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7部分 众筹条例,一般条款与规定 证券交易委员会 众筹条例 子部分A 总则 第227.100条 众筹豁免与要求 子部分B 对发行人的要求 第227.201条 披露要求 第227.202条 持续报告要求 第227.203条 申报要求及形式 第227.204条 公告 第227.205条 推广报酬 子部分C 对中介的要求 第227.300条 中介 第227.301条 降低欺诈风险的措施 第227.302条 开设账户 第227.303条 关于交易的要求 |
第227.304条 发行的完成、撤销与重新确认 第227.305条 对第三方的付款 子部分D 集资门户监管 第227.400条 集资门户注册 第227.401条 豁免 第227.402条 附条件的安全港规则 第227.403条 合规 第227.404条 集资门户制作并保存的记录文件 子部分E 杂项规定 第227.501条 转售限制 第227.502条 对《众筹条例》某一条款,条件或要求的非实质性违反 第227.503条 失格条款 |
【子部分A 总则】
第227.100条 众筹豁免和要求
(a) 豁免。满足如下条件的发行人,可依照《1933年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第4(a)(6)条发行或出售证券:
(1)发行人在依据《证券法》第4(a)(6)条向投资者出售证券前的12个月期间内,向投资者出售的包括在该次交易中发行的证券之总额不超过100万美元;
(2)依《证券法》第4(a)(6)条出售前的12个月期间内,所有发行人向任一投资者出售的证券总额,包括在该次交易中向该等投资者出售的证券,应不超过:
(i) 当该等投资者的年收入或净资产中的任一项低于10万美元的,2000美元或者该投资者年收入或净资产中较小者的5%,取其中较大者;
(ii) 当该等投资者的年收入或净资产均大于或等于10万美元时,该投资者年收入或净资产中较小者的10%,且出售总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
[对第227.100 (a)(2)段的说明1]为确定自然人的投资额度,该自然人的年收入或净资产应依据本章第230.501条以确定获许投资者地位为目的进行计算的规定。
[对第227.100 (a)(2)段的说明2]自然人的年收入与净资产可以与其配偶合计计算;但是,即使采用合计计算,该投资者配偶的投资总额也不应超过对同等年收入或净资产的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额度。
[对第227.100 (a)(2)段的说明3]发行人依据《证券法》第4(a)(6)条发行或出售证券的,可以借助于本章第227.303(b)条所要求的中介,以保证投资者依据《证券法》第4(a)(6)条在发行中所购买的证券总额不会超过该投资者按照《证券法》第4(a)(6)条和第227.100 (a)(2)条所确定的额度限制,只要该发行人并非明知投资者已超出其投资者限制或若购买发行人所发行的证券即会发生超出投资者限制的结果。
(3)该交易必须通过中介完成,且该交易应全部通过该中介的平台完成,该等中介应满足《证券法》第4A条第1款的要求以及本部分的相关要求;并且
[对第227.100 (a)(3)段的说明]某发行人依据《证券法》第4(a)(6)条进行一次发行或同时进行多次发行的,不得使用超过一名中介。
(4)发行人应遵守了《证券法》第4A(b)款的要求以及本部分中的相关要求;但未能遵守第227.202,227.203(a)(3)和227.203(b)条的规定,不应视为其不能适用《证券法》第4(a)(6)条规定的豁免。
(b) 适用范围。下列发行人发行或出售证券的交易,不适用众筹豁免:
(1)并非按照美国任何州或领地,或者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设立,也并不遵守该等法律的;
(2)必须遵守《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称“《证券交易法》”)第13条或第15(d)条要求报告的;
(3)属于《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条所定义投资公司的,或依据该法第3(b)或3(c)条定义被认定排除在投资公司之外的;
(4)因第227.503(a)条的规定而被取消《证券法》第4(a)(6)条规定的发行或出售证券资格的;
(5)已经依据《证券法》第4(a)(6)条出售过证券,但在提交本法所要求的发行说明书之前的两年内,未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也没有向投资者提供本部分所要求的年度报告;或
[对第227.100 (b)(5)段的说明]若发行人在提交年度报告中有过失,一旦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并向投资者提供了在提交发行说明书前两年内的年度报告,即可主张《证券法》第4(a)(6)条[的豁免]。
(6)没有特定的商业计划,或者表明其商业计划只是拟并购一家或多家未经确定的公司。
(c)发行人。为第227.201(r)条之目的,在计算按照第227.100(a)或第227.201(t)条所发行或出售的总额,和确定某一发行人是否构成第227.201(t)条的此前已经出售证券的情形时,发行人应包括受发行人控制或与发行人处于同一控制下的所有实体以及发行人的任何前身。
[对第227.200 (c)条的说明]“控制”一词是指拥有直接或间接指示实体的管理与政策或确定其方向的权力,不管是通过对有表决权的证券的所有权,还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
(d)投资者。为本部分之目的,投资者是指根据上下文的情况任何实际的或潜在的投资人。
【子部分B 对发行人的要求】
第227.201条 披露要求
发行人依《证券法》第4(a)(6)条发行或出售证券的,且符合《证券法》第4A条与本部分之规定的,必须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向投资者及相关中介提供以下信息:
(a)发行人名称,法律性质(包括组织形式,设立所在法域和设立日期),公司住址及网址;
(b)发起人的董事和高管(以及任何享有类似地位或承担类似职责的人)名单,该等人员在发行人的职位,该等人员在该职位上的任职期间,及其过去三年的业务经验,包括:
(1)每一人员的主要职位和受雇情况,包括任何高管是否受雇于另一雇主;
(2)该等主要职位和雇佣关系所属的任何公司或其他组织的名字和主要业务;
[对第227.201(b)条的说明]为了本(b)段之目的,“高管”一词是指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主管或首席财务官,审计师或首席会计主管,以及任何其他通常执行此类职务的人。
(c)至最近可行日期时,各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票、并按表决权比例计算达到或超过20%的各权益所有人的姓名,该等最近可行日期不早于发行说明书或报告被提交之日前120天;
(d)对发行人业务的描述和发行人的预期商业计划;
(e)发行人现有雇员人数;
(f)对于影响向发行人投资的投机性或者风险的重要因素之讨论;
(g)目标发行总额和实现目标发行总额的期限,包括一份关于如果在预定期限投资承诺不能达到目标发行总额时,该次发行将终止发行证券,投资承诺将被取消,且所承诺的资金将被返还的声明;
(h)发行人是否接受超出目标发行总额部分的投资,以及若是,发行人将会接受的最高额以及超额认购部分将如何分配,比如按比例,先到先得,或其他标准;
(i)对募集资金的目的和预期用途的描述;
[对第227.201(i)条的说明]发行人必须提供对预期用途的合理且具体的描述,以使投资者可获得足够的信息去理解募集资金将会如何被使用。如果某一发行人已经确定了某些可能使用范围的,则该发行人应该确定并描述每一项可能的用途以及发行人在潜在用途之间分配资金时会考虑的因素。若发行人愿意接受超出目标发行总额的资金的,发行人必须按类似的特定[要求]描述超额资金的目的、分配方法和预期用途。
(j)描述发行程序或取消投资承诺的程序,包括对以下事项的声明;
(1)投资者可以在发行人发行说明书预定结束期限的48小时前取消一项投资承诺;
(2)中介应在目标投资总量完成时通知投资者;
(3)如果发行人在其发行说明书所确定的结束期限前即达到了目标投资总量,(在没有发生实质性变更因而要求延长发行期限并重新确认投资承诺的情况下),发行人可以提前结束发行,只要其在新结束期限前5个工作日通知了该新期限;以及
(4)如果投资人在发行结束期限的48小时前未取消投资承诺,则该笔资金将在发行结束时转给发行人,且该投资者将取得由其投资所换来的证券;
(k)声明:当发行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后,投资者若不对其投资承诺进行再次确认,则投资者的投资承诺将被取消,且承诺的资金将被退还;
(l)该等证券面向公众发行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在证券销售前,每一投资者都应得到书面的最终价格和获得所有要求的披露信息;
(m)对发行人的所有权和资本结构的描述,包括:
(1)所发行证券的要素和发行人的其他任何类别的证券,包括此次发行证券的数量和所有发行在外证券的数量,这些证券是否享有表决权,是否包括任何对表决权的限制,所发行证券的要素如何修改,对该等证券与发行人的其他类别证券之区别的总结,以及所发行证券之权利如何可能受到发行人其他类别证券权利的重要限制、稀释或影响;
(2)关于发行人主要股东权利之行使将如何影响正在发行证券的购买人的描述;
(3)至最近可行日期时,各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票、并按表决权比例计算达到或超过20%的各权益所有人的姓名和持股量,但是该等最近可行日期不早于发行申明或报告被提交之日前120天;
(4)所发行证券的估值方式,以及在将来,包括随后的公司行为中,该等证券可能如何被发行人评估的具体方法之示例;
(5)作为发行人小股东的证券购买人的相关风险,以及与公司行为相关的风险,该等公司行为包括额外的证券发行,发行人回购证券,发行人或发行人资产被出售或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和
(6)对于第227.501条所规定的证券转让限制的描述;
(n)发行行为所使用的中介的名称,证券交易委员会档案编号和中央登记存管号(若有);
(o)对于中介在发行交易中或在发行人处的经济利益的描述,包括;
(1)对该等中介从事发行所支付的费用数额,包括引荐费用和任何其他与发行有关的费用,无论是具体金额还是按照发行股份的特定比例,若申报时尚无法确定费用具体数额的,则应披露善意的估计,和
(2)该中介对发行人享有的任何其他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或任何该中介取得此种利益的安排;
(p)对于发行人任何债务的主要要素的描述,包括金额,利率,到期日和其他主要条款;
(q)对发行人在过去三年内所进行的豁免发行的描述;
[对第227.201(q)段的说明]在提供对过去的豁免发行的描述时,发行人应披露:
(1)发行日期;
(2)发行所依据的豁免;
(3)所发行证券的种类;和
(4)所售证券的总额和募集资金的用途;
(r)关于发行人自上一财务年度起始以来的任何交易或任何拟议中的交易的描述,发行人是或将是该等交易的一方,且交易所涉金额超过发行人依据《证券法》第4(a)(6)条在12个月期间筹集的资金总额的5%(包括发行人在本次依据《证券法》第4(a)(6)条发行中拟募集的资金总额),只要任何以下人员在交易中有或即将有直接或间接的实质性利益;
(1)发行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管;
(2)至最近可行日期但不早于发行说明书或报告被提交之日前120天时,拥有发行人以投票权计算的20%以上的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票的权益所有人;
(3)若该发行人是在过去三年内设立或注册的,则该发行人的任何发起人;或
(4)前述人员的任何家庭成员,包括子女,继子女,孙子女,父母,继父母,祖父母,配偶或相当于配偶之人,兄弟姐妹,岳母,岳父,女儿女婿,儿子媳妇,姐夫,妹夫,或嫂子,弟妹,并应包括收养关系。“相当于配偶之人”是指构成一般相当于配偶之地位的关系的同居人。
[对第227.201 (r)条的说明1]对每一项应披露交易,应披露其特定人员的姓名并且陈述其与发行人的关系,交易性质,以及若可行时,该等人员在交易中所能获得的大概利益总额。该等总额之计算不应包括该等交易产生的利润或损失。若无法披露大致利益总额,则应当披露该人在交易中所涉及的大致金额。
[对第227.201 (r)条的说明2]为本第(r)条之目的,一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金融交易,协议或关系(包括任何债务或对债务之担保),或任何类型之相似交易,协议或关系。
(s)对发行人之财务状况的讨论,应包括实质性因素,例如流动性,资本来源和运营的历史结果;
[对第227.201 (s)条的说明1]讨论必须涵盖发行人所提供财务报表中的每一个时期。对于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之后的时期,发行人也必须对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中已经由管理人员所知的任何实质性变化或趋势进行讨论。
[对第227.201 (s)条的说明2]对于没有运营历史之发行人,该等讨论应该集中在财务里程碑和运营、流动性和其他挑战上。对于有运营历史的发行人,该等讨论应该集中在历史结果和现金流能否代表投资者对未来的期待。发行人应将募集资金以及任何其他已知的或可能的资本来源考虑在内。发行人也应该讨论发行募集资金将会如何影响发行人之流动性,接受这些资金或任何其他额外的资金对于发行人的商业成功是否必要,以及发行人对可用现金的急迫性。另外,发行人应该描述对于其业务的其他可用资金来源,比如信贷额度或股东认缴之出资。
[对第227.201 (s)条的说明3]本段及对本段之说明中所提及的发行人均指发行人及其若有的任何前身。
(t)该等发行,在与按照《证券法》第4(a)(6)条的规定之下的前12个月期间所出售的所有其他总额一起,达到以下目标发行总额的:
(1)10万美元或以下,发行人应提交在最近一个完整年度(若有)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上所载的总收入、应纳税收入和纳税总额,或其他相当之项目,(应由发行人之首席执行官保证,该等数据准确反映了发行人在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上所报告的信息),以及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应由发行人首席执行官保证,这些财务报表在重大方面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发行人有经一名独立于发行人的注册会计师审阅或审计过的财务报表可用,发行人必须提供该等财务报表以代前述材料,并且不必包括以上在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上报告的信息或者经首席执行官保证;
(2)超过10万美元但不超过50万美元的,发行人应提交经一名独立于发行人之注册会计师审阅的财务报表。如果发行人有经一名独立于发行人之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可用,则发行人必须提供这些财务报表以代前述报表,并且不需要包括经审阅的财务报表;以及
(3)超过50万美元的,发行人应提交经一名独立于发行人之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但是,如果发行人此前并未依据《证券法》第4(a)(6)条出售过证券,此次目标发行总额超过50万美元但不足100万美元的发行,发行人只需提交经一名独立于发行人之注册会计师审阅的财务报表。如果发行人有经一名独立于发行人之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可用,则发行人必须提供这些财务报表以代前述报表,并且不需要包括经审阅的财务报表。
[对第227.201 (t)条的说明1]为确定本第(t)段所要求的财务报表,发行人必须将依据《证券法》第4(a)(6)条在前12个月期间内出售的证券额与该等即将提供披露之发行的发行额合并计算。若发行人将接受超出目标发行总额部分的资金,则发行人必须在为确定财务报表之计算时将按照发行人将会接受的最高发行总额计算。
[对第227.201 (t)条的说明2]发行人可自愿满足本第(t)段为更高一级合计目标发行总额提出的要求。
[对第227.201 (t)条的说明3]所提供之财务报表必须是依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制作,包含:资产负债表,综合收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若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必须被标注为“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必须涵盖最近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或若更短的话,自成立以来的期间。
[对第227.201 (t)条的说明4]对于发生在一个会计年度前120天内的发行,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可以是最近完成会计年度之前两个会计年度的;但是,如果有最近完成的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可用,发行人必须提供。如果发行距离最近完成的会计年度结束已经超过120天,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必须是发最近完成的两个会计年度。如果第120天是周六,周日或节假日,则为确定财务报表的期限,应以下一个工作日为第120天。
[对第227.201 (t)条的说明5]发行人可以选择推迟遵守任何新的或经修正的适用于非发行人(以《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2(a)条的定义为准)的公司财务会计标准直至该等公司被要求遵守该等新的或经修正的会计准则之日。发行人若选择适用该等调整,则必须在提交财务报表前披露,并将该选择适用于所有标准。发行人选择不适用该等调整的,必须在所有财务会计准则上放弃该等调整,并且不能在任何将来的申报中选择适用此种调整。
[对第227.201 (t)条的说明6]发行人依据本部分第(t)(1)段的要求提供纳税申报表上信息的,若发行发生在其就最近结束的会计年度向美国国税局提交纳税申报表之前,发行人可以提供上一会计年度(如有)所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上的信息,只要发行人一旦向美国国税局就最近结束的会计年度提交纳税申报表时(若该纳税申报表是在发行期间提交的),同时提交纳税申报表上的信息。若发行人被美国国家税务局要求延期,如果该纳税申报在发行期间,则在纳税申报表提交前该发行人不会被要求提供纳税申报表上的信息。如果发行人尚未提交纳税申报表并且没有被要求在发行期间结束前提交纳税申报表,则发行人可以不提供纳税申报表上的信息。
[对第227.201 (t)条的说明7]发行人提供未经审计或审阅的财务报表和按照本部分第(t)(1)段规定的税务信息的,必须由其首席执行官提供以下保证:
我,【填入保证人姓名】,保证:
(1)本表所包含的【填入发行人姓名】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是真实且完整的;并且
(2)本表所包含的【填入发行人的姓名】的纳税申报表准确反映了【填入发行人姓名】为于【填入最近纳税申报日期】结束的该会计年度所提交的所得税申报表上所报告的信息。
【签名与头衔/职务名称】
[对第227.201 (t)条的说明8]财务报表的审阅应该符合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与审阅服务委员会发布的《会计与审阅服务标准准则》的规定。一份经签字的审阅报告必须与经审阅的财务报表一并提交,发行人必须将发行人拟将该审阅报告用于发行的意图告知该注册会计师。若该审阅报告被修改,则发行人将不符合提交经审阅的财务报表的要求。
[对第227.201 (t)条的说明9]财务报表的审计应符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一般审计标准(参考美国通用审计准则)或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所定的标准。一份经签字的审计报告必须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提交,发行人必须将其拟将该审计报告用于发行的意图告知该注册会计师。若该审计报告包含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则发行人将不符合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要求。
[对第227.201 (t)条的说明10]为确定注册会计师独立于发行人的本部分之目的,该注册会计师必须满足如下独立性标准之一:
(i)美国联邦法规第21卷第210.2-01条的规定,或
(ii)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审阅由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报表的,必须:
(a)依其住所地或主要办公室所在地法律已经正式登记并且享有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良好信誉;或
(b)依其住所地或主要办公室所在地法律享有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良好信誉并且有权以注册会计师名义执业。
[对第227.201 (t)条的说明11]除非第227.100(c)条另有规定,本第(t)段和对其的说明第(2)至(10)条所称的发行人是指发行人及其若有的前身。
(u)任何可能触发第227.53(a)条规定的失格但是发生在【填入在联邦公报发布之日起180天后的日期】之前的事项。若发行人证明了其不知道,并且在尽到合理的注意的基础上仍不可能知道该等未披露事项的存在,则未能提供该等信息不应阻碍该发行人得以继续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的规定豁免发行。
[对第227.201 (u)条的说明]发行人若想证明其不可能知道失格,其必须就是否存在失格事项展开了事实调查。事实调查的性质和范围因其涉及发行人和其他发行参与人,依据事实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v)发行人应依据第227.203条披露接近目标发行总额的发行进展;
(w)投资者应能够在发行人的网站上找到发行人年度报告,以及可以在发行人网站上查看该等报告的有效日期;
(x)发行人或其任何前身此前是否未能符合第227.202条的持续报告要求;以及
(y)任何为了使报表被做出,以及在报表被做出的情形下使报表不误导而必要的任何重要信息。
[对第227.201条的说明]如果根据本条的任一段所提供的披露同时满足了本条另一段或多个其他段落的要求,就没有必要重复进行披露。为了不重复披露,发行人披露时可以交叉引用发行说明书或报告的某处内容,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信息。
第227.202条 持续报告要求
(a)依据《证券法》第4(a)(6)条出售过证券且符合《证券法》第4A条及本部分规定的发行人,必须向委员会提交并且在发行人网站上公布其年度报告和经发行人首席执行官保证的,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且完整的财务报表,以及一份如第227.201(s)条所述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描述。但是如果发行人有经一名独立于发行人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审阅过的财务报表可用,则必须提供该等财务报表,此时发行人首席执行官就无需作出保证。年度报告中应包含第227.201条(a),(b),(c),(d),(e),(f),(m),(p),(q),(r)和(x)段所要求的信息。年度报告应符合第227.203条和附表三(本卷第239.900条)的规定,发行人应在不迟于报告所涉会计年度结束日之后的120天内将年度报告提交披露。
[对第227.202 (a)条的说明1]对第227.201条(t)段的说明中第(3),(8),(9),(10)和(11)条的规定也应适用于本条。
[对第227.202 (a)条的说明2]发行人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并在发行人网站上公布的财务报表如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审阅,则必须由发行人的首席执行官对财务报表作出如下保证:
我,【填入保证人姓名】,保证本表所包含的【填入发行人姓名】的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在各重大方面均真实、完整。
【签名和职位/头衔】
(b)发行人须不间断地遵循持续报告要求直至下列任一事项发生:
(1)发行人被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法》第13(a)条或第15(d)条的规定提交报告;
(2)发行人自最近一次证券销售后已经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提交了至少一次年度报告,且其记录在案的证券持有人不足300人;
(3)发行人自最近一次证券销售后已经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提交了至少三次年度报告,且其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美元;
(4)发行人或其他人回购了发行人按照《证券法》第4(a)(6)条规定发行的全部证券,包括对债券的全部清偿,或全部赎回可回购证券;或
(5)发行人依照州法清算、解散。
第227.203条 文件要求和表格
(a)表格C:发行说明书和修订(本节第239.900条)
(1)发行说明书。发行人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和根据《证券法》第4A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1)以及本部分的规定发行或者出售证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并为投资者、相关的中介提供“表格C:发行说明书(表格C)(本节第239.900条)”。表格C必须包含本节第227.201条所要求的信息。
(2)发行说明书的修正。在发行未完成或者终止前,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若发生重大变更、补充和更新,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并为投资者、相关的中介提供与表格C(本节第239.900条)相关的发行说明书的修订书。修订必须在表格C上完成,记为:修订(表格C/A)(本节第239.900条),如果修订中有实质性变更、补充或者更新,发行人应当勾选复选框以表明投资者必须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认投资承诺,否则投资承诺将被视作撤销。
(3)进度更新
(i)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并为投资者、相关的中介提供“表格C:进度更新(表格C-U)(本节第239.900条)”,在发行人分别达到目标发行总额50%和100%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进度。
(ii)如果发行人将接受超过目标发行总额的资金,应在发行截止之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并为投资者、相关的中介提供最终版本的表格C-U(本节第239.900条),披露发行中出售的证券总量。
(iii)当相关中介在其中介平台上有关于发行量完成进度动态的频繁更新时,本小节的(a)(3)(i)和(ii)段落的规定不应适用于该发行人。但是,该发行人必须在发行截止之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表格C-U(本节第239.900条),披露发行中出售的证券总量。
[对第227.203(a)(3)段的说明]如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有多个表格C-U(本节第239.900条)需要披露,发行人可以合并发行进度只披露一个表格C-U,只要表格C-U披露了发行最新达到的门槛,并在第一进度更新到期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并为投资者、相关的中介提供表格C-U。
[对第227.203(a)条的说明1]如果发行人给相关中介提供了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文件的副本,发行人即满足了本(a)条中关于给相关中介提供信息的要求。
[对第227.203(a)条的说明2]如果发行人通过在发行人网站公告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投资者引至中介平台上披露的信息,发行人即可满足本(a)条所要求的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的要求。
(b)表格C:年度报告和报告的终止(本节第239.900条)
(1)年度报告。依据《证券法》第4(a)(6)条出售过证券且符合《证券法》第4A条及本部分规定的发行人,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发行人应在该报告所涉会计年度结束之日的120天内以表格C的形式提交:年度报告(表格C-AR)(本节第239.900条)。该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第227.202(a)条所要求的信息。
(2)年度报告的修订。一旦发现有做实质性变更的需要并在提交条件具备时,发行人必须立即提交证券交易委员会一份表格C形式的年度报告修订书:年度报告(表格C-AR)(本节第239.900条),对此前已提交的年度报告做实质性变更。该修订必须表格C形式提交,记为年度报告的修订(表格C-AR/A)(本节第239.900条)
(3)报告的终止。当发行人依据第227.202(b)条已经具备终止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义务的条件时,必须在其满足该条件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表格C:报告终止(表格C-TR)(本节第239.900条),以向投资者宣告将根据本部分的规定终止报告。
第227.204条 广告
(a)发行人不可以间接或直接地对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所制定的发行要素做广告,除非该广告满足本小节(b)条的要求。
[对第227.204(a)条的说明](a)条所说发行人包括发行人的代理人。
(b)如果广告将投资者引至中介平台并且其中仅包含以下所列信息,该广告可宣传发行人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制定的任何发行要素:
(1)关于发行人是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发行的声明,负责办理发行的中介名称以及将潜在投资者指引至中介平台的链接;
(2)发行的各项要素;以及
(3)发行人法律性质、营业地等事实信息,限于证券发行人的名称,发行人的地址、电话号码、网址,发行人代表的邮箱地址和发行人业务简介。
(c)尽管禁止对任何发行要素进行广告,发行人或发行人的代理人可以通过相关中介在其中介平台上所提供的交流渠道,与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就发行条件进行交流,前提条件是发行人在所有交流中清楚表明自己的发行人身份。代理发行人的任何人在中介平台上的所有交流中也应表明他们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对第227.204的说明]本条所说“发行要素”指的是证券发行量,证券的性质,证券的价格和发行期的截止日期。
第227.205条 推广报酬
(a)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代表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借助中介平台上提供的交流渠道,向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的证券发行进行推广的个人,提供报酬或承诺提供报酬,除非该发行人或者发行人代表采取合理行动,确信该推广发行的个人明确披露了每次推广性交流已经获得的或预期获得报酬的情况;
[对第227.205(a)条的说明]本段所要求的在每次推广性交流中的披露主体是,借助中介提供的交流渠道代表发行人执行推广活动的个人,无论他们收到的报酬是否专用于推广活动。此规定涵盖专门受雇于推广活动的个人以及其他发行人的员工或者代表发行人进行推广活动的个人。
(b)除了本节(a)段的规定以外,发行人或发行人代表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推广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证券发行的个人,提供报酬或承诺提供报酬,除非该推广属于经第227.204条允许并与之相符合的广告。
【子部分C 中介要求】
第227.300条 中介
(a)要求。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发售或出售证券交易中的中介必须:
(1)依《证券交易法》第15(b)条(《美国法典》第15卷78o(b))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为经纪人,或者依据第227.400的规定注册为集资门户;以及
(2)成为依据《证券交易法》(《美国法典》第15卷78o-3)第15A条款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业协会的成员。
(b)经济利益。禁止中介的董事、高管或合伙人或任何具有相似职位或履行相似职能的人,对通过中介的平台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发行或出售证券的发行人拥有经济利益,或者因为发行人提供与发售、出售相关证券相关服务而接受发行人处的经济利益作为报酬。禁止中介对在其平台上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发行或出售证券的发行人拥有经济利益,除非:
(1)中介从发行人处接受经济利益作为提供服务或与通过中介平台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发售、出售证券的发行人获利有关的报酬;以及
(2)经济利益由与通过中介平台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发售、出售的同类证券组成,并具备同样的要素、条件和权利。在本段内,在发行人处拥有经济利益,指的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任何类型证券,或直接或间接享有该等证券的经济利益。
(c)定义。为本部分之目的:
(1)集资门户关联人或者与集资门户有关联关系的人指的是,集资门户的合伙人、董事、高管或管理人(或任何具有相似职位或履行相似职能的人),直接或间接控制集资门户、被集资门户控制的任何人,或者集资门户的任何员工,除非该与集资门户有关联关系的人仅仅承担文员或者行政职能,依据《证券交易法》第15(b)条(《美国法典》第15卷78o(b))(除《证券交易法》第15(b)条款的(4)和(6)段落之外)不应当被包括在此条款的含义之内。
(2)集资门户指的是,在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进行的证券发售或出售的相关交易中作为中介的经纪人,但并不从事以下行为:
(i)提供投资建议或推荐;
(ii)为平台上展示的证券招揽购买、发售、出售;
(iii)不因上述招揽行为、平台展示证券的销售或者向平台引流而向员工、代理商、或者其他人提供报酬;或者
(iv)拥有、管理、持有或处理投资者资金或证券。
(3)中介指的是按照《证券交易法》第15(b)条(《美国法典》第15卷78o(b))注册的经纪人,或者按照第227.400注册的集资门户,以及相应的注册经纪人或集资门户的关联人。
(4)平台指的是,通过网络或者其他类似电子交流媒介可获得的程序或者应用,注册经纪人或注册集资门户以此为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进行的证券发售或出售的相关交易提供中介服务。
[关于(c)(4)段落的说明]除了中介平台,进行众筹交易的中介还可以承担交易结算或者其他行政性职能。
第227.301条 降低欺诈风险的措施
在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进行的发售或者出售交易中的中介必须:
(a)有合理理由相信,在中介平台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进行发售和出售证券的发行人符合《证券交易法》第4A(b)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1(b))的要求和本部分的相关要求。为此,中介可以依赖发行人关于其已经符合要求的陈述,除非中介有理由质疑这些陈述的可靠性;
(b)有合理理由相信发行人已经建立有效方法以准确记录通过该中介平台发售或出售的证券的持有者名单,中介可以依赖发行人关于记录方法的陈述,除非中介有理由质疑这些陈述的可靠性。如果发行人已经雇佣了按照《证券交易法》第17A条(《美国法典》第15卷78q-1(c))注册的过户代理人,中介将被视作满足此项要求。
(c)下列情形下中介应当拒绝发行人使用该平台:
(1)有合理理由相信发行人或者其高管、董事(或任何具有相似职位或履行相似职能的人)或者持有(以表决权为基础计算的)20%及以上的已发行表决权股票的受益所有人,按照第227.503条失格。为满足此条件,中介应当至少对拟通过该中介发售证券的所有发行人、高管、董事或任何拥有超过(以表决权为基础计算的)20%已发行股票的受益所有人的背景及其证券执法监管历史进行核查。
(2)有合理理由相信发行人或者发行行为具有欺诈的可能或者增加了对投资者保护的担忧。为满足此条件,中介如果有理由相信他不能全面有效评估发行人或者潜在发行的欺诈风险,应当拒绝发行人使用平台。此外,如果中介在允许发行人使用后获知新的信息,认为发行人或者发行行为有欺诈可能或者增加了对投资者保护的顾虑,应当立即在平台上移除发行、取消发行,并且退还(集资门户则引导退还)发行中投资者已经承诺的资金。
第227.302条 开设账户
(a)账户和电子送达
(1)禁止中介或者中介的关联人在涉及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进行的发售或出售证券的交易中接受投资承诺,除非投资者在中介处已经开设账户且中介已经获得投资者的同意可电子送达材料。
(2)中介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供第C部分的条款(第227.300-305条)所要求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材料、告示和确认书。除非第C部分的条款另有规定,为满足此条件,中介必须利用电子信息提供相关信息,电子信息应包含有中介平台发布信息的相关链接,或者有关于信息内容是什么及该信息已载于中介平台或发行人网站的告示。电子信息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社交媒体信息、即时信息或其他电子媒介信息。
(b)教育材料。
(1)在为投资者开设账户时,中介必须递送给该投资者教育性材料,该材料使用通俗语言或者其他有效准确的方式解释以下事项:
(i)通过中介发售、购买、发行证券的程序以及购买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发售和出售证券的风险;
(ii)在中介平台上购买的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发售和出售证券的类型和各类型证券的相关风险,包括在稀释后表决权下降的风险;
(iii)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发售和出售的证券将受到转售的限制;
(iv)第227.202条要求发行者提供的信息的类型,递送该信息的频率以及这些义务将来终止的可能性;
(v)第227.100(a)(2)条对投资者投资额度的限制;
(vi)对投资者撤销投资承诺权利的限制和投资承诺被发行人撤销的可能性;
(vii)投资者需要考虑投资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发售和出售的证券对其是否合适;
(viii)通过该中介完成的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和该中介之间有可能不再保持关系;并且
(ix)特定情形下发行人可能终止公布年度报告,投资者因此可能无法持续获得关于发行人的最新财务信息。
(2)中介必须始终在其平台上公布最新版本的教育材料,当中介对教育材料做了实质性调整时,在投资者对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发售和出售的证券做出承诺或进一步交易之前,其必须使所有投资者可获得该修改后的教育材料。
(c)推广人。在为投资者开设账户时,中介必须告知投资者,任何人不论过去或者预期以获得报酬为目的推广发行,或者是代表发行人在中介平台进行推广活动的创始人或者其员工,都必须在平台上的所有交流中每一次都明确披露:其为此获得报酬和其是在代表发行人进行推广活动。
(d)披露报酬。当为投资者开设账户时,中介必须明确披露,其获得与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发售和出售证券相关的报酬的方法。
第227.303条 关于交易的要求
(a)发行人信息。中介若涉及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发售和出售证券的交易,其必须保证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投资者可获得第227.201条和第203.(a)条要求证券发行人提供的任何信息。
(1)该信息必须在中介平台上公开,并以合理方式允许个人利用平台保存、下载或者储存这些信息。
(2)在证券于发行中出售、中介可以接受投资承诺之前至少21天,中介就应当将该信息在中介平台上公开;
(3)该信息(包括发行人提供的任何补充性信息),必须在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的发售和出售完成或者取消前在平台上持续公开;并且
(4)中介不得要求任何人必须在平台上开设账户后才能获得该信息。
(b)投资者资格。每次接受任何投资承诺(包括从同一人处接受追加投资承诺)前,中介必须:
(1)有合理理由相信投资者满足依据《证券法》第4(a)(6)(b)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b))和本部分规定的投资限制条件。中介可以信赖投资者关于其符合投资限制要求的陈述,该陈述包括投资者年收入、净资产以及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规定的其他投资数额,除非中介有理由质疑该陈述的可靠性。
(2)从投资人处取得以下材料:
(i)一份声明,说明投资者已阅读了中介依据第227.302(b)条递送的教育材料、理解其投资总额可能全部损失,以及其经济状况足以承担投资损失;和
(ii)由投资者完成的以证明其理解以下内容的调查问卷:
(A)投资者取消投资承诺和收回投资所受的限制;
(B)投资者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获得的证券,存在转售困难;以及
(C)投资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发售和出售的证券,存在风险,除非投资者可以承担其全部投资都损失的风险,否则不应当投资任何依据《证券法》第4(a)(6)条款发行的证券。
(c)交流渠道。中介必须在其平台上提供交流渠道,以供人们互相交流和与发行人代表就中介平台上的发行进行交流,前提条件是:
(1)如果中介是集资门户,除了制定交流规则和移除辱骂性或潜在欺诈性信息外,不加入任何交流之中;
(2)中介允许公众查看交流渠道中的讨论
(3)中介仅允许已经在中介平台开设账户的人在交流渠道中发布评论;以及
(4)中介要求每次在交流渠道中发布评论时,明确而醒目地披露评论人是否是代表发行人从事推广活动的发行人员工和创始人,或是已经或预期因推广发行获得报酬的人。
(d)投资承诺通知:中介在从投资者处收到投资承诺时,必须立即向投资者提供或发送通知,告知以下事项:
(1)投资承诺的金额;
(2)证券价格(如有);
(3)发行人名称;以及
(4)投资者可撤销投资承诺的日期和时间。
(e)资金的保存和转移。
(1)作为注册经纪人的中介必须符合《美国联邦法规》第17卷第240.15c2-4条的要求。
(2)作为集资门户的中介必须指示投资者将钱或者其他对价支付给合格的第三方,该第三方书面同意为由本小节(e)(3)段落授权的个人的利益持有资金,且应及时迅速地将资金转移或者返还给该被授权人。为本C部分(第227.300-305条)之目的,合格的第三方是指:
(i)经注册的经纪人或自营商,有权为其客户、经纪人或者自营商开设账户并为其持有资金或证券;或
(ii)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此信用合作社由国家信贷管理局提供保险)书面同意,为权益人托管资金,并当集资门户按照本小节(e)(3)条发布指示时,直接将此资金返还或转移给权益人,或者为投资者和发行人开设专门账户。
(3)集资门户是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发售和出售的证券的相关交易中的中介,在下列情况下,其应对合格第三方及时发出指示:
(i) 当所有投资者的投资承诺总金额大于或等于目标发行总额,以及第227.304条规定的撤销期限已过时,将资金从该第三方处转移给发行人,除此之外,在中介于平台上公开第227.201和203(a)条规定的由发行人提供的信息之后的21天内,集资门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指令此资金转移。
(ii)当投资承诺已经依据第227.304条规定(包括未能按照第227.304(c)条规定获得有效承诺确认)撤销时,退还投资者资金;以及
(iii)当发行人未完成发行时,退还投资者资金。
(f)交易确认。
(1)中介必须在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的证券交易完成时或完成前,向投资者发送通知,披露以下事项:
(i)交易日期;
(ii)投资者购买的证券类型;
(iii)投资者购买的证券的特性、价格和数量,以及发行人交易中售出的证券总数量和出售价格;
(iv) 如果是债权型证券,根据支付价格和到期日期计算得出的利率和到期收益
(v) 如果是可赎回证券,发行人首次可赎回的日期;以及
(vi) 中介已经或将要获得的任何酬金的来源、形式以及金额,包括中介从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人处获得或将要获得的酬金。
(2)满足本小节(f)(1)段落要求的中介,在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发售和出售的证券交易中可获得本节第240.10b-10条中规定的豁免。
第227.304条 发行的完成、撤销和重新确认(reconfirmation)
(a)一般情况。投资者在发行人的发行说明书所确定的截止时间48小时之前可以无理由撤销投资承诺。截止日期前的48小时内除依据本小节(c)条外,禁止撤销投资承诺。
(b)发行提前完成。如果发行人在依据第227.201(g)条的发行说明书中确认的截止日期前完成目标发行总额,发行人可以在此截止日前停止发行,只要符合下列条件,
(1)依据第227.303(a)条,发行至少开放了21天;
(2)中介向任何潜在投资者公告,特别是向已做投资承诺的投资人提供或发送了通知,其内容为:
(i)新的预计发行截止时间;
(ii)在新发行截止时间前48小时,投资人有无理由撤销投资承诺的权利;以及
(iii)在新截止时间前48小时内,发行人是否继续接受投资承诺。
(3)新的截止时间必须安排在提供(b)(2)段落要求的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后;以及
(4)在新的发行截止时间来临时,发行人继续达到或超过目标发行总额。
(c)重大变更下的取消和重新确认。
(1)如果发行人提供的信息或发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更,中介必须向已做出投资承诺的投资人提供或发送通知,通知其发生了重大变化和除非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认投资承诺否则该承诺将被取消。如果投资者未能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认其投资承诺,中介必须在此后五个工作日内:
(i)向投资者提供或发送通知,披露其承诺已经被取消,取消的原因以及投资者预期可收回的退还金额;以及
(ii)指示返还投资者资金。
(2)如果在发行开放剩余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期间时,发行人提供的信息或发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更,为了让投资者有5个工作日以确认其投资,发行时间必须适当延长。
(d)发行未完成时资金的返还。如果发行人未完成发行,中介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
(1)向每一个投资者提供或发送取消通知,告知取消原因以及投资者预期可收回的退还金额;
(2)指示退还投资者资金;以及
(3)阻止投资者在其平台上做与该发行有关的投资承诺。
第227.305条 向第三方支付
(a)禁止为个人可识别信息付费。禁止中介向任何提供关于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发售和出售的证券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的个人可识别信息的人支付报酬。
(b)为本条之目的,个人可识别信息是指,可单独用于,或结合其他个人信息或与特定个人相联系或可链接的身份信息可用于识别或追踪个人身份的信息。
【子部分D集资门户监管】
第227.400条 集资门户注册
(a)注册。集资门户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提交根据指示完整填写的集资门户表格(本节第249.2000条),并成为按照《证券交易法》(《美国法典》第15卷78o-3)第15A条款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业协会成员。注册将在以下时间中的较晚一个生效:
(1)证券交易委员会接受注册之后的30天;或
(2)集资门户获得按照《证券交易法》(《美国法典》第15卷78o-3)第15A条款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业协会的成员资格的日期。
(b)注册信息的修正。任何原因导致之前提交的集资门户表格(本节第249.2000条)上的信息不准确时,集资门户应在30日内提交集资门户表格的修订。
(c)继受注册。
(1)如果集资门户继受并继续经营某一注册集资门户的业务,如果继任者在继任后的三十天内提交集资门户表格(本节第249.2000条)注册,且前任提交集资门户表格注销,前任的注册将视为继任者的有效注册;但是,在继任者提交集资门户表格注册的45天之后,前任集资门户的注册将被视为注销。
(2)无论本小节的(c)(1)段落如何规定,如果集资门户继受和继续经营某一注册集资门户的业务,而其继受改变了前任的设立日期或注册地、组织形式或者合伙人构成,继任者应在继受后的30日之内,修改前任在集资门户表格(本节第249.2000条)的注册信息以反映这些变化。
(d)注销。集资门户停止运作后,应立即按照集资门户表格(本节第249.2000条)上的指示注销注册。注销将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收到注销申请(在集资门户不再运行之后)的30天后生效,或在由集资门户同意或证券交易委员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投资者所决定的必要或适当的更长时间后生效。
(e)申请书和报告。当完整的集资门户表格(本节第249.2000条)已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后,本条所规定提供的申请书和报告就应当被视作已提交。本条所规定的申请书和报告的原件副本应当提交给集资门户所属的任何已注册全国性证券业协会指定的监视员。
(f)非居民集资门户。任何非居民集资门户如要依据本条申请注册,该非居民集资门户设立地或者主要营业地所属法域的相关监管者,应当与证券交易委员会之间有信息共享协议,并且可以适用于该非居民集资门户。
(1)定义。本条所谓“非居民集资门户”,是指依据美国及其领土之外的法律所设立或注册的集资门户,或者该集资门户的主要营业地在美国及其领土以外的地方。
(2)代理权。
(i)每一个根据本条规定已经注册或者正在申请注册的非居民集资门户,都应当签署一份书面协议和授权,授予除证券交易委员会及其成员、官员或雇员以外的人以代理权,该人可代表(非居民集资门户)参与一系列程序,接受联邦证券法下的任何诉讼文件和申请。该项协议以及代理权文件必须经非居民集资门户以及服务代理人签字。
(ii)每一个根据本条规定已经注册或者正在申请注册的非居民集资门户,都应当在填写集资门户表格(见本节第249.2000条)时,在表格的项目C中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告知其在美国的服务代理人的名字和地址。
(iii)如果为非居民集资门户提供服务的代理人发生变更,或者目前为非居民集资门户提供服务的代理人名字或地址发生变化,这些改变发生后都应该及时修订集资门户表格(见本节第249.2000条)中项目C上的内容,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iv)若非居民集资门户解雇它所确认的服务代理人或该服务代理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够代表该非居民集资门户接受服务时,该非居民集资门户应当及时任命一位提供此服务的继任代理人。
(v)在协议终止后,每一个非居民集资门户必须将第(f)(2)(i)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和代理权文件保存至少三年,作为其账册和记录的一部分。
(3)账册和记录的获取;监督和检查。
(i)证明文件和律师意见。任何根据本节规定申请注册的非居民集资门户都应当:
(A)在集资门户表格(见本节第249.2000条)项目C中,非居民集资门户证明其依法能够并且也愿意,将本网站的账册和记录及时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某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业协会(该集资门户为该协会会员),并且依法能够并且愿意,接受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该全国性证券业协会(该集资门户为该协会会员)的现场监督和检查;
(B)律师提供法律意见,说明该非居民集资门户依法能够并且也愿意,将本网站的账册和记录及时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某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业协会(该集资门户为该协会会员),并且依法能够并且愿意,接受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该全国性证券业协会(该集资门户为该协会会员)的现场监督和检查;
(ii)修订。如果任何法律或者监管架构的变化,可能影响非居民集资门户及时提供提供账册和记录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注册全国性证券业协会(该集资门户为该协会会员)的能力和方式,或该改变将影响以上监管机构对非居民集资门户现场监督和检查的能力,该集资门户应当在该改变发生后的90日内,在集资门户表格的项目C中再次提供证明。这份修订证明应当附有一份修订的律师法律意见,该意见需要描述非居民集资门户是如何依法继续满足本小节(b)部分和第(f)(3)(i)(a)条下规定的义务的。
第227.401条 豁免
根据227.400条规定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集资门户,在从事与集资门户相关活动时,将豁免其依据《证券交易法》的第15(a)(1)条(《美国法典》第15卷78c(a)(80)条)要求的经纪人注册义务。
第227.402条 附条件的安全港规则
(a)一般情况。按照《证券交易法》第3(a)(80)条(《美国法典》第15卷78c(a)(80))的规定,作为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发售和出售证券的中介,集资门户不得从事下列活动:提供投资建议或推荐;为平台上展示的证券招揽购买、发售、出售;不因上述招揽行为、销售平台展示证券或者向平台引流而向员工、代理商、或者其他人提供报酬;拥有、管理、持有或处理投资者资金或证券;或者从事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规则所确定的不得从事的相关行为。本节的目的在于,明确集资门户具有从事某些活动的能力,不会导致其违反《证券交易法》第3(a)(80)条的规定。集资门户或其关联人在从事依据《证券法》中第4(a)(6)条规定的证券销售相关活动时,即使不符合本节(b)段中规定的条件,也不得因此推定该集资门户违反了《证券交易法》第3(a)(80)条款或本部分的禁止性规定。反欺诈条款以及联邦证券法律中的其他可适用的条款继续适用于本节(b)段中所描述的活动。
(b)被准许的活动。一个集资门户可以从事下列活动,而不被认为违反《证券交易法》第3(a)(80)条(《美国法典》第15卷78c(a)(80))和本部分的禁止性规定:
(1)如果一个集资门户在其他方面遵守本部分规定,则其可以决定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允许一个发行人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的规定通过其平台发售和出售证券;
(2)采用某种客观标准在其集资门户平台上突出显示某些证券发售,只要:
(i)该标准设计合理,可以突出显示在集资门户平台发售的相关范围内的所有证券发行人,并且该标准同等适用于所有发行人和证券发售事项,且该标准应当被清楚地展示于集资门户平台上;
(ii)集资门户不得以发行人或者所发售证券的可投资性建议为基础而突出显示某些发行人或者某些证券发行,该标准可以包括:发售证券的种类(例如,普通股,优先股或债权性证券),发行人的地理位置,发行人所属的产业或行业类型,已经收到投资承诺的金额或者数量,完成发行人目标发行总额或者最高发行总额(如有)的进度,以及最低或最高投资金额,等等;并且
(iii)集资门户不得因在其平台上突出显示某个或多个发行人或证券发行事项而收取专门或额外的报酬;
(3)根据客观标准向投资者提供搜索功能或其他工具,以便投资者用于搜索、归类、分类检索集资门户平台上的证券发行;
(i)该标准可以包括:发售证券的种类(例如,普通股,优先股或债券),发行人的地理位置,发行人所属的产业或行业类型,已经收到的投资承诺的金额或者数量,完成发行人目标发行总额或者最高发行总额(如有)的进度,以及最低或最高投资金额,等等;并且
(ii)该标准不得包括:对发行人或所发售证券可投资性的建议,或者对发行人的特性、商业计划、主要管理团队以及与投资相关风险的评估。
(4)在网站平台上为投资者相互之间、或者投资者与发行人的代理人就证券发售事项进行沟通交流提供交流渠道,只要该集资门户(以及它的关联人):
(i)除了为交流制定规则,以及删除带有辱骂性质和潜在欺诈可能性的交流信息之外,不参与这些交流沟通;
(ii)允许公众浏览在这些交流平台上的评论;
(iii)只允许在其平台上开设账户的人在交流平台上发表评论;
(iv)要求在交流平台上发表评论的人在每次评论时都明确地披露其是否为创始人或发行人的雇员,在代表发行人从事推广发售活动,以及是否因为推广发行人的发售活动,而在过去或将来获得报酬;
(5)对发行人证券发售中涉及到的结构和内容提供建议,包括帮助发行人准备证券发行的有关文件;
(6)为向集资门户引流的第三方提供报酬,只要该第三方机构没有向集资门户提供关于任何潜在投资者的可辨识的个人信息,而且该项报酬(除了向注册证券经纪人或自营商支付的费用之外)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基于发生在集资门户平台上根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发行证券的购买或者销售行为。
(7)因注册证券经纪人或自营商所提供的服务而向其支付或预计支付报酬,此服务包括在依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规定、在集资门户上发行证券时,根据本节第(b)(6)条有关规定提供引流服务,只要:
(i)该项服务的提供符合集资门户与注册证券经纪人/自营商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
(ii)该项服务和报酬符合本节规定;以及
(iii)该项服务和报酬符合任何一家经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业协会(该集资门户为其成员)的规定;
(8)集资门户接受注册证券经纪人和自营商所给付的报酬,因为其根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规定向他们提供了关于在平台上发行证券的相关服务,只要:
(i)该项服务的提供符合集资门户和注册证券经纪人/自营商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
(ii)此项报酬符合本节规定;以及
(iii)此项报酬符合任何一家经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业协会(集资门户为其成员)的规定;
(9)为该集资门户做广告,并且依据客观标准对该门户网站上的一个或多个发行人或发售事项进行辨别,只要:
(i)该标准设计合理,可以辨别在集资门户平台发售的相关范围的证券发行人,并且该标准同等适用于所有发行人和证券发售事项;
(ii)该标准可以包括:发售证券的种类(例如,普通股,优先股或债券),发行人的地理位置,发行人所属的产业或行业类型,已经收到投资承诺的金额或者数量,完成发行人目标发行总额或者最高发行总额(如有)的进度,以及最低或最高投资金额,等等;并且
(iii)集资门户不得因使用此方法在其平台上辨识出某个或多个发行人或证券发行事项而收取专门或额外的报酬;
(10)如果该集资门户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该发行人或证券发售事项存在潜在的欺诈行为,或因其他原因引发对投资者保护的关注,则其可以根据第227.301(c)(2)条规定禁止发行人使用该平台或取消该发行人的证券发行;
(11)当发行人在集资门户平台上根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规定发行证券时,集资平台可以代表发行人接受投资承诺;
(12)在投资者购买根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规定发行的证券时,指示投资者将相关资金缴付或者汇至何处;
(13)按照第227.303(e)条的要求,在众筹发行完成时,指示合格第三方将资金转移给发行人,或者当一项发行承诺或者整个发行被取消的情况下,指示合格第三方将收益退还给投资者。
第227.403条 合规
(a)政策和程序。集资门户应当合理制定并实施书面规则和程序,以符合联邦证券法律及相关规则和规定中关于从事集资门户业务的要求。
(b)隐私。集资门户应当遵守本节第248部分中关于经纪人的相关要求。
(c)监督和检查。集资门户应当允许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经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业协会(该集资门户为其会员)的有关人员,对其与集资门户相关的所有商业和商业运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场所、系统、平台和相关记录。
第227.404条 集资门户制作和保存的记录
(a)一般规定。一个集资门户应当制作和保存以下记录文件五年,并且开始保存的前两年应当置放在便于获得的地方:
(1)与通过集资门户购买或试图购买证券投资者有关的所有记录;
(2)与通过集资门户发售或出售或试图发售或出售证券的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所有记录;
(3)在其平台上发生的所有沟通交流记录;
(4)与使用集资门户所提供的交流平台推介发行人证券的人相关的所有记录,或其与潜在投资人交流的所有记录;
(5)证明该集资门户符合第C部分(227.300到305)和第D部分(227.400到404)中相关规定的所有记录;
(6)集资门户通过其平台或其他方式提供给发行人和投资人的所有公告,这些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集资门户的运营时间(如有)、集资门户的故障、集资门户程序的改变、硬件以及软件的维护,在该集资门户进行操作的指示,以及禁止或限制使用该集资门户的公告;
(7)该集资门户从事业务时签署的所有书面协议(或复印件);
(8)通过该集资门户发生的所有交易的每日、每月以及每季度概述,包括:
(i)已达到目标发行总额且获得资金的发行人;以及
(ii)交易量,表现为;
(A)交易的次数;
(B)在一项交易中涉及到的证券数量;
(C)经筹集并转移给发行人的资金总额;并且
(D)所有发行人筹集到的用美元所表示的总金额;并且
(9)一份日志,反映每个通过集资门户发售和出售证券的发行人,在尚未达到目标发行总额时的进程。
(b)组织机构文件。集资门户应当制作并保存在它或它的继受集资平台运行期间产生的所有与集资平台相关的组织机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协议,设立文件或组织章程,会议记录和股票登记册(或其他相似类型的文件)。
(c)格式。根据本节(a)段落要求维护和保存的记录文件应当按照本节第240.17a-4(f)条的要求以不能变更的原始格式进行制作、复制和维护。
(d)第三方机构。根据本节规定需要被制作和保存的记录文件可以由代表集资门户的第三方机构准备或维护。但与该第三方机构签订的协议不能免除集资门户准备和维护本规定所要求的记录文件的责任。该集资门户应当向经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业协会(该集资门户为该协会会员)提交一份符合该协会认可形式的书面承诺,该书面承诺需要经第三方机构有权责任人签署,声明这些记录文件实际上属于集资门户的财产,在集资门户提出要求时第三方机构会及时交出这些记录文件。这项承诺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关于任何代表(集资平台的名称)维护或保存的账册或记录文件,签字人在此承诺,这些账册和记录文件是(集资门户的名称)的财产,并且承担以下义务:允许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经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业协会(该集资门户为该协会会员)的代表在营业时段的任何时候,或经常地对这些账册和记录文件进行检查;以及向以上机构的代表及时地提交真实的、正确的、完整的、有效的账册和记录文件的全部或任一部分的打印文本。
(e)对记录文件的审核。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经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业协会(该集资门户为该协会会员)的代表可以在任何时间或经常地对集资门户的所有记录文件进行合理的定期或特定检查以及其他检查。每一个集资门户在以上机构及其代表的要求下都应当提交真实、正确、完整和有效的记录文件的复印件。
(f)财务记录保存制度与本币和外汇交易报告制度。集资门户应当遵守1970年的《本币与外汇交易报告法》(《美国法典》第15卷5311条以及下列等等)的规定,按照《美国联邦法规》第10节第31条的要求进行报告、记录和保存记录。同样的记录和报告在《美国联邦法规》第10节第31条、第227.404(a)条和404(b)条中被要求保存的时间不同,但本条所要求的记录和报告应当按照最长的时间要求保存。
【子部分E 杂项规定】
第227.501条 转售限制
(a)根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的规定,并符合《证券法》第4A小节(《美国法典》第15卷77d-1)和本部分的规定豁免注册交易发行的证券,其购买人在该证券自根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的规定豁免注册发售起一年内,不得将证券转移给他人,除非该证券被:
(1)转让给证券的发行人;
(2)转让给获许投资者;
(3)作为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发行证券的一部分转让;或
(4)转让给该购买人的家庭成员或相类似关系的人,或者转让给被该购买人所控制的信托基金,或者转让给为该购买人的家庭成员或相同地位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基金,或者转让发生在该购买人死亡或离婚以及其他类似情形下。
(b)在第227.501条中,“获许投资者”要求是指在将证券卖给该人时,该人属于本节第230.501(a)条要求的获许投资者,或者证券出售人合理相信其为获许投资者。
(c)从本节的目的来看,“该购买人的家庭成员或相同地位的人”包括,购买人的子女、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或与配偶地位相当的人,兄弟姐妹,婆婆/岳母,公公/岳父,女婿、儿媳妇、姐夫/妹夫、大姑子/小姑子,并且还包括抚养关系形成的亲属。从(c)段的目的来看,“与配偶地位相当的人”是指以一种类似于配偶的身份存在的同居者。
第227.502条 对《众筹条例》某一条款、条件或要求的非实质性违反
(a)如果发行人未能遵守本部分的要求、条件或者要素的规定,只要其表明以下情况,则发行人将证券发售或出售给特定人或机构时,不会因此而无法得到根据《证券法》第5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e)规定的豁免:
(1)不能遵守的情形相比整个证券发行来讲是微不足道的;
(2)发行人已经善意和合理的努力,试图遵守本部分的所有相关条件、要求和要素;
(3)当对本部分要求、条件和要素规定的违反是由于中介机构没能遵守《证券法》第4A(a)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1(a))中的规定以及相关规则,或者该中介机构只是在该发行人此次证券发行以外的其他证券发售事项中违反了上述规定时,发行人并不知道此种违法情况。
(b)本小节的(a)段并没有排除证券交易委员会采取执法措施,对发行人因违反本部分规定的要求、条件和要素而采取适当救济的权力。
第227.503条 失格条款
(a)取消资格的事项。若发行人及其相关人等符合下列条件,则其销售证券的行为不能根据《证券法》第4(a)(6)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a)(6))的规定获得豁免,这些人等包括:发行人;发行人的任何前身;任何关联发行人;该发行人的任何董事、高管、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具有表决权的股票超过20%或者更多(以表决权为基础计算)的权益所有人;在证券发售时与发行人有关系的推广人;为本次证券发售招揽购买者的已经或即将收到(直接或间接地)酬金的人;或者该招揽商的任何普通合伙人、董事、高管或管理者:
(1)在提交发行说明书之前十年内曾经因下列重罪或者轻罪被判刑(如果是发行人或它的前身和关联发行人,则要求在五年之内):
(i)与证券的购买或销售有关的罪名;
(ii)涉及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虚假文件;
(iii)作为承销商、经纪人、自营商、市政证券自营商、投资顾问、集资门户或受雇为证券购买招揽人,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而产生的;
(2)在根据《证券法》第4A(b)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1(b))的规定提交所需文件前五年内,因有管辖权法院的命令、判决或裁定而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或继续从事下列行为,并且在提交上述文件时该禁止或者限制仍然有效:
(i)与证券购买或销售有关的行为;
(ii)涉及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虚假文件行为;
(iii)作为承销商、经纪人、自营商、市政证券自营商、投资顾问、集资门户或受雇为证券购买招揽人,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而产生的行为;
(3)州证券委员会(或行使相同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官员)、州的银行、储蓄机构或信用合作社的监管机构、州保险委员会(或行使相同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官员)、适合的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或国家信贷管理局等主体发布的有效命令:
(i)在根据《证券法》第4A(b)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1(b))的规定提交所需文件时,禁止该主体:
(A)与受上述委员会、有权机关、机构或官员监管的实体具有关联;或
(B)从事证券、保险和银行业务;或
(C)从事储蓄机构或信用合作社的活动;
(ii)在提交上述发行说明书的十年内,被认定违反了禁止欺诈性、操纵性或欺骗性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第227.503 (a)(3)段的说明]有效命令指的是,由在第227.503(a)(3)条描述的,享有法定权力的联邦或州机构所发布的的书面命令或公开性声明,其做出了通知并提供了听证机会,并成为该联邦或州机构最终的处理意见和决定。
(4)在发行人根据《证券法》第4A(b)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1(b))的规定提交所需文件时,证券交易委员按照《证券交易法》第15(b)条或第15B(c)条(《美国法典》第15卷78o(b)或78o-4(c))、或《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3(e)条或(f)条(《美国法典》第15卷80b-3(e)or(f))的规定,对其发布具有以下内容的命令:
(i)暂停或撤销该主体作为证券经纪人、自营商、市政证券经销商、投资顾问或集资门户的注册;
(ii)对该主体的活动、功能或运行加以限制;或
(iii)禁止该主体参与发售小额股票的活动或与任何发售小额股票的法人实体有关联关系;
(5)在提交《证券法》第4A(b)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1(b))规定的申请文件之前五年内,被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禁止令,要求该发行人不得从事下列违法或预期违法活动(并在提交上述文件时该命令仍然有效):
(i)违反联邦证券法律中的关于禁止故意欺诈的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17(a)(1)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q(a)(1)),《证券交易法》第10(b)条(《美国法典》第15卷.78j(b))以及《美国联邦法规》第17节240.10b-5条,《证券交易法》第15小节第(c)(1)条(《美国法典》第15卷.78o(c)(1))以及《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6(1)条(《美国法典》第15卷.80b-6(1)),或据上述条款颁布的其他规则或规定;或
(ii)《证券法》第5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e);
(6)因为作为或故意不作为违反了交易的公平和公正原则,被经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全国性证券业协会或其关联协会暂停或者开除会员资格,或者暂停或禁止与其成员合作;
(7)在向委员会提交《证券法》第4A(b)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1(b))规定的申请文件前五年内,发行人或注册人曾经因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注册声明书或条例A(《美国联邦法规》第17节230.251条,以及下列等等)要求的发行说明书,或者作为上述文件中的承销商或者列名为承销商,而受到过拒绝令、终止令或被暂停了条例A的豁免资格;或者,发行人在提交文件时仍处于调查过程或者决议过程中,委员会将根据调查或者决议结果决定是否发布终止令或暂停命令;或
(8)在提交《证券法》第4A(b)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1(b))规定的申请文件前五年内,受到美国邮政局关于虚假陈述的禁令;或者在提交文件时,因为某种行为可能构成以虚假陈述的方式通过邮件来获得钱或财产,美国邮政局对发行人的相关行动作出了临时禁令或初期禁令。
(b)过渡,豁免,合理注意的例外。本节(a)段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在联邦注册的文件公布之日起180天后的某个日期)之前作出或签发的定罪判决、指令、判决、裁定、暂停指令、开除指令或禁令;
(2)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认为并不需要取消发行人取得豁免的资格,只要该决定是善意做出的且不会有损于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任何其他行动;
(3)如果在提交《证券法》第4A(b)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1(b))所规定的申请文件之前,下达相关指令、判决或裁定的法院或监管机关以书面形式(无论是包含在相关判决、指令或裁定中,还是单独发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员工)建议,该指令、判决或裁定不应构成本节第(a)段下所说的失格;或
(4)如果发行人能够证明,其不知道,并且在合理注意之后仍然不知道,其具有本节(a)段规定的失格情况。
[对第227.503 (b)(4)段的说明]除非发行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已经对于是否存在失格情况进行事实调查,否则其不能证明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事实调查的性质和范围根据有关事实和环境的情况而有所不同,包括发行人以及其他发行参与人。
(c)关联发行人。按照本节(a)段的目的,关联发行人的有关事项如果发生在关联关系成立之前,则不会被认定为失格,只要该关联人不属于以下情况:
(1)控制该发行人;或
(2)与发行人共同被第三方所控制,而在上述事项发生时,关联发行人已经被该第三方主体所控制。
(d)中介。除非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定或指令的批准,根据《证券交易法》第3(a)(39)条(《美国法典》第15卷.78c(a)(39))规定被取消法定资格的个人,不能在根据《证券法》第4A(b)条(《美国法典》第15卷.77d-1(b))规定的证券发售或出售交易中担任中介或者与此有关联的职务。
[对第227.503 (d)段的说明]除去某些例外情况,本节第240.17f-2条通常会要求得到每一个作为证券经纪人的合伙人、董事、高管或雇员的人的指纹。