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互联网金融为载体的“分享经济”与传统定义不同,是强调“使用而不占有”的经济,是市场自发优化资源配置的结果。虽然在线短租起源于美国,但是我国发展出了多种发展模式。美国纽约、旧金山对短租行业采取的不同的规制模式值得借鉴。从在线短租出发,对“分享经济”的监管应当鼓励创新,分别监管,政府与行业协会“合作治理”,并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加快公共信用平台的建设,促进“分享经济”的规范化发展。
【中文关键词】 分享经济;在线短租;合作治理;自律监管
【全文】
近年来,Airbnb、小猪短租、途家等公司的崛起,盘活了零散的住房资源,提高了市场上供给需求的匹配度。一时间,“分享经济”一词流行,并逐渐代表着一种文化,强调“使用而不占有”。然而,分享经济在颠覆原有价值链条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监管体系的巨大压力。
2013年Airbnb就因涉嫌违反《纽约群组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收到了来自法院的传票,被要求公布房主的数据信息。[1]之后其又在2014年州检察官出具的报告中被指出,其网站上72%用于短租的房屋都违法了《纽约群组法》,还欠了330万美元的未缴税款。[2]不仅如此,我国Airbnb的门徒们如小猪短租、途家等,也面临着房客和房主财物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责任承担问题。政府监管施加的压力、民众的担心,让在线短租类“分享经济”发展得步履艰难。
在线短租业存在的乱象,背后凸显的是政府监管和市场公平竞争的利益平衡,不仅涉及“分享经济”如何合规,也涉及监管如何回应创新。政府是否应当监管这类依托互联网金融的“分享经济”?政府监管的边界在哪里?这些或许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在线短租作为“分享经济”的典型代表,通过分享闲置房使用权的形式,高度整合了各地零散的住房资源,满足了越来越大的市场需求。因此,从在线短租行业出发,可以窥探“分享经济”的发展模式和存在的问题,从而为规制“分享经济”提供监管思路。
一、“分享经济”:概念、特征和缺陷
(一)“分享经济”的概念
“分享经济”一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威茨曼撰写的《分享经济》一书。当时正是美国经济滞胀时期,威茨曼提出,雇主要将利润分享,将薪酬水平与市场变化挂钩,以应对失业和通货膨胀。[3]之后“分享经济”还发展出了各种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模式。
但是以互联网金融为载体的“分享经济”一词明显与传统的定义不同。美国学界观点认为,“分享经济”是非商主体之间基于互联网而进行的获取、给予或者分享商品或服务的活动。[4]其以互联网上的闲置交换为主要形式,是市场自发的优化资源配置的结果,这与传统的利润分配是明显不同的。以互联网金融为载体的“分享经济”是“使用而不占有”的经济,资源的拥有者只是将一部分的使用权让渡了出去,仍然保留自己的所有权。“分享经济”将一些闲置的资源,特别是诸如车、房之类的重资产,与零散的需求整合了起来,降低了信息的搜寻成本,提高了资源的匹配率。
可以看出,“分享经济”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第一,分享的资源往往是闲置的非商资源,比如私家车、闲置房、教育等,并将这些非商资源转化为服务;第二,往往通过一定的平台,以互联网的形式进行交易,包括提供信息和支付结算;第三,参与的主体通常仅限于非商主体,提供服务的和享受服务的都是一般的消费者;第四,非商主体之间转移的仅仅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同时,符合这四个条件的交易形式只有形成一定规模、形成一定趋势时,才可被称为“分享经济”。
(二)“分享经济”的特征
“分享经济”的发展,对促进经济增长、增进全社会的福利都有重要意义。“分享经济”在一般的市场交易中提供了另一种选择,激发了来自全社会的交易动力,并创造出了超越商品、服务交换的社会价值。具体而言,其体现出如下的特征。
1.利用闲置资源创造新的价值。以在线短租行业为例,其瞄准的就是较高的城市住房空置率和潜在的利用能力。根据腾讯出具的《2015年5月全国城市住房市场调查报告》,目前我国一线城市住房空置率22%,二线城市24%,三、四线城市26%,还有上涨趋势。[5]在线短租式“分享经济”就是给予这些拥有多余住房的房主一个获得“分享价值”的机会,将闲置的住房租给有需要的房客,这既满足了房客的消费需求,也能为房主创造额外收入,创造了双赢甚至多赢的结果。随着分享理念的日渐传播,消费者对房屋分享使用的接受度提高,在线短租市场也逐渐升温。Airbnb报告显示,旧金山的房主出租房屋每年约58天,平均收入$9300。[6]
2.通过将供求配对,降低信息搜寻的交易成本。“分享经济”往往依托于互联网,通过网络的供求信息共享,将零散的供给和潜在的市场需求配对,大大降低了双方搜索信息的成本,提高了资源的匹配度。在线短租网站往往会公开挂出房主的房源,并提供房源的真实图片和标价以供参考,有需求的房客只需要在网站注册,并填写一系列真实信息,向该房源的房主发出预定指令,房主即可通过网站查看该房客的身份背景,选择是否接受该房客。因此,通过在线短租网站达成的交易,往往是一个双方供求配对、双方互选的过程。
3.注重用户评分机制促进双方互信。虽然“分享经济”因互联网获得大幅发展,然而互联网的一个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用户信息不透明、不真实,而这将极大影响双方的诚信交易。因此,“分享经济”的发展往往比较重视网络的用户评分机制。在线短租行业一般都有评分机制,通常一个房源下有少则几十、多则几百个用户评价,以供其他房客参考。这种买卖方相互评分机制往往在C2C网站中应用比较广泛,比如淘宝、Ebay等,卖家提供的是无差别的标准化商品,而买家可以在其他商店中选择价格最低的同类商品,因此卖家的议价能力较低。然而,在诸如Airbnb等在线短租网站上,卖家提供的是独特的、个性化的非标准化商品,往往是临湖、海景、森林房等,而这种特征可能在特定城市是独一无二的,因此卖家的议价能力较高,可以对买家进行筛选,过去未评分或者评分低者可能就无法获得住宿机会。
4.开发“蓝海”加剧与传统企业的竞争。Airbnb的崛起对传统酒店的冲击最大。波士顿大学的一项调查研究表明,Airbnb的房屋供应量每增长10%,酒店房间收入就会下滑0.35%,在Airbnb房屋供应量最大的德克萨斯州奥斯汀,酒店收入下滑了13%。廉价酒店和非面向商务旅行的酒店受Airbnb的冲击最大。为了应对来自在线短租的冲击,酒店纷纷降价以保持竞争力。[7]由此可见,“分享经济”发掘出了一片“蓝海”市场,其与传统竞争者之间的竞争也在加剧,“分享经济”正在争夺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
(三)“分享经济”的缺陷
1.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足。“分享经济”中,提供服务和获得服务的都是一般消费者,彼此的身份可以互换,因此在信息披露和安全保障上有双重的风险。在线短租网站往往仅仅是信息提供的平台,对房主和房客的身份不作实质性的审核,这就可能存在信息不真实的情况。
另外一个问题是房源的真实性问题。房主上传的图片信息是否与房源真实情况一致,是房客比较担心的问题,这也需要在线短租网站对房源图片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Airbnb采取的主要是纯平台的模式,不介入线下的操作,不参与线下的实地房源考核和评估,只是在平台上做好信息的筛选、点评工作。
不仅如此,双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还体现在对财物以及人身安全的保护方面。在线短租行业让陌生人之间进行资源互换,这就可能带来因身份未知而造成财物损坏甚至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在线短租平台对于消费者安全防护的责任承担也因此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2.信息反馈和信任机制存在缺陷。“分享经济”通过互联网的评分机制,打造双方互信的平台,由双方对彼此的服务进行评价,按分数或者按星级给予不同的评定。然而为了各自的利益甚至出于避免报复等考虑,评分机制很容易失灵,“差评”被“好评”淹没,最终可能丧失双方互信的基础。
3.对市场竞争行为的外部性认识不足。短期住宿的繁荣,会给当地的交通拥堵带来隐患,增加噪声污染。同时,将住宅转为商用,可能会给短租房源附近的居民带来不稳定、不安全因素,容易引起附近居民的反对。
4.导致不公平竞争。“分享经济”行业往往是一些新兴产业,因此相对传统竞争者进入门槛较低,而且由于监管的空白,就会在客观上形成不公平竞争。在线短租行业相对于传统的酒店,无须缴纳酒店税等,进一步增加了其利润空间,缩小了其与传统业态竞争的差距,因此将会受到来自传统行业的指控,比如逃税、违反租赁条款、将住宅商用等。而且,由于酒店税等往往构成国家财政体系的不可忽视的部分,被传统竞争者指控的“分享经济”行业往往在政府层面也无法获得支持,这势必成为“分享经济”的发展阻力。
二、在线短租类“分享经济”的模式和法律结构
(一)在线短租类“分享经济”的模式
1.以Airbnb为代表的纯平台模式
Airbnb作为短租行业的鼻祖,采取的主要是纯平台的模式,不介入线下的操作,不参与线下的实地房源考核和评估,只是在平台上做好信息的筛选、点评工作。基于平台构建社交生态圈,通过论坛、社区等形式增强用户的黏性,积淀双方的评分。
同时,Airbnb推出了对房东的房屋住房保障计划,对房源提供高达100万美元的保险;对房客也提供了权益保障条款,包括房源满足安全、可用、清洁等最低标准。
不仅如此,Airbnb还基于信用体系构建了用户安全机制,允许接入社交账号如facebook等,通过好友关系来进一步筛选用户,打造更为亲密的信任关系。而且,其拥有24小时的客服热线,设立了授信安全部门,并提供一定金额的财产损失保障金,且对用户进行了信用卡身份验证。
从盈利来源看,Airbnb不仅要向租客收取6%~12%的佣金,还会向房客收取3%的附加费用。
(图略)
资料来源:Airbnb网站[8]。
图1 Airbnb模式分析
2.以途家为代表的大平台模式
大平台模式主要是打通了线上分享和线下审核,联合了自营业务和民宿分享业务,形成了健全良好的产业链。途家的房源主要来自自营房屋、个人业主、第三方商户分享的房源和由途家托管或者包租的房源。
其中,途家对自营房屋的出租收取客房费用;为个人业主或者第三方商户分享的房源提供推广分销的平台,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由途家托管或者包租的房源则主要是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房源的时候与途家签约,约定由途家提供管家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这些个人业主也可将自己的房源托管给途家出租,实行酒店化管理,途家根据房屋的实际经营收入(即房费)在扣除掉销售佣金和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后,按约定的比例与业主进行分配。
不仅如此,基于大平台定位的途家还与服务运营商、行业协会、地方政府协作,打造了一个旅游创新、多方互赢的生态环境。
(图略)
资料来源:途家网[9]。
图2途家模式分析
3.以小猪短租为代表的平台担保模式
小猪短租原来只是单纯做平台的信息共享,职业房东和个人业主的闲置房源通过小猪短租上线,供游客预订并支付。现在,小猪短租也开发了自己的营销团队,主动发掘房源,对房屋进行线下审核。
对每笔订单,小猪短租平台都提供人身财产担保,为房东还提供基于身份证的“房客身份验证”系统,以及保障房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房东财产保全”计划措施,同时其还有健全的点评体系。
小猪短租也是短租行业第一家引入个人征信的企业,其与蚂蚁信用合作,平台上的房东和房客都可以拥有自己的信用名片和芝麻分数,并可以通过申请查看对方的芝麻分来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况。
(图略)
资料来源:小猪短租网站[10]。
图3小猪短租模式分析
综上,目前我国的在线短租主要出现以下特点:
1.佣金仍然是大部分短租平台的收入来源。目前,国内在线短租平台大多采取向房东收费的定价方式,中介费率平均在10%~12%。而针对另一边用户即租客则收取零费用。相较于Airbnb向租客收取6%~12%同时向屋主收取3%的交易费用,还是有较大差别的。
2.在线短租平台对线下房源的控制能力加强。目前单纯做平台的短租企业并不多,为了降低经营的风险,大多数短租企业开始加强对线下房源的质量风控,采用包括实地考察、托管房屋、向开发商直接购买房屋打造自营品牌、收取客房收入、进行类酒店化管理等方法。
3.在线短租平台的担保风险较高。平台不仅是信息的提供方,还是担保交易方,要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包括为房东和房客的财产甚至人身安全提供一定的保险和其他形式的保障,以及在发生违约时预先补偿受损失的一方。例如,途家网就承诺1000万元保障基金先行赔付。小猪短租也保证每一份订单都将获赠一份由第三方保险公司承保的价值6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同时,小猪短租还保障线下留房,以及保障图片和描述与实际相符。
(二)在线短租类“分享经济”的法律结构
依托于互联网金融,“分享经济”复杂的法律关系也开始突破了传统的民商法规制体系。以在线短租为例,对“分享经济”的法律结构应当从内部法律结构和外部法律结构两个方面审视:从内部关系看,在线短租类“分享经济”主要涉及房主、房客和短租平台;从外部关系看,在线短租类“分享经济”还涉及同行竞争者、传统竞争者和监管部门。
1.内部法律结构
在在线短租行业,从内部上看,短租平台与房主和房客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原因首先是在线短租行业的类型较为多样,导致各法律关系也略有不同,其次是互联网上的法律关系超越了民法上的类型化的单纯法律关系,往往是多个法律关系的杂糅。
在线短租平台提供房主的房源信息,促成与房客之间的交易达成,这构成民法上的居间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主要是为特定的服务对象报告订立合同的交易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以此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实际生活中,房地产中介公司在房屋租赁交易中,往往向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收取报酬,因此与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都构成居间合同关系。然而,在线短租行业实践中,除了Airbnb向房主和房客都收取佣金之外,我国的在线短租平台几乎普遍都只向房主收取佣金,对于房客则不收取报酬。典型结构中,在线短租平台提供第三方个人房主房源信息,与房客需求匹对的服务过程,与房主和房客都构成了居间合同法律关系。房客和房主之间构成租赁关系。
(图略)
图4在线短租平台基本法律结构
在具体的责任承担上,在线短租平台应当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对居间人的义务的规定。其主要是承担一般人的注意和合理审查义务,包括不可故意隐瞒和交易有关的重要事实,也不能够提供虚假情况促进交易订立。虽然小猪短租承担了一定的担保义务,但这并非法定义务,系出于商业目的而承担更高程度的义务。
除此以外,途家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即在线短租平台可能超越居间服务,形成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关系。在途家模式中,开发商与途家签订管家服务合作协议,在业主房屋空置期,由途家提供室内清洁整理及保养的服务。业主与途家之间会签订房屋经营托管合同,在托管期间,途家有权利按合同的约定对托管房屋享有单独占有、使用和独立自主管理经营的权利,经营托管取得的收入由双方按约定分享。在这之后,途家会通过酒店化管理的方式,将房屋出租给消费者。在这一个过程中,途家以自己的名义与房客签订合同,与业主利益共享,因此与开发商或业主构成了行纪合同法律关系。此时,途家既提供房源信息,自己收集房源,又决定自营房源的交易价格,与房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明显超越了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应当认为此时构成无名合同。
(图略)
图5途家模式特别法律关系
2.外部法律结构
从外部关系上看,短租平台与传统竞争者、同行竞争者之间也受竞争法、垄断法的协调,其监管者之间的行政关系也值得关注。
就同行竞争者而言,目前国外做在线短租平台的有Airbnb、HomeAway等,我国也有途家、小猪短租、游天下、蚂蚁短租等一系列门徒,在线短租市场的发展潜力,将会鼓励越来越多的竞争者进人这一行业,因此行业竞争也在日益加剧。“爱日租”的倒闭,可能成为每一个在线短租行业的明日。在线短租行业是基于信任才生存得下去的行业,因此同行竞争者之间的竞争,不能触及到信任这一底线,否则,任何一家网站的信任丧失,都可能对整个在线短租行业带来系统性的的影响。
短租平台对传统竞争者带来深刻的影响,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在线短租行业对传统酒店行业的冲击主要来自速度。由于利用的是闲置的房屋,相对于酒店另开新店,在线短租行业的扩张可以迅速达到一个酒店三到四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达到的水平。消费者心理的变化也对行业崛起有一定的帮助,外出旅游,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能够在当地获得更多的人生经历,结交当地的朋友,有一个厨房,像当地人一样的生活,而不是走马观花式的穷游。根据经济学的定理,供应增长,而需求不变,则价格就会下降。如果酒店不提高用户体验,或者降低价格,那么可能在这场竞争中会越来越丧失优势地位。酒店行业对在线短租行业的最大不满来自税收,因为酒店要上缴酒店税等,面临的税负远比在线短租行业重,加上其他的经营成本,这使得其因为分享经济的新进人者的出现而逐渐丧失竞争优势。2012年,旧金山的酒店行业就上交了4.93亿美元的酒店税,而Airbnb却无须交任何酒店税。[11]
在线短租作为“分享经济”的一个代表,正在展现出强大的发展潜力,在这个发展的风口,政府的监管如何回应创新是外部法律关系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侧面。顶层设计不容易深人到非常微观的层面,因此也会给创新提供生长的空白地带,政府的监管是“分享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政府的行政服务水平也深刻影响着“分享经济”的内部结构和行为模式。如何既平衡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水平,又能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是政府行政监管的一个重要考量。
三、在线短租类“分享经济”的监管经验
在线短租这类新兴的“分享经济”行业,是否应当用传统的监管体系去进行规制?如果进行规制的话,监管的边界又在哪里?针对这个问题,美国的监管经验或许值得参考。
(一)纽约的监管经验
美国纽约有“违法酒店法”(Illegal Hotel Law),禁止房东将房屋作短于29日的出租,将公寓使用限制为个人住处而非酒店。因此,纽约市在近几年频频针对Airbnb的房主。2013年,一位叫Nigel Warren的房东通过Airbnb短期出租其房屋3天,之后收到了纽约市政府的$2400的罚款单。[12]最后,Airbnb通过纽约市环境控制委员会(New York City's Environmental Control board)撤销了该罚款。法官认为,只要房东与承租人合住,就不违反纽约市的酒店法。[13]
2013年,纽约州检察官Schneiderman向Airbnb发出了传票,称其违反了《纽约群租法》(New York Multiple Dwelling Law)第1条4.8(a)“A级房屋是用于临时居住的房屋,包括公寓、工作室、两层楼的公寓套房,只能由同一个自然人或者家庭临时居住三十天或以上”的规定,根据该法第304规定,“违反本法的行为构成轻罪”,并且其还主张Airbnb不符合联邦和州的税法登记和征收规定,少交了14.75%的税(包括酒店税、纽约市销售税、纽约州销售税)。Airbnb要求撤销该传票,称该调查没有合理基础,传票构成钓鱼行为;传票范围过于广泛,并且该传票的目的在于获得Airbnb使用者的私人信息。纽约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该传票必须被撤销,因为范围过于广泛。同时,法官认为,Airbnb也没有证明传票需要的信息应是被保密的。传票针对的是在纽约州内租出房屋的所有房东,然而《纽约群租法》仅适用于325000人以上的城市。传票也没有限制对象为30天以内的短租。由于传票没有限定纽约市的房东,法官也就没有再就税收问题考虑州和市税收法律规定的差别。而且,酒店税实际豁免了房东4天以内或者一年少于3次的出租房屋行为。之后,检察官又发出了第二封传票,Airbnb与检察官达成协议,由Airbnb提供纽约市的房主的匿名数据。如果检察官或者纽约市政府的特别执行部门就某个房主发起了调查,Airbnb同意提供该房主的非匿名的数据。[14]
2014年10月,Schneiderman检察官出具了一份名为Airbnb in the city的报告,根据Airbnb提供的数据信息,基于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2日(审查日期),报告指出,Airbnb上72%用于短租的房屋都违反了《纽约群租法》,还欠了330万美元的未缴税款,而且纽约Airbnb的37%的营业收入来源于6%的房东。[15]因此,Airbnb虽然发挥了互联网金融的普惠特征,但是其收入却是立足于一部分房东的违法经营。
从美国纽约对Airbnb的行政监管思路可以看出,其主要监管的目标在于防止人们滥用法律,将居住房改为商用房,长期经营酒店。在诸如纽约这样的城市,其本身房价就很高,如果对短期租房业不加以禁止,可能会刺激本就价格很高的租房市场,而且短期租赁不缴纳酒店税、销售税等,这还会造成政府税收的流失。
(二)旧金山、波特兰的监管经验
与美国纽约一样,在旧金山,Airbnb也受“30天以内短租”的明文禁止,并违反了“禁止将居住房改为商用房”的规定。然而,由于Airbnb的公司总部就在旧金山,而且旧金山的自由主义派居多,相对于比较保守的纽约,旧金山更愿意允许在线短租的发展。但自由不是无限的,旧金山对其也施加了较多的限制条件。[16]在2014年10月,旧金山第一个确立了短租的合法地位。[17]根据新法,业主或承租人有权在每个自然年度内将住房出租不超过90天;房主与房客合住的情况下则可以全年出租房屋。新法还规定,所有Airbnb房主必须到相关部门登记,而且要上缴税金并购买责任保险。
波特兰规定,房东如果要将房屋进行短期租赁,必须获得发展服务局的许可,许可每两年更新一次。[18]短租房必须用于额外的生活收入,短租房的房东每年需要至少居住270天。[19]而且用于出租的房间限制为一间或者总房间数的25%,以两者中多者为准。[20]波特兰同时要求平台向提供短租平台的机构和其邻居邮寄通知,内容包括用于短租的房间数量、房东或者经营者的联系方式以及达标情况等。[21]
2014年11月,旧金山政府拟将每年的短期房屋租赁时间限制为75天,并提出了“Propo- sition F”提案,处罚那些未经注册却提供短租业务的房屋,允许其邻居和企业对其提出诉讼。该提案在2015年11月3日发起了全民公投,Airbnb组织房东们进行抗议,邀请律师和政策专家与旧金山市政府会面,并号召世界各地的数百万用户支持该公司的这项抗议。同时,为了取悦监管者,Airbnb同意在旧金山、波特兰等9座城市缴14%的酒店税。[22]最终,公民投票显示Airbnb获得了胜利。[23]
四、我国对在线短租类“分享经济”的监管思路
(一)鼓励创新,分别监管
就“分享经济”内部性的关系看,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则。正是合同自身的相对性,才使得这些当事人能够自由协商、自由确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而不会干涉他人的利益,也才不会被他人所干涉。当然,这些内部合同也是有一些外部性的,需要政府适当介入。与此同时,“分享经济”外部的法律关系更多地涉及了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因此,有必要受行政法、经济法的调整。
当然,政府的监管是有成本的。如何能在减少监管成本的情况下达到监管的目标,是政府监管的一个重要问题。张守文老师提出应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充分保护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提升各类主体能力以及整体经济治理能力。[24]陈甦老师认为应当确定商法机制中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政府在商法机制中应实现职能转型,识别功能上政府应由监护转向服务,选择功能上政府应由主导转向辅助,规制功能上政府应由管制转向治理,调控功能上政府应由直接转向间接。[25]王利明老师也强调私法自治的理念,认为政府监管应当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26]
本文认为,针对“分享经济”复杂多样的法律关系,应当坚持的监管理念是:鼓励创新,分别监管,给予其较多的自由发展空间。
具体而言,对“分享经济”的限制应当区分利用“分享经济”长期经营的机构投资者和用于赚取生活收入的个人。这两者承担风险的能力不同,法律对他们的规制也应当有所区别。相对于个人仅仅提供一张床和一份早饭就要收到高额罚款,还要承担违法风险,真正应当规制的是那些机构投资者,他们购买数间房屋乃至整栋楼,“分享经济”只是其赚取更多利润的一种方式而已,这既违反了“分享经济”的发展初衷,也不利于市场环境的有效治理。美国旧金山监管董事会主席曾提出过对非法短租的机构投资者的立法建议,[27]该立法建议允许建房审查部发起听证会,对机构投资者的相关行为作出审查——虽然目前这还不是建房审查部的义务。[28]该立法建议也力求保护短租用于赚外快的个人。我国在规制“分享经济”的时候,也应当区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相较于个人的合理外快收入,监管应当对机构投资者施加更高的注意义务,并且设置更高的标准,包括房屋租赁的许可、登记备案、税收缴纳等方面的规限。
其次,应当妥善处理税收问题。Airbnb已经在很多城市开始向房主代缴税费,这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直接要求短期出租的房东去按时登记交税,或许存在实践上的困难。但是,通过一个在线短租的平台代为征收,在交易成功的时候即可扣税,则更为便利可行。而且,在线短租的平台往往是较大的公司,经营相对规范,受到的市场监管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在线短租平台代缴税费也将大大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
至于“分享经济”现阶段鼓励发展的监管方式是否会造成更多的市场乱象和不公平竞争这一问题,亚马逊的发展历程或许可供参考。亚马逊一开始不向消费者征收销售税,除非其在该州有经济实体。[29]这也成为亚马逊的商业竞争力,极大地促进了其业绩的增长。然而现在,亚马逊对没有经济实体的个体也被要求待征管部门征收销售税。为此,亚马逊公司正在改变其竞争策略,采取减少快递窗口等措施应对。[30]虽然立法者从一开始并没有打算对无经济实体个体不征收销售税来促进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繁盛,但是其在实际上达到了这种效果。现在亚马逊公司壮大了,法律也就覆盖到这些不公平竞争的领域,像亚马逊这样的公司,也会在其他方面来弥补这种竞争优势的削减。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政府的监管边界,在初期给予其自由的发展空间,在成熟期转而填补竞争的差距,也被实践证明是一个有效的监管模式。
(二)政府与行业协会“合作治理”
政府与行业协会可以合作立法,起草监管的目标和具体标准。这一行为已屡见不鲜,自1982年以来,美国行政机关已经发起了67项协商制定规则活动,出台了35项最终的规则。尽管有17个行政机关至少进行过一次协商行政立法,但是环保署到目前为止对该过程的经验最为丰富,其已经制定了12项协商性规则。[31]通过合作治理,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让政府与行业协会都发挥自身优势,在设计、实施创造性解决方案上相互分享信息,一起进行审议,同时让利害关系人与受影响者都参与决定的制定过程,这有利于提高决议的质量和有效性,增加决议成功实施的可能性,并且就规则在实践中的效果提供重要的反馈。此外,行业协会参与立法还有独立的民主价值。在合作治理的制度框架下,立法者与行业协会的视角不同,彼此无法想象,通过互动,其预期也会被调整,既有关系也会被重新配置。政府与行业协会定期会面,讨论与修正条例或者共同形成信息,也能增进相互间的合作和信赖。
具体而言,政府与行业协会合作治理的范围包括合作立法,双方在谈判中确定监管的总目标,拟订具体的标准。在具体执行上,通过政府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双重监督,既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又实现政府的监管目标。“分享经济”的一些外部性影响,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加以规制。
(三)发挥自律监管作用
即使没有政府的监管,在线短租公司也会为了获取更多的市场优势自发地调整一些发展过程中的缺陷,这主要体现在内部法律关系的自我调整上。比如,Airbnb就将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在一个房东的公寓受到了盗窃后,Airbnb开始提供$50000动产担保和24小时的在线服务热线。2012年5月,该金额上升至100万美元。Airbnb还提供了一支由88人组成的消费者保护小组,用以审查可疑活动。
同样地,我国在线短租平台的自身调整作用也在逐渐显现。随着单纯模仿Airbnb的爱日租在中国的倒闭,其他短租企业也在艰难发展中逐渐选择了适合中国复杂国情的模式,目前,单纯做平台的短租企业并不多,企业一般都承担了较多的线下服务和担保服务。短租平台虽然降低了信息搜寻成本,但相对于其竞争者酒店行业,其道德风险仍然很高。基于我国目前的征信状况,我国的短租公司也在不断地完善互评机制,如小猪短租与芝麻信用合作,率先引入个人征信,房主和房客可以互相看到对方的信用历史,这就在互评的基础上更进了一步。
针对房主较为关心的财产侵权问题,我国的短租平台也对责任的分配有了较为明确的合同约定。例如,小猪短租就在合同中强调:任何脱离小猪短租达成的线下交易、房屋使用中发生的任何状况、房客在房屋内的行为均属于房主与房客的自主行为,若产生财产损坏,应当自行达成赔偿协议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自行解决,小猪短租不负任何形式的协助义务或者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同时,小猪短租会为房东安装智能锁、为双方购买保险,在出现财产损失时双方可以获得保险的赔付。
这些都是在线短租公司在自身发展过程中自我调整的方式。事实也证明,这些探索是有效的,对整个行业也有较好的模范和引领作用。自律监管也是“分享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在线短租公司没有外部性影响方面,应当充分发挥平台自律监管的作用。
(四)加强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
“分享经济”的基础是信用信息真实全面,其本质是信用经济。分享原本是朋友之间增强情感、互换资源的方式,现在扩张至陌生人之间,其背后的实名信用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让交易变得可追溯?后面必须有一套基于实名体系的交易方法。
Airbnb曾花了两年的时间,培养潜在的房东和市场,并且设立了双方互相约束的评分机制,来过滤出优质的房东和房客,这主要就是利用了社会信用体系。在网络交易时代,陌生人之间的交易更需要一整套完整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披露、评价、支付、沟通等,其涉及的主体不仅仅是房东、房客和平台,更可能包括银行等信用机构。
现在的在线交易信息主要涉及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和银行卡信息的实名认证。然而,对房客和房主的交易行为方式、信用历史等都尚不涉及。虽然有蚂蚁金融等机构在做信用评级,但是其评估结果只能作为参考。不仅如此,在我国,大的公共信息平台尚未建设起来,行业协会和政府在征信方面都还有较大的发挥空间。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隐私权和信用信息披露之间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但这种冲突不是绝对的,天平往哪边倾斜一些应由这个国家的立法来调整,因此,立法价值取向的选择起到重要的作用。对我国来说,立法不仅要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同时要考虑到信用信息披露的范围及征信业发展阶段和发展空间问题,应确定充分水平的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制度框架,同时尊重征信业的发展规律,促进信用信息的使用和流动。
随着中央和地方征信立法的推进,对于公民信息的征集将达到一个较为规范和统一的程度。在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方面,应当明确个人信息征集的使用目的、范围、标准,个人对其信息的权利和救济等。同时,对信用信息的征集也离不开与行业协会的合作,加强信用信息征集的渠道管理,将更多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信息都归集起来,建设一个较完备的信用信息分享平台,有条件地进行披露,可以促进“分享经济”的规范化发展,减少交易成本。
五、结语
“分享经济”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生事物,政府需要明确对其的监管边界。对于这类还处于成长期的产业,政府对其的态度不应当是按照传统监管模式一刀切地管死,而是应鼓励创新,分别监管,并且与行业协会合作治理,同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给予新经济形式一定的成长空间,而这或许也是“监管回应创新”的思路之所在。
(责任编辑:张彬)
【注释】 [1] Decision and Order, Airbnb v. Schneiderman,989 N. Y. S.2d 786(Sup. Ct.2014)(No.5393-13), available at http://www.documentcloud.org/documents/1159527- airbnb-new-york-decision, html#document/p9(last visited Nov.5,2015)。
[2] New York State Office of the Attorney General, Airbnb in the City (Oct.2014),available at http://ag.ny.gov/pdfs/Airbnb%20report.pdf (last visited Nov.5,2015)。
[3][美]马丁·威茨曼著,林青松等译:《分享经济——用分享制代替工资制》,第70页,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86。
[4] See Sofia Ranchordas, “Does Sharing Mean Caring? Regulating Innovation In The Sharing Economy”,16 Minn. J.1. Sci.&Tech.2015(16), p.416.
[5]参见《2015年5月全国城市住房市场调查报告》,资料来源:http://house, qq.com/a/20150604/016181.htm? qqcom_pgv_from=aio&tu_type=17&tp=1,2015年11月2日访问。
[6] The Rise of the Sharing Economy, ECONOMIST (Mar.7,2013),http://www.economist, com/node/21573104.
[7]“See Here's Proof Airbnb is Shaking up the Global Hospitality Industry”,CHINA TRAVEL NEWS (May.16,2015), http://www.chinatravelnews.com/article/90107.
[8]根据Airbnb官网介绍整理,资料来源:https://zh.airbnb.com/?af=43896654&c=baidu_brd_brand-zone_demand_title_pl&src=Baidu&medium=PPC&ag_kwid=2299-36-57701246c0b98773.6a0cc0f87b49337e,2015年11月2日访问。
[9]根据途家网介绍整理,资料来源:http://www.tujia.com/seO/?utm_source=baidu&utm_medium=cpc&utm_term=bdpztitle,2015年11月2日访问。
[10]根据小猪短租介绍整理,资料来源:http://www.xiaozhu.com/?ozs=8678-2282,2015年11月2日访问。
[11] See Verne Kopytoff, Airbnb Woes Show How Far the Sharing Economy Has Come, TIME (Oct.7,2013), http://business.time.com/2013/10/07/airbnbs-woes-show-how-far-the-sharingeconomy-has-come/.
[12] See Donna Tam, NY Official: Airbnb Stay Illegal; Host Fined $2,400,CNET (Oct.4,2013),http://news.cnet.com/8301-1023-3-57585377-93/ny-official-airbnb-stay-illegal-hostfined -$2400/.
[13] “See Patrick Hodge, Airbnb Willing to Collect Occupancy Tax”,SAN FRANCISCO BUSINESS TIMES (Oct.4,2013),http://www.bizjournals.com/sanfrancisco/blog/2013/10/airbnbwilling-to-collect-occupancy-tax.html? page=all.
[14]“See Letter from Attorney General Eric T. Schneiderman to Belinda Johnson”,General Counsel, Airbnb, Inc.(May 20,2014), available athttp://www.ag.ny.gov/pdfs/OAGAirbnbLetter _of _Agreement, pdf (last visited Nov.5,2015)。
[15]“See New York State Office of the Attorney General”, Airbnb in the City (Oct.2014), availableat http://ag.ny.gov/pdfs/Airbnb%20report.pdf (last visited Nov.5,2015)。
[16] “ See Dana Palombo , A Tale Of Two Cities: The Regulatory Battle to Incorporate Short-TermResidential Rentals Into Modern Law”,4 Am. U. Bus. L. Rev.287,2015.
[17] CITY&CTY. OF S. F.,CAL.,ADMIN. CODE 41 A.5(g)(2)(C)。
[18] PORTLAND, OR., ZONING CODE33.207.040. C.
[19] PORTLAND, OR. , ZONING CODE33.207.040. A.1.
[20] PORTLAND, OR. , ZONING CODE33.207.040. A.4.
[21] PORTLAND, OR., ZONING CODE33.207.040. C.1.
[22]“See Airbnb to collect hotel taxes for San Francisco rentals (Apri.1,2014)”, available at http://www.sfgate.com/news/article/Airbnb-to-collect-hotel-taxes-for-San-Francisco -5365352.php (last visted Nov.5,2015)。
[23]“See Airbnb does victory lap after Proposition F defeat, but it's not over yet (Nov.4,2015)”, available at http://snewsi.com/id/15422633580(last visted Nov.5,2015)。
[24]张守文:《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载《中国法学》,2014(5)。
[25]陈甦:《商法机制中政府与市场功能定位》,载《中国法学》,2014(5)。
[26]王利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私法自治》,载《中国法学》,2014(5)。
[27]“See Alex Bevk, Crack Down on Corporate Rentals, CURBED SAN FRANCISCO (Oct.3,2012)”,http://sf.curbed.com/archives/2012/10/03/crack-downoncorporateapartment-rentals.php.
[28]“See Aaron Sankin, Airbnb, Other Apartment Rental Sites Struggle With Legality in San Francisco”, HUFFIN- GTON POST (Oct.3,2012,5:32 PM), http://www.huffingtonpost.com/2012/10/03/airbnb nl936523, html.
[29] Quill Corp.v. North Dakota,504 U. S.298(1992)。
[30]“See MichaelHiltzik, Amazon's War on Sales Taxes Whimpers to an End”,Los ANGELES TIMES (Dec.02,2013), http://articles.latimes.com/2013/dec/02/business/la-fi-mh-amazons-20131202.
[31]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第5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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