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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启事】《金融法苑》“资产证券化”专刊征文启事

在经历美国次贷危机的洗礼之后,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正处于一个万众瞩目的时期。这项以资产信用为基础的新型金融工具,自2014年重启以来,借着政策利好的东风和市场强劲需求的空前机遇,在短短两年时间内迅速成长为一个万亿元级的大市场。如今,资产证券化作为运用日益广泛的融资工具,已走过知识普及阶段。如何更好地通过规范运作和创新发展,铺就未来之路,逐渐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这个规模高达万亿元、拥有上千只产品、参与者类型众多的新兴市场,呈现多头监管者和多元监管规则并存的状况。在这一背景下,有必要由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开启对市场实践得失、风险管理经验以及未来创新发展的思考与交流。

《金融法苑》由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办,现为CSSCI来源核心集刊。自1998年创刊以来,编辑部一直秉承实践新知、理论创新的办刊理念,与时俱进地从法律视角解读金融现象、热点事件、监管规则和政策制度,提出了许多富有创见的意见和建议,在金融与法律交叉的实务界和理论界享有良好学术声誉。

2005年中国首次启动资产证券化之时,《金融法苑》曾即时邀请立法者、实务和理论专家共同撰文,出版过一辑资产证券化专刊(《金融法苑》总第70辑),获得十分热烈的反响。时光荏苒,十二载轮回,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揭开了全新篇章,未来发展更令人期待。鉴于此,《金融法苑》即日起面向海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诚征佳作,到时择优录用,结集出版新“资产证券化”专刊,以为资产证券化发展做出理论贡献。现就征稿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征稿的主题范围

专刊倡导投稿者从法律适用、风险管理、规则完善和金融监管等视角,结合当下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和实务操作案例进行撰文。作者可以选择资产证券化的某类基础资产、某个特定环节、某种交易结构、某单产品、某档证券、某种参与者身份或者某类共同问题作为切入口展开分析。文章无需面面俱到,也不必过于技术性和程序化,更要避免常识性业务介绍和通盘制度概述。特别欢迎视角独特、观点明确、论据丰富、分析深入的文稿。文章未必一定要有结论和具体建议,但希望能够切合实际,提出问题,引发共鸣,反映真正的问题与需求。

 参考选题如下(可不受此限)

1. 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标准与范围,例如各种收益权/受益权、未来资产、不良资产、PPP、负面清单管理等;

2. 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结构与创新,例如循环购买结构、双层SPV结构、REITs等;

3.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与金融监管,例如现金流归集、特定原始权益人的权责、信息披露、风险自留、违约风险防控与处置等;

4. 资产证券化金融服务机构的功用与职责,例如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作为管理人的职责标准、资产管理服务人的尽责评判、增信机构及其增信方式等;

5. 资产证券化金融服务基础设施供给与评价,例如信用评级机构的证券化评级、证券化服务云平台、特色资产管理服务商等;

6.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会计、税收处理,例如尽职调查的要点与思考、真实销售的法律与会计认定、营改增对证券化税负的影响等;

7.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流动性与再融资,例如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选择与风险管理、资产支持证券的贷款融资、资产支持证券的质押回购等;

8. 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的反思与完善,例如现有监管规则与监管机制的评估与改进、多头监管标准的统一与完善、海外近年证券化规则的演进与启示等。

       二、截稿时间

2017年326

       三、投稿要求与说明

       1. 论文应当立论科学、论据充足、论证严密、层次清晰、语言流畅,尤其欢迎贴近市场脉搏、具有学术深度和实践应用价值的文章。稿件篇幅以八千字至一万字左右为宜,特别优秀的稿件可适当放宽。

       2. 投稿请发送至本刊邮箱jinrongfayuan@126.com。所有投稿应符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公认学术规范和本刊《写作体例》的要求(详见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finlaw.pku.edu.cn/  左栏“金融法苑/征稿启事与写作体例”)。

       3. 编辑部将在收齐稿件之后,及时组织评审,择优录用,并于20178月前结集出版《金融法苑》资产证券化专刊。编辑部对拟用稿件有权进行修改、精简或者删减。所刊文章,均不代表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观点,文责由作者自负。除作者特别说明外,其文章均为其个人观点,与其所在单位、职务无关。

       4. 向本刊投稿即视为授权本刊将稿件纳入北京大学期刊网(www.oaj.pku.edu.cn)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及CNKI系列数据库、“北大法宝”(北大法律信息网)期刊数据库、台湾元照出版公司月旦法学知识库等本刊确定的学术资源数据库、学术性微信公众号,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站(www.finlaw.pku.edu.cn)和微信公众号(“Pkufinlaw”和“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对外传播。本刊支付给作者的稿酬已包含上述数据库和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使用费。如有异议,请在来稿时注明,本刊将作适当处理。

 

   

《金融法苑》编辑部

2017年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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