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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股东权益的相互保险组织如何实现权益融资 ——《英国相互保险组织递延股份法》简介

【内容摘要】

英国相互保险组织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但其没有股东权益的组织特性使其不能通过股权资本市场筹集资金,进而影响着其业务的扩张,也为其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带来不小的压力。《英国相互保险组织递延股份法》试图通过授予英国相互保险组织新型融资工具——递延股份,以改善英国相互保险组织融资困难的现状。本文第一部分概述了英国相互保险组织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为《英国相互保险组织递延股份法案》(Mutual Deferred Shares Bill Bill No 145 [HL] of 2014/15)译文,该文着重介绍了《英国相互保险组织递延股份法》的立法推动过程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三部分为《英国相互保险组织递延股份法》全文译文,主要较《英国相互保险组织递延股份法案》中所涉法律条款,增加了定义条款和效力条款。

【关键词】

相互保险 资本 递延股份




第一部分  英国相互保险组织概述

一、英国相互保险组织的定义

相互保险组织在英国语境下的定义较为宽泛,英国皇家税收与关税局(HM Revenue & Customs)对其定义为:主要指那些没有股东,以相互基础(Mutual Basis)为运营模式,保单持有人分享组织盈余的所有制形式。[1]所谓相互基础指的是保单持有人为组织成员,成员拥有组织,而组织又服务于成员的运作形态。这种运作形态导致的结果就是其业务不产生营业利润(Trade Profit)。也正因如此,如果某类保险业务属于相互业务,则不存在课税基础。[2]

上述定义主要是从所有制形态来做的划分,以与组织由股东所有的股份公司相区别。如果从法律形式来划分,依据Building Societies (Funding) and Mutual Societies (Transfers) Act 2007“Mutual Society”作出的定义,[3]其应包括Building Society、互助社(Friendly Society)、Industrial and Provident Society以及EEA Mutual Society。但上述定义仅限于“Society”,例如相互保险公司(Mutual Insurance Company)也属于相互制,但是却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本文涉及的互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互助社是依据《互助社法案1992》(Friendly Societies Act 1992)而设立,而相互保险公司是依据《公司法2006》(Companies Act 2006)而设立。

值得说明的是,相互保险组织中的业务也并非全然是相互业务,也存在向非成员提供的业务,而这并不能否定其相互组织的地位。[4]

二、英国相互保险组织的市场概况[5]

相互保险组织在英国有着悠久的历史。1995年,相互保险组织曾一度占据英国保险市场50%的份额。但随着越来越多的相互保险组织向股份制保险公司转化,到2008年相互保险组织只占到英国保险市场份额的5%

尽管相互保险组织的市场份额已经显著萎缩,但是相互保险组织基于业务需要而向外进行的款项支付,每天都高达1500万英镑。如果将相互保险组织管理的资产全部兑换成1英镑的硬币,那么这些硬币重叠起来的高度可以直达月球;如果将相互保险组织视为单独的一个国别,那么它将是欧洲第十五大保险市场国。

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中,没有一家英国相互保险组织倒闭,也没有一家英国相互保险组织请求政府的紧急援助。也正因如此,金融危机过后,人们又开始重新关注相互制这种特殊的公司组织形态,截至2013,相互保险组织的市场份额已比2008年提高了50%

三、英国相互保险组织的特征概述

(一)相互保险组织的资本特征

相互保险组织由于其组织特性——不存在股东权益,其资产负债表体现为左边资产右边负债的对称结构。但在利润表上,其底部会有一个可分配未分配盈余项(Unallocated Divisible Surplus),公司当年的未分配利润会通过该科目进行结转至负债端,从而实现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衔接。而可分配未分配盈余项构成了相互保险组织日常运作资金最重要来源,相互保险组织自身规模的扩张也取决于可分配未分配盈余项的多少,即相互保险组织的发展依赖于自身留存的多少,而这也成为众多相互保险组织去相互化的最主要原因。

除此之外,相互保险组织的可分配未分配盈余项也是满足欧盟偿付能力要求的重要部分。而随着欧盟偿付能力二代的实施,相互保险组织不得不通过减少分配,增加可分配未分配盈余项来满足更高的资本金要求。相互保险组织也可以通过发行次级债的方式,筹措资本金以满足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但次级债在永续性上存在短板,次级债并非相互保险组织的最佳选择。按照欧盟偿付能力二代的规定,根据不同资本的特性,可以将公司的资本分为一级资本,二级资本、三级资本等。不同等级的资本对应的永续性并不一样,如三级资本至少要五年才能偿还,二级资本至少需要十年才能偿还,而一级资本则是永久性的没有到期日的资本。不同等级的资本对应的偿付能力要求(SCR)也不一样,如三级资本不超过SCR15%,二级资本不超过SCR50%[6]

(二)相互保险组织的治理特征

传统的股份制公司,强调的是盈利性,而资本的多少是其核心要素,资本多数决为其治理特征。与之相反,相互保险组织是为了满足特定人群应对特定风险而产生,强调的是共同从事同一类业务,互帮互助是相互保险组织的核心要素,社团属性更强,其治理特征在于一人一票One MemberOne Vote)。

英国公司一般会以《英国公司治理法典》(UK 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作为其公司治理的参照,相互制组织也不例外。由于法典的一般适用主体为股份制公司,所以法典的诸多规定均按照股份制公司的一般情形进行规定, 而这种规定在相互组织中可能根本无法适用。英国金融相互组织协会(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utuals)于20154月针对法典提出了一个适用于相互组织的注释版本(Annotated Version),[7]就相关无法适用的情形进行了变通。如在法典中涉及主要股东(Major Shareholders)的条款时,由于相互保险组织不存在主要股东,注释版本规定此时相互组织应该采用合适的方式用直接受影响的会员组成的一个团体进行相关适用。又如在一般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会要求同股同权,而大多数相互保险组织却是一个会员只有一票,因此注释版本规定,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相互保险组织与上市公司可以有不同的投票结构。

第二部分  《英国相互保险组织递延股份法案》[8]

说明:这个法案属于受政府支持的议员法案(Private Members’ Bill),属于无公职议员接管的上院(House of Lords)法案。[9]下院(House of Commons)中接管该法案的是Johnathan Evans议员。这个法案能够使得相互保险组织通过新的方式筹集资金,这些公司中的大多数都属于这个国家最古老的公司。金融危机的出现凸显了金融机构保有足够资本金的迫切性,而这对于不能发行股权权益工具的相互保险组织来说却是非常困难。这个法案适用于英国全境。

摘要:自从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金融机构不得不反思他们需要通过何种途径才能够使得他们在面对未来潜在风险时变得更加的强壮!银行业和其他金融公司一直在不断的充实自身的资本金,这其中大多数是通过发行股票得以实现的。然而,对于相互制组织(Mutual Sector)而言,短时间内大规模筹集资本金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正因如此,监管者、行业协会和政府都在积极的探寻相互制组织如何在保留自身相互制特性的基础上拓展其筹集资本金能力的方式。这个法案正是针对这一宏大议题的解决之道,但其对象仅限于相互保险公司(Mutual Insurers)与互助社(Friendly Societies)。该法案虽然是由无公职的下议员接管的上议院法案,但是却受到政府的支持与帮助。本文将叙述这样一个对相互制组织如此有利的立法是如何发展的。该法案将允许相互保险组织(Mutuals)发行递延股份(Deferred Shares),递延股份的持有者在投票权上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且其回报受到递延股份票面价值的限制。这个法案已经受到了多方的支持,并且获得了政府的帮助。该法案在上议院层面只经历了小辩论就获得了通过。

一、问题简介

(一)问题来源

自从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监管者就要求金融机构反思他们需要通过何种途径才能够使得自身在面对未来潜在风险时变得更加的强壮!银行业和其他金融公司一直在不断充实自身的资本金,这其中大多数是通过发行股票而得以实现。然而,对于相互制组织而言,短时间内大规模筹集资本金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正因如此,监管者、业界和政府都在积极地探寻相互制组织如何在保留自身相互制特性的基础上提高其筹集资本金的方式。

对于监管者而言,目标是非常的明确,厚实的资本金是吸收亏损的有力保障。相互组织面临的监管挑战,主要来自于相互组织特有的组织形态以及成员之间的运作模式。相互组织被定义为由其成员所拥有的组织。他们不能够在股票市场发行股份。他们的资本金主要来自于他们的营业利润加上特定的权益投资。但是,这样的资本基础,使得他们很难快速地、大规模地进行资本扩张。

相互组织在获取厚实的资本金并与其独特的组织形态保持一致性方面存在诸多困难,行业协会以及监管者也为寻找既能保持相互组织独特的组织形态又能实现其资本扩张的新型资本工具而不断努力。

这个法案试图给以下两种相互组织提供上述问题的解决途径:相互保险公司与互助社。

(二)相互组织

今天,互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都共同的归属金融相互协会(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utuals)自律管理,金融相互协会现在一共拥有52个组织成员,他们共同经营着2000万人的储蓄、健康保障,并管理着1000亿英镑的资产。在这些成员中,最著名的莫过于Equitable Life and the Ancient Order of Foresters,其它不怎么著名但却拥有悠远历史的有Grand United Order of OddfellowsShepherds Friendly Society

在过去十年里,英国存在一系列针对合作和相互组织形态的资本和法律框架改革的法案,旨在使得这些组织形态更加合理化和现代化,诸如Co-operative & Community Benefit Society and Credit Unions Act 2003 以及 Building Societies Funding and Mutual Societies (Transfers) Act 2007。各方都支持在金融领域可以有一个成功的备选组织形态,在金融危机发生后,也进一步证明了金融市场多元化的重要意义。

大多数立法的宗旨都在于让传统的机构能够进行规模化发展。这里面也包括不好的例子,如Co-operative BankBritannia Building Society收购案,该案凸显了传统组织改变其规模或者业务过程的困难程度。但是,1995年,相互保险占据了英国的一半市场,而现在却下降到7.5%”,这一事实却也说明了不进行改革的危害。

二、法案

(一)上院程序

20141024日,该法案以其最初的名称相互组织可赎回权益与递延权益法案(Mutuals Redeemable and Deferred Shares Bill [HL Bill 5].被英国上院议员、保守党人Naseby在上院所提出。他同时概述了该法案的两年筹划期以及已经获得的相关政府支持。他同时指出:

“这个法案一共包括两种不同类型的权益工具——递延股份和可赎回权益工具。我和我团队在这个法案提出过程中面对的最大的挑战之一是说服监管者,这两项权益都满足第二代偿付能力的要求,并且是合格的一级资本(Tier 1 Capital)。我们在递延股份上进展较为顺利,但是却并没有能够在可赎回权益工具上说服所有的监管者。因此,我也面临着两个选择,是继续独自的推进对相互保险公司和互助社有极大帮助的递延股份,还是继续坚持说服监管者接受可赎回权益工具。最后,考虑到法案只有5个月的时间就要提交国会讨论了,我不得不放弃可赎回权益工具。

该法案将允许相互保险组织发行新型融资工具——递延股份。递延股份的持有人将成为相互保险组织的成员,但是却只享有一个投票权,而无论其递延股份的面值为多少。除此之外,他们也只能在相互保险组织解散后,才能收回其投资。法律将对递延股份的发行数量等做出详细的规范。这一融资工具,将被视为是满足第二代偿付能力下的合格资本。上院议员Naseby同时指出该法案的如下争议焦点:

“这对于互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而言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它使得互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拥有新的融资渠道。

首先,所有的相互组织需要通过他们多元化的组织结构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互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并不能像合作社、building societies、公众有限公司那样筹集资本。

第二,如果没有新资本的注入,许多相互组织不得不通过去相互化而转变成不合适的组织形式。如果越来越多的相互组织转变成其他组织形式,那么消费者的选择将会随之减少,并且大量的消费者将不再能够拥有在金融消费市场上选择非上市、成员所有的金融公司的权利。这样不仅减少了不同组织结构带来的竞争压力,也增加了我们经济的市场系统风险。

第三,资本金的缺乏已经限制了相互组织自身的发展以及其推出新产品的能力。相互组织的增长率受限于其对自身盈余的留存。

第四,就像其他组织形态一样,相互组织需要从规模经济中获益,而规模经济又依赖于业务的扩张。相互组织需要获取充足的资本金,以服务于他们的成员并向他们的新成员提供服务,同时扩大他们的服务范围以实现规模经济。

第五,我们应该从最近的金融危机中吸取教训。如果金融业需要建立强壮的资本基础,那么这也需要灵活的法律与监管灵活性作为前提。

第六,发行递延股份还存在其它直接的好处。负债,作为递延股份的可替代项,对于一个公司建立资本基础而言,是更低质量的资本。并且发债规模的有限性是不可避免的。因此,递延股份能够使得小型的相互保险组织获得一个以往不能的筹集资本的机会,也同时使得大型的相互保险组织能够筹集次级债不能满足的第二代偿付能力要求的第一支柱资本。

在这个法案最初的文本中,还包括允许合作社和Community Benefit Societies发行可赎回权益工具,其立法缘由和递延股份相似。但是由于监管者并没有能被说服,因此这部分内容也从这个法案中被删去了。上院发言人 Newby议员说道:

“针对允许合作社和Community Benefit Societies发行可赎回权益工具事项,监管者并不认同可赎回权益工具的优点,因为合作社和Community Benefit Societies原本就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发行可赎回权益工具。监管者并不认为可赎回权益工具有其存在的必要,并且经过我们与Naseby议员的讨论与达成的共识,我们提议在委员会的讨论中,删除关于递延权益工作的内容。

这个法案将被政府的一个委员会进行正式的修改。条款中关于未来监管者的权力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关于投票权的限制将被重新提议;关于可赎回权益工具的条款已被全部删除。政府也随之制作了部分修订案以及草案。这些修订案也得到了这个法案提出者Naseby议员的同意。其他程序步骤都一如既往。

(二)法规内容

法案于20141217日被正式提交。该法案一共包括两个条款,在这两个条款的共同作用下,这一特殊的组织形态得以发行新型的权益工具,但又不破坏其原有的组织特性。

第一条,递延股份发行与实施的核准权

1、财政部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条款,允许互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发行和实施递延股份。

2、递延股份是包含如下特征的金融工具:

     (1)由互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在取得相关主管机关同意后发行的;

2)可转让但不能撤回的;

3)除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否则不予清偿的,发行者存在终止经营或者解散清算时,且发行者的其他债权人已经得到足额清偿,相关主管机关同意相关清偿事项;

  (4)包含财政部依据本条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条款中规定的事项。

3、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法律条款,可以对以下法规进行修改:

1)《互助社法案1992》及其修正案;

2)《公司法2006》及其修正案;

3)其他与互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无论何时通过;

4)以上三种情形中涉及的任一金融工具。

4、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法律条款:

1)不能允许互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发行递延股份,如果互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的备忘录、规则或者章程中没有允许互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发行和实施递延股份;

2)可以做出结论性的,补充性的,临时性的,过渡的和保留的条款;

3)可以针对不同目的做出不同的条款。

5、依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法律条款所发行的递延股份并不属于《公司法》中定义的权益工具(Share)。

6、财政部通过特定的法律文本来制定相关法律条款。

7、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法律条款只有经国会通过后才有效力。

第二条,投票权的限制

1、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应确保互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不会授予

  (1)一个成员超过一票的投票权,而这名成员只是通过持有递延股份而成为互助社或者相互保险公司的成员;

  (2)一个成员额外的投票权,而这名成员已经是互助社或者相互保险公司成员,又通过持有递延股份而成为互助社或者相互保险公司的成员。

2、财政部制定的法律中应包含相应条款,针对仅仅凭借持有递延股份而成为互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的成员,限制其在下列情形下的提议权以及投票权:

1)依据《互助社法1992》第85条,86条或者91条所做出的任何决议(合并,业务转让以及转制);

  (2)适用于相互保险公司的前述(1)中类似情形,包括依据《公司法2006》第896条作出的会议让步以及其他安排(法院强制召开会议);

3)为了满足《清算法案1986》第110条而做的安排,以及为了满足《北爱尔兰清算法案1989》第96条所做的的安排(对权益等是公司财产销售的认同);

4)以及其他未尽事项。

3、本条中所指递延股份的持有人指的是依据财政部法律而发行的递延股份的持有人。

三、评论

当这一法案被第一次公布之时,英国金融相互协会对其做出了热烈的回应,其首席行政官Martin Shaw在媒体宣传中指出:

“我们非常支持这个法案,它将给相互保险公司和互助社带来更好的发展机会,它也将有利于金融服务的良性竞争。相互保险公司和互助社如果能够通过这种新方式筹集资本金,那么这将使得他们能够更有效的执行他们的商业战略,更加健康的适应市场的新状况,也能通过收购而实现成长。

虽然这个进程还很早,但是我们也希望筹集资本金的形式包括零售债券(Retail Bond),因为它对部分消费者有吸引力。我们之所以如此支持这个法案,主要原因是这个法案已经非常完善,并且会满足资本监管的要求,这些都对相互保险公司和互助社具有战略意义。

英国金融相互协会其后针对该法案指出:

“法案的推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我们需要给予其时间,但无论如何,英国金融相互协会都会积极的支持这个法案的运作。

与这个法案相辉映,英国金融相互协会在201411月发布了《金融相互协会宣言》。以下的一篇支持性新闻稿,总结了这篇宣言的要点与动因:

“金融相互协会宣言,旨在使得由会员所有的相互组织能够与由股东控制的股份公司公平的竞争。它倡导:

给与消费者一个公平的对待;

给与金融相互组织一个平等的竞争地位;

给与金融相互组织一个合理的资本监管要求;

给与金融相互组织一个更加合理的促进方案,发展储蓄文化,应对住房危机。

BSA首席执行官Robin Fieth评论道:

“一个多元化的金融体系将有利于消费者和我们的经济,这已经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观点。因此,我们花了大量力气去应对股份公司的各种弊端以及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宁愿冒着我们法律法规被破坏的风险,也不愿去支持组织结构多远化,这本身就是极其可笑的。

我们对于董事会日渐提高的治理规则,对于相互组织而言已经越来越不合适。因此,相互组织这种组织形态独有的治理结构应该与其他的组织形态得以区分。我们正在制订一个计划去重塑相互组织与其他组织形态的平衡,并发展壮大相互组织。

英国金融相互组织首席行政官Martin Shaw补充道:

“消费者的选择是非常有限的,现在他们不得不再一次选择那些导致经济危机发生的公司。现有的监管框架并没有致力于培养金融形态多元化以确保金融体系更具弹性,相反的是,现有的监管框架更倾向于用同一套规则来约束不同的金融组织形态。

1990年起,英国境内就再也没有成立过新的相互组织,这对于英国也算是一个丑闻吧。政客们需要将他们支持金融多元化的主张化为实在的行动,使得金融相互组织能够获得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也使得消费者能够享受一个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

针对财政部就偿付能力二代实施提出的征求意见,金融相互组织回应道:我们同意征求意见中的所有提议。

第三部分  《相互保险组织递延股份法》

第一条,递延股份发行与实施的核准权

1、财政部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条款,允许互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发行和实施递延股份。

2、递延股份是包含如下特征的金融工具:

  (1)由互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在取得相关主管机关同意后发行的;

2)可转让但不能撤回的;

3)除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否则不予清偿的,发行者存在终止经营或者解散清算时,且发行者的其他债权人已经得到足额清偿,相关主管机关同意相关清偿事项;

  (4)包含财政部依据本条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条款中规定的事项。

3、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法律条款,可以对以下法规进行修改

1)《互助社法案1992》及其修正案;

2)《公司法2006》及其修正案;

3)其他与互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无论何时通过;

4)以上三种情形中涉及的任一金融工具。

4、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法律条款:

1)不能允许互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发行递延股份,如果互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的备忘录、规则或者章程中没有允许互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发行和实施递延股份;

2)可以做出结论性的,补充性的,临时性的,过渡的和保留的条款;

3)可以针对不同目的做出不同的条款。

5、依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法律条款所发行的递延股份并不属于《公司法》中定义的股份(Share)。

6、财政部通过特定的法律文本而制定相关法律条款。

7、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法律条款只有经国会通过后才有效力。

第二条,投票权的限制

1、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应确保互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不会授予

  (1)一个成员超过一票的投票权,而这名成员只是通过持有递延股份而成为互助社或者相互保险公司的成员;

  (2)一个成员额外的投票权,而这名成员已经是互助社或者相互保险公司成员,又通过持有递延股份而成为互助社或者相互保险公司的成员。

2、财政部制定的法律中应包含相应条款,针对仅仅凭借持有递延股份而成为互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的成员,限制其在下列情形下的提议权以及投票权:

1)依据《互助社法1992》第85条,86条或者91条所做出的任何决议(合并,业务转让以及转制);

  (2)适用于相互保险公司的前述(1)中类似情形,包括依据《公司法2006》第896条作出的会议让步以及其他安排(法院强制召开会议);

3)为了满足《清算法案1986》第110条而做的安排,以及为了满足《北爱尔兰清算法案1989》第96条所做的安排(对权益等是公司财产销售的认同);

4)以及其他未尽事项。

3、本条中所指递延股份的持有人指的是依据财政部法律而发行的递延股份的持有人。

第三条,定义

1、在本法中,如果互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由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批准成立,则相关主管机关指审慎监管局;如果互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不是由审慎监管局批准成立,则相关主管机关指的是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公司法指的是《公司法2006》。

互助社指的是依据《互助社法案1992》而成立或者公司化的互助社。

修改(modify)包括修正(amend),撤销(repeal)以及废除(repeal)。

相互保险公司指的是包含以下要素的实体:

1)是包含以下含义的相互制组织它不是互助社也不是依据Co-operative and Community Benefit Societies Act 2014而登记的社团,它的具体特征由财政部在法规中规定;

2)没有股东权益;

3)依据金融与服务法案20004A部分取得保险经营许可。

主要的法律法规指的是:

1)英国国会通过的法律法规;

2)苏格拉国会通过的法律法规;

3)威尔士国民大会通过的法律法规;

4)北爱尔兰的法律法规。

2、关于前述涉及的由财政部制定的相互保险公司的特征由法定文本作出。

3、法定文本应该符合国会的要求。

第四条,法规名称、实施日期及适用范围

1、这个法规叫做《相互组织递延股份法案2015》(Mutuals’ Deferred Shares Act 2015)。

2、这个法规的具体实施日期由财政部通过法定文本作出,会基于不同原因而指定不同日期。

3、这个法案适用于英国全境。



[1] 参见英国皇家税收与关税局网页 http://www.hmrc.gov.uk/manuals/gimanual/gim1180.htm201675日最后访问。

[2] 笼统而言,实际课税过程中,寿险业务与非寿险业务会采用不同的课税方法进行课税,但是相互业务均不产生营业利润,因此并无针对营业利润的课税(对外投资收益不属于相互业务)。参考Deloitte,UK Corporation Tax for Life Assures Summary Guide and Example Computation.“ Non-BLAGAB that is mutual is not taxed. If, exceptionally, there is a non-mutual non-BLAGAB trade, then this would be taxed on a trade profits basis as for other insurance companies, with group relief possible in respect of losses.”

[3] 全文参见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7/26/pdfs/ukpga_20070026_en.pdf201675日最后访问。

[4] 参考英国皇家税收与关税局网页http://www.hmrc.gov.uk/manuals/gimanual/gim1180.htm201675日最后访问。

[5] 参考英国金融相互协会 Key facts about mutual insurers and friendly societies, November 2014.http://www.financialmutuals.org/files/files/key%20facts%20040615.pdf201675日最后访问。

[6] 参考国际合作与相互保险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nd Mutual Insurance Federation),A Practice Guide to Understanding Mutual Insurance

[7] 全文参见http://www.financialmutuals.org/files/files/7ii)%20Annotated%20Combined%20Governance%20Code,%20v%20April%202015(1).pdf 201675日最后访问。

[8] 全文参见http://researchbriefings.parliament.uk/ResearchBriefing/Summary/RP14-68#fullreport201675日最后访问。

[9] 参考【英】迈克尔?赞德著,江辉译:《英国法——议会立法、法条解释、先例规则及法律改革》,第10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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