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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车闪贷”套路看专业放贷组织监管制度的完善



作者黎子仪
【作者简介】北京大学2018级经济法学硕士

摘要神州车闪贷为代表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近期遭遇较多投诉、纠纷,引起了市场关注。分析认为,车闪贷类型的业务并非传统的融资租赁,其性质更接近于特殊担保方式的消费借贷,基于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目的,将其纳入专业放贷组织监管范围,符合监管逻辑和经验。笔者根据车闪贷案件涉及的三个重要方面——宣传与缔约、费用收取和债务催收,结合美国产权贷款等类似交易模式监管的制度与实践,肯定了以《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代表的专业放贷组织监管理念,但也指出其在具体的义务和责任层面仍需进一步精细和完善,以更好地规范车闪贷这类带有明显消费借贷属性的融资租赁行为。

关键词融资租赁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  虚假宣传  费用收取  债务催收


一、老王的故事:车闪贷何以套路?

最近老王单位不景气,收入赶不上生活开销,想短时间内拿到一笔周转资金,但他既找不到愿意借钱的亲戚朋友,又对银行贷款或信用卡业务办理的程序手续不太满意。某天他正刷某音的时候,一个名为“xx车闪贷APP推广信息突然映入眼帘,有车就能贷——门槛低不押车、按揭车也可贷” “超低利率——月息低至0.3%”“流程简单——15秒申请2小时放款等宣传语紧紧地抓住了老王的心。果不其然,老王仅在该APP上填写汽车品牌型号、行驶证登记日期和车主联系方式,即可以对车辆进行初步估价并确定贷款额度,紧接着第二天就有工作人员上门查验车况,并与老王签订合同。老王心里美滋滋:车闪贷真是个好东西啊!

老王接到合同一看,表格上合同双方名称、车型车牌号、贷款金额、转账卡号等无误,颇为满意,正准备签字时却目光一瞥发现合同的标题是融资租赁合同而非贷款合同、贷款金额旁边还有GPS安装费、服务管理费等费用,不禁疑惑问道:这合同的标题和费用怎么有点怪?工作人员笑道:不用怕,其实就和普通的贷款一样,不影响你正常使用汽车和拿到贷款的,只要签字马上就能转钱。老王稍微思索,感觉并无不妥,也没看到合同背面密密麻麻的小字便爽快地签了名,果然两小时之后他就收到了贷款成功转账的信息,喜道:车闪贷怪是怪了点,但确实好用啊!

然而老王与车闪贷蜜月期只持续了半年。到第七个月,车闪贷声称更换了账户,这一拖延就过了合同规定的每月还款期限。反正是他们的事,总不能赖我吧。尽管有些恼火,老王却没料到几天后放置在单位门口的车子和车内财物文件竟然不翼而飞,同时还接到了车闪贷的欠费扣车短信,列明了未偿款项,以及赎回车辆所需的额外费用。老王看着短信上的数字,气得发抖:贷款十万,自己只收到八万,要还给他十三万,车还变成了我租他的,想继续用车还得额外交几千块。什么车闪贷,这不是高利贷吗?

于是老王短信告诉对方,可以官司上见分晓。诉讼中,老王慷慨陈词,认为车闪贷实际发款与约定不符,利息过高,甚至让对方成为了真正的车主,可以随意拖车,根本不是合法的汽车贷款;对方则风轻云淡地拿出老王此前签过的合同说:看看正反两面这些白纸黑字的条款,你不都签名同意了吗?最终一纸判决下来,确认了车闪贷对老王汽车的所有权,老王只能看着对方将车开走,欲哭无泪:“‘车闪贷都是坑啊!

不只是老王一个人,以神州车闪贷为代表的汽车金融APP成为了互联网投诉、法院诉讼的事故高发地。笔者在聚投诉平台上以神州车闪贷为关键词,可以查询到150条投诉结果,在投诉意见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是套路贷砍头息以及偷车[1]。所谓套路贷更多地属于投诉者的口头表达,即车贷公司通过各种方法让借款人对神州车闪贷的贷款性质产生误解,最终将车辆据为己有的过程,其关键在于宣传和签订合同时的诱导,如不押车零利息可贷款抵押绿本不押车等。[2]砍头息是指放贷时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一部分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等,在投诉中往往也指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多出的一部分应付费用[3],甚至出现了高利贷的情形。[4]偷车则是指借款人违约后,车贷公司未通知借款人即将车辆拖走,借款人甚至需要报警、由警察联系车贷公司才知道车辆因违约而被扣押[5],且车贷公司拒不告知车辆扣押的地点,并索要高额的停车费和违约金。[6]

法院裁判中,神州车闪贷涉及的争议焦点与网站老王投诉的焦点颇有重叠之处——威科先行数据库上检索神州车闪贷及其经营方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神州闪贷公司)为关键词的相关民事裁判文书多达1817份,绝大部分为2018年及之后作出。而在1248份一审裁判文书中,借款人也即汽车的承租人当庭提出抗辩或提交答辩状的仅有19份,以下几个抗辩理由出现的频率较高:一是合同与借款人签订合同的意图相违背,如意欲进行抵押贷款结果签成了融资租赁、意欲直接从车贷公司处借款结果却向银行申请了信用卡借款等等[7];二是合同条款显失公平、违反诚信原则,甚至应无效[8];三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收取了大量管理费”“服务费,借款人实际借到的金额显著小于合同约定的金额,甚至有借款人认为车贷公司未能支付全部款项,属于违约在先[9];四是借款人逾期不支付租金后,车贷公司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直接用备用钥匙将车拖走,侵犯了借款人的财产权,应该返还车辆甚至赔偿损失等。[10]但并未有任何一个抗辩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的裁判理由可归结为两方面:首先,合同在签订时,借款人均已签字表示理解和同意,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应当遵守合同;其次,车贷公司在借款人未能及时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将车拖走,是为了保护自身债权免遭损失,其行为合法,不应赔偿借款人损失。于是乎,老王们最终仍然欠下了一屁股债,还沦为了无车一族。但引起我们思考的是,车闪贷的一系列套路造成了成百上千老王的个人财产遭受损失,法院无视这些套路以传统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进行判决是否合理,能否反映车闪贷的经济和法律实质?法律上是否要对被套路的老王们一些侧重保护?

 

二、消费信贷属性的车闪贷应作为特殊的担保贷款进行规范

(一)车闪贷合同体现出显著的消费信贷性质

从笔者检索到的裁判文书和投诉网站上相关内容看,几乎所有神州车闪贷业务在实际操作上采取的都是融资租赁+车辆抵押的模式。首先,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分正反两面,正面载明乙方(借款人)同意将上述车辆卖给甲方(神州闪贷公司),转让款为若干甲方从乙方购买车辆后,再将车辆租赁给乙方使用,租金为若干,除租金外乙方还需向服务子公司支付若干,反面则以小字列出融资租赁的一般条款,如所有权抵押安排、车辆抵押安排、费用明细、违约情形与救济手段等。[11]其次,双方签订机动车辆抵押合同,载明为方便甲方(借款人)对车辆进行使用,租赁车辆登记在甲方名下,乙方(神州闪贷公司)授权甲方将租赁车辆抵押给乙方并依法办理登记甲方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拒绝或迟延向乙方履行清偿义务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实现抵押权[12]在该模式下,神州闪贷公司既是所有权人,又是抵押权人,当借款人迟延或拒绝交付租金时,神州闪贷公司既可以请求确认车辆所有权,也可以请求就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进行优先受偿,司法判决对两个诉求普遍予以认可,并驳回了部分借款人关于所有权与抵押权合一的质疑。[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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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以外,在上述1817份裁判文书中,有813份的事实认定部分除了融资租赁+车辆抵押(见图1),还存在银行放款环节(见图2),即神州闪贷公司与借款人签订上述两种合同后,借款人向银行处申请信用卡透支分期业务后出具放款确认书,神州闪贷融资担保公司(神州闪贷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则向银行出具出具担保承诺函,为上述透支分期业务形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及保证金质押担保。在这种模式下,借款人的资金来源于银行、后续费用也支付给银行,甚至在这813份裁判文书中,神州闪贷公司的诉求具有高度一致性,都要求借款人偿还所欠款项(准确地说,是银行因借款人违反还款约定而扣划神州闪贷公司的代垫款),并对车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且没有一例要求确认神州闪贷公司对车辆的所有权。可见,该交易模式中,融资租赁合同功能基本被架空,神州闪贷公司对借款人的信用卡债务进行担保,同时借款人向神州闪贷公司提供车辆抵押,归根到底属于银行贷款范畴。本文讨论的焦点是神州闪贷公司作为资金提供和费用收取方的情形,即单纯的融资租赁+车辆抵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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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车辆抵押模式下,合同正面顶部即标出融资租赁合同四字,而且从合同背面的所有权转移、占有改定条款等条款可以看出,神州车闪贷所进行的显然是融资租赁业务,车贷公司对车辆享有所有权,且正面签名区双方都进行了签名盖章。从这点看,法院的裁判理由基于合同意思自治和所有权保全的理念,并非全无道理。然而,将车贷公司看作某种融资产品的销售者,借款人作为该产品的消费者,两者之间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知识和能力上的不对等?借款人在合同上签字是否意味着意思自治可以无条件适用?对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或抵押借款的抵押物,车贷公司是否能在对方违约时随意收回而不受任何限制?在交易日趋复杂化的社会,这些观点受到的挑战也越来越严重。

笔者认为,神州车闪贷业务虽利用了汽车融资租赁的名义,但其经济实质与传统意义的融资租赁大相径庭。传统意义上的汽车融资租赁,多为三方结构——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承租人与供货商,从交易逻辑上讲,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要从供货商处选购汽车,而后出租人与供货商之间签订买卖合同,出租人获得车辆所有权后在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14],租赁期满后汽车的所有权依约定归属于承租人或出租人。其目的是减轻承租人购买车辆的负担、加快供货商开拓市场的进度,同时让出租人同时拥有债权和物权,保障资金安全,交易结构如图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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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类投诉和判决中可以看出,虽然神州车闪贷一样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并不存在汽车供货商这一主体,甚至车辆的品牌、型号之间也相去甚远,车贷公司对车辆的所有权全部来自借款人的让与,呈现出双方结构,理论上称之为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16]

无论是在网络投诉,还是在裁判文书,借款人都倾向于认定其参与的是抵押贷款[17],或至少是借贷关系[18],而神州闪贷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以外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借款人逾期时频率最高的诉求为偿还欠款并就汽车价款优先受偿,这些都有别于传统汽车融资租赁而更近于抵押贷款。从车闪贷的融资租赁合同整体理解,借款人通过让渡其车辆所有权,换取与车辆价值相近的融资,其动机与一般的消费贷款无异。签订该等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大多不是为了购置车辆,而是急需用钱、弥补资金短缺,这种用途甚至就是美国小额消费贷款所一开始标榜的功能。[19]从这个意义上讲,神州车闪贷所采取的融资租赁,其意义更多的是为借款提供担保,其功能与传统的融资租赁不可相提并论。

(二)车闪贷体现的焦点问题是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

车闪贷不仅在功能上酷似消费借贷,而且就各案件中总结的主要抗辩进行分析,会发现车闪贷焦点问题与小额贷款等领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不谋而合。金融消费者特别保护的理论基础,来自行为经济学实验所证明的消费者理性和能力的欠缺[20]:一是注意力瑕疵,贷款提供者很容易通过调整披露事项的表述方式,让借款人形成错误的印象;二是耐心瑕疵,作为消费者的借款人决策容易受非理性因素干扰[21];三是预期能力瑕疵,借款人对最终本息总额和自身偿还能力的估计往往过分乐观,当费用不以标准利息呈现时更是如此;四则是消费者与生产销售者对交易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控制力存在差距,如车闪贷中车贷公司往往要求汽车加装定位仪,以便其行使所有权将汽车收回,而借款人几乎没有讨价还价或申请救济的权利。这些欠缺的前两点、第三点和第四点,正好对应车闪贷在宣传和缔约、费用收取和债务催收这三个方面的乱象。

就宣传和缔约方面而言,笔者下载了最新版(截止到20205月版本)的神州车闪贷应用程序,发现其登入页面的显眼位置有放款快、不押车利率低至0.3%”的字样。从案例来看,大部分借款人都签订了《机动车抵押合同》并登记了抵押,不押车的说法明显有问题;至于利率,神州车闪贷未在首页标明计算单位,只在分栏车闪贷指南的一小部分说明月息0.3%,全行业最低。且不说全行业最低的形容是否涉嫌违反《广告法》,从案例统计来看,除去特殊的典当式融资,在不计算其他费用的前提下,12月、24月和36月三种期限的月利率分别为0.46%0.35%0.33%,可见,融资租赁的期限越长,其月利率越接近APP宣称的0.3%,但仍然偏高。如果将其他费用的因素考虑进来,即以车辆取回价实际所得融资比值作为利率计算基础,以36个月为期限的实际月利率则高达0.61%,为宣称月利率的两倍以上,此处很明显存在不当宣传。后续缔约过程中,若如一些案件中借款人所言,车贷公司人员刻意将融资租赁和一般抵押贷款的区别含糊其辞,也难谓公平合理。

就费用收取而言,笔试对威科先行数据库中所有明确记录GPS费、管理费和服务费等其他费用的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发现其他费用占车辆合同转让价的比值高达16.49%,单统计2019年的判决,其他费用的占比甚至超过了20%。而这些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就在发放贷款前直接扣除,属于资管新规明令禁止的砍头息,甚至在特定案例中,砍头息加上合同标明为租金的部分,实际年利率动辄超过24%,甚至逼近36%的红线[22],而由于车闪贷采用了融资租赁合同而非借贷合同的形式,法院从未对此问题作出回应,过于乐观的借款人糊里糊涂欠了债后只能哑巴吃黄连

就债务催收、即借款人逾期不付租金后车贷公司依融资租赁合同行使所有权的行为而言,车贷公司未经通知直接拖车、粗暴处置车辆及其内部财物、故意隐藏车辆扣押地点不让借款人取回或索要高额拖车费,都无不彰显了车贷公司在技术、经济实力和谈判能力上都与借款人处于不同的地位,前者可借助其优势拒绝对后者实施正常补救、甚至乘人之危进行不合理的请求。以上种种都表明,车闪贷中出现的焦点问题,在各国小额贷款等专业放贷金融服务中都似曾相识,其核心仍然是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不足。

(三)车闪贷纳入专业放贷组织监管有理论和实践的支持

融资租赁的功能从来就不是单一的,其兼具商业经营和金融的两重性质早已受到研究关注,而融资性售后回租相比经营性融资租赁,其经营属性有所淡化、融资功能更为显著[23],此前商务部主管融资租赁公司模式下收费混乱、催收不规范等问题已然显现。[24] 神州车闪贷的功能,显然不是为用户获得长久经营的生产资料,而是让用户将其对汽车的部分权利让渡给车贷公司以获得流动资金,这些用户甚至绝大部分都是为了满足生活或者弥补个体经营资金短缺的需要,这种活动在行为性质上显然与抵押汽车的消费贷款最为类似。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并无将融资性售后回租踢出融资租赁合同规范之领域的意图。首先,《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解释)第二条与《民法典》草案明确,承租人和出卖人的同一性并不否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尽管正式出台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中删除了这一表述,但实践上看,似乎不能认为《民法典》有意否定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效力。其次,融资租赁解释所说的名为融资租赁、实质上不构成融资租赁的合同无效,需按照其实际法律关系处理的情形,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中已限制为虚构租赁物,而在神州车闪贷业务所涉案件中,租赁物确实为借款人所有,双方签署合同转移其所有权,因此也难谓虚构[25]唯《民法典(草案)说明》中提及,融资租赁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将融资租赁与发挥典型担保功能的抵押、质押合同联系起来[26],民法理论上亦有不少学者将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买卖和让与担保并称为动产的权利移转型担保,甚至认为采行功能主义方法时,应当将担保债务履行的一切权利统一归类为担保权,并对这些权利实行一套共同的规则[27]

如果承认融资租赁的这一地位,那么以融资租赁模式获得资金的行为与其他担保借款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最高法院在解读融资租赁解释时也认为,若租赁物价值与租金差异较大,以致约定租金体现的并非租赁物购买价值与出租人必要利润之和,而仅作为承租人占用资金的利息成本,可按照存在担保的借款合同进行处理。[28]基于此,笔者认为,对神州车闪贷这类针对个人消费者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规范制度,其宗旨应当仍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之保护,与一般消费借贷并无二致,因而以特殊担保的消费借贷的视角看待之,以专业放贷组织[29]监管的一般规则进行规范,并非无本之木。由于我国《民法典》和融资租赁解释并未特别规定对融资租赁中借款人(承租人)的保护,在承认融资租赁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参照适用近似的担保借贷制度是合理的。

从国外立法实践的角度出发,美国各州立法中,消费贷款性质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与其他小额贷款或典当业务,往往都视为同一范畴。美国是融资租赁的发源地,其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又被称为“car title loan”(汽车产权贷款)。从学界对该类业务特点的梳理——车贷公司几乎不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作出调查、在格式合同中约定以占有改定方式转移所有权、借款人将备用车钥匙提交给贷款公司等,与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情况如出一辙。美国有学者对其国内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调查,结果发现,汽车融资租赁的目标人群主要为工薪阶层、社会下层人员,与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鼓吹的服务中产阶级截然不同;融资租赁的利息按照月或日计算,其实际年化利率有的可达300%甚至更高;另外,有20%以上的贷款出现了融资租赁企业“repossess”(可理解为扣车)的情况,其中一部分借款人永久失去了汽车的所有权。[30]出于该等考虑,美国除了联邦层面的《贷款真相法》(Truth In Lending ActTILA)和《公平债务催收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FDCPA),各州的信贷交易类立法文件中,也会对汽车产权贷款进行特别规定。如新罕布什尔州立法中,汽车产权贷款所遵守的一般规范为典当行和放债人法规,而该法规的第1819条属融资租赁的特别规范;在威斯康辛州的货币与利率法规中,有一小节为专门的产权贷款法规,其与发薪日贷款(Payday Loan)、典当业务规范等处于相邻位置;在俄勒冈州,产权贷款规范则直接被称为产权与发薪日贷款规定,等等。各州似乎都倾向于将非银行、保险或信托的金融机构统一称谓,如持牌贷款人,明确规定实行该等业务需要取得的许可和需要遵守的信息披露、合同交易和违约救济规范。其他国家如南非的《国家信贷法》中,融资租赁活动中的出租人亦定性为信贷提供者,要求其以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对待消费者。[31]

从国内制度探索出发,我国为规范专业放贷组织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最早在2007年开始研讨《放贷人条例》,于2015年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放贷条例》)。从《放贷条例》看,其直接规范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放贷业务,旨在规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经营行为,公平保护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美国各州的持牌贷款人所规定的范围相似,且第二十条到第二十九条囊括了信息披露、合同交易及违约救济等多重内容,可作为车闪贷类业务本土监管的蓝本。然而,《放贷条例》仍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不属于放贷业务,这是将车闪贷纳入专业放贷组织监管制度的障碍,但并非无法克服——各国家地区监管理论和实践普遍认为,这类名义上让渡产权、实际上仍由借款人使用车辆的金融服务是类似发薪日贷款的高利息消费贷款,我国现有研究也一般将这类融资租赁公司与小贷公司、典当行共同构成非金融机构类放贷人[32]以后或许可以通过实践明确,以借款人已有车辆作为融资租赁物,以融资租赁的法律形式实际上提供消费贷款业务的,可以适用专业放贷组织监管制度。

 

三、规训车闪贷:专业放贷组织监管制度如何再进一步

由于贷款机构即车贷公司在以下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尤其值得注意——第一是合同成立前的宣传与缔约过程的信息披露,第二是合同订立后款项的收取,第三是借款人违约前提下相关权利的行使,且以《放贷条例》为代表的专业放贷组织监管规范在这三方面作出了一定的制度探索,笔者将结合域外相关制度实践,指出我国可借鉴和提升之处。

(一)信息披露:加强规范精细度和可执行性

《放贷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贷款种类、期限、利率水平、收费项目和标准、综合有效利率及其他相关信息必须予以公告,且其中重要部分需要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向借款人告知,排除贷款人责任、加重借款人义务的条款必须突出显示。第四十一条则表明,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将受到从罚款到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且借款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制度看似已经较为完善,但结合神州车闪贷的情况,就借款人提起诉讼救济而言,仍不乏适用上的疑问。例如,涉及贷款权利性质和利率的不实宣传,对权利性质的不实宣传而言,如何量化损失;对利率的不实宣传而言,如何确定宣传利率和实际利率之间的差距问题,或者说,哪些是合理的差异,哪些是不合理的差异?借款人何时可提出请求、捍卫自身权益?《放贷条例》对这方面的规定精度不足,因此可执行性仍让人怀疑。

美国联邦TILA对广告宣传和信息披露的规范则明显具有更高精度。就利率水平而言,其提供了两种披露方式:一般意义上公开数值,或者采取联邦授权批准的图表格式,针对公开的利率数值,精确容忍度被规定为相比准确年利率或其最邻近的0.25%”,差值不超过0.125%[33];针对图表,误差容忍度确定为不超过准确利率本身的8%[34]若存在其他财务费用,其披露与实际的差值不超过100美元或融资额的0.5%[35]

此外,美国联邦和各州在签订合同时信息告知义务的规范上也显得更为精细,新罕布什尔州和俄勒冈州立法甚至规定,贷款人给予借款人的重要告知要以至少12号字书写,并包含借款人及其律师可据此向监管方提起投诉的用语。[36]而特拉华州则直接规定了向借款人告知所必备的内容,如(1您正在考虑订立的贷款严格是用于短期现金,而不是解决长期财务问题、(2作为借款人,您不会仅仅因为您收到任何披露而被迫完成贷款协议、(3如果您签署了产权贷款协议,则产权贷款出借人将获得您汽车的权益,如果您不履行产权贷款协议的义务,出借人可以占有您的机动车和卖掉它、(4如果贷方拥有您的汽车,您可能会失去该汽车的产权、(5您有权在不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在您支付所有权贷款之日后的营业日结束之前的任何时间,撤销您的所有权贷款协议您可以将全部贷款收益退还给产权出借人、(6您有权从国家银行专员办公室获得有关信用咨询服务的信息、(7如果您认为放款人违反了有关产权贷款的任何法律,则可以向国家银行专员办公室投诉等。[37]

在违反广告宣传、信息披露或告知义务的情形下,监管当局可以按照贷款人违反义务的主观过错大小,予以相应的公平调整(equitable adjustment),并最多可以处以5000美元以下罚金或2年以下监禁。[38]公平调整的意蕴在不同州立法或判决中可能存在不同体现,其中特拉华州利用公平调整强化了借款人的撤销权。许多州立法都提及,借款人在产权贷款合同签订后直至第二天营业时间结束为止,都有权到贷款人的营业场所要求撤销贷款,贷款人需立即返还财产产权、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其他费用;特拉华州立法的特别之处在于,如果贷款人未能遵守信息披露的任意规定,则产权贷款借款人可以选择自计划的日期之日起一年内随时取消贷款,以代替任何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39]该机制让借款人无需额外借助行政上的投诉等机制,即可捍卫自身权益。我国民法上一直存在受欺诈一方当事人可诉请撤销、变更合同的规定,如《放贷条例》今后引入美国各州立法的产权贷款撤销权,则可以进一步赋予借款人一定时间内随时反悔的权利,不必通过诉讼仲裁进行,若进入诉讼,则由贷款人举证说明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义务不仅要求信息披露真实、精确,而且要求文本简明、易懂[40],这对权利性质的不实宣传可能起到较好的规范作用。

即使不规定具体的撤销权,司法上也可以借鉴美国判例中因贷款性质和利率披露违法而要求贷款公司赔偿的拜农(Bynon)案。在该案件中,当事人拜农在网络上办理了贷款申请,其按照宾夕法尼亚州高利贷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每年6%)还款完毕后,融资租赁公司仍向其催收一笔最后贷款,但其拒绝支付,结果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卫星定位找到其车辆并拖走,并令其支付拖车费用,后拜农请求融资租赁公司向其发送电子合同副本,才发现合同的标题为典当所有权协议,合同约定拜农的汽车为当铺汽车,并通过典当和抵押换取贷款本金(值得注意的是,拜农继续占有并使用汽车,因此该典当不应作通常意义的理解,而更类似占有改定式的转让),所记载的还款计划年利率高于100%。拜农声称自己完全未见到或同意该等条款,也未进行签字确认,但该合同上有其电子签名。拜农支付拖车费用后取回车辆,但发现车辆出现部分损坏,且不久因未偿付最后贷款车辆再次被拖走,且融资租赁公司拒绝告知拜农车辆的扣押地点,令其在10天内付清最后贷款和第二次拖车费用,拜农遂提起诉讼。法院裁判认为,拜农依照6%的最高年利率支付全部本金和利息,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超出部分的利率应为非法,且融资租赁公司在当事人不知合同真实性质或内容的情况下,取得当事人对合同文书的签名,已经构成事实上的欺诈,合同无效;即使不考虑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公司直接扣押车辆,剥夺了当事人对车辆的临时拥有权,且对车辆造成了永久性损害,应就车辆维修费用、多收利息和当事人丧失车辆后直接损失的收入承担责任,并根据该州消费者保护法律支付惩罚性赔偿。[41]因此,司法即使不从合同的效力或存续出发,至少也可以就贷款人披露违法所致的损害后果,确定赔偿责任。

(二)费用收取:回归公平和规范的利率

《放贷条例》中未对融资租赁的标准作出专门规定,仅认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经营放贷业务,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和综合有效利率,但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该条款未能解决出现砍头息乃至潜在的高利贷情形下,借款人只能依靠《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和《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寻求救济的窘迫局面。这也是《放贷条例》精度和可执行性存在缺憾的一个体现。

美国联邦和各州立法中,在实际利率的认定上基本达成了共识,即本金只能以借款人实际获得的融资为准,而实际利率为包括各期租金费用(finance charge)和各类其他费用在内的贷款总成本与本金的比例,再根据时间调整为年化利率,与《放贷条例》中的综合有效利率表述较为一致。至于实际利率最高值如何判断、什么才是较为合适的利率,不同州规定相差颇为明显,如威斯康辛州的产权贷款利率规定依照其货币与利率法规,根据一年内由于偿还而不断减少的变动本金计算不得高于12%,或根据固定的原始本金计算不得高于6%,属于相当严格的范畴[42];新罕布什尔州在贷款人禁止行为规定中则表明不得按月收取25%以上利率(即年利率300%),这是相当宽松的条件[43];佛罗里达州则采取了较折中的态度,依不同的本金数额进行梯度划分,分别予以30%24%18%的最高利率限制[44];南达科他州规定的36%最高利率也属于较适中的区间。[45]我国民间借贷年利率原本适用“24%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司法保护上限,接近美国佛罗里达州和南达克他州的标准,但2020820日以后,司法解释将利率上限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利率(LPR)的四倍,即15.4%,可以看作是一个较严格的标准。[46]

笔者认为,不同国家或地区基于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差异,最高利率限制的差异性极大,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消费贷款类型的融资租赁,一般认为交易成本高于正常的银行贷款,因此比银行贷款稍高的利率是较为合适的。[47]实际利率的标准方面,更应引起监管者关注的是乱收费的治理,即哪些费用是合理的,这些费用收取有何限制,这在我国车贷业务服务费管理服务费“GPS服务费等名目众多的费用收取背景下尤为重要,厘清维持、改善服务所必需的费用和意图逃避利率监管规范的费用,才能对车闪贷类金融服务规范发展产生正向激励。俄勒冈州立法对此有相当严格的规定,即一笔产权贷款中,可以有启动费用origination fee),其他超出该笔启动费用不能多于利息的10%30美元中较低的标准,除此之外,只有登记于俄勒冈州信用交易系统的花费等极少数特定费用是法律允许的。另外,一旦出现了超出最高利率限制或其他费用限制的情形,各州的做法较为类似,即区分过失或善意错误(bono fide error和故意规避法律限制,在前者的情况,超过最高利率限制或费用限制的部分无效,贷款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返还给借款人(如佛罗里达州为20天);在后者的情况,整个合同无效,贷款人应向借款人返还所有利息和费用、并不得索取额外的本金,以惩罚、威慑违规的贷款人。[48]因此,《放贷条例》中为贷款实际费用的项目和金额画好红线,规定好乱收费的法律后果,是实现公平规范利率的关键。

(三)债务催收:注重公平催收的行动准则

《放贷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规定贷款人及外包机构在催收债务时的禁止行为,罗列了五种典型情形,并在第六项作出了兜底性质的规范。笔者比对FDCPA发现,其基本上可看作FDCPA§ 1692d§ 1692e两条的整合与简化,看似规定详尽,但其中许多概念仍有待解释澄清,如使用暴力干扰正常工作的含义[49]。落实到神州车闪贷的问题,车贷公司通过融资租赁业务办理时安装的GPS定位,用抵押的车钥匙开走车辆,形式上似乎不属于暴力,而开走的车若不是借款人赖以谋生,或者工作生活必不可少者,认定干扰正常工作似乎也存在一定障碍。

纵观美国联邦FDCPA和各州立法,公平的催收行为至少需划分为三方面。首先,需要给予借款人足够的缓冲时间,让其自主选择积极还款改过自新,还是任由贷款人直接采取诉讼或取走贷款此案产的行动。这方面较为典型的有爱达荷州十天考虑期的规定[50],以及内华达州初次违约后的还款计划的规定[51],区别在于前者时间较短、还款没有法定强制安排的内容。

其次,即使未规定缓冲时间或缓冲时间结束后,贷款人有权采取行动取走贷款财产(一般是车辆),但即便如此,取走财产的过程有特别规定,不能简单粗暴,如威斯康辛州立法认为,取走车辆至少应在20日前发出占有通知,给予借款人足够时间响应以拆除车辆上的个人物品,有趣的是,该规定直接禁止了将车钥匙作为抵押品的行为,可能正是为了防止贷款人出其不意直接取走车辆。[52]伊利诺伊州同样立法规定,公司取车需要满足一系列程序,包括给予借款人足够时间拆除车辆内增设的配件、装饰等。[53]如果因扣押车辆导致汽车发生除正常折旧以外的价值毁损,或导致借款人发生收入上的直接损失,贷款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公平催收制度还需要从付款和争议解决的程序上保护借款人。公平在民法上通常蕴含着禁止乘人危难攫取利益之意,当法律关系双方的经验、力量严重不平衡时,优势一方的乘人危难就更应受到限制。美国各州有规定,汽车产权贷款业务在车辆已被扣押后,不得再计算原本的高利息或借机索要高额费用[54],甚至对尾款数额异常增加的贷款计划,监管机构要求其在借款人还款能力审查等方面达到更严格的合规标准。[55]另外,有理论认为,由于部分借款人参与该类贷款相关诉讼的经济实力、经验能力都无法和车贷公司相比,而当有律师代理借款人参与诉讼时,车贷公司的请求得到全部支持的可能性将明显减少,因此法院应当对特定群体予以法律援助申请等方面的优待,让其能够在催收程序的司法部分得到公平对待。[56]

因此,《放贷条例》的制定确实参考了美国相关立法监管经验,但借鉴的精度、深度上仍有可改进之处。

 

四、结论:以专业放贷组织监管突破车闪贷的套路

首先,可以吸收域外监管经验,提炼精细规则。车闪贷业务目前难以采用现行各种监管框架进行合理约束,而《放贷条例》对车闪贷为典型的、以融资租赁为名行消费贷款之实的金融业务已经作出框架性的规定,但其仍存在提升精度和可执行性的内容,如:规定信息披露和告知的差异容忍度,同时给予借款人更充分的撤销权以对抗贷款人的不实披露或告知行为;规定消费贷款或类似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合理利率、费用范围,违反利率和费用限制需要承担较严厉的责任;通过修改条文或增加解释,将域外公平合理催收债务的制度予以本土化,提供更为缓和、包容的催收机制。

其次,应当借助消费信贷协会进行自律监管。当融资租赁公司在费用收取、利率调整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时,美国法院在驳回借款人就车辆被扣押获得补偿的请求的同时,还可能命令涉诉融资租赁公司加入所在州的融资租赁行业组织,接受行业自律监管。[57]与之相似的是,最近我国的汽车融资租赁行业也出现了自律监管的趋势,如上海融资租赁协会就发布了行业自律规则,规定融资租赁产品的宣传中不得出现等字样,以防止虚假宣传行为。[58]

时下正值汽车融资租赁野蛮生长脱水过冬的阶段,同时也是响应《民法典》等立法活动、对融资租赁等非典型担保行为进行探讨的良机。从美国理论、制度和实践和我国部分地区的先行探索出发,针对汽车融资租赁及相近融资模式,建立起一套精细标准、明确责任的规范,并辅之以行业自律监管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制度,或许是更好的选择。


[1]参见聚投诉网站,

https://ts.21cn.com/home/search?keyword= 神 州车 闪贷. 最后访问日期:2019.12.27

[2] 参见聚投诉网站,https://ts.21cn.com/tousu/show /id/1581640. 最后访问日期:2019.12.27

[3] 参见聚投诉网站,https://ts.21cn.com/tousu/show /id/1567051. 最后访问日期:2019.12.27

[4] 有投诉者称,车贷公司实际放款金额只有18084元,但除去已付的5338.32元,还需付25927.98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如此计算,年利率达到31%以上。参见新浪黑猫投诉平台,https://tousu.sina.com.cn/complaint /view/17347552214/. 最后访问日期:2019.12.27

[5] 参见聚投诉网站,https://ts.21cn.com/tousu/show /id/1329390. 最后访问日期:2019.12.27

[6] 参见聚投诉网站,https://ts.21cn.com/tousu/show /id/1322892. 最后访问日期:2019.12.27

[7] 参见福建省平潭县(2018)0128民初5530号民事判决书。

[8] 参见福建省平潭县(2019)01民终2087号民事判决书。

[9] 参见福建省平潭县(2018)0128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

[10] 参见福建省平潭县(2018)0128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

[11] 融资租赁合同正面内容参见雪球网,https://xueqiu. com/1015390053/122028205. 最后访问时间:2019.12. 27;反面内容参见聚投诉网站,http://ts.21cn.com/tousu /show/id/ 1357314. 最后访问时间:2019.12.27

[12] 机动车辆抵押合同内容参见新浪黑猫投诉平台,http://tousu.sina.com.cn/grp_comp/view/G17348182782,最后访问时间:2020.10.16

[13] 参见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郭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9)0128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书。

[14] 参见刘飞、郑晓亚:我国汽车消费融资租赁发展的现状、存在问题与对策,《海南金融》2015年第2期,第65-73页。

[15] 参见陆晓龙: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与信用风险管理,《上海汽车》2014年第7期,第30-33页。

[16] 美国作为融资租赁的发源地,其《统一商法典》就分别在第九编和第二A编规定了具有担保功能的融资租赁真正的融资租赁,参见高圣平、王思源: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构造,《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第160-169页。

[17] 参见聚投诉网站,https://ts.21cn.com/tousu/show /id/1525768. 最后访问时间:2019.12.27

[18] 参见福建省平潭县(2018)0128民初5530号民事判决书。

[19] Tucker Jones, Enforcing Vermont's Consumer Lending Laws: A Needed Model for Other States, 41 Vt. L. Rev. 663 (2017).

[20] 美国一些学者对此专门进行了问卷访谈调查和统计。See, Kathryn Fritzdixon, Jim Hawkins & Paige Marta Skiba, Dude, Where's My Car Title: The Law, Behavior, and Economics of Title Lending Markets, 2014 U. Ill. L. Rev. 1013(2014).

[21] 除了借款人自身原因,非理性干扰还包括贷款提供者通过宣传和诱导签约让借款人进入最后一步时才发现交易的不同寻常之处、但又碍于情面或担心沉没成本而仍订立合同。See, Adam J. Levitin, The Fast and the Usurious: Putting the Brakes on Auto Lending Abuses, 108 Geo. L.J. 1257(2020).

[22] 在个别案件中,若按借款人实际融资为本金,租金加总和其他费用之和为真正的本息之和,年利率高达35%,法院未质疑其效力。参见福建省平潭县(2019)0128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

[23] 理论界基本支持对融资租赁进行功能监管,尤其是涉及金融服务的行为上由银(保)监会监管,参见岳彩申:融资租赁监管模式的转型,《法学》2012年第7期,第31-34页。亦有观点认为应拆分经营性为主和融资性为主的行为或业务,分别由银(保)监会和商务部主管,如程靖茹:论我国融资租赁制度的完善,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0页;杜娟:完善我国融资租赁监管的对策建议,《产权导刊》2018年第4期,第37-40页。足见融资租赁在发挥融资功能时,与一般经营的监管逻辑实有差异。

[24] 20185月,商务部发布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通知,将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权限移交给银保监会,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由银保监会立法、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此前监管模式下的问题,参见陈雅素:我国汽车融资租赁监管的法律研究,兰州财经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5页。

[25] 笔者目前查询到未发现虚构租赁物而径行判决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无效的案件极少,如张丽媛、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但法院否认合同效力的关键是公司没有从事放贷业务的资质,故在承认车贷公司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性质的前提下,亦不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参见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9民终161号判决书。

[26] 《民法典(草案)说明》物权编第4点:草案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27] 高圣平:动产让与担保的立法论,《中外法学》2017年第5期,第1193-1213页。

[28] 参见刘江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转载自华律网,https://www.66law.cn/laws/126098.aspx. 最后访问日期:2020-06-12.

[29] 本文将不吸收公众存款、以面向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贷款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组织称为专业放贷组织,参见彭冰:如何监管专业放贷组织——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法律与新金融》2015年第4期,第61-69页。

[30] See, Nathalie Martin, Grand Theft Auto Loans: Repossession and Demographic Realities in Title Lending, 77 Mo. L. Rev. 41.

[31] 参见刘萍、张韶华:南非的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法律制度,《金融研究》2008年第4期,第9-20页。

[32] 参见周琳静:非吸储类放贷人法律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9-21页。

[33] 15 USCA§1606c

[34] 15 USCA§1606d

[35] 15 USCA§1605f

[36] OR ST § 725A.080NH ST§399-A:15

[37] DE ST TI 5§2252

[38] 15 USCA§1607e)、§1611

[39] DE ST TI 5§2253

[40] 金融监管从监管者导向转向消费者/投资者导向是近年国际理论和实践的共同趋势,且车闪贷业务中条款字体小、借款人阅读时间短、公司催促签约现象明显。在此情况下,合格的信息披露至少需要提供具有必要内容的合同摘要,参见彭冰:如何监管专业放贷组织——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法律与新金融》2015年第4期,第61-69页。

[41] See, Bynon v. Mansfield, 2016 U.S. Dist. LEXIS 100754.

[42] WI ST 138.05

[43] NH ST § 399-A:18

[44] FL ST § 537.011

[45] SD ST§54-4-44

[46] 最新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是否适用于类似消费贷款的汽车融资租赁,目前研究仍属于空白。学界与实务关注更多的是金融机构是否受15.4%年利率上限限制,820日以来的司法实践观察,无论是银行,还是小贷公司等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在适用新利率上限上都存在分歧,认为金融机构不适用者如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袁小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9312号判决;法院认为捷信公司主动将利率调整为月息2%,符合发法律规定;认为金融机构亦可适用者如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被告洪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3808号判决,认为约定月利率2%...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但该判决原文已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及无讼等网站撤下,参见https://xueqiu.com/1254255138/158303043, 最后访问日期:2020-9-30.

[47] 李海燕、周孟亮:小额信贷高利率研究,《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第47-51页。

[48] FL ST § 537.011

[49] 彭冰解读《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零壹财经,http://www.01caijing.com/article/1406.htm.

[50] ID ST§28-46-507

[51] NV ST 604A.5083

[52] WI ST 138.09.

[53] See, Jim Hawkins, REGULATION IN THE FRINGE ECONOMY SYMPOSIUM: Credit on Wheels: The Law and Business of Auto-Title Lending, 69 Wash & Lee L. Rev. 535.

[54] See,Adam J. Levitin, The Fast and the Usurious: Putting the Brakes on Auto Lending Abuses, 108 Geo. L.J. 1257(2020).

[55] See, Consumer Financial Regulation, 131 Harv. L. Rev. 1852 (2018).

[56] See, Joel Tay, Consumer Debt Collection in Massachusetts: Is Civil Gideon a Solution, 11 Harv. L & Pol'y Rev. Online S1 (2017).

[57] See, Gregoria v. Total Asset Recovery, Inc., 2015 U.S. Dist. LEXIS 1818.

[58] 参见搜狐网新闻:上海租赁行业协会发自律公约,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贷款业务http://www.sohu.com/a/316694265_12012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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