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皓
【摘要】资管产品衍生收益权标准化拆分后再出售的模式, 是业界习以为常的做法, 知名财富管理机构诺远资产旗下 “ 债盈宝” 产品则是其典型代表。2018 年底, “ 债盈宝” 发生兑付危机, 巨额投资款去向不明。根据现有媒体报道和相关材料可知, “ 债盈宝” 所谓的底层资产并非产品说明中所示的国债、 央票等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资产, 而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收益权, 即私募基金投资者将持有私募基金份额衍生的收益权拆分为标准化份额后, 通过第三方机构向公众投资者出售, 并在到期后由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回购并支付收益。基于现有公开资料的法律分析, 本文认为, 收益权转让方涉嫌实施对私募基金份额的二次公开发行, 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非法经营罪, 而其他涉案主体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违规虚假宣传等。
【关键词】债盈宝 非法集资 收益权拆分 投资者适当性 私募基金
近年来, 互联网金融平台着力发展 “ 平民化” 的创新金融产品, 其中资管产品衍生收益权拆分转让模式更是发展迅猛, 而位列行业 TOP10 的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 “ 债盈宝” 产品则是此种模式的典型代表。但该产品于 2018 年底发生了严重的兑付危机, 所涉 70 亿元资金去向成谜, 直接刺激了遍布全国的互联网理财投资者的脆弱神经。一时间, 各家报道文章迅速传播, 诸多猜测质疑风起云涌, “ 维权上访诉刑法” 与 “ 支持延兑不举报” 之声此起彼伏。
值得思考的是, 以 “ 债盈宝” 为代表的收益权拆分模式到底是如何运作的? 资管产品衍生收益权经标准化拆分再出售的行为究竟如何定性? 收益权拆分模式究竟是否合法? 本文将以“ 债盈宝” 产品为例, 通过归纳梳理该产品背后的商业模式和法律关系, 尝试分析收益权拆分模式的法律性质。
一、 爆雷事件始末:“债盈宝” 产品及相关争议点概述
债盈宝, 是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诺远资产) 推出的一款短期、 灵活、 债券投资产品, 自 2016 年推出以来, 吸引了全国各地数万名投资者。
图 1“ 债盈宝” 产品宣传说明书[1]
( 资料来源: 新浪财经)
参考图 1 产品说明书的内容, 相较于其他同类债券产品, “ 债盈宝” 具有四大投资优势: 一是投资期限灵活。债盈宝设置有四档主流投资期限, 短至三个月, 长达一年, 供投资者按需自由选择。二是投资收益可观。相较于中国银行 1. 75% 的一年期定存利率, 债盈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高达 7% ~ 9. 5% , 是银行存款利率的数倍。三是投资门槛较低。不同于动辄百万元起投的高端理财产品, 债盈宝颇有圆梦草根的情怀, 只要 15 万元即可加入。四是投资安全性高。债盈宝的投资对象为国债、 央行票据等信用评级高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部分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等稳健操作, 并有 “ 保本承诺” , 宣称等同于 “ 银行理财” 、 到期一次性 “ 还本付息” 、 投资风险较低。[2]
作为 “ 债盈宝” 产品的发行方, 诺远资产管理公司 ( 以下简称诺远资产) 则是曾于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连续被评为 “ 中国十大最具竞争力财富管理机构” 的财富管理行业领军机构。[3] 公开信息显示, 诺远资产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并于 2016 年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如图 2 所示, 该公司的大股东为诺远控股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诺远控股) , 而诺远控股背后则是国内赫赫有名资管公司的汉富控股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汉富控股) 。其中, 负责 “ 债盈宝” 业务的诺远资产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李延武, 也同时兼任汉富控股的副总裁, 管理投资项目规模逾 100亿元。
图 2 诺远资产股权结构[4]
自 2018 年 9 月下旬, “ 债盈宝” 产品开始发生兑付困难, 广大投资者的本金利息均无法收回, 更有媒体报道称诺远公司内部聊天截图显示, 投资人缴纳的 “ 债盈宝” 投资款实则全部都打入了法定代表人李延武的个人账户。一时间舆论和业界的声讨四起, 对产品的争议纷纷, 归纳如下:
第一, “ 债盈宝” 投资款缘何流入个人账户。网上流传的诺远资产内部聊天截图显示, “ 债盈宝” 投资款流入的是并非诺远资产的公司账户, 而是总经理李延武的个人银行账户。如图 3 右面的投资协议签章栏显示, 诺远资产公司是 “ 丙方” , 仅仅第三方服务机构, 提供部分咨询、披露相关信息等服务; 而如图 3 左面的投资协议转让方基本信息显示, 债盈宝产品真正的发售方正是李延武本人。同时, 诺远资产目前也没有出具任何关于 “ 债盈宝” 投资项目的具体明细,70 亿元投资款是否用于真实投资、 又如何导致亏损令人困惑。
图 3 投资人提供的债盈宝投资协议截图[5]
( 资料来源: 搜狐财经)
第二, 诺远资产涉嫌虚假宣传。产品说明显示, 债盈宝的基础资产是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但是, 根据诺远资产的声明, “ 债盈宝” 所谓的底层资产本质是汉富控股旗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新余汉富卓瑞投资管理中心) 的收益权份额, 而非宣传的固定收益类产品。而该基金究竟是否收到了上述款项, 又投往何处, 相关信息尚未披露。
图 4 诺远资产官方声明[6]
( 资料来源: 诺远资产官方网站)
第三, 债盈宝产品合法性存疑。 对于拆分转让私募基金收益权的行为, 证监会早在 2016 年3 月就提出警示, “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 销售、 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品收益权, 且单一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7] 对此, 据相关媒体报道, 诺远总部一位负责人却对外宣称, 证监会设定了为期 3 年的宽限期, 用于消化存量业务, 因此, 诺远方面可以发行债盈宝产品至 2020 年。[8]
第四, 债券投资具有诸多疑点。同期, 汉富控股与诺远资产旗下的多只私募基金也发生了延期。其中, 昭阳增利系列基金被曝光其宣称投资的多家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无法查询相关记录。而如上文及产品说明 ( 见图 1) 所示, “ 债盈宝” 的主要投资对象范围也包括上市公司股票质押, 那么, 此类投资是否进行质押登记、 是否真实发生则存在疑点。[9]
应当指出, “ 债盈宝” 产品爆雷事件所产生的诸多争议, 例如购买收益权拆分后份额究竟属于何种投资、 其投资款到底流向何处、 实际收款人与投资者间是什么关系等, 实际上也是市场上现有的诸多收益权拆分模式产品常见的疑点所在。而通过分析 “ 债盈宝” 的产品模式及法律关系, 可以较为明确地呈现收益权拆分模式的实际运作。
二、 解密投资结构:私募基金份额收益权拆分下的多重法律关系
由于诺远资产公司的延期兑付协议要求投资者不得泄露 “ 债盈宝” 投资协议及后续的兑付协议等相关材料、 否则延期兑付承诺无效, 本文无法掌握完整版的 “ 债盈宝” 投资协议。但是, 据诺远资产发布的声明和财经媒体曝光的产品投资协议分析, 投资者通过 “ 债盈宝” 购买的“ 资产” 实质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收益权。
其背后的商业模式与法律关系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 债盈宝投资结构分析: 收益权拆分、转让与回购
“ 债盈宝” 产品的投资结构如图 5 所示。概言之, “ 债盈宝” 的运营过程为: 投资者通过第三方机构向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于该私募基金份额衍生的收益权, 到期后由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回购并支付收益。具体来说, 主要涉及三个步骤、 三份协议, 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 认购私募基金。即, 由合格投资者李延武认购一定比例的新余汉富卓瑞投资管理中心 ( 以下简称汉富卓瑞基金) 份额, 该基金管理人为汉富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股的汉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汉富资本) 。此种安排可以使诺远资产公司在后续产品发售中不直接作为投资协议当事方, 而是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进来。由此, 公众投资者表面上无法向诺远资产公司直接主张投资权益,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风险隔离。
图 5“ 债盈宝” 背后的投资结构
图 6 私募基金认购结构示意
第二步, 拆分销售收益权。诺远资产公司和李延武将其所持有的汉富卓瑞私募基金份额所衍生的收益权拆分为标准化的份额, 并由诺远资产公司包装成 “ 债盈宝” 产品通过小诺理财等互联网平台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公开宣传、 销售。例如, 投资者 A 通过 “ 债盈宝” 本质上是向李延武购买了 200 万份的新余汉富私募基金份额收益权, 而 “ 债盈宝” 所宣称的基础资产实际上是汉富卓瑞私募基金的基础资产。
图 7 私募基金份额收益权拆分转让示意
第三步, 回购并支付收益。以现有材料分析, 此步骤是实现 “ 债盈宝” 不同投资期限设计以及 “ 保本” 的关键。投资到期时, 私募基金份额收益权的转让方李延武, 通过服务方诺远资产公司, 依协议约定按原价向投资者回购私募基金份额收益权, 并支付投资期间内、 对应比例的私募基金份额收益, 实现所谓 “ 保本” 理财的效果。
图 8 份额收益权回购与收益支付示意
( 二) 债盈宝背后的法律关系: 多方主体参与的三重法律关系
图 9“ 债盈宝” 背后的三重法律关系示意
根据现有材料和媒体报道分析, 在 “ 债盈宝” 产品中, 实际上存在着 “ 债盈宝—私募基金” 两种投资产品、 “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 的交易链条以及涉及多方主体的复杂法律关系。
1.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协议。在 “ 新富卓瑞私募基金” 中, 存在第一重法律关系, 即传统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协议。
其中,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就是基金投资者为李延武, 而汉富资本作为基金管理人依法负有按投资合同约定如实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 资产负债、 投资收益分配等信息的义务。 换言之,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般情况下无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投资信息。
2. 基金份额收益权投资协议。进而, 在 “ 债盈宝” 中, 存在第二重法律关系, 即公众投资者与基金投资者李延武之间的基金份额收益权投资协议, 应当包括转让协议和回购协议两个部分。
在收益权转让协议中, 投资者的合同相对方为李延武, 投资对象为李延武持有的预期收益率与该私募基金相同的私募基金收益权份额。 而公众投资者所获收益虽然本质上来源于私募基金投资, 但却只能从收益权转让方李延武处获取, 形成双层派发结构。换言之, 公众投资者没有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本身, 从而并没有成为汉富卓瑞基金的投资人。相应地, 汉富卓瑞基金的管理人无须向广大的债盈宝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公众投资者自然无法得知 70 亿元资金的具体流向。同时, 公众投资者也只能向收益权投资协议的相对方——李延武要求支付收益。 同样地, 在收益权回购协议中, 投资者的合同相对方也是李延武, 其无法直接向诺远资产或汉富卓瑞提出 “ 收购” 请求。
3. 第三方服务提供协议
图 10 诺远资产官方声明[10]
( 资料来源: 诺远资产官方网站)
此外, 在 “ 债盈宝” 中, 还存在第三重法律关系, 即诺远资产公司与公众投资者、 李延武之间的第三方服务协议。根据诺远资产的官方声明及投资者提供的投资协议, 诺远资产作为丙方的权利义务仅仅是提供交易相关的技术服务、 信息披露、 中介支持等服务, 且 “ 不参与收益权转让事宜” 。[11] 换言之, 依合同约定, 诺远资产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 并不对投资者参与收益权份额投资的本息负责, 投资者一般情况下也没有依据向诺远资产提出返还本金的请求。
三、 孰是孰非之辨:债盈宝所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分析
如前文所述, “ 债盈宝” 投资协议本质上是私募基金份额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属于收益权拆分销售模式的一种类型。那么, 向非合格投资者宣传、 销售私募基金份额收益权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诺远资产宣称的 “3 年的宽限期” “ 可以发行债盈宝产品至 2020 年” 是否于法有据? 各方主体又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 一) 私募基金份额收益权转让的合规性分析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等规定要求, 私募基金份额只能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和转让。显然, 绝大部分购买“ 债盈宝” 的投资者们均不属于合格投资者的范围。但是, 私募基金份额的收益权转让似乎不同于私募基金份额本身, 法律对其似乎并没有明确规定, 其转让对象或许并不受合格投资者限制?
对此, 不乏学者提出收益权转让是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创新: 收益权转让的形式, 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极高的准入门槛, 满足广大公众投资者多元化的理财需求, 激发了金融产业的活力。[12] 而部分财富管理公司也宣称, 通过回购条款的设置, 由转让方在投资期限届满后按原价购买收益权份额, 公众投资者可以无须承担任何风险即可享受私募基金投资的高额收益, 属于保本理财。
图 11“ 债盈宝” 产品收益及价款传递链条
诚然, 回购条款的设置可以让转让方兜底可能的本金损失, 把公众投资者的风险化解于无形。但回购条款看似蜜糖实为砒霜, 以 “ 保本” 外观极大地降低投资者的戒心, 让他们对此类产品趋之若鹜, 却并不能将私募基金投资的高风险消弭于无形。首先, 收益权转让涉及变相公开发行私募基金, 公众投资者要承担私募基金投资风险。换言之, 投资者的收益本质上是来源于私募基金的投资, 当私募基金发生投资亏损, 转让方无法向公众投资者支付收益。而且, 稳定收益的来源很可能是实施了期限错配的 “ 成果” , 即私募基金收益并不稳定且无法短期内频繁结算, 故而前到期投资者的收益很可能是来源于后到期投资者的投入。那么, 如果没有新的投资者加入, 转让方将不可能有充足的资金回购收益权或支付收益, “ 债盈宝” 的爆雷正是来源于此。此时, 信息披露缺失和保障机制缺位的风险也充分暴露: 并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公众投资者既没有办法获得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也无权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第三方服务公司主张还本付息, 只能依赖转让方的资金和信用。概言之, 公众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本质上是依赖转让方的信用和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 即经过拆分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收益权, 众多原本没有资格认购私募基金投资的中小投资者实际上参与了进来, 其既要承担私募基金投资失败的风险, 也要承担转让方的信用风险, 而这一切都是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公众投资者所难以承受的。
对此, 中国基金业协会于 2016 年出台的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禁止 “ 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的行为。[13] 虽然上述规定的效力理论上属于行业自律规范, 但是中国证监会也进行了警示,[14] 认为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私募产品份额收益权属于向非合格投资者开展私募业务和超出单只私募基金 投资者数量上限规定等违规行为, 且早在 2016 年就有过查处此类行为的先例。
而诺远资产公司主张的三年宽限期, 实为故意混淆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出台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51 号) 》 中关于过渡期的规定[15]。一则该规定第二十五条和第八十条也明确禁止了以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 ( 受) 益权等方式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的行为, 并规定了处罚。二则过渡期内也只能处置存量而不能继续增加销售, 但 “ 债盈宝” 却在 2018 年底发生爆雷前都一直处于销售状态。
因此, “ 债盈宝” 本质上属于违规转让私募基金份额的产品, 违反了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上限等规定。
( 二) “ 债盈宝” 所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承担
对 “ 债盈宝” 产品本身合规性进行分析后, 再回到参与销售的各方主体之中, 以现有媒体报道和公开材料为依据, 尝试从学理角度分析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 收益权转让方之责。 首先, 私募基金投资者、 份额收益权转让方——李延武, 作为连接私募基金和 “ 债盈宝” 的枢纽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目前,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以下简称 《刑法》) 上, 非法集资类适用的罪名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擅自发行证券罪, 以及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的非法经营罪。结合诺远资产公开声明及财经媒体的报道, 李延武很可能实施了拆分私募基金份额收益权并向公众宣传、 转让的行为, 而该行为涉嫌对私募投资基金份额的二次承销, 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
根据现行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 〔2010 〕 18 号, 以下简称 《最高法非法集资解释》) 的相关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向社会公众 ( 包括单位和个人) 吸收资金的行为。其具体需要满足四个要件: (1) 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 公开性: 通过媒体、 推介会、 传单、 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 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 实物、 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 公众性: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由此, 结合现有资料分析: 首先, 李延武通过拆分、 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收益权的方式吸收公众资金, 是没有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 符合非法性要件。其次, 李延武将收益权转让包装成 “ 债盈宝” 产品, 通过各类营销公众号、 小诺理财平台等向社会公众宣传产品, 吸引了数万名公众投资者和上亿元资金, 符合公开性和公众性要件。最后, 转让协议的相关规定及其所设置的回购条款, 无疑是向投资者承诺在投资期限内会通过回购收益权和支付收益, 以货币形式向投资者返还本金并给付回报, 也符合利诱性要件。此外, 多达数万的公众投资者和高达数十亿元的投资款项也远远超出了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入罪门槛。因此, 以现有媒体报道和公开信息为基础, 本文认为李延武很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至于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的集资诈骗罪, 其区别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 。诚然, “ 债盈宝” 产品在基础资产等方面并不完全真实, 可能涉嫌虚假宣传, 但若集资款项实际运用于私募基金的投资中, 而非假借投资之名而无投资之实的行为, 则公众投资者对投资款的处分并没有产生认识上的错误, 故而很难构成 “ 诈骗方法” 。同时, 自 “ 债盈宝” 爆雷后, 李延武及其背后的诺远资产公司和汉富控股公司均积极开展退赔兑付工作, 按投资者反馈情况 “ 债盈宝” 的投资款也确实处于缓慢返还之中。且不论退赔效率如何, 就爆雷后行为来看很难说其具有 “ 非法占有” 之目的。也就是说, 就现有公开材料分析, 李延武拆分、 销售私募基金份额行为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 “ 债盈宝” 实质为私募基金份额收益权, 公众投资者无法向汉富卓瑞要求披露信息, 李延武和诺远公司迄今也未公开账目清单说明资金使用情况。故而, 70 亿元资金是否真实流向私募基金之中仍存疑问, 本文认为不排除最终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能。
此外, 值得一提的是, 根据上文分析, 李延武涉嫌拆分、 销售的私募基金份额收益权, 其产生的实际效果与直接拆分、 销售私募基金份额几乎是一致的。即, 购买收益权的公众投资者本质上是参与到私募基金投资中, 须承担相应的高投资风险。而根据 《最高法非法集资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 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 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 李延武也有可能成立非法经营罪。
综上所述, 就现在披露事实而言, 李延武作为收益权转让方向社会公众宣传、 销售收益权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返还本金、 支付收益的行为很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 承担刑事责任。同时, 李延武也必须依据 《刑法》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等法律规定要求, 归还投资款用于向公众投资人退赔。此外, 就其实质上涉嫌将私募基金份额向非合格投资者转让的行为, 也违反了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 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行业协会处罚等。
2.第三方服务机构之责。从公开可见的 “ 债盈宝” 系列协议内容来看, 诺远资产公司是作为 “ 丙方” , 主要职责为提供信息中介、 交易平台、 技术支持等服务, 并声明其 “ 不参与甲乙双方具体的收益权转让事宜” 。就协议条款而言, 似乎诺远资产公司只是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并不对债盈宝产品及李延武向公众投资者转让收益权的行为负责, 也无须承担后续的退赔。
但在 “ 债盈宝” 产品宣传、 销售中, 诺远资产公司不仅参与产品宣传、 提供交易平台, 更是参与到公众协议签署、 款项缴纳等过程中, 也直接作为第三方出现在收益权转让投资协议之中, 结合李延武实为诺远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业务经理的事实, 足以见得诺远资产公司是明确知晓李延武拆分销售私募基金份额收益权行为, 涉嫌与李延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 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并向投资者履行退赔义务。
对此, 诺远资产公司似乎也有所意识, 近期曝光的延期兑付补充协议及补充说明也从侧面证实了诺远资产公司在 “ 债盈宝” 产品中的地位远不止于中介商。
在如图 12 所示的协议和说明中, 一直声称自己为 “ 第三方服务商” 的诺远资产公司却作为延期兑付补充协议的 “ 乙方” 主动与公众投资者进行协商、 约定延期兑付, 并暗示由乙方承担兑付本金及收益的责任: “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将 《原协议》 约定的转让期限自到期之日起延长六个月。在转让期限延期期间, 按照 8% 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继续计算甲方投资收益……” 甚至, 诺远资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汉富控股公司也发布了兜底收购的承诺 —— “ 若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 ‘ 债盈宝’ 产品本次延期期限届满后未能解决产品兑付问题, 汉富控股有限公司承诺回购客户持有的对应资产……” , 实质上主动承担了退赔义务。反而, 原基金份额收益权的转让方李延武却在上述延期兑付协议及协商当中丝毫不见踪影。
故可以推知, 诺远资产公司明确知晓李延武的违法行为并积极参与其中, 涉嫌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应当与李延武共同承担刑事处罚并向投资者履行退赔义务。
图 12 网传诺远资产发布的延期兑付补充协议和说明[16]
( 资料来源: 公众号 “ 私募工厂” “ 资本寡姐” )
3. 所涉其他主体之责。“ 债盈宝” 产品之所以能波及甚广、 疯狂吸金, 宣传手段得力着实功不可没。而各网站、 公众号等发布 “ 债盈宝” 产品广告的平台则很可能违反 《广告法》 关于禁止虚假宣传的规定, 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同属于诺远控股旗下的、 与诺远资产公司及李延武具有关联关系的 “ 小诺理财” 平台则有很大的嫌疑实施了明知他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仍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行为, 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非法经营罪的共犯。[17]
此外, 对于媒体曝光的 “ 股票质押无登记” 等债券投资不当行为, 实际上是作为上游汉富卓瑞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汉富资产公司, 可能涉及实施违背私募基金投资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等行为。但是, 该行为属于私募基金投资法律关系的范畴, 与 “ 债盈宝” 没有直接联系。
四、 结语
综上所述, 以 “ 债盈宝” 产品为代表的资管产品衍生收益权拆分转让模式披着金融创新的外衣, 实则涉嫌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 变相公开发行私募基金, 让众多原本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公众投资者承担着远高于实际承受能力的风险。
诚然, 目前 “ 债盈宝” 产品已经停止发售, 相关责任主体也正在接受调查, 私募基金衍生收益权拆分也被监管叫停, 但近年来各类资管产品的收益权拆分转让模式却仍层出不穷, 当今市场需要更为长效的解决方案。面对 “ 收益权” “ 受益权” 等层见叠出的所谓 “ 金融创新” 概念, 其更为根本的治理之道可能是重新界定 “ 证券” 的概念、 扩大定义范围, 不再以 “ 个案规范” “ 类型打补丁” 等方式逐个对此类创新产品进行规范, 将类似于借 “ 收益权” 名义非法发行证券的行为纳入 《证券法》 的监管范围。但令人遗憾的是, 虽然此次 《证券法》 修改已经适当扩大了证券的定义, 但远不足以应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 仍有待于未来进一步的发展。
[1] 产品宣传说明书相关内容来源于新浪财经: 《汉富集团员工被经侦带走, 实控人滞留美国》, 资料来源: http: / / finance. sina. com. cn / money / bank / dsfzf / 2019 - 01 - 11 / doc - ihqfskcn6216537. shtml, 2020 年 4 月 29 日 20: 57访问。
[2] “债盈宝” 产品相关信息参见 《“债盈宝” ——让生活更美好》, 资料来源: http: / / toutiao. manqian. cn / wz_Tbly07cvT. html, 2020 年 4 月 29 日 20: 31。
[3] 参见投中网: 《投中 2018 年度中国最具竞争力财富管理机构 TOP5》 《投中 2017 年度中国最具竞争力财富管理机构 TOP10 》, 资料 来 源: https: / / www. chinaventure . com. cn / rank / 80 / 1548. html, https: / / www. chinavent- ure. com. cn / rank / 77 / 1372. html, 2020 年 4 月 29 日 21: 31 访问。
[4] 无特别说明来源的, 本文图表均为作者自行制作。
[5] 参见搜狐财经 《我的 200 万理财款真要打水漂吗?》, 资料来源: http: / / www. sohu. com / a / 278662345 _182411, 2020 年 4 月 29 日 21: 40 访问。
[6] 参见诺远资产: 《 关于最近部分媒体报道的声明 ( 2018 年 11 月 17 日) 》, 资料来源: http: //www . nuoyuan . com. cn / news / news_ n? id = 245, 2020 年 4 月 29 日 21: 43 访问。
[7] 参见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3 月 18 日新闻发布会》, 资料来源: http: / / www. csrc. gov. cn / pub / newsite /zjhxwfb / xwfbh / 201603 / t20160318_ 294480. html, 2020 年 4 月 29 日 21: 43 访问。
[8] 参见财联社: 《诺远资产 “ 债盈宝” 到期无法兑付 70 亿资金去向成谜》, 资料来源: https: / / www. so-hu. com / a / 275894444_ 222256, 2020 年 4 月 29 日 21: 44 访问。
[9] 参见财联社: 《诺远资产 “ 债盈宝” 到期无法兑付 70 亿资金去向成谜》, 资料来源: https: / / www. so-hu. com / a / 275894444_ 222256, 2020 年 4 月 29 日 21: 43 访问。
[10] 参见诺远资产:《关于最近部分媒体报道的声明 ( 2018 年 11 月 17 日) 》, 资料来源: http: / / www.nuoyuan. com. cn / news / news_ n? id = 245, 2020 年 4 月 29 日 21: 44 访问。
[11] 《投资协议及服务协议》 3. 1 为保证甲乙双方标的收益权转让事宜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容易在丙方提供的中介平台上操作, 由丙方为标的收益权转让提供各项中介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
(1)发布拟转让收益权的相关信息;
(2)为交易完成提供技术服务与中介支持;
(3)其他丙方认为应提供的有关标的收益权转让的相关服务。
3. 2 丙方仅作为收益权转让信息的提供方和收益权转让交易的中介服务方, 不参与甲乙双方具体的收益权转让事宜。
参见合规官大鹏: 《也来说说汉富资本旗下 诺远资产延期的债盈宝》, 资料来源: http: / / toutiao. man- qian. cn / wz_ 58N0mxkhroT. html, 2020 年 4 月 29 日 21: 44 访问。
[12] 柴瑞娟、 张涵: 《合理性与合法性: 互联网金融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再探讨》, 载 《区域金融研究》 2016年第 8 期。
[13]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 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14] 参照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3 月 18 日新闻发布会》, 资料来源: http: / / www. csrc. gov. cn / pub / newsite /zjhxwfb / xwfbh / 201603 / t20160318_ 294480. html, 2020 年 4 月 29 日 21: 45 访问。
[15]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51 号) 》 第八十二条:过渡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过渡期内,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行制订整改计划, 有序压缩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规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存量资产管理计划, 其持有资产未到期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老产品对接, 或者予以展期。过渡期结束后,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发行或者存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
依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93 号) 、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监会公告 〔2012〕 30 号) 设立的存量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 挂牌公司股票的, 其所持证券的所有权归属、 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以及证券账户名称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不受前述过渡期期限的限制, 但最晚应当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规范。
[16] 图片来源: 私募工厂: 《债盈宝 70 亿去向不明, 400 亿诺远被爆逾期! 兑付困难蔓延至财富管理行业Top10?》, 资料来源: http: / / toutiao. manqian. cn / wz_ a2g90s6hsf. html, 2020 年 4 月 29 日 21: 50 访问。 资本寡姐:《投资人两 鬓 斑 白倒 在 诺 远, 实 际 控 制 人 三 个 月 未 曾 露 面, 诺 远 到 底 路 在 何 方?》, 资 料 来 源: https: / / mp. weixin. qq. com / s / p2YSPOEYxPjjGbz6_ x7wPw, 2020 年 4 月 29 日 21: 57 访问。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 〔2010〕 18 号) 第八条: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 债券,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擅自发行股票、 债券, 集资诈骗或者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 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