在于体量有限,在支付发行成本后无利可图,市场难以自发去推动更多的此类交易。[11]

    综上所述,根据国外经验,看似成就专利证券化交易所需的要素很多,但从定价的视角来看却是简单明晰:市场的软硬环境能赋予某类专利或其衍生现金流确定性,并提供使交易主体信任、有客观基础的定价;或者参与交易的各方认为现金流“固化”的程度已经足够,则专利证券化便自然可行。专利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综合条件下,从制药企业中找到了突破口。日本虽排除了法律障碍,但由于市场的综合条件不足,专利证券化成果有限。

    三、我国专利证券化操作模式分析

    在现有资产证券化制度下,结合美国、日本等专利证券化实践经验,当前我国可以采用如下两种模式促成专利证券化操作。但由于这两种模式的交易结构不尽相同,能够解决的问题或实现的证券化交易目的也不同。

    (一)间接融资模式下的专利信贷资产证券化

    间接融资模式是指,借款人通过质押其专利,从金融中介机构(主要是银行)获得资金的交易结构。金融中介机构作为债权人,将其债权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则源于债务人(即借款人或专利权人)还本付息的资金。

    近年来,我国政府大力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以期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截至2016年,专利质押融资余额累计近500亿元人民币,2020年的目标为1000亿元人民币。[12]如此体量,应该能够覆盖发行成本,可以依循现有的资产证券化制度,发行收益凭证,从而取得证券化的效果。

    这种模式的优点包括:首先,金融中介机构可借助证券化交易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其次,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是“固化程度较高”的还款现金流。尽管这不是美国经典案例下的交易架构,但从整个交易链条来看,符合本文探索的广义专利证券化范畴。更重要的是,从证券化操作的各方面条件来看,专利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具有现实可行性。

    通过政府信用担保介人证券化交易,并引导证券化交易发展的先例[13]表明:政府信用介人专利证券化的模式会促成相关交易的开展,但也并非长远之计,专利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亦同。具体来说,从基础资产看,专利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依赖于基础资产的定价;从交易结构看,当前专利质押融资贷款的发放主要原因在于该交易模式中存在政府信用担保。[14]若无政府信用做担保,金融中介机构发放贷款的意愿将大大降低,或者会由于单纯的专利质押本身的高贷款风险而索要更高的利率。如此一来,后端的专利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将难以为继。因此,在间接融资模式下的专利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当前专利质押融资中的定价问题其实并没有解决,而是通过引入政府信用而被掩盖。参照日本政府推广专利证券化的历程及教训,缺乏有效市场机制且由政府主导的专利证券化发展路径不可持续。

    此外,专利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原始权益人是金融中介机构,并非真正需要融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无法彻底解决实体企业的融资难题。资信良好的企业,融资能力本来就强,专利质押融资只不过是锦上添花;而创新型的企业,资信往往欠佳,即使其专利很有潜力,银行不愿放贷,无法雪中送炭。当然,若能促成专利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或多或少能够促使金融中介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但这种传导的效率极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

    (二)直接融资模式下的专利使用许可费证券化

    《管理规定》提供了专利证券化的另一条可探索路径。如果能够证明专利使用许可收益产生的现金流“稳定且可预测”,便可能符合《管理规定》中所规定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件,发行专利资产支持证券。尽管还没有此类案例,但专利收益权符合《管理规定》的规范,并且不在《负面清单》之列,属于适格的证券化基础资产。同时,具有类似法律性质的基础资产证券化交易案例正在探索并逐步积累,市场熟悉度也正在提升。

    1.景区门票收益证券化的经验借鉴。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都已发行以景区、主题公园门票收益现金流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15]这些发行经验可为专利证券化提供借鉴。

    景区门票的价值,某种程度上就是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包括特定的商号、商标、文艺演出着作权等带来的价值。但这些价值,不会自行直接转化为现金流,必须通过经营者的努力实现,比如经营园区、提供服务或组织表演等。一旦经营者不再组织表演或提供稳定优质的服务和环境,那么景区或艺演的能够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便不复存在。

    这与专利权人提供许可使用具有相似性。专利使用许可,可被视为一种进入(access)专利权范围的同意权,犹如进入景区的门票。但如果许可方不维护专利,专利无效或权利范围被限缩,或是许可方未履行许可合同下的其他义务,那么被许可方便无须支付约定的许可费,这就如同景区管理人必须维护景区或提供文化表演服务,游客才会花钱购票一样。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景区门票所产生的现金流,除了依赖知识产权外,地产价值也是关键因素;此外,即使景区管理方经营不善,换手经营成功的机会也比较大,现金流不至于就此中断。因此,可以判断门票的未来现金流较为固化。相比之下,单纯以专利使用许可收益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交易,由于专利处置不易,换手经营也未必能保持原有的盈利水平,所以现金流较难达到与门票收益类似的固化程度。

    2.未来收益权证券化的探索。市场上已出现对“合同未来收益权”证券化的尝试。据介绍,某药企正尝试将其供销合同下的预期收益作为基础资产,根据《管理规定》的规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16]此案最大的挑战在于确定供销合同的待履行性。在供销合同下,未来现金流的实现,依赖于供应方有能力也有意愿如期供货,购买方有能力也有意愿按时付款。

    这与专利许可合同下的未来收益权有很大相似性。在专利使用许可合同中,若权利人能持续提供良好且完整的专利(这包括有能力和资源防御无效挑战、排除他人侵权行为、按时交专利年费等),同时被许可方资信良好,有运用专利创收的能力,并能够支付专利使用许可费,此时则可以认定该专利许可合同下的现金流固化程度较高。

    上交所对本案的态度则体现了上述思路。首先,由于货物尚未发出,应收账款尚未形成,所以必须去探究有哪些事实可以佐证供货方按时履约;其次,客户集中程度以及资质情况,是否支持其未来收购到货后支付货款。通过这样的探索,市场可以逐步积累经验,从而为专利许可合同提供借鉴,对其现金流“固化程度”形成判断的经验、规则或行业规范,进而对专利资产所产生现金流的稳定和可预测性作出相对客观的评价。

    3.对于定价的信心。上文提到,专利的定价和专利衍生现金流的固化,通常是一体两面,解决一方,另一方便容易确定。但根据现有的市场经验,未必已完全理解专利价值评估和专利衍生现金流固化之间的深层次联系,更多的焦点必然集中于“稳定而可预测”现金流这个表面问题的探究。目前市场的探索正逐步累积对“稳定而可预测”现金流或其“固化程度”的软、硬指标和参照。此外,通过对与专利资产本质类似的基础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探索(例如上述的景区主题公园收益证券化或供销合同下未来应收款证券化)来总结经验,都可以为专利证券化的实践奠定良好基础。

    四、短期内开展专利证券化路径剖析

    从中长期来看,我国专利证券化的发展,从以上路径或许都有可能。但笔者也在考虑,是否存在短期内促成专利证券化交易发展的路径?

    (一)短期内开展专利证券化的方案

    专利证券化的初衷在于采取一种“比较平滑的方法”来累积和集中资源,解决创新者和投资者两方面的利益问题,[17]让金融创新能真正服务经济发展。反观域外相关经验,美国专利证券化案例有其独特的产业背景、税务政策及制度因素,我国目前短时间内难以复制。但从专利应用领域和产业规模角度看,我国拥有巨大的内需市场。扩大内需既是国家战略,也是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机遇。巨大的消费群体期待在衣食住行、教育和娱乐等领域生活质量的提升,比如能用上更好用的电饭煲、更耐用的马桶盖、更放心的奶粉等。所以,专利不仅存在于“高大上”的科技中,也存在于和生活密切相关的科技里,它们未必是尖端而复杂的先驱性科技,但其具有很高的产值。

    因此,以生活领域中的技术创新专利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可能是短期内发展专利证券化的可行路径,具体原因如下:第一,生活领域中的技术创新专利贴近实际生活,便于人们理解,从而可以提升对专利有效性风险的掌握。第二,贴近生活的科技创新一般有既存的市场,因此估值相对客观。例如,作为下一代手机显示屏的石墨烯技术的总产值,由于种种原因可能暂时无法估计;但相较而言,贴近生活的智能泡茶机的价值则对于交易各方比较容易感知与估计。第三,生活领域中的技术创新专利转让时,受众群体相对较多,处置比较容易。比如,5G通信专利在电信企业能够创造数以千亿计的现金流,但全国的运营商仅寥寥数家,若不由它们运营,专利价值便难以转变为现金流;而有能力生产上述智能泡茶机的厂家则都是潜在的专利受让主体。

    综上所述,生活领域中的创新专利涉及的市场较为“透明”,在定价能力等软硬环境未完善之前,以现有的条件,比较容易为交易各方提供可以信赖的定价,即相对公允的价格。同时,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也能借助日常生活经验,以感性和理性去理解相关专利市场和风险。在融资的过程中,也容易在定价的逻辑上进行沟通,呈现更多现金流固化程度的证据。

    如此,专利证券化便能在有限的经验、人力和资源下,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展开。当出现几个成功案例以后,市场的力量自然会驱动规则制定和完善,吸引更多的人才和资源,从而产生正循环,逐步推动更为复杂的先驱性、基础性的技术创新专利证券化。当然,此路径未必是完整的解决方案,但在我国当前产业环境和经济发展阶段下,可能是让专利证券化尽早落地的一种比较可行的尝试。

    (二)短期内开展专利证券化方案的顾虑

    短期内促成专利证券化的路径虽有一定的可行性,但也不乏种种顾虑。比如,与生活领域贴近的专利,常给人容易被模仿或回避的印象。但从实务角度看,这或许与专利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相关。我国专利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培养出高水准的从业人员,能够通过专利布局和撰写技巧,大幅增加模仿或回避的障碍,这与技术的复杂或先驱性与否并无必然关系。

    另一个问题,是该类专利的体量能否覆盖发行的成本。若只局限于典型证券化模式的思路,那么发行成本与收益恐难以匹配。然而,专利证券化的根本目的在于以“比较平滑的办法,解决创新者和投资者量两方面的利益问题”。因此,我们要跳出国外在十几年前的经典案例和经典证券化的定义。

    其实“类证券化”已经在众筹、众包、朋友圈,或是其他应用社群媒体与网路金融的创新模式下体现。[18]在互联网时代,此类金融创新的动力始终不减,如果政府有侧重性的鼓励,则有助于引导互联网金融创新和交易秩序的构建。

    五、结论

    专利证券化潜在交易量不大,但其意义深远。先进国家无不关注如何使创新从金融体系中得到“活血”,以维持国家产业竞争力。这与单纯着眼于盘活资产或提高资金效率的融资活动,存在着难以量化的重要差异。此外,专利证券化涉及跨制度融合,非常考验制度的成熟度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因此,这仍是世界范围内最前沿的融资方式探索。

    虽然我国专利证券化已经积蓄了一定能量,但专利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途径,还差临门一脚,其未来发展有待于定价制度的完善。关于专利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的途径,可借由类似交易下法律问题的探索和经验总结,对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现金流固化”指标形成参照,从而成为发展的突破口。回想历史上第一单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借助音乐明星大卫?鲍伊贴近生活、耳熟能详的音乐,让市场跨越了创新的心理和技术障碍,获得成功,然后才扩大到其他知识产权领域,并逐步复杂起来。

    因此,为推进专利证券化实践,我国当前的任务是营造一种环境,促使市场在自主驱动的正循环下汇集人气、资金等资源;从定价角度看,首选便是贴近平民大众的生活科技,或是其他能显着降低定价风险的技术。

    (责任编辑:李敏)

    注释=[1]周鹏峰:《纪志宏:2016年共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超9000亿》,资料来源:http://news.cnstock.com news.bwkx -201704-4065141.htm,2017年5月12日访问。

    [2]具体案例可参考钟基立:《文创与高新产业融资》,33-3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3]为方便讨论,本文将以专利质押为担保的间接融资(借款人可能为银行、信托公司等)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统一称为专利信贷资产证券化。

    [4]《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5]重置成本、市场价格和未来现金流折现,为资产定价的三个基本方式。就专利而言,重置成本通常无法反映出创造的产值。市场价格则需参照历史类似交易,但创新的本质,就是前所未有,因此合理地参照往往难以取得。现金流折现,特别是已经成为使用许可标的专利,能为定价提供较为可信的基础。

    [6]沈宗灵:《论法律移植与比较法学》,载《外国法译评》,1995(1)。

    [7]参考France Brevets的公开简报《IP Finance and Securitization》,The development of IP financing offers Brussels, June 14th 2016, p.5,资料来源:https://ec.europa.eu/jrc/sites/jrcsh/files/20160616-ipexchangeandfinance-nguy-endinh_en.pdf,2017年4月8日访问。

    [8] Von Alexander Kirsch, Securit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 a Funding Alternative. Thesis for Master of Arts at HFB HochschulefiirBankwirtschaft Business School of Finance and Management appendix 1,2005.

    [9]钟基立:《文创与高新企业融资》,31页、60页、101-10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10]债账制度及浮动抵押制度对专利证券化的支持,参见钟基立:《文创与高新企业融资》,97页、150-15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11]袁晓冬:《日本专利证券化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7)。

    [12]数据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年3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21号)。

    [13]1970年美国政府为Ginnie Mae发行第一笔住宅抵押贷款债权证券提供保证,为市场提供信心,促成了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蓬勃发展。参见林苍祥等:《金融资产证券化商品公开招募之规范研究》,载《证券柜台双月刊》,2002(9)。

    [14]政府信用介入的具体交易模式多样,如通过政府提供利差补助、政府控股的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等,为讨论方便,将政府直接或间接参与的交易结构统称为政府信用担保。具体模式介绍参见Jili Chung, Monetizing IP in China, pp.48-50,美商EHGBooks微出版公司,2016。

    [15]例如,已经发行的有“齐鲁资管北京八达岭索道乘坐凭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曼听公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云南文产巴拉格宗入园凭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欢乐谷主题公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广州长隆主题公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16]参见宗承渊:《“未来的应收账款”能否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讨论》,资料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CulZfZhoW4Ww0a6eDff_Lw,2017年4月2日访问。

    [17]钟基立:《文创与高新企业融资》,序言第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18]参见Jili Chung:“How Social Media is Fueling IP Monetization in China”,NAIP IP Observer #007,资料来源:http://en.naipo.com/Portals/0/web_en/Knowledge_Center/Feature/IPNE_161028_0701.htm,2017年4月8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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