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 2021总第105辑

拆解蚂蚁集团SERs激励计划



作者朱林啸北京大学法学院20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 借蚂蚁集团向科创板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机会,我们得以揭开其集团内部施行的股份经济受益权(简称SERs)激励计划的神秘面纱。对蚂蚁集团而言,该激励计划属于现有监管框架下的创新方案,其特殊的授予标的以及运行方式实现了计划管理人和授予人、受益人和结算人的双重分离,可缓解兑付压力,并对蚂蚁集团的财务报表进行积极影响。然而,对于员工而言,该计划灵活的授予价格及单一的变现方式可能使员工无法获得期待利益,独特的运作模式可能使员工面临兑付不能的风险,且相关争议存在无法纳入劳动争议处理的风险。目前,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分别从以下两个角度积极构造员工权益保障的路径:首先,应该适用隐名代理规则,认定杭州君与员工签订授予协议构成隐名代理,可对蚂蚁集团发生代理归属效果,从而消解兑付不能风险;其次,认可股份经济受益权的劳动报酬属性,适用劳动争议处理,促进员工利益实现。

 

关键词: 股份经济受益权   蚂蚁集团   劳动报酬   股权类激励计划

 


 

导论:问题的提出

2014年,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蚂蚁集团)之前身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浙江阿里)从其母公司阿里巴巴集团剥离,开始独立运营。此前,浙江阿里与阿里巴巴集团实行一致的限制性股票单位(Restrained Stock Unit,简称RSU)股权激励计划;独立运营之后,为继续实现激励员工目的,浙江阿里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了《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3股份经济受益权激励计划》,并在该计划中推出股份经济受益权(Share Economic Interest Rights,简称SERs)激励方案。

6年之后,2020720日,伴随着蚂蚁集团宣布启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寻求同步发行上市(A+H上市)的消息,网传蚂蚁集团杭州总部大楼员工们爆发出一阵财富自由的欢呼。20201027日,一则蚂蚁集团员工激励达到1376.9亿元,相当于人均一套283m2杭州房子消息更是刷爆全网。 [1]

然而,当我们翻开《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下文简称:《招股说明书》),可以发现问题显然并非如新闻媒体认为的造富员工那样简单。在SERs激励计划制度之下,仍然隐藏着诸多法律问题——比如,应当如何理解SERs激励计划的运作方式?蚂蚁集团为何要采用授予SERs的激励方式,其存在何种优势以及制度创新?此种股份经济受益权的法律属性为何?对于员工而言,股份经济受益权运行时存在哪些法律风险?若员工权益面临被侵犯风险,其又应当适用何种路径进行权益保护?

本文拟针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以期对蚂蚁集团虚拟股份经济受益权问题进行全局式的描述与解构。

一、蚂蚁集团SERs激励方案概述

(一)特殊的运作方式

根据蚂蚁集团《招股说明书》[2]、《关于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3](下文简称:《首轮问询函回复》)以及《关于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下文简称:《二轮问询函回复》),[4] 蚂蚁集团的SERs激励计划的大致运行步骤包括以下五步:

1 蚂蚁集团SERs激励计划运行步骤——根据《招股说明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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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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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受益权的运作方式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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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济受益权的运作方式二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相较于常规的股权式激励式手段而言,蚂蚁集团SERs激励计划存在以下明显特征

第一,授予标的特殊——股份经济受益权(即SERs)。根据《招股说明书》可知,蚂蚁集团经济受益权激励计划下的授予标的为股份经济受益权。基于该股份经济受益权,蚂蚁集团员工等授予对象可获得一定金额之经济利益,该利益具有一定的薪酬性。此外,该经济受益权之授予不会使授予对象因此成为蚂蚁集团的股东或对蚂蚁集团之股份享有投票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6]因而其在适用的具体法律制度以及激励效果上均与一般股权式激励手段不同,对此之分析将在本文第二部分详细展开。

第二,双重分离模式——计划管理人和授予人分离、受益人和结算人分离。在蚂蚁集团股份经济受益权激励计划方案中,计划管理人为蚂蚁集团董事会授予的核心管理人员,而与员工签订激励协议以及授予经济受益权的主体为蚂蚁集团的股东杭州君。在此种安排下,计划管理人和授予人实现了分离。此外,在出售和回购情形下,杭州君将用自有资金、对外筹集的资金或股份分红及转让收益等向授予对象履行经济受益权相关的付款义务,而《招股说明书》特别强调,授予对象无权利要求杭州君必须出售其持有的蚂蚁集团股份。[7]杭州君瀚兑付经济受益权不与蚂蚁集团股份的转让直接相关。虽然蚂蚁集团因该经济受益权之授予而受益,但其并不因此负有结算义务。在此种结构下,员工服务的受益主体与结算主体实现了分离。

第三,授予价格或为零对价。对于目前SERs计划下具体授予价格,蚂蚁集团并未向外披露,因此本文无法获取准确的授予价格。然而,根据《招股说明书》,SERs计划下授予对象获得经济受益权仅与服务安排及遵守对发行人的特定义务挂钩,而不以支付对价为条件。 [8]此外,有网友描述称,蚂蚁集团股份经济受益权激励计划是有授予价但不用行权,股权人的收益不包括授予价 [9]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推测认为,在入职常规授予以及业绩奖励授予情形下,股份经济受益权可能是直接以无偿赠送(入职常规授予)或奖励(业绩奖励授予)的方式派发给授予对象,授予价格或许为零,也即员工可直接被授予SERs而无须花钱购买。

第四,变现方式较为单一。根据《招股说明书》,授予对象实现经济受益权的情形仅有以下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授予对象可通过向杭州君出售已归属的经济受益权实现经济收益,而该出售仅能发生在杭州君不时公布的出售期间,杭州君可自行决定该出售期间,且无义务定期公布。在特殊情况下,授予对象可通过杭州君回购其已归属的经济受益权实现经济收益。[10] 与一般的激励股权转让仅受禁售期等期间限制不同,经济受益权之转让受到蚂蚁集团指定的计划管理人公布出售期间与否、是否满足变现条件等多重限制,且蚂蚁集团员工等股份经济受益权之授予对象仅能将经济受益权向杭州君瀚转让变现而不能向其他主体转让,因此,股份经济受益权明显缺乏流动性[11]

实践中,在(2018)冀01民终4876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定该股份为蚂蚁集团授予的股份经济受益权,员工在职期间不可折现,离职后按照内部职工公允价格折现支付给员工本人[12] 持同样理由的还有(2015)沪高民(民)申字第398号判决书。[13]

(二)特殊的授予标的

在明确上述操作流程后,我们可能自然产生以下疑问:蚂蚁集团实行的股份经济受益权是什么?股份经济受益权在法律上对应的权利义务属性为何?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首轮问询函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下文简称:上交所)亦对蚂蚁集团推出的股份经济受益权的属性产生了质疑,并要求蚂蚁集团披露经济受益权在法律上对应的权利义务属性,并说明其是否是以股份为锚的经济奖励安排。 [14]对此,蚂蚁集团的答复为:经济利益金额整体上与蚂蚁集团价值挂钩,类似于以股份为锚的经济奖励安排。关键是,如何解读此种语境下的以股份为锚经济奖励安排实质?

1. 激励工具一般属性:薪酬性与激励性翻开《招股说明书》,我们可以明显发现蚂蚁集团股份经济受益权激励计划具有明显的薪酬性与激励性。实际上,该种股份经济受益权(SERs)与阿里巴巴集团广泛采用的股权激励工具(Restricted Stock Unit,简称RSU[15]  以及华为集团使用的股权激励工具(Time Unit Plan,简称TUP[16] 均存在相似性,其运作逻辑来源于信托产品的设计,即投资者把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做股票交易,而股票交易中取得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17]实践中,有学者将其称之为虚拟股权(Phantom Stocks)。[18]

2. 经济受益权激励之特殊属性:三无一有实际上,蚂蚁集团吸取了上述RSU以及TUP激励工具的优势,并在此基础上对自身的激励工具进行了优化——从蚂蚁集团《招股说明书》以及《首轮问询函回复》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该股份经济受益权具备三无一有的特征——其一,无偿性。从授予、归属及取消安排中可知,蚂蚁集团股份经济受益权可能直接以无偿赠送或奖励的方式派发给授予对象,而无须授予对象支付相应的金钱对价。其二,无流通性。该经济受益权具有专属性,授予对象仅能通过经济受益权的出售和回购实现经济收益,而不能自由转让,也不发生继承效力。其三,无股东权益。授予对象不因被授予经济受益权而成为蚂蚁集团的股东,或对蚂蚁集团股份享有利润分配权、投票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其四,有获取经济利益权。即授予对象享有按照授予协议的约定而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三)计划施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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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前蚂蚁集团股份受益权实行情况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招股说明书》显示,SERs激励计划中包含的(包括已授予及未授予的部分)SERs对应蚂蚁集团股份30.79亿股[19]1SERs=5.33股);其中约92%已完成授予。为准备A股上市,蚂蚁集团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杭州君将取消截至2020930日未归属的全部经济受益权(包括已授予未归属的经济受益权以及未授予的经济受益权)。

二、SERs激励计划对蚂蚁集团的制度优越性

(一)以公司治理为视角分析该激励计划优势

若以公司治理为视角,SERs激励计划与其他股权式激励手段(如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等)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四点优势:

第一,就公司架构合而言,施行SERs激励计划可以避免对公司控制权的稀释。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3条,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 简称IPO)的企业要求为股权结构清晰且实际控制人稳定。相比其他股权式激励方式,股份经济受益权激励计划下,授予对象不因被授予经济受益权而成为股东或享有利润分配权、投票权、表决权等任何股东权益。因此,该计划可保持蚂蚁集团现有股权结构,避免公司控制权被稀释或摊薄。

第二,就实现激励效果而言,向员工授予SERs可以实现公司对员工的深度捆绑。在蚂蚁集团的经济受益权激励计划中,包括蚂蚁集团员工在内的授予对象可以基于该经济受益权获得一定金额的经济利益。[20] 该金额整体与蚂蚁集团股份价值相对应,且分期归属逐步变现,因此此种经济受益权的授予可以使授予对象深度分享公司股份的增值收益,从而实现发展利益的共享;可持续激励员工为公司利益努力工作,实现公司与员工利益的深度趋同,实现财散人聚[21] 此外,由于SERs具有无偿性,可免雇员因缺乏购买资金而无法获取虚拟股,易被储蓄不多的年轻员工接受。[22]

第三,就缓解公司现金流压力而言,SERs激励计划可实现报酬递延支付。实际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7条第2款的要求, [23]由于杭州君为蚂蚁集团的控股股东,因此杭州君授予蚂蚁集团员工的经济受益权属于集团内的股份支付安排,此种支付将作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背后法理依据即该股份经济受益权具有报酬性,此时交易结构为蚂蚁集团向杭州君增发新股用于激励安排,杭州君向授予对象授予经济受益权。杭州君向授予对象授予时,虽然损失尚未实际现金化,但是该经济受益权对应的经济收益作为报酬的等价物的地位已经确定。[24] 

在此语境下,该种股份经济受益权计划下,蚂蚁集团通过向杭州君增发新股用于激励安排,而杭州君仅在触发支付条件(出售或回购条件满足)时付款,此时可避免了一次性兑付所造成集团内现金流压力过大,缓解兑付风险。[25]

第四,就定价机制而言,该股份经济受益权定价机制灵活,由授予人确定。 [26]SERs计划项下,虽然并非由蚂蚁集团直接授予SERs,但由于授予人系蚂蚁集团股东,因此蚂蚁集团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27] 然而,与一般的股权激励不同,SERs激励计划下的标的不存在活跃市场,因此定价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确定。对此,蚂蚁集团认为SERs经济效果类似期权,因此参照期权定价模型,采用相关估值技术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具体的估值方式由蚂蚁集团确定的管理人确定。目前,蚂蚁集团适用的估值参数包括激励工具的行权价格、激励工具的有效期、标的股份的现行价格、股价预计波动率、股份的预计股利、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离职率及行权倍数。[28]在此背景下,股份经济受益权的价值并不与股票市场价直接对应,而是通过蚂蚁集团授权的计划管理人依据评估确认值确定。[29] 而股价预计波动率、离职率、行权倍数等参数均为与蚂蚁集团直接相关的参数,存在较大的灵活性,一旦蚂蚁集团遇到财务危机,管理人可能通过调整估值参数的动机,此时员工可获得的经济收益的总金额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

(二)以外部监管为视角解析计划的制度优势

如上所述,SERs激励计划下授予标的系股份经济受益权,其标的具有无偿性无流通性无股东权益仅有获取经济利益权三无一有的特征,使得SERs激励计划与一般公司施行的股权式激励手段(如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均存在不同。具体如下面列举的表格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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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蚂蚁集团股份经济受益权与股权激励的对比分析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在此语境中,股份经济受益权不适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一系列监管制度。目前,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构造了关于股权激励[30]、员工持股计划[31]等股权式激励手段的监管规则,对激励对象、激励股权、操作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目前,证监会股权式激励监管体系中并没有针对此种虚拟股权的监管政策,此种股份经济受益权仍然面临监管上的空白。由此,我们可得出蚂蚁集团股份经济受益权的第五点优势——若以外部监管为视角,施行股份经济受益权可以规避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监管规则。

三、SERs激励计划中员工面临的权益侵害风险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蚂蚁集团股份经济受益权激励计划属于监管框架下的创新方案,其特殊的授予标的及运作方式实现了计划管理人和授予人、受益人和结算人的双重分离,可保持蚂蚁集团的现有股权结构,避免对公司控制权的稀释;其单一的变现方式及灵活授予价格的设置可缓解兑付风险,并可对蚂蚁集团的财务报表进行积极影响,因而对于蚂蚁集团具有相当的制度优势。

然而,对于参与该激励计划的蚂蚁集团员工而言,若根据发生的概率与严重性综合判断,对员工面临的权益侵害风险进行排序,员工在该激励计划运行过程可能面临无法取得期待利益、兑付不能、不受劳动法保护等严重的权益侵害风险,以下将详述之。

(一)SERs对应的期待利益落空

1. 定价受控《首轮问询函》中,上交所要求蚂蚁集团披露报告期各期股份相关公允价值确定方式和具体金额、对应的市盈率以分析其公允性。对此,蚂蚁集团将经济受益权中各期股份支付相关公允价值确定方式和具体金额等数据进行了披露。[32]具体而言,蚂蚁集团认为股份经济受益权的经济效果类似期权,因此参照期权定价模型,采用相关估值技术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适用的估值参数包括激励工具的行权价格、激励工具的有效期、标的股份的现行价格、股价预计波动率、股份的预计股利、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离职率及行权倍数。[33]激励工具的行权价格、有效期、股份的预计股利等因素均为蚂蚁集团可通过内部决议影响的因素。[34]在此意义上,蚂蚁集团可通过对参数的影响与操纵,直接影响股份经济受益权的估值结果。

2. 转让受限此外,如第一部分所述,蚂蚁集团还通过限制转让,使得一般情况下员工行使相应经济受益权的唯一渠道是将该SERs出售给蚂蚁集团股东杭州君瀚,且其转让将受到蚂蚁集团指定的计划管理人公布出售期间、变现条件等限制。[35]此种单一的变现方式使得该种激励工具流动性严重受限,更加大了员工获得期待利益的难度。[36]

在此背景下,员工等授予对象是否可以获得期待利益,取决于蚂蚁集团对于激励工具的参数如何设定以及对转让条件如何限定。如若集团内部出现财务危机,蚂蚁集团或将通过对激励工具的参数进行下调或限制出售的方式,使得蚂蚁集团员工无法及时获得期待利益。

(二)SERs固有的兑付不能风险

实际上,对员工而言,看似光鲜靓丽的SERs激励计划背后隐藏的是固有的对付不能风险,而此种对付不能风险与该激励计划的运作逻辑和授予方式直接相关——上文所述,蚂蚁集团SERs激励计划并非由蚂蚁集团直接授予,而是通过其控股股东杭州君授予。根据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杭州君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其本身的认缴出资为106623.8万元,实缴出资只有60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一旦杭州君发生债务危机,能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只有其普通合伙人。

而根据企查查等网站信息显示(目前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隐去有限合伙信息),杭州君的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杭州云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云铂),杭州云铂为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其注册资本仅为1010万元,其责任财产范围显然远小于蚂蚁集团授予的SERs激励计划中的对付金额(如前所述,SERs激励计划中包含的SERs对应蚂蚁集团股份30.79亿股)。对于蚂蚁集团的广大员工而言,此种设计将使得其股份经济受益权面临兑付风险,而杭州君的实际控制人则不需要在其认缴的出资额之外为经济受益权的对付买单[37]

(三)无法纳入劳动争议处理纠纷

一般而言,公司实行股权类激励计划时,股权类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肯定激励对象对公司的发展作出贡献,使之共享发展成果,并进一步稳定劳动关系;而股权类激励计划方案主要由负责公司薪酬发放的人力资源部门代表公司制定并实施。[38]在此意义上,股权类激励授予协议双方身份一般为公司和雇员,如员工与公司之间因该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产生争议,或可适用劳动争议进行处理。[39]

然而,蚂蚁集团的股份经济受益权计划中规定的方式是由蚂蚁集团的控股股东杭州君负责由激励对象签署激励协议并授予经济受益权,基于合同相对性规则的束缚,该协议并非对蚂蚁集团产生直接拘束力,而仅约束杭州君与授予对象。若蚂蚁集团员工因该激励计划的实施与蚂蚁集团发生纠纷,员工很难通过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解决该纠纷。

实际上,在目前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有法院明确认定该股权激励协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在赵静诉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明确认为员工要求支付股份经济受益权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40]而在祝君华诉蚂蚁金服(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经济受益权的授予与兑现等事项并未出现在蚂蚁金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而是案外人杭州君瀚与之签署协议另行约定,故经济受益权的兑现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41]

本文认为,目前可公开查询到的法院的裁判中,直接粗暴将股份经济受益权兑付纠纷排除出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显然欠妥,系单纯的以形式上的合同确定法律关系,而并未考虑深层次的交易结构。此种安排,将使得蚂蚁集团的股份经济受益权计划下的权利义务安排不适用于劳动争议处理方式,进而无法适用劳动争议处理中一调一裁两审制度[42]仲裁前置[43]仲裁中可申请先予执行[44]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45]等规则,不利于员工权益保护。

四、SERs激励计划项下员工权益保障路径构造

(一)适用隐名代理,消解兑付不能风险

如上所述,蚂蚁集团的SERs激励计划运作逻辑即蚂蚁集团通过向杭州君增发新股从而使杭州君完成激励计划,杭州君属于蚂蚁集团向员工进行激励的通道代理人,性质类似员工持股平台

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该条款在学理上可被称之为隐名代理规则,即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若满足代理权要素和代理公开要素,仍可发生代理归属效果。[46]若员工可举证蚂蚁集团与杭州君瀚在授权范围内与其订立合同,且自己在订立合同时明知蚂蚁集团为被代理人,此时该合同将产生代理归属效果。

根据蚂蚁集团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内容,蚂蚁集团目前施行的股份经济受益权激励计划系依据《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2013股份经济受益权激励计划》,在该计划下明确规定,经济受益权激励计划由蚂蚁集团控股股东之一的杭州君作为授予人,蚂蚁集团分别向杭州君增发新股,用于经济受益权激励计划项下的激励安排。在此意义下,员工显然可知晓此时杭州君和自己订立的股份经济受益权激励合同实际上是杭州君在蚂蚁集团的授权下订立的,此时该合同应当直接约束蚂蚁集团与员工,员工可直接向蚂蚁集团主张股份经济受益权的兑付,从而消解兑付不能的风险。

(二)纳入劳动争议,促进员工利益实现

1. SERs相关纠纷纳入劳动争议处理有利于员工利益实现如上所述,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此时,若将员工与蚂蚁集团直接涉及SERs兑付的纠纷纳入劳动争议中,将适用劳动争议处理中一调一裁两审制度中仲裁前置仲裁中可申请先予执行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则,显然更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

更为重要的是,将纠纷纳入劳动争议处理将更有利于员工利益的实现。一方面,就案件处理过程而言,劳动争议多采取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员工等授予对象在与蚂蚁集团的谈判和协商过程中更好的争取自身权益;另一方面,就案件处理结果而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胜诉的比例远远小于劳动者胜诉的比例,也即裁判者在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更多的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47]在此语境下,若员工与蚂蚁集团之间的相关纠纷被纳入劳动争议中,员工等授予对象的权益实现的概率将大大增加。

2. SERs明显具有劳动报酬属性,相关纠纷应当纳入劳动争议处理如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属于劳动争议,将适用相关劳动争议解决程序进行处理。实际上,本文认为蚂蚁集团授予的股份经济受益权可作为员工收入的体现,由于经济受益权的定价低于市价(或说为零对价),此时股份经济受益权中已经含有奖金、工资的折算,属于薪酬的一部分。[48]此点亦可通过蚂蚁集团对外发布的招聘信息中体现(见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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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蚂蚁集团员工在网络上发布的招聘信息[49]

有学者提出应当依据以下两项标准——激励是否具有体现劳动对价性的绩效条件和体现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的履职要求,来对判断股权激励收益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若同时具备,相应纷争应属于劳动争议,在具体的案情判断中应对导致激励权益不能实现的调岗、解雇、辞职等劳动关系状况的发生原因进行综合考量,以使得被激励者的相关权益能够得到公正有效地实现。[50]

从以上构成要件来看,SERs激励显然具有体现劳动对价性的绩效条件和体现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首先,蚂蚁集团《招股说明书》披露经济受益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包括管理人认可的蚂蚁集团、阿里巴巴集团、其各自的子公司以及前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20%以上表决权的关联实体的员工、董事、顾问或管理人确定的其他人士,从关系来看,授予对象均为与蚂蚁集团具有劳动从属关系的员工;其次,蚂蚁集团披露授予对象获得经济受益权与服务安排及遵守对发行人的特定义务挂钩,此时应当可以认为该激励具有体现劳动对价性的绩效条件。

实践中,已有判例将此种经济收益认定为基于劳动者身份而给予的一种特殊劳动报酬。如李刚与上海致尚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该案中用人单位承诺给予员工以现金价值为衡量的名义股份激励, 员工向单位主张的是虚拟股权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奖励,实质上是单位基于该员工作为劳动者的身份而给予的一种特殊劳动报酬, 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51]可以说法官在判决中拨开其形式的掩盖 , 直接根据权利的实质来判断其属性。与上述案件相类似,蚂蚁集团的股份经济受益权激励计划,实质也是蚂蚁集团在参照货币性职工薪酬的基础上以可变现金对价向职工购买劳动。此时股份经济受益权作为一项报酬形式,仅与其他的报酬形式相比仅有延期支付的特点,其余并无不同,实质仍然为员工的劳动报酬一部分。[52]

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周艳辉、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肯认了涉及股份经济受益权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53]此当为目前公开的裁判文书中第一次明确肯认此种争议的性质进行处理,值得其他法院借鉴。

结语:互联网公司实施股权类激励的红线何在

目前,互联网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大行其道,各大厂施行股权激励似乎成为公司运行的标配。可以肯认的是,蚂蚁集团施行的股份经济受益权激励计划属于一种金融创新,其股份经济受益权具有无偿性无流通性无股东权益有经济利益获取权三无一有的特点,使其兼顾公司架构合、公司财务影响可调节与员工利益的深度捆绑的优势,并成功规避了股权激励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制度。然而,由于蚂蚁集团可通过调整参数对股份经济受益权的定价进行影响,员工等授予对象可能存在无法获得期待利益的风险。此外,特殊的运作方式将使蚂蚁集团不直接承担SERs的偿付责任,而蚂蚁集团的股权架构使得蚂蚁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无需在杭州云铂的认缴出资额之外为经济受益权的兑付买单,此种设计将使得面临极大的SERs兑付风险。

对此本文提出两个可行的员工权益保障进路,以期对处于弱势的员工加强权益保护。首先,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当在处理纠纷时适用隐名代理的规则,认定经济受益权授予协议应当产生代理归属的效果,员工可直接向蚂蚁集团主张股份经济受益权的兑付;其次,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当肯认此类股份经济受益权的劳动报酬属性,将追索此类劳动报酬纠纷案件认定为劳动争议,从而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则。

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应当积极立法,将实践中形式多样的股权类激励工具纳入监管框架,并对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处理方式进行规定,如此,才能确保诸多施行激励计划的互联网公司在享受制度带来的公司发展红利情况下不过分损害员工利益,从而更好的平衡公司和劳动者权益。

 


 

注释:

[1]该新闻全文为据蚂蚁招股书信息显示,经济受益权激励计划项下的经济利益所对应发行人股份合计30.79亿股,其中授予员工及顾问的比例约为65%。如果以68.8元人民币的发行价计算,员工及顾问共计可获得约1376.9亿元人民币,截止2020630日,公司共有员工16660人。如果以此计算,蚂蚁集团人均可摊到826.47万元人民币。见《蚂蚁集团员工激励达到1376.9亿元 相当于人均一套283平杭州房子?》,载腾讯网,https://new.qq.com/omn/20201027/20201027A092WV00.html 2020118日访问。

[2]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简称:《招股说明书》)。

[3] 《关于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简称:《首轮问询函回复》)。

[4] 《关于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简称:《二轮问询函回复》)

[5] 在《招股说明书》中,蚂蚁集团仅披露其在20187月及20206月分别向杭州君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君瀚)增发新股,用于经济受益权激励计划项下的激励安排。2018年前的增发情形并未进行披露,其中20187月杭州君瀚认购蚂蚁集团560,000,000股股份;20206月,杭州君瀚认购蚂蚁集团254,380,000股股份,详见《招股说明书》第1-1-283页。

[6] 见《招股说明书》第1-1-139页。

[7] 见《招股说明书》第1-1-141页。

[8] 见《招股说明书》1-1-140页。

[9] 见《支付宝发明了一种特别的股权激励方式吗?究竟是什么?有什么特别之处?》,载知乎,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3082185/answer/23555983 2021118日访问。

[10] 具体而言,还需要区分两种情形:(1)授予对象死亡时,授予人有义务回购该经济受益权;(2)在蚂蚁集团启动上市计划或授予对象离职时(且离职原因不属于导致股份经济受益权取消的情形),授予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回购经济受益权。

[11] 陆美林:《千亿造富盛宴B面:拆解蚂蚁上市背后的员工激励计划|棱镜》,载雪球网,https://xueqiu.com/6718098612/161263345,访问时间:2021511日。

[12]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398号判决书。

[1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

[14]首轮问询函回复》第8-1-26页。

[15] RSURestricted Stock Unit,即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其本质就是一种行权价很低(0.01港元)的股票期权。具体运作方式是:阿里巴巴员工在获得一定份额的受限股份单位后,在入职满一年之后就可以行权,每一份的受限制股份单位每年发放25%,员工在4年内可以逐步获得。引用自应韵:《基于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研究——以阿里巴巴为例》,载《财会通讯》,2016年第35期,第87页。

[16] TUPTime Unit Plan时间单位计划 也有人称之为延期支付的业绩股票,又称延期支付计划(Deferred Compensation Plan。其具体运行方式为,华为公司将管理层的部分薪酬,特别是年度奖金、股权激励收入等,按当日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折算成股票数量,存入公司为管理层人员单独设立的延迟支付帐户。在既定的期限后或在该高级管理人员退休之后,再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据期满的股票价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该机制被证明是一套比IPO更为有效的融资渠道全员激励手段。见齐宝鑫、武亚军:《转型经济中民营企业成长的中长期激励机制研究——华为推行TUP的产权制度创新实践与理论启示》,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第160-163页。

[17] 薛前强:《虚拟股的定性观察与规则探微——兼论虚拟股股东保护的碎片化修正》,载《南开法律评论》2015年第00期,第115页。

[18] Sampson, D. Kyle, The Fiduciary Duties of Corporate Directors to ‘Phantom’ Stockholders,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 62, no. 3, p.1277(1995).

[19] 该数字计量截止时间为《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根据该数字,媒体报道中经济受益权激励计划项下的经济利益所对应发行人股份合计30.79亿股,其中授予员工及顾问的比例约为65%。如果以68.8元人民币的发行价计算,员工及顾问共计可获得约1376.9亿元人民币显然存在计算失误,也即并未理解经济受益权的运行逻辑以及实际运行情况,错误地将经济受益权激励计划项下的经济利益等同为员工归属的经济利益,参见《招股说明书》第1-1-139页。

[20] 韩玉玲:《分享经济的理念与员工持股计划》,载《经济管理》2007年第5期,第51页。

[21] 倪云华:《蚂蚁的股权激励法则,马云是怎样实现财散人聚?》,载雪球网,https://xueqiu.com/1713781416/154891108,访问时间:2021118日。

[22] 薛前强:《虚拟股的定性观察与规则探微——以虚拟股股东保护为中心》,载《证券法苑》2015年第14卷,第68页。

[23]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七(二):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24] 刘燕:《会计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4页。

[25] 吴嵩彬:《高科技企业股权激励模式的比较及设计》,载《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第24期,第76页。

[26] 程榕:《虚拟股权激励研究——以华为公司为例》,载《会计师》,2017年第5期,第14页。

[27] 具体会计处理时,蚂蚁集团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股份支付》(下文简称《股份支付会计准则》)以及证监会[2016]8号《IPO企业股权激励工具关注的审计重点》,蚂蚁集团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按照授予日该激励工具的公允价格进行费用化计量,并在等待期内确认该项费用,并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或负债,详见《招股说明书》1-1-152页。实际上,蚂蚁集团于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1-6月因实施经济受益权激励计划分别确认了 31.29 亿元、34.75 亿元、42.50 亿元以及 20.76 亿元的费用,详见《招股说明书》1-1-283页。

[28] 《招股说明书》,第1-1-372页。

[29] 根据《招股说明书》,股份经济受益权以蚂蚁集团股票价值、授予时的基础价格及归属后累计已宣派股利金额等因素综合计算,具体计算方式由蚂蚁集团授予权限的核心管理人员确定,详见《招股说明书》第1-1-139页。

[30]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公司实行股权激励需在实施主体、激励对象、激励规模、股份来源、资金来源、授予价格、锁定期、有效期、实施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满足相应合规要求。

[31] 根据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员工持股计划在授予标的、授予对象、股份来源等均存在合规要求。

[32] 《首轮问询函》,第8-1-42页。

[33] 《招股说明书》,第1-1-372页。

[34] 刘燕:《股票期权的法律与会计约束——伊利事件的启示》,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版,第91-92页。

[35]招股说明书》第1-1-141页。

[36] 参见:《蔡敏:带你拆解蚂蚁服,告诉你SERs到底是什么?》,载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9hD3jzK9honuQ4eKqXyH5A,访问时间:2021511
 

[37] 陆美林:《千亿造富盛宴B面:拆解蚂蚁上市背后的员工激励计划|棱镜》,载雪球网,https://xueqiu.com/6718098612/161263345,访问时间:2021511日。

[38] 薛前强:《虚拟股的定性观察与规则探微——以虚拟股股东保护为中心》,载《证券法苑》2015年第14卷,第80页。

[39] 范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争议处理研究》,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30期,第103页。

[4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9963号民事判决书。

[41]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6205号民事判决书。

[42] 叶静漪主编:《和谐劳动关系法律建构若干重大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98页。

[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4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目前,该规则因《民法典》生效而失效。

[46] 参见:胡东海:《<合同法>402条(隐名代理)评注》,载《法学家》,2019年第6期,第179页。

[47] 叶静漪主编:《和谐劳动关系法律建构若干重大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92页。

[48] 白芸:《证券发行中员工持股计划的豁免与监管》,载《金融法苑》,2020年第3期,第51-62.

[49] 参见V2EX网站:《蚂蚁集团官方极速招聘渠道》,载:https://www.v2ex.com/t/747400,最后访问时间:202149日。

[50] 刘晓倩、吴圣奎:《股权激励收益是否具有劳动报酬属性之法律认定:基于149个劳动关系相关股权激励判例的类案分析》,载《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20年第9期,第87页。

[5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 69945号判决书。

[52] 刘燕:《会计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4页。

[53]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粤03民终326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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