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佛是一夜之间,我们突然发现,中国的银行,特别是国有大银行,都已经成为“国际巨擘”。工、农、中、建是世界上最大、是最赚钱的银行。倒回去十年二十年,谁敢想象这样的事情?所以笔者觉得,今天在中国研究金融法问题,真的特别有底气,这么大的规模,在世界上举足轻重,做学问的人也与有荣焉。
从国内市场的份额来看,大机构的优势也极其明显。我国银行业市场规模大约为150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四大行占了市场份额的50%以上。证券业也是如此,我国证券市场现在大概有24万亿元人民币的规模,排名前几位的大证券公司几乎包揽了一半交易额;我国保险市场规模约为8万亿元人民币,保险行业的几个巨头也占据了半壁江山。
大有大的好处,大也有大的难处。大鱼小鱼都有,都活蹦乱跳,这一池水才算真正活起来。
我国金融业,在“做大做强”之后,现在最需要的是支持“小金融”。什么是“小金融”?不太好定义,笔者觉得大概有两类:一类是本身规模就小,进不了一线城市,就在小地方,做小买卖,不过,利润未必低;另一类的规模其实已经不小了,但它的客户都是小得不能再小的,可能账户上就几块几十块,这种小客户在大银行、大机构不受待见,但在“小金融”却是主流。
在这里,笔者特别要说的是第二类。这种提供小额金融服务的企业,经营成本要求非常低,利润可能也不算太高。在房租和人工昂贵的大都市,传统银行和其他大金融机构都不愿意做,但互联网企业却特别有优势。因此,在“北上广”等大都市,近几年出现了一批网上“小金融”,有的声势很大,让大银行感到了巨大的挑战。
“小金融”与大金融的区别,不在于规模,而在于三个方面:其一,思维不同。“小金融”的思维是“互联网思维”,即发现痛点、聚焦和减法,以及普惠草根;其二,“小金融”对新技术极端依赖,对技术的进步极端敏感;其三,法律空白,网络上的“小金融”是新生事物,立法滞后的现象是存在的,金融监管部门到底该怎么管,似乎还有点模糊,市场行业协会也还来不及建立,所以,这些企业、这些营生,处江湖之远,野蛮生长。
“小金融”虽然不都是我国本土的自主发明,但特别适合在我国发展,也有中国特色的大量创新。笔者认为,西方社会的横向信用比较发达,在我国则刚好相反,横向信用不完善,市场交易的信任成本比较高。但“小金融”呢?由于每笔交易的金额都小,横向信用的管理成本便大大降低了。而我国人口众多,客户虽小,但聚沙成塔,只要人多,也足够形成支撑“小金融”飞速发展的市场规模。
笔者接触了一些“小金融”的经营者,发现他们几乎都是“80后”,都接受过很好的教育,懂IT,也懂金融,还在市场上摸爬滚打,满身泥水,经验丰富。普遍“不安分”的心态和对新事物的好奇心,使得他们愿意“弃大求小”、“弃正求奇”。
“小金融”快速发展,当然带来金融安全问题,安全永远是金融监管的核心考量。传统的治理模式下,我们为了金融安全,于是就有了越来越多的监管法律。香港金融管理局前主席沈联涛先生作过一比较: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I》的文件是30页,2007年《巴塞尔资本协议Ⅱ》出台时,文件增加到了347页。再到2012年《巴塞尔资本协议Ⅲ》,文件已增加多到616页了。
再看看美国,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只有37页,2010年《沃尔克规则》有325页之多。再到《多德-弗兰克法案》,更多达1100页,加上各项规则,那就是30000页了。
法律越多,规定得越细,越包罗万象,金融市场就越安全吗?沈先生认为,“越多越糟糕”!
笔者同意沈先生的看法。
过去十年,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缺失,管制不严,自由宽松,才会出现今天的马云。野蛮生长有其历史合理性,这个账,大家都得认。
当然,绝对不可能永远“无法无天”,笔者一直在呼吁加快修法和立法进程,对形形色色的中国特色金融创新加强监管,规避风险,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在的问题是,什么是法?笔者更加认同广义的法。不仅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政府行政部门制定的法规,还应该包括市场行业协会自律的规则。对于新生事物,特别是“小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也许更加具体有效。而国家立法机关的“大法”应该规定一些基本的原则,不是特别具体和全面的“细则”。
对于方兴未艾的“小金融”,各级立法者应该考虑多一些支持,在还无法完全把握其未来发展趋势的时候(因其变化太快),法律宜粗不宜细,管得松一点,空间大一点,留给市场上健康力量的机会就会多一些。现在,我国又到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多部金融法律的时候,如果思维还停留在互联网时代以前,无视或轻视“小金融”蓬勃发展的现实,那我们可能贻误互联网时代的“90后”、“00后”的梦想,这也是“中国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作者:吴志攀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