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 2019总第100辑

中国银行业和银行法发展40年的本土经验



青门饮:欣闻金融法苑百期有感

春月秋风,撰文打稿,出刊快慢,旧时回照。老树连空,远山层错,西望暮云归鸟。灯照贫学馆,夜无边、功名空老。寒鸦声声,游鱼隐隐,霜天未晓。

忽报百期出了!一杯痛尽,感怀多少。醉里师生,梦中聚会,都在此时炫耀。始有恒心在,不思量、鬓边皆皓。甚时解禁归来,记得开瓶泸窖。

2020.4.15 于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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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词、画为吴志攀老师贺《金融法苑》一百辑所作。

 


作者吴志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我国银行业与银行法领域,在过去40年走过的道路上有许多值得总结的成功做法。这些本土经验主要有:第一条,存款有息;第二条,国有商业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并举;第三条,网上第三方支付;第四条,对非法集资废除死刑,但须严管。

关键词存款有息 城市商业银行 移动支付 银行网点 严打非法集资

 


前言

 

201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各行各业都在总结40年来的经验。对于我国银行业与银行法领域来说,回顾过去40年所走过的道路,也有许多经验值得总结,特别是外国银行没有,只有我国银行才有的成功做法,更值得总结。我将这种经验称为本土经验。我总结了四条,看上去全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也是我们感觉很平常的做法,但其实蕴含着中国式的道理。为什么这样说呢?先简要回顾一下历史。

 

一、简要回顾

 

1978年我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读本科,当时还没有金融法银行法这些专业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银行就没有法制。

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就成立了,储蓄是人民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就提出储蓄的四项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这四项原则中的三项,即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是各国银行的通例。只有存款有息是我国独有且延续至今的一项重要的储蓄原则。

阅读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并发行人民币的史料,有两个史料是必须要看的。一个史料是1948121日《华北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统一货币的命令》,宣布中国人民银行和人民币的诞生。

1948121日,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董必武签署的《华北人民政府布告》(金字第四号)宣布:为适应国民经济建设之需要,特商得山东省政府、陕甘宁、晋绥政府同意,统一华北、华东、西北三区货币,决定:一、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以原华北银行为总行。所有三行发行之货币,及其对外之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承受。二、于本年121日起,发行中国人民银行钞票(下称新币),定为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本位币,统一流通。并规定从今以后所用公私款项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人民币结算。人民币发行之后,各解放区的钱币将逐渐收回,在未收回之前,将与人民币固定比价,照旧流通,不得拒用。

另一个史料是,1948121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华北人民政府训令》(财制字第18号),规定为发展贸易,繁荣市场,沟通我区与友邻区物资交流起见,经与陕甘宁、山东、晋绥民主政府协商,同意以中国人民银行钞票(下称人民票)为华北、西北、华东三区本位货币,并于本年121日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在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1号挂牌开业,第一任行长是南汉宸。

还有两个相关史料,也非常有意思。一个是1948年第一版人民币最初设计的钞版上有毛主席头像,报给中央审查批准。但中央回复说不同意。毛主席还特别在电文中说:票子是政府发行的,不是党发行的,我现在是党的主席,不是政府主席,怎么能把我的像印上呢?于是修改了设计,将票面设计成为解放区工农生产建设的图案灌田矿山

另一个是我国的人民币还有一个在各国货币中独特之处,那就是发行货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字样不是印刷体,而是书法写成的,而其他国家的货币的字体都是印刷体。这段历史在许多地方都可以查到:1948年底的人民币票面中国人民银行字体是当时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董必武亲自书写的。1953年人民币改版时,这六个字是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马文蔚书写。马文蔚是人民银行的职工,写得一手好毛笔字,特别善于写隶书和魏碑。时任行长南汉宸知道马文蔚书法写得好,亲自请他来写。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当时的风气之好。董必武是华北政府主席,马文蔚是人民银行普通员工。当时的董老和南行长都认为马文蔚的书体更适合,在改版时就改请马文蔚写了。

1956年开始实行简体字改革方案,字的繁体字要改为简体字时,马文蔚已经80多岁,手已经抖了,写不好,所以改由印刷厂设计人员根据马文蔚字体风格修改成简化字。一度社会上流传这六个字是别人写的,当时在世的马文蔚写信给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出具证明,以正视听。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给马文蔚发出证明,并奖励马老2000元人民币。

从上述引用的史料可以看出,即便在战争时期,我们在银行金融方面的行为也都是依据政府布告和行政命令来执行的。千万别小看这些政府行政命令和布告,它们也是政府规范性文件,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有效的,这就是法制。我国在1987年才颁布《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之前的39年时间里,中国人民银行和人民币的合法地位一直都是由这两个政府行政命令和布告规定的。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因此由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规范国民经济运行,除农村集市贸易外,在城里没有市场意义的交易行为和商业合同,也没有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直到1987年我国才有了第一部关于银行管理的行政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发行人民币和办理人民币储蓄业务不久,政府就制定了存款有息的储蓄工作原则。在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设立之前,城里一直由人民银行储蓄所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储蓄所通常只是临街的一间小房,房间一分为二,中间用木栅栏隔开,里面坐着两位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存款和取款,储户在栅栏外排队等候。储蓄所的墙壁上就贴着大字写的存款有息的储蓄原则。

那时个人储户到银行办理储蓄业务时,人民银行发给储户一个纸质的存折,老百姓叫折子。存折上面,银行工作人员手工记录储户每次存款、取款及账户余额和年月日。存折上的字体非常小,要求用钢笔填写,银行工作人员填写之后,还要加盖一个很小的长方形行员名章。那时行员名章是黄铜制的,仿宋体字,非常精致。那时银行办理储蓄的行员都能写一手好看的小字。此外,他们还拥有熟练的手工点钞技术。现在都使用点钞机和电脑操作,而且磁卡化了。

这里我要插一段我亲身遇到的往事。1995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颁布以前,有一位来访的香港律师拿出一张人民币问我:怎样证明人民币是法偿货币?因为在英美普通法国家和地区,货币票面上都要印有法偿货币的承诺。例如,港元票面上印有凭票即付的英文[1]和中文的字样。此外,英镑和美元票面上也都印有法偿货币内容的英文。这位香港律师看到内地的人民币票面上没有这样的字样,当时还没有颁布上述法律,所以他有这样的疑问是可以理解的。我当时跟他解释说,人民币是根据1948121日的政府行政命令发行的,在那个命令里有法偿货币的内容,即从今以后所用公私款项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人民币结算

那时我刚好在北大法学院讲授《金融法》课程,并曾于1993年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过《金融法概论》教材,在那本书里,引用过这个历史资料。这位香港律师听了我的解释便明白了,人民币的法偿性没有印刷在票面上,而是规定在行政命令中的。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时,第三章是专门规定人民币的章节,例如,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这条规定与1948年政府行政命令是一脉相承的。

由于我们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模式,计划经济主要用政府行政政策来规范,所以我们那时不习惯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来解释银行金融方面的问题。并且,我们在内地的大多数人从来也不会询问人民币的法偿性问题。那时香港地区已经是有百年历史的市场经济地区,香港律师来到内地,经常会问我们这个是法律规定吗,那个是法律规定吗?我们现在遇到问题,也从法律的角度来提问了。

 

二、第一条本土经验:存款有息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经济建设需要资金,政府提倡勤俭节约,鼓励人民把节约下来的钱存到银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为了鼓励居民储蓄,我国长期以来不但实行存款有息原则,而且利率水平在国际上都是比较高的。这些做法是对存款人的鼓励。

此外,存款有息原则的意义还在于抵御通胀。在国民党政府时期,曾经发生过严重的通胀。自1935年以后,国民党政府的货币政策转为多发货币,到1947年前后,国内纸币通胀到了没有商店愿意接受的地步。许多商店为防止通胀,不愿意接受当时的纸币,即金圆券。例如,在当时的上海市面已经开始流通美元,北京(当时叫北平)流通银元(墨西哥鹰首图案的银元,也叫鹰洋)和金条,广州市面流通港元和英镑。我举两个大家都熟悉的例子:一个例子是1946年前后,北京张伯驹先生购买隋代的展子虔《游春图》时,用的就是20根金条(折130两黄金)和一个四合院。由此可见,当时私人之间重大交易使用的已是黄金,而不是纸币了。另一个例子是在1948年的电影《乌鸦与麻雀》中,上海市民拥挤到银行用纸币金圆券轧金子(兑换黄金)的混乱场面。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人民银行长期实施存款有息原则,储蓄利息不仅是对储户存款的鼓励,调节储蓄利率还是国家调节市场物价的金融政策工具。例如,1988年夏季,国内货币通胀率一度非常高,城镇居民开始从银行取出存款,到市场上抢购商品。当时许多商店的货架都空空如也。中国人民银行及时颁布储蓄保值贴补利率,根据物价指数的波动浮动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当时的三年定期存款利率曾经超过20%,等到通胀下降以后,存款利率又恢复到原来的水平,大约在7%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居民储蓄等业务划拨给专门成立的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同时,中国建设银行(原来是专门从事中长期基本建设贷款的专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原来是在农村专门从事大型农业水利和农田基本设施建设贷款的专业银行)、中国银行(原来是专门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贷款的银行)放开原有的业务限制,均可以从事城镇居民储蓄存款等业务。198617日国务院颁布《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其中第四十七条重申了储蓄原则:国家保护个人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1995年我国《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该法第二十九条再次重申储蓄工作的原则: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回顾1995年以前,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起草讨论阶段,曾有人建议不写入存款有息条款,因为参考国际惯例,许多国家的商业银行法都没有这一条。但也有人坚持存款有息必须写,因为这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传统,又符合我国民间有偿借贷的习惯。用经济学理论来解释利息,就是金钱的时间费用。20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的商业银行给存款人的利息逐年减少,后来到零利率。中国香港的商业银行对睡眠储户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有一个阶段甚至高达20%以上。后来我国信用卡的睡眠账户也要收手续费等。

为什么境外银行后来将存款利率降低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呢?有几种解释:一是银行办理个人存款业务的成本比较高,甚至是亏损的。二是银行的资金已经不再主要依靠个人存款,而是通过吸引大额存款和发行债券募集。三是经济程度较高,个人和企业从银行贷款的需求已经开始下降,所以银行不再依靠存贷差获得收益。四是信用卡普及之后,信用经济的消费观也影响了个人存款的愿望。五是股市和债市以及基金市场的投资收益高于银行存款,所以个人如果有余款会优先选择投资市场。相比之下,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还有许多公共基本建设需要资金,我国消费物价也需要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调控。而且,我国还不是信用卡消费为主的市场模式,而是储值卡消费为主的市场模式。前者消费者用的是从银行贷款的钱,后者消费者用的是自己存在银行里的钱,所以个人储蓄存款仍然是非常重要的。那时有一个幽默的说法:中国的银行客户去世时,银行欠客户的钱。美国的银行客户去世时,客户欠银行的钱。因为中国客户在银行有存款没有花完,而美国客户的最后一笔信用卡消费账单还没还钱呢。

《商业银行法》草案讨论的结果,还是继续坚持存款有息的原则。2003年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时,对该条款有所讨论,又提出应该取消存款有息硬性规定,因为西方、日本、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商业银行几乎都不支付利息了,或存款利息已经到了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了。也有人提出,是否支付存款利息,应该放权给各个商业银行自己来决定,如果银行盈利可以支付利息,不盈利的可以不支付利息,让利息回归市场。

正因为我国长期坚持存款有息原则,所以在过去40年我国居民个人储蓄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1978年我国居民储蓄总额210亿元人民币,到了20188月末,我国本外币存款余额180.47万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存款余额为175.24万亿元,居民个人存款余额为68.74万亿元人民币。按照13.9亿人口来计算的话,人均住户存款约为5万元人民币。过去40年我国居民个人储蓄从210亿元上升到69万亿元,增长了3000多倍。

1978年我国银行总资产约6万亿元人民币,到了2017年,我国商业银行总资产为252万亿元人民币。40年间增长了41倍。比较美国的银行资产总值,2017年美国银行总资产为17.41万亿美元,相当于120万亿元人民币。我国银行的资产总值是美国的2.1倍。

再看一下我国的股市:1990年在上海成立证券交易所,1991715日起开始实时发布上证指数,基日定为19901219日,基日指数定为100点。20181123日我国沪市收盘2645.43点,总市值约为50万亿元人民币。比较我国的经济发展数据,股市不应该是这么低的指数。1978年我国GDP3678.70亿元人民币,2017GDP82万亿元人民币,2018GDP达到90.03万亿元人民币。

将上述银行数据与股市数据比较来看,可以说,我国银行业发展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是匹配的,而股市的发展与我国经济发展是不太匹配的。同样在我国国内发展、同样都有政府监管、同样属于金融领域,为什么银行业发展得比较符合人民的期待,而股市却不符合社会的期待呢?

究其原因,从我国本土银行业和证券业市场化角度来观察,应该说我国股市的市场化程度比我国银行业市场化程度要高。因为股价是市场决定的,银行利率不完全是由市场决定的,基本上还是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但是我国银行业的发展阶段与政府调控方法是互相匹配的,即银行业的市场化程度不是那么高,政府调控的方法也不是完全市场化。例如,我国依然采用政府法定的方式,规定银行利率,规定存款有息方针等。这样就鼓励了广大储户的存款积极性,也稳定了银行业市场。因为存款有息,就会鼓励储蓄存款,因此我国相应地发展出普及度非常高的储值卡业务。在我国,储值卡是银行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发行储值卡,只能发行预付商业卡,如超市发行的购物卡、咖啡店发行的咖啡卡、健身中心发行的健身卡等。

在外国,储值卡不是银行业务,而是超市商品。在美国超市货架上就出售空白储值卡,消费者购买储值卡的目的并非自己消费,自己消费都用信用卡,因为要保持信用记录,而储值卡消费没有信用记录。储值卡在美国主要用途不是购买人自己消费,而是用于好友结婚送礼物。美国人的习惯是将需要的礼物列一个清单,发给亲朋好友,以免礼物重样或不需要。亲朋好友根据结婚礼物清单,选择一件礼物(如烤面包机),到网上查询烤面包机的价格,然后到超市买一张空白储值卡,充上相当于烤面包机价格的钱数,再邮寄给好友。好友收到储值卡后,自己到超市或上网选择具体牌子和型号的烤面包机。

在我国,储值卡是银行主要业务之一,这项业务不但给银行带来操作的便利,也给广大消费者带来支付便利,更加促进消费市场的繁荣。因此,从存款有息这一原则的基点出发,银行近70年如一日持续不断,适应了我国老百姓日常习惯,这就应了老子那句话,道法自然。老百姓的日常习惯就是自然,就像老百姓过年全家团圆吃年夜饭一样成为一种自然。由于这个原则符合中国老百姓的习惯,世界其他国家市场化了,都选择不这样做了,但我国依然坚持这样做,还写入法律,保障执行。正因为我国银行业的这一做法顺应人心,符合国情,与我国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合,实际效果就是良好的。

反观我国股市,我国股市的市场化程度比银行业要高,但是政府监管股市的理念和方法还不能完全适应股市高度市场化的要求,两者不适应,也不匹配,就好比时常不吻合。例如,我国监管机构有时会借鉴外国的做法,如熔断机制。时而又采用非常行政化的手段,如发表《人民日报》社论等。结果我国股市发展了27年,从1991年的100点基点开始,曾经达到过2008年的6000点,后来10年徘徊起伏,直到目前的2000多点。但是我们都知道,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是所有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中最累的,他们的工作是最繁忙的,他们加班也是最多的,因此我们不能说证监会工作不努力,只能说事倍功半,所以遭到广大股民的抱怨也最多。

因此我认为,存款有息就是我国银行业的本土经验,也是《银行法》的本土经验。这条经验表明,我国的法律适合我国储户心理预期时,就有利于保持储蓄存款市场的稳定,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我国存款有息的做法,可能不符合所谓的国际惯例,因为外国银行法没有类似的规定,外国银行业公会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我们跟着所谓的国际惯例跑了,后果就不会是今天银行业这样的发展情况。老百姓话说的,人家外国人不过春节,过圣诞节不吃饺子,过正月十五不吃元宵,八月十五不吃月饼,吃饭不用筷子,用的是刀叉。只有我们中国人吃这么多东西,而且吃了几千年都不变,这就是我们本土的生活习惯,也是我们本土的生活经验。我们做得对,就要有信心,就必须继续做下去,不管人家外国人怎么评论我们。

我们大家都知道,美国金融领域也有本土经验,美国债券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尽管美国银行存款不给利息,或利息低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但是美国债券一定是要给利息的,而且利率还不低。2018121日美国10年期债券的利息是2.99%。相比之下,我国5年期银行存款利息是2.74%。由此可见我国银行的存款利率有多高了。

美国10年期债券为什么要支付相对比较高的利息呢?这就是美国的本地经验。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美联储换谁当主席,美国白宫换谁来当总统,这个经验做法都没有改变。全世界的人都知道美国政府的高赤字预算,美国政府2017年累计债务高达22万亿美元,高出美国2017年一年的总产值(19万亿美元)。这就好比美国人工作一年,不吃不喝,全部都用来还债,也不够还。因此,美国必须支付相对高一点的利息,把债券卖到外国去,把外国的美元吸引回来。这样美国可以既大量印刷美元,又不会让美国国内市场发生通胀,在保持市场上充足流动性的同时,还保持美国政府正常运转。

美国政府的这种做法,非常不符合我们东方人的生活习惯。我国老百姓过日子,是不愿意长期借债为生的。即便从银行贷款买房子,也都希望早一点还清,减轻心理压力。但美国政府不这样想。从20世纪70年代到现在,美国政府借债度日,依然是世界第一经济科技军事大国。有一点我们必须注意到,那就是美国国债必须给利息,美联储每年要多次开会,多数时间都是在讨论加息,否则外国政府就不买美国国债了。如果没有从外国回流到美国的美元,美国政府就会难以运转。这就是美国政府金融政策成功的本土经验,其他任何国家也学不了,不是什么国际惯例,但可以说既是美国的,也是世界的,因为包括我国政府在内的世界美元储备大国都要买美国债券。

 

三、第二条本土经验: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并举

 

2017年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银行业占比37%左右,非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占比约63%。这是我国银行业的一大特色,因为在外国没有国有商业银行这个概念。

1948年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既是发行人民币和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又办理储蓄、结算和贷款等业务。1984年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时,才将原来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储蓄、结算和贷款业务划转到中国工商银行。那时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存款、结算和贷款业务,中国农业银行主要办理农村农田水利工程贷款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主要办理中长期基本建设项目贷款业务,中国银行主要办理进出口贸易贷款和信用证业务。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当时叫专业银行,还不叫商业银行。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专业银行放开原来的专业限制,四大银行可以相互竞争,后来国务院在一些省会城市开展成立地方商业银行前期调研时,我们对商业银行法的概念才逐渐从理论上接受。19956月《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通过,同年10月国务院下发通知在全国30个城市首批成立城市商业银行,然后第二批在65个城市成立商业银行,接着第三批在50多个地级市成立商业银行。

现在全国有167个城市成立了商业银行,在全国银行业占比13%左右。此外,股份制银行占比18%左右,农村金融机构占比13%左右,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金融信托公司等)占比19%左右。这就是我们目前银行业各类银行的市场格局,而且是在世界上非常独特的银行格局。

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誉与作用。国有商业银行依托政府信用作为基础,所以拥有较高信誉。此外,国有商业银行拥有网点多的便利。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成立的时间相对比较长,所以营业网点比较多,比较方便客户办理各种业务,减少路途和等候的时间。特别是在一些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的城市,人们习惯选择到家门口的实体银行门店办理业务,而且该群体在银行的储蓄存款额占银行存款总额很高的比重。

当然,现在各类银行都开办了线上提供业务服务的网页。但是银行门店的营业网点终究是为客户服务的落地实体形态,即便是网络银行,也得有一个实体办公场所,不可能都是虚拟的形态。因为这是《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中的第(五)项规定: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在实际操作中,实体营业场所在司法方面来说,也是十分必要的。

现在已经是一个线上线下融合的时代,没有任何网络平台可以说离开线下合作能发展得更好。银行的存款、转账结算和贷款虽然都可以在网上实现,但依然不可能完全取代实体银行的门店、信用卡和线下人工服务,而是减轻和转化人工服务的负担与方式。在我国,银行网点依然是重要的服务窗口,国有商业银行因网点多而成为线下最为便利的连锁门店。我们还应该看到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和网点完善的线下服务,在金融服务多元化转型的进程中,将发展出超越人们今天能够想象的未来。

 

四、第三条本土经验:网上第三方支付

 

(一)网上第三方支付在中国的普及
 

我国是继美国1998年开放网上第三方支付之后,较早开放网上第三方支付的国家之一。以支付宝为例,20035月,淘宝网公司成立。200412月,网上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宝上线运营。根据2017年的统计,淘宝网有约5亿的注册用户数,每天有超过6000万的固定访客。支付宝有8.7亿用户,2017年,年累计支付规模77万亿元,余额宝规模突破1.43万亿元。目前,支付宝与微信支付占我国移动支付领域的80%以上。我国移动支付排世界第一,普及率为47%,然后是挪威42%、英国24%、美国17%

网上第三方支付虽然不是我国首先发明的,但我国却是普及率最高的,且是普及普通大众的。现在我国城镇收废品的人、菜市场卖菜的人,人们的衣食住行差不多都可以用移动支付。移动支付的普及率在我国最高,而且意义非凡。因为我国个人中的99.99%都没有个人支票,即便在今天,有传闻说银行可以给个人开个人支票了,我亲自跑了几家银行,听到的都是十分客气的回答:没有接到上级通知,我们不知道此事。

20世纪90年代前,我国居民个人只能用现金支付。那时在银行里,经常可以看到存款人在家人的保护之下存储大捆现金的壮观情景。在商店里,也经常可以看到买大件商品的顾客用挎包携带大量现金交款的情景。坐长途车回家的旅客,有的将现金缝在衣服里,以确保个人财产安全。有了银行卡之后,这种情况逐步少见了。我国是从现金一步跨入银行卡时代的,中间没有个人支票的阶段。因此,我国个人在银行办理的大多是储值卡,少数办理的是信用卡。我国平均5个人拥有1张信用卡,每个人拥有2张储值卡。

千禧年过后,我国进入网上第三方支付时代,现在是手机移动支付的时代。这种做法同样适合我国本土情况。因为没有个人支票,就没有个人征信记录和个人信用评价。第三方支付绑定的是银行卡,大多数又是储值卡,因此网上第三方支付时,客户刷的是自己储值卡上的钱,所以如同现金一样,不需要银行信用。

网上第三方支付的资金来源大多数不是银行的信用,而是消费者自己的钱,所以银行也不需要担心客户不还钱等事宜。这样一来,我国的银行和商店(包括网上电商)都不担心消费者欠钱的情况,反倒是我国的消费者担心商品质量有问题。我国的这种情况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情况刚好相反。

关于网上第三方支付问题,我主要对以下两个问题感兴趣:一是我国银行主管部门对网络第三方支付的态度为何是开放的?二是为什么网上第三方支付在我国境内市场能如此迅速发展?而在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在亚洲的金融强国日本,都没有出现我国内地市场这样火爆的增长情况。我国内地市场为什么适合网购?

转账结算原本是中央银行的一项专属权力,或中央银行给予其他专门金融机构的特别授权。自古以来转账结算都是政府的权力,好像发行货币一样是政府的权力。因为这项权力的经济利益很大,因此应该是公权力,必须由政府来掌握,政府是没有市场经营利益的公共机构。发行货币可以带来铸币税,这个收益只能给国库,不能给市场营利机构。转账结算也能带来账面头寸余额,每一时点的头寸汇集起来是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只能由政府公共机构来掌握,不能交给市场营利机构控制。因此,转账结算的两种常见工具之一的票据转账结算,在票据交换所(后来是票据交换平台)完成。转账工具之二的银行卡,在我国的银联跨行平台完成转账结算。我国所有支付结算都是在中央银行管理与监督之下进行的。

在国际上票据转账结算也有两个例外,如英国的英格兰银行和香港的汇丰银行分别在本地代替政府履行中央银行的发钞和结算功能。其原因据说有两个:一是用私人商业银行办理发钞和结算业务,可以节省政府公共开支,节省纳税人的钱。二是这两家私人商业银行在历史上都曾经在当地政府财政困难的时候借钱给政府,渡过难关的政府以此作为报答。但后面的说法还有待证实。

既然转账结算权是政府的公权力,我国为何能放开给民间非金融机构经营呢?这个问题实际上还是比较复杂的。因为网上第三方支付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窗口的作用,后台还有绑定的银行卡作为基础。所以网上第三方支付与银行卡有自动转账协议,消费者支付的货款或服务费最终还是从他们的银行卡划款的。所以网上第三方支付还不是完全脱离银行卡而独立运行的工具。即便如此,支付宝账户上流动着的资金数额巨大,暂时停留在账户上每一秒钟都可以是巨大的收益。余额宝一度可以支付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收益就是例子。即便是今天余额宝已经不能像当年拥有高达7%的收益率,但也比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要高。

淘宝网出现之后,网上第三方支付的需要随即出现了。但是我国中央银行的票据和银行卡转账结算平台都不能提供这种服务。200310月支付宝由淘宝网最初推出,但那时消费者对它需要有一个认识的过程,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仍然采取货到付款方式。2004年支付宝从淘宝网分拆出来,成为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2005年支付宝作出全额赔付支付承诺,并作出你敢用,我敢赔的保证,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虽然银行卡也可以进行网上支付,但是不能及时全额赔付,需要经过另外的程序,才能向商家讨回已付的货款。

2014年我国才开始建立网上第三方支付许可制度,这时支付宝上线已经超过6年。为什么我国金融主管部门都没有发声呢?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因为在我国视金融为关系国计民生之命脉,支付结算又是银行四大业务之一,[2]支付宝不是银行,也不是金融机构,却从事线上商业零售市场的转账结算业务。

我认为金融主管机关不发声是有考虑的:一是支付宝不是金融机构,不属于金融主管机关的管理范围。这样说似乎有些消极,但是实际情况确实如此。二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管辖范围内的转账结算类别中,只有现金、票据和银行卡等,没有网上第三方支付方式,所以也不可能限制。上述两部法律都是1995年颁布、2003年修订的,那时没有支付宝等网上第三方支付工具。

支付宝上线时,既不在金融监管机构管辖范围内,又不受法律限制,所以就做起来了。如果当年中央银行限制了支付宝,就等于限制了网上购物,因为网上购物与网上第三方支付是连在一起的。网上购物不是金融活动,不属于金融监管机关的管辖范围。

2010年金融主管机关要求网上第三方支付办理许可证的时候,支付宝已经做大,规模达到3.87万亿元人民币,接近银行卡跨行交易额的十分之一。2018年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总规模达到190.5万亿元,其中支付宝约占54.3%,财付通约占39.2%,此外还有京东白条等多种支付工具。[3]这些支付工具已经成为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渠道之一。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出门不带钱包,只带手机。消费者买东西、打车、餐馆吃饭、发红包、打赏,甚至到菜市场买根葱、卖废品等都用手机刷卡。

我国网上第三方支付能有今天的火爆局面,与过去金融主管机关的态度有关。邓小平同志当年在开办经济特区时说,要允许试,失败了再关。这就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就是勇于面对新事物的态度,也是开放的态度。归结到一点,就是金融主管机关的开放的态度,才使支付领域取得让世人瞩目的成功。因此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我国从银行主管机关到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再到亿万消费者,大家都在改革开放中获得了思想解放,大家放开手脚、敢于改革、勇于创新。

(二)我国消费者为何乐于网购

第二个我感兴趣的问题是,我国网上购物火爆的客观因素是什么?最简单的原因是网购价格比实体店便宜。便宜的理由也很明显,如我国快递人工成本低,免费送货到家。网店更不用租门店,可以节省商业区的高额房租等。

但是除去这些经济因素,还有哪些原因呢?与日本相比,东京虽然也有网上购物,但价格比实体店并不便宜多少,所以在日本网购远不如我国这样火爆。经过比较,我发现除去日本人主观上比我们保守外,在客观方面,主要是因为东京线下实体店购物比北京线下实体店购物更加便利。日本的网购主要适合不愿意出门的宅男宅女们,或没有时间上街购物的工作狂们吧?

日本大东京圈[4]的面积和人口与北京差不多,但是东京线下购物比北京便利得多。东京满大街的便利店[5]几乎提供了居民生活所需要的一切商品。日本便利店的密度已经达到每个街区步行3分钟便有一家便利店的程度。即便在老房子居住区,居民步行5分钟也可以走到一家便利店。所以日本与当下我国用网络和快递发展起来的许多服务类业务相比,都没有太大的发展空间。

两个原因导致这个结果:一是日本的人力成本比我国高;二是便利店的全覆盖。在日本有媒体说,由于便利店太过发达,现在的日本单身年轻人不会做饭,也不愿意做饭了。即便是周末他们也不想在家自己做饭吃,照样去便利店吃三餐。我认识一位在东京学习和工作了8年的校友,她说在日本一个人做饭跟在便利店买着吃的价钱差不多,而且还不如便利店卖的盒饭好吃。便利店如同家庭公共保姆一样照顾单身青年们的日常生活,使得他们不需要家人照顾,也照样可以吃热的、喝凉的、穿暖的,因此他们越来越不想结婚,而想要更多的自由。

各种便利店出售的商品,除日常用品外,还有书籍、杂志和报纸,也有烟酒、生鲜肉类和鱼类及各种冷热饮料。便利店还特别提供一日三餐热食盒饭快餐。快餐盒饭在日语中叫便当,从这两个汉字中已经可以感觉到它的意思了。在便利店除去出售生活必需品外,还卖各种便当,顾客用店里的微波炉加热后,就坐在店里的座椅区吃饭了。特别是每天晚上9点以后,便当五折售卖,有些家庭主妇和学生此时来买,回去放到冰箱里第二天吃。便当如果卖到五折的价格,就比自己买菜做饭在经济上还划算了。

在便利店还可以交各种杂费(如煤气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也有银行的ATM,还卖热门美术博物馆的预约门票,以及预售从住地去成田机场的特快电车票。便利店还提供收发传真、复印资料、打印数码照片、代收小型快件、发快递邮件等服务。另外,顾客还可以用便利店的小厕所。通常这类厕所是店员使用的,但开放给内急的顾客。我的一位日本朋友告诉我,他爸爸如果去便利店上了厕所,就一定会买点东西,如买一瓶矿泉水或一包纸巾等,本来是不需要买的,他是为了感谢便利店提供方便。

综上所述,如果一个大城市线下购物如此便利,价格便宜,[6]那么消费者就没有上网购物的积极性。例如,在东京从家步行3~5分钟就有一家便利店,在店里可以吃热便当的话,人们就不会在家耐心地等10~15分钟送快餐了。因为在便利店里吃饭随时可以购买其他的食品和饮料,使这顿饭吃得比叫外卖更加丰富多样。

当人们在线下购物的需求已经可以非常便利地得到满足时,人们也就没有网上第三方支付的热情了。尽管日本也有网上第三方支付系统,在东京可以使用银行卡网上支付,也可以用苹果支付,还可以用PayPal支付等,在中国游客经常光顾的银座和新宿药妆店甚至可以用手机刷微信和支付宝支付,但总体来说,日本与我国相比,那里还是纸币社会,日本人将近50%的零售支付结算依然使用纸币。

我国网上第三方支付发展迅速在主观方面,是金融监管机构的开放,在客观上是我国一线大都市的实体店不够便利,例如,北京市许多商品(如衣服扣子)现在在实体店根本买不到了。

 

五、第四条本土经验:对非法集资废除死刑,但须严管

 

非法集资20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的一个现象,许诺以高额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从事经营活动,造成公众经济财产损失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还有就是以欺诈为目的,许诺以高额回报,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但并不从事经营活动而是要跑路的,这种情况就是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活动频发。为了打击这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即《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对于集资诈骗罪,后果十分严重的,可以处以死刑。在我国刑法和金融法研究领域中,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现实中,上述非法活动在我国容易得手,而在国外通常不容易成功,所以,这种行为在我国是对公众财产危害极大的犯罪,而在国外并不是像我国刑法规定的这么严重的犯罪。这其中就包含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特点,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

(一)我国的民间借贷情况

我从网上看到一个2016年的统计资料:[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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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资料中可以看到,我国民间借贷的需求是相当大的,而且银行信贷还不能满足民间借贷的需求。这可以部分解释为什么民间借贷在我国比国(境)外更活跃。

我在询问国(境)内外课堂听众时发现,国(境)外听众对线上和线下许诺给予高息的各种名目的集资项目,都表示风险太大,不能相信,也不会参与。国(境)内听众的态度比较多元化,有人不相信,也有人认为可以投少量钱试试。

怎样解释国(境)内会有一部分人要试一试呢?

(二)23年间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典型案件

1993年的长城机电公司沈泰福案的死刑判决,到2012年浙江吴英集资诈骗罪改判死缓,到2013年湖南曾成杰集资诈骗罪死刑,再到20158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取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罪名。[8]在这23年间,我国法院对非法集资的认识是不断发展的。从没有罪名到设立罪名,从有死刑到没有死刑,先后经过了不断的起伏转折,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在不断加深。

回顾1993年长城机电公司董事长沈泰福通过专利分拆转让合同方式,以20%年息向社会集资10亿元,最后无法兑现引发群体事件。当时还没有上述两项罪名,沈泰福是以贪污罪和行贿罪判处死刑的。19956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开始设立这两项罪名。

1993年初开始,我国市场经济又活跃起来,一些人以各种名目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有的以专利分拆转让合同、有的以植树造林、有的以民间药方、有的以高息联营、有的以美国土地产权和债权、有的以房地产项目等。上述这些非法集资花样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许诺以高息。例如,沈泰福长城机电公司的专利分拆转让合同许诺年专利收益为本金的20%,当时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约为7%

1995630日《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颁布并生效后,19951124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投机倒把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邓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邓斌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95年最大的非法集资案[9],审判结果却没有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直到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集资诈骗罪写入《刑法》,以后判处的集资诈骗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才判处死刑。

(三)第一例非法集资罪改判死缓的案件

200912月,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吴英不服上诉浙江高院,20121月浙江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死刑案件报到最高院死刑复核。当时社会舆论对民间借贷看法不一,包括一部分知名法学家、经济学家和民营企业家公开发表对吴英案的看法,例如,201226日,吴英案法律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举行,认为吴英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不应判处死刑。20122月在黑龙江亚布力论坛上,有经济学家发言认为,当年有邓小平保护的年广久[10],现在没有邓小平保护吴英了。北京大学教授汤一介、乐黛云夫妇,当时已是耄耋老人,撰文说:人命关天慎用死刑,吴英案应广泛听取各界意见,认真调查取证,依法公正判定,建议成立各界代表调查团,也许可以有助于吴英案合理合法地解决。随后召开的全国两会,该案成为民营企业家代表和记者关注的热点话题。[11]20124月最高院未核准死刑,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25月浙江高院改判死缓,20147月减刑为无期徒刑。

在这23年间,从第一个非法集资案例的死刑到死刑废除前,非法集资案件一直没有停止过。开始是线下,后来转到线上,数额越来越大,参与的人数越来越多。这说明死刑无法阻止这种犯罪。民俗也有言,杀头生意有人做。真正降低和预防这种犯罪的方法是普及金融知识和市场知识。例如,在我国金融行业工作的员工,由于他们金融知识和市场经验比较丰富,所以很少参与这种以高回报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活动。一些上了年纪的老人,他们接受外界信息不对称,金融知识也不够,反而容易上当受骗。

(四)对网络集资贷款必须严格监管

1.国(境)内外的看法不同。我国对线下非法集资行为以刑法来论处,国(境)外的老鼠仓行为也是刑事犯罪。但是,对于网络金融,如网络集资等,我们国人与国(境)外人的看法却不同。在教学过程中,我有一个感觉:谈到网络金融,特别是网络集资贷款时,国(境)内外的人看法明显不同。国(境)内人认为是新生事物,可以试试,并不太担心风险。但是如果听众是国(境)外人,如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日本及欧美人士时,他们都十分怀疑或抱有警惕的态度,纷纷摇头表示不接受。为什么国(境)内外的人,对同样一件事的反应,会如此不同呢?

网络集资贷款在国(境)外不应该属于新生事物了,但国(境)外的人由于长期生活在商业化社会,对商业的认知度比较成熟,对市场上出现的各种商业行为警觉度比较高,所以他们对网络集资贷款第一个反应是摇头,纷纷表示不接受。所以国(境)外政府监管机构不用担心当地人会上当受骗。

我们内地市场经济由于发展时间还比较短,才40年,仅有两代人的经验积累,而国(境)外的市场经济已经发展了上百年,甚至数百年,他们市场经验已经有几代或十几代人的积累。商业形式不断更新,变着花样不断轮回,但是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也会反复出现。

例如,国(境)外的人比较相信老字号,相信大公司,不容易相信新牌子和小公司。2008年美国华尔街爆发金融危机时,发行次级债的都是有名的大公司,例如雷曼兄弟公司就是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也是老字号。

我们内地人既相信老字号和大公司,同时也对新字号和小公司抱有好奇心。这是我们与他们不一样的地方。还有一点就是我们与他们在客观方面也是不同的:国(境)外实体店和服务发展得比我们更早,成熟度高,所以比我们的同行更发达。在这种情况下,网上出现替代实体店和服务的情况时,就可以弥补我国线下实体店和服务的不足。这也是我们比他们更喜欢上网找东西和服务的原因。

还有一点不同,就是他们是信用社会,信用记录已经发展了一百多年,在市场上有没有信用是第一要务。新生事物通常还没有信用,所以也不容易被接受。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是最近十几年才逐步建立起来的,并且还很不完善,我国市场商业信用体系也很不健全,信用还不是我们个人在社会中的第一要务,我们更看重的是政府对其支持的力度。如果有政府背书,我们就非常信任。

2.网络金融的两个方面。网络集资贷款只是网络金融中的一项,早在政府鼓励开展互联网+”之前,网络金融的业务就几乎涵盖了银行业务、个人理财、保险业务、证券业务、私募基金等各个领域。一方面,网络金融大有替代传统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实体店的趋势;另一方面,网络金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我们要从两个方面来看问题,既要看到网络金融积极的一面,如降低成本、节省人工、24小时服务等,也要看到其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网络金融诈骗一度沉渣泛起。我在这里只谈网络贷款这一项。

3.网络贷款初期难以画出红线。20035月以淘宝网为代表的第一批网络购物平台开始营业,小微电商就有短期小额资金周转贷款的需求。最早的网络集资贷款业务为满足小电商的需求应运而生。2007年网络集资贷款逐渐扩大到P2P贷款业务。随着拍拍贷(2007年)和人人贷(2010年)等一批P2P网络集资贷款公司出现,发展到2012年至2015年全国网络集资贷款公司的数量快速增长。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P2P贷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实体金融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的短板,例如,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办理个人小额无抵押短期贷款。二是弥补了民间小额借款信息不对称的缺失。三是采用计算机辅助人工处理,工作效率高,节约人工成本,运营费用低。

但是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发展较晚,目前还处于不完善阶段,如何在现阶段解决一方面网上有人资金闲置,另一方面小微电商或个人急需资金周转的矛盾?同时,如何解决小微企业和个人信用缺失,与他们有需要无抵押小额贷款的矛盾?采用P2P网络集资贷款可以作为一种选择方案。因为它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降低了借贷双方的信息搜集成本,使线下民间借贷的熟人借贷模式转变为线上的陌生人借贷。在传统实体金融机构不能完全满足个人无抵押短期小额借贷的时候,P2P贷款可以部分满足个人和小微企业需求,同时还能为大众提供一种小额理财方式。

网上有资料显示,20186月底,P2P网络集资贷款余额已接近1.32万亿元的规模,资金借出人已经超过5000万人次,贷款人超过2500万人次。贷款累计金额达到7.2万亿元。在我们看到P2P贷款迅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利用P2P形式进行集资诈骗活动。20179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丁宁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并处罚金1亿元。易租宝案就是以融资租赁合同为诱饵的一个网上集资诈骗的典型,涉及非法集资700亿元,80多万人上当受骗。

(五)网络集资贷款的监管红线

有关监管机关已经颁布了13项禁止P2P网络集资贷款经营者触碰的监管红线,[12]否则以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金融监管部门还要求,P2P要将客户的资金实行第三方(银行)存管,同时,还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络集资贷款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目前,个人在单个网络集资贷款平台和所有网络集资贷款平台的借款金额分别不得超过20万元和100万元,企业分别不得超过100万元和500万元。对于上述严格的P2P贷款额度的限制,也有一些从事网络集资贷款的机构负责人表示,这虽然可以满足个人电商和小微企业的一些需求,但对于那些做大中型批发生意的个人和企业的较大数额需求,就难以满足了。可见我们目前所画的监管红线,还是较为一刀切的办法。为了满足网络集资贷款的不同需求,我们的监管政策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和细化。

 

六、小结

 

我国在过去40年金融法领域的本土经验还可以总结一些,但是,限于篇幅我仅总结上面这四项。从这四项经验来看,因为是本土的,所以难以同国际比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几乎不存在,或并不被认为是多么重要的事情。我国是一个大国,国内市场足够大,因此本土经验如果是我国的,那也就是世界的。

我国经济学界过去经常以是否市场化来衡量国内的某种做法或政府的某项经济政策。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也期待别人承认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这些都是不自信的表现。我们衡量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政府所做的一切都要有利于我国人民的福祉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与其他国家不同,政府出台的政策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如果适合的话就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反之则相反。上述四项本土经验,我认为都是适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的,所以在过去的实践中已经看到成效。我国过去40年在经济和金融领域也有过许多教训,部分是因为政府出台的政策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在不同程度上与经济发展不匹配。我们今后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立足中国本土,深入中国基层的实际生活,从老百姓长期生活形成的常理中提炼我们的政策和法律,才符合百姓日用即道。我们还要从中国社会情理来分析问题和解释经济政策和法律,即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13]

 


*本文部分内容曾发表于《金融博览》2019年第12期,作者感谢该刊朱广姣对本文的帮助。

[1]港元票面凭票即付的英文:“promised to pay the bearer on demand at its office here”

[2]商业银行四大传统业务是储蓄存款、转账结算、信贷业务和国际贸易结算。

[3]艾瑞:《2018中国第三方支付数据发布》,资料来源:http://report.iresearch.cn/report_pdf.aspx?id=336020191115日访问。

[4]东京都、神奈川县、千叶县和琦玉县。

[5]日本主要有三大连锁便利店,全家(Family Mart)、七字店(seven-eleven)和罗森(LAWSON)。全家连锁便利店是1972年成立的,现在除在日本外,在亚洲其他一些国家,特别是中国的台湾和上海开了许多加盟店。七字店原来是美国的一家连锁店,1971年由日本的伊藤洋华堂引入,实行24小时营业,在日本开了7000多家。罗森在日本的规模仅次于seven-eleven便利店,到2010年在日本开了9527家店,并在中国开了294家。罗森最早是1939年美国俄亥俄州开办牛奶店罗森LAWSON)的牌子。这家卖牛奶起家的商店,后来也出售日用品,逐渐发展成为连锁店。此外还有众多小型的连锁店和在小巷子里由家族开设的便利店。

[6]东京除人工比北京贵之外,其他大部分线下出售的商品,特别是食品和服装等比北京还便宜。

[7]红星新闻:《西南财大对4万户家庭进行金融调查:负债率只有美国的42.7%》,资料来源:http://www.sohu.com/a/120584035_11623720191113日访问。

[8]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1994年邓斌案发时非法集资32.15亿元人民币。邓斌的新兴公司签订集资协议的一级集资者就有7个省市的368个单位和31名个人(包括债权债务关系)。至于二级、三级集资者更是数不胜数,一场浩浩荡荡的集资风暴席卷全国。参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32亿元超级大骗局——江苏无锡邓斌非法集资案》,资料来源: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44494DFB9C544D1A9D1A0094E455C92D.html20191113日访问。

[10]安徽傻子瓜子创始人,曾以投机倒把罪被刑,引发媒体和公众关注,邓小平在一次会议上讲话,支持民营经济,举了傻子瓜子的例子。

[11]2012314日,温家宝总理在两会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吴英案有三点表态:我注意到,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十分关注吴英案。我想这件事情给我们的启示是:第一,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该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第二,对于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慎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通知,并且对吴英案采取了十分审慎的态度。第三,这件事情反映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与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还不适应。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而银行又不能满足,民间又存有不少的资金。参见中国网:《温家宝就王立军事件、吴英案等答记者问(实录)》,资料来源:http://www.china.com.cn/news/2012lianghui/2012-03/14/content_24893606.htm2012314日访问。

[12]监管红线。20168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禁止以P2P方式从事下列行为: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8.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10.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11.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12.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3]《唐律疏议》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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